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精選8篇)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一、公安的基本介紹

  公安是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 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釋出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 。

  二、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精選8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精選8篇),歡迎大家分享。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女,_____歲,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現住址: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_____。

  複議請求: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特向_____市公安局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_____市未來路分局於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了鄭公未(治)行罰決字[20____]031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式嚴重違法,故特向_____市公安局申請複議,要求_____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申請理由如下:

  一、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中的事實部分中寫道“姚元元因為口角和劉豔凱引發撕扯,後姚元元抓住劉豔凱胳膊將劉豔凱甩到牆上,劉豔凱將姚元元胳膊咬傷”,事實的真相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號下午大概一點鐘的時候我在公司辦公,劉建國和劉豔凱在公司外面大吵,我當時沒有說什麼,突然馬記虎叫我,說劉豔凱這樣鬧事影響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說他不方便去叫劉豔凱出來,讓我去勸勸。我剛要說話去勸他,讓她不要在公司大聲吵吵,畢竟我們這裡是上班時間,但她絲毫不領情,罵我說“你是誰,你算啥,你憑啥管我”等難聽的話,隨後我只是想拉她進電梯讓她不要在公司影響其他人,拉她不動的情況下才叫劉建國和馬計虎去幫忙。公安機關未全面考察事實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劉豔凱,但是卻沒有真正的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在過錯認定方面只認定到我的過錯卻完全沒有認定劉豔凱的過錯,並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機關也有驗傷報告為證。

  二、處罰決定程式嚴重違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但是公安機關卻未給予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也未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但是,申請人卻沒有收到_____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的處罰決定書,很顯然公安機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程式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式嚴重違法,要求_____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情況:

  姓 名:__________

  職 業: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駕駛證號碼(同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星期___)下午______時______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_____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 ___________處違章停車行政處罰。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星期___)下午_____時____分,本人將車牌為 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______路______街______東門門口處,前往家中拿取錢包, 15時50分,回到車上時發現本人車輛被貼了白色《違法停車告知 單》 (編號為_______,見附影印件)。

  申請人認為:

  1.人駕駛的小客車停放的位置特殊,緊靠小區景觀護欄順向依次停放,未停放於道路上,也未壓盲道與人行道,且不影響其他道路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於小區硬化水泥地面處,位置緊靠防護欄,未阻擋或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出入小區;此處無標示,故該位置存在歧義,容易讓人誤以為該處可以臨時停放車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道例”)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若交管部門認為該地方不可停車,應設立禁停標示或劃線,若小區物業不允許停車,應由物業進行檢查並提醒;

  根據 “道例”第三十七條 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不規範,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誌、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法”)規定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就對警示標誌和交通標誌有要求。

  3.《違法停車告知單》記錄的違法停車地點僅記載為“______路”,據我所知,______路南起______街,北至______街,全長______公里,本次記錄違法地點過於不精確,本人停放的位置為______路______街_________東門,該執法人員存在執法潦草現象;若該《違法停車告知單》在本人為到來前丟失,將造成本人的錯誤猜測,雖存在違法照片,但要儘量消除執法誤會。“道法”第一百零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本人鄭重建議:交管部門處理事故時,務必本著對公民負責,對國家負責,嚴格執法的態度,詳細記錄事故的`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等重要違法要素,避免產生歧義。“道例”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案件要點:

  申請人駛離後的下午,此處又有車輛停放,此後每天不同時段均有車輛在此停放(見附件一)。在本案發生後第4天早晨6點30分, 即___月______號早晨,一輛白色的豐田小轎車被貼上《違法停車告知單》(見附件二),由此可見:交管部門不允許該地點停車,那麼,群眾及小區居民為何全然不知呢?根據國家事件“四不放過”原則,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案件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案件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案件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具體對照而言:

  (1)案件原因,此處無禁停標示和提醒標誌,人員對地點如何定義不清楚;詳細而言,每個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均接受過道路標示及道路相關規定,也接受理論考試,完全可以識別交通標示,然而卻導致多數人員不清楚該處的定義,難道要所有在此停過車的人均處罰一次,達到法律宣貫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認為交管部門依託這樣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設標,好有利於“釣魚執法”?我相信這種做法嚴重我國立法的本意,國家應該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損害群眾的利益來執行法律,這與文明執法嚴重背道而馳,也損害了公民的知情權;秉公執法、執法嚴正,立法為公、執法為民是執法機關、執法者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責任人:停車司機和停放車輛;

  (3)案件教育:事故責任人必須接受教育,周圍群眾也必須受到教育;詳細而言:若該處不允許停車,那麼停車司機是必須要接受教育,同時要求周圍的人都要知道該處不允許停車,若沒有達到教育效果,那麼案件的處理是徒勞的,城市人口眾多,一個一個接受教育的話,交管部門的勞動量豈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進行宣貫.並提醒周圍群眾。

