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質管理制度(精選6篇)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作用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資質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資訊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資訊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稽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透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檔案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裝置、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宣告。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件,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登出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資訊。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築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範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專案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築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築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不在本市範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後歸還):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在昌負責人的委託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專案管理的專案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影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於15人,專案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階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於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於100平方米,並辦理在昌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申領《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第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築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專案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築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築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建築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後,應組織專案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築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專案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定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專案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塗改、偽造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範,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築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進昌建築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後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並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後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宣告作廢後,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的施工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業資質係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

  第四條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施工企業的資質;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施工企業的資質進行歸口管理。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五條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聯營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由建設部審定釋出,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申請資質等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統計年報資料;

  四、其他有關檔案、證明。

  第八條等級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施工企業由建設部審批。二、三、四級施工企業,屬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營業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審定。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條《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新開施工企業,應當在審定資質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新開辦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為暫定等級,兩年內承包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由企業審報,經原資質審批部門核定後,轉為正式等級。

  第十二條企業資質審定4年後,方可提出晉升企業資質等級的申請。在工程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企業,其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條的限制。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等級登出手續,並重新申請企業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企業變更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實行企業資質年度檢查制度,企業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交企業資質條件的年度資料。經檢查企業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定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影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七條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的,必須在報紙上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條等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工程承包範圍進行承包活動,不得越級承包工程。等級企業的年承包工程量,要與企業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適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非等級施工企業主要從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勞務。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依照有關合同法規的規定簽訂合同,並嚴格履行。任何企業都不得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

  第二十條一、二、三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四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條禁止施工企業倒手轉包工程。

  本條所稱倒手轉包係指工程承包者將工程轉交其他單位,只收取管理費,不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一、二級施工企業可以跨省獨立承包工程;三、四級施工企業和持有《資質審查證書》的企業可以跨省向總包企業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

  第二十三條經濟特區、邊遠地區和建設任務多而施工力量不足的地區,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外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三、四級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獨立承包工程。

  第二十四條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勞務的企業,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第二十六條設立《營業管理手冊》,記錄施工企業的承包業績、經營活動、違紀行為等。

  《營業管理手冊》的內容和管理辦法由建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申請資質等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登出手續或者年檢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由該企業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降低資質等級的企業,一年後,企業管理工作有明顯改善或者工程質量水平有明顯提高的,可以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規定範圍承包工程的;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從事工程承包活動的;不按規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的;在承攬工程任務或參加工程投標中有行賄等行為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由工程所在地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責令限期返回原地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倒手轉包工程的;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影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的;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倒手轉包工程的款項全部依法沒收;因倒手轉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轉包單位負責處理質量事故並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令其停止施工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罰款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員或者法人代表,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服地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罰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施工企業對外承包工程的資質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過去釋出的有關管理規定中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無效。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4

  為認真貫徹《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64號),切實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物業服務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經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分為一、二、三級。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分別由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省建設廳核定頒發。資質核定頒發後20個工作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到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備案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對申報一級、二級資質的企業進行預審。預審包括對申請企業填寫申報材料的指導、企業經營業績的認定和服務專案的實地查勘等。經預審合格的,負責協調推薦申報工作。

  在我市具有各等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其經營行為接受市房管局的監督和管理。

  二、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我市物業服務市場,必須取得三級(含)以上資質,併到市房管局進行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帶原件核對);

  2、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影印件,帶原件核對);

  3、派駐的專案負責人任命書、上崗證書和聯絡方式;

  4、營業執照註冊地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誠信情況證明;

  5、擬在本市從業人員的花名冊。

  提供以上備案材料的影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印章。取得備案登記手續後,方可參與本市範圍內的物業服務招投標和承接專案活動,同時接受專案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轄市、區房管局(處)負責其行政區劃範圍內,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地物業服務企業核定三級資質前期接待諮詢和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後,報市房管局核准。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正本應在公司經營場所懸掛,各專案點可懸掛正本影印件。

  四、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必備的要件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所在地的轄市、區房管區域性門申請: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企業章程;

  (三)、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的任命書;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物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七)、企業經營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新設立和核定三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市房管局要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驗,對辦公地點和服務專案進行實地查勘,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資質證書。新辦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20日內告之註冊地所在的轄市、區房產主管部門。

  五、申請核定資質的條件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暫三級資質申請核定三級資質的,必須滿一年的暫定期。除需符合申領暫定期資質時的條件和提供的'資料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供轄市或區房產主管部門簽署核定三級資質意見的申報表;

  2、上交暫三級資質證書正、副本;

  3、有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

  4、有委託物業服務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且簽訂了規範的物業服務合同;

  5、有社群居委會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和從業人員誠信守法的證明;

  6、有企業年度的財務報表。

  (二)核定一級、二級資質的企業的條件按建設部令164號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建設部16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的13種行為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市房管局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實行年度抽檢和舉報必查制度,同時建立企業信譽檔案。各轄市、區房產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屬地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日常管理。對不誠信經營,投訴較多、整改仍不能達標,不服從管理,違規違章經營的企業,轄市、區房管部門可以提請市房管局予以登出或吊銷其資質證書,一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資質。

  七、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專案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專案的物業服務業務。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專案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專案的物業服務業務。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服務專案。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

  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並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十、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十一、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登出手續後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

  十二、各物業服務企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均依照建設部164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本實施意見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5

  1.1 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1.2 企業榮譽證書:免檢證書、獲獎獎牌、名牌證書、著名商標證書等各類證書。

  1.3 企業人員資格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1.4當前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和榮譽證書。

  2.1 必須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賬。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准時間、批准部門、證書經營範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2.2 企業證件由綜合部統一管理。

  2.3 嚴禁任何人擅自影印企業證件,更不得塗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企業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證件管理人員及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3.1 建立企業證書借用申請表。

  3.2 企業證書的借用、借出及影印:由借證人填寫證書借用申請表,在申請表“註明用途、使用範圍”,並註明有效期限。任何證件(包含原件及影印件),均需總經理簽字批准後,綜合部才予辦理出藉手續。

  3.3 有關部門借用證件參加年檢完畢後,必須交回綜合部。證件管理人員負有收回證件之責,如證件未及時收回,給企業造成損失由其負責。

  4.1 未能及時年檢造成後果的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年檢費用和損失費用(如罰款等)。

  4.2 違反第2條第2.3款者,承擔全部損失費用並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

  4.3 各種證件如發生丟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補辦費用和損失費用,並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10%。

  4.4 各種證件未按時收回,除責成管理人員收回外,並處罰月工資總收入的5%~10%。

  最終解釋權歸綜合部。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資訊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訊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宣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件,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透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登出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登出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資訊。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透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資訊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