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發票管理制度(通用11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範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稽核程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採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戶、供應商開票資訊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 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 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製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 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 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稅專用發票紅衝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 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 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 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並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 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資訊(主要是郵件,含客戶資訊、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後,財務部門再次稽核無誤後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專案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 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後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後,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並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 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後及時說明原因,並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並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後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後,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 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裝置。

  1.5.2 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 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 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 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範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範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諮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於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於零星採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髮票):適用於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機動車採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於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築業統一發票:適用於建築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於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於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專案;

  2.1.1.2 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於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築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於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於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於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於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髮票:適用於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於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稽核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稽核,稽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製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專案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註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專案不得塗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後,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後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後應及時進行稽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並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後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於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稽核後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2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專案、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儲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 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並與存根一起妥善儲存。

  第七條 使用後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 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 轉借、轉讓、塗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 丟失發票後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 未經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銷燬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 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4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並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宣告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後、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後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後,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塗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徵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製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專案、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 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範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 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 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 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 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登出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 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 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於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並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 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彙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絡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 各發票開具完成後,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託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體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做到專案填寫齊全、書寫規範、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儲存,並加蓋“作廢”印章。

  6.9 發票開具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 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 發票開具流程:

  6.12.1 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複核無誤後,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後交由經辦人。

  6.12.2 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影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 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髮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訊息後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鑑於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採取措施的權利。

  7.3 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於以後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併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 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 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牴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製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製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製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製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第十一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二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第三十二條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的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釋出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釋出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7

  為嚴格控制酒店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儲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儲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稽核後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彙總,由日審標示後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後完整儲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儲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儲存週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籤購單儲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酒店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並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於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並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後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酒店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酒店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酒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並上報前臺主管。

  11.酒店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專案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於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後,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並訂在發票記賬聯後。(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並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酒店聲譽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並負責酒店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酒店保留對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8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儲存5年以上,儲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專案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儲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貼上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貼上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範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範圍:

  適用於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定“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程式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並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並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定“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專案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範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髮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並蓋公司“發票專用章”,儘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衝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後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准後,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准後,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複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後,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後,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髮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並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並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登出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稽核工作:

  ①稽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稽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稽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稽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稽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登出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准可委託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稽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稽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稽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並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資料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專案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專案),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

  (二)銷售免稅專案;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專案,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專案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專案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定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專案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透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裝置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製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徵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於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於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專案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徵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透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透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透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於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並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通用裝置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裝置包括用於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印表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並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製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路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製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並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彙總後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核心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後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並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後,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手續。並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稽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印表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印表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髮行。發行後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裝置。並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列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列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徵收分局列印成冊,下發給徵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徵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登出,然後才能辦理登出手續。

  (一)依法登出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登出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彙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採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於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裝置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裝置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裝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裝置造成系統不能正常執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透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透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和認證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資料,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儲存的資料,必須透過磁碟儲存並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資料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資訊,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資訊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透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裝置。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路,各發行網路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徵收機關,並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裝置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裝置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裝置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裝置庫房,保證裝置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裝置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裝置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庫存表》(附件七),於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式、業務規範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彙總,分別於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後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體和硬體。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體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資料維護工作,保證資料的安全。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11

  為嚴格控制公司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儲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儲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稽核後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彙總,由日審標示後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後完整儲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儲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儲存週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籤購單儲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並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於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並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後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並上報前臺主管。

  11.公司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專案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於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後,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並訂在發票記賬聯後。(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並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本店聲譽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並負責公司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公司保留對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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