  (4)案件措施:事故頻繁發生,制定有效措施;詳細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問題依舊重複發生,達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門應對案件頻發地點採取相應措施,有效減少公民違法現象,方能體現執政為民。該案件可借鑑______市高新交警大隊治理車輛辦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該篇報道標題為:《______高新交警巧用“提示單” 提醒輕微違法停車行為》“提示單”用於提醒車輛停放方向不對或存在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等輕微違法行為。此種方式先是進行教育、提示,而不進行處罰。車輛停放方向不對、佔用部分人行橫道或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等輕微違法行為,會以“提示單”方式進行教育、提示,而不進行處罰;若長時間還未整改,將進行處罰。但佔壓盲道等妨礙行人通行的明顯違法停車行為,依法張貼罰單進行處罰,將車輛進行拖離,維護公共秩序。提醒車主在規定時間內將車開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處罰。______高新交警的這一做法特別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認同。彰顯了______市“文明執法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案件處理:

  鑑於本次案件未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且未造成交通法規,建議處理從輕處罰,對申請人進行教育、批評為主,取消罰款處罰,並務必在停車處設定相關標示。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_________,,姓名為______的民警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星期___)

  下午______時______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_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______路______街______門口處的違章停車事件因標示不清,執法填寫不明,事件輕微,處罰過重,且事件發生後不予設標,處理不合理性,望能執法為民,而不是情緒執法、思維定式執法,以免造成錯誤處罰決定。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援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致

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市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制發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三份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確認被申請人處罰程式違法,返還三次罰款500元整。

  2、請求公佈兩個涉案監控裝置的近期檢驗報告。

  3、請求確認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設定的由南向北的車輛禁止左轉標誌違法,取消此禁令標誌。

  4、請求公佈交通罰款的數量、流向。

  事實及理由:

  一、事情過程: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車輛年檢(車牌號為__________),在查詢違章時,一女性工作人員查詢後說此車有三次違章,(後來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一次違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時27分在振華街與興武路十字路口,“機動車透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罰款100元,記2分;第二次違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時17分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的”,罰款200元,記3分;第三次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0時21分與第二次同一地點、同一理由、同樣處罰。)我檢視違章記錄照片後,記得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德州百貨大樓左轉時是由現場的一名女交警現場指揮、隨前車行進的。我當場提出後,工作人員根本不聽取我的申辯,櫃檯內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非常不耐煩地說:不行你就去德州處理去!我為了儘快把車檢過去,只得在現場授受處理,我問罰多少,能否少罰點兒,那名女工作人員說打出單子來就知道了,隨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填寫上罰款數就讓我簽字,我只得簽字後到銀行交納的罰款。

  二、理由:

  (一)處罰程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首先是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其次是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再次是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式對申請人處以100元、200元罰款,違背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確,毫無疑問,《行政處罰法》是實施行政處罰所必須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況且,《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式是單獨章節單獨規定的行政程式法,是專門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僅僅是簡易程式中的一種語言表述表現形式,並非對簡易程式這一概念單獨另作了規定,其並非“同一概念或事實或事項”。所以,依據此條款對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行政處罰是十分錯誤的。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警察支隊的下屬大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等問題的答覆》([2015]行他字第9號)第三條:本案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時間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將近一年,地點也不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故不屬於當場處罰。本案與以上答覆屬於同樣的情況,所以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申請人的做法是違法的。

  退一步講,即使能夠適用簡易程式,工作人員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也屬於程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二)不區分情節輕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額處罰,違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

  道路的存在意義是為了公眾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為前提。交通行為的主體是人(包括行人和駕駛人),任何法律和交通執法人員都不能否認他們的當場判斷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區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從重處罰是錯誤的,是違法的。

  申請人的第一次違章是因為右轉的路口被行人佔道,並且橫向車輛、行人稀少,申請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借道右轉行駛,即使未按照標誌指示的方向行駛,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屬於違章情節輕微,完全可以不予處罰。更何況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對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標誌,卻不能證明申請人行駛的道路上有指示標誌。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證據、理由不足。

  申請人的第二次“違章”是因為元旦期間,車流、人流非常大,由當場一個女交警現場指揮、尾隨前面車輛行進的,申請人有兩個證明人。如此狀況竟然被處罰,申請人情願相信是被申請人的失誤,而不是真正地“鑽進了錢眼兒裡去了”。顯然,此行政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的規定。

  申請人的第三次違章與第二次是同一地點、同一事由,申請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誌的意義。申請人與很多駕馭人交流此事,他們都是見到此標誌後右轉走幾十米再左轉由東向西進德百,或者繼續北向行駛,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轉回來,如此行駛只是因為一個禁止左轉的禁行標誌。難道設定此標誌的意義只是為了讓駕駛人多轉幾圈嗎?這樣明顯地人為增加了此處的車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麼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誌的意義何在?由南向北行駛的車輛如何進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違章時,車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現場指揮的情況下允許左轉,事實完全可以說明在此處允許左轉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寧願相信這不是執法機關為了罰款而設立的“執法陷阱”。因此,申請人要求公佈當時設定此標誌的理由、依據。退一步說,即便是設定此禁止標誌的目的是因為此處車流量大,左轉車輛會阻礙左側直行車輛的行駛,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請人這兩次的行為並沒有造成如此結果,已經是順利通行,屬於情節顯著輕微,被申請人也給予頂格處罰,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律、法規不是隻約束公民的專政武器。秉公執法、執法嚴正,立法為公、執法為民是執法機關、執法者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執法時,不接受群眾監督、指正,此種工作作風、執法方式、執法態度嚴重損害了執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汙了法律法規公正嚴明的莊嚴神聖;脫離了實事求是,密切聯絡群眾的原則;人為製造公眾與國家、管理者之間的矛盾,人為製造不和諧因素。作為執法機關、執法者利用職權,使用強權凌駕於人民群眾之上,是公權力的濫用;是對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的褻瀆;是對納稅資源、國家資源的'浪費;人為造成公眾利益、公民個人利益損失。粗暴執法、釣魚執法在部分執法者內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時缺少黨性教育、不加強思想道德學習、對法律法規繼續教育的輕視態度;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惡不分;強權專政,欺凌百姓,以權自肥,甚至以權分肥。以上種種,完全是與共建和諧、法制社會的立法、執法根本背道而馳,完全是與_____市府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建設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馳!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4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______,性別:男,年齡:____歲,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被申請人的名稱:______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行政複議請求: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__________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2、立即退還申請人被強制扣留的閩__________機動車、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3、請求賠償申請人因機動車輛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費用損失。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行政強制措施無法定依據

  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__________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載明,採取行政強制扣押措施的依據是因檢驗鑑定或者收集證據的需要,被申請人認為法定依據不成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不當,理由如下:

  1.無需檢驗鑑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 行檢驗、鑑定。”本起交通事故____月____日發生,至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已超出三個工作日期限,被申請人未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申請人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無需檢驗鑑定。

  2.非收集證據需要。被申請人派出人員拍攝現場照片,當場繪製現場圖,申請人當場予以確認;申請人的機動車左拐彎與直行摩托車發生剮蹭,雙方責任明確;經醫生診斷,交通事故僅造成人身軟組織挫傷,車輛傷害極其輕微。本次交通事故情節輕微,責任明確,證據確鑿,申請人交強險、車輛年檢證、駕駛證符合要求,無需採取扣押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來收集證據。

  3.不得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申請人認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確雙方責任的目的,無需實施行政強制。被申請人無視實際情況,動輒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違反了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二、行政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式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被申請人實施行政強制扣押措施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申請人違反多項法定程式,扣押決定書重要事項缺失。

  1、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員身份不明。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籤名的兩名人員與實際執行強制措施的人員不一致。

  2、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在行政強制現場,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員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也沒有任何經申請人確認的文書載明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員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3、未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在行政強制執行現場,被申請人未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在行政強制執行現場,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輕微,責任明確,證據確鑿,無需強制扣押財物,被申請人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未製作現場筆錄。被申請人派出人員僅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未當場製作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筆錄。

  6、未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直至次日(____月____日)下午,應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才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有通話錄音為證。

  7、查封、扣押決定書的重要事項缺失:

  一是未載明釦押期限。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被申請人未載明釦押期限,意在不依據現場情況及辦案實際,濫用行政強制權力,以最高期限或不定期限進行查扣。

  二是未載明釦押場所。意在模糊保管人為行政機關或委託第三人保管的情形,變相收取保管費,涉嫌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三是未載明釦押財物的名稱、數量。被申請人被強制扣留閩____________機動車及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扣押決定書未準確載明。

  四是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缺失。《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僅載明行政複議途徑為“上級公安機關”,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的途徑被遺漏。

  8. 請求賠償申請人因機動車輛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費用。被查扣車輛系申請人的唯一交通車輛,機動車被查扣期間,申請人向他人借用交通車輛,所產生的燃油費等其他交通費用為合理損失,每日人民幣____元整。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此致

____縣公安局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5

  申請人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6

  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職業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份;

  2.證據__________份;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7

  申請人:______

  被申請人:____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__________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____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____________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字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脫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式違反了20____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透過、現予釋出,自20__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程式碼為______,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程式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程式碼為________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式處罰的實施程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____的民警於20____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____________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援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______

  日期:20____年__月____日

  公安行政複議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市____區____街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__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__________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__________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絡方式

  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證據不足、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______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________

  20______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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