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7篇)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7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裝置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裝置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裝置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裝置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裝置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裝置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裝置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裝置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定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絡後,方可進行。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型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型別;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並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式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覆。

  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覆的作業方案並履行告知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並提出整改要求。

  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物件、範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專案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專案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專案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專案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專案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定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訊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訊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菸、用火。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裝置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透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裝置的執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線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裝置可靠切斷後,開啟裝置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裝置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裝置內的介質型別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裝置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裝置進行可靠性接地,衝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匯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裝置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裝置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裝置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裝置,在裝置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裝置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訊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的安全性要求極高,在作業過程中,不僅要確保大型作業裝置的安全執行,還要確保石油原材料的利用率最大化,確保石油化工企業作業的安全性與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在新時期的發展背景下,結合先進的安全監護技術對作業全過程進行全方位地監護十分必要,結合安全監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安全監護工作概述

  石油是一種重要的能源物質,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來,全球工業化速度逐步提升,對石油能源的需求量也在顯著增加,石油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石油化工企業作業的危險性往往較高,確保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的安全性不僅有利於確保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有利於提升石油化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對於促進石油化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十分重要。安全監護工作是石油化工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降低企業執行風險、提升企業效益的重要環節。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監護人員必須結合作業的全過程進行深入分析,對危險性作業的全過程進行系統化、規範化、科學化、定量化的管理和監護,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採取完善的安全監護措施,確保作業過程的安全性,從而促進我國石油化工企業穩定發展。

  2、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過程中常見的安全隱患

  石油化工企業的作業環境較為複雜多變,使用的大型作業裝置數量較多,作業週期相對較長,作業危險係數相對較高。目前,我國石油化工企業作業過程中依舊存在各種安全隱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威脅。石油化工企業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很多,只有對作業中的各種安全隱患進行分析,對作業過程進行全方位、科學化的監護和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確保各項作業順利進行。

  3、新形勢下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的安全監護工作探析

  3.1 強化安全監護意識

  目前,我國石油化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監護意識相對較差,不符合新時期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雖然意識到了危險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安全監護的主動意識和創新意識並不強,這是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質量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監護工作較為複雜,工作量極大,安全監護工作的資金投入量也相對較大,在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背景下,石油化工企業的管理人員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沒有意識到完善的安全監護工作對於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意義,在新時期的發展背景下,結合實踐經驗不斷完善企業的安全監護體系十分必要。

  想要確保石油化工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必須首先強化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監護主動意識。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管理人員應該強化系統化管理意識,結合實踐管理經驗,深入分析安全隱患的發生原因,從而有針對性地完善安全監護體系;另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安全作業的全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各種安全事故,因此,只有對作業全過程進行全方位地監護管理,才能達到安全監護的目的,因此,必須強化安全監護人員的系統化管理意識,從而確保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的相對安全性,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3.2 完善安全監護制度

  構建完善的安全監護制度是確保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監護質量的重要環節之一,目前,我國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過程中各種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監護管理制度。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作業過程中往往需要大型裝置的應用,只有確保大型裝置長期正常穩定地執行,才能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但目前我國部分石油化工企業並沒有建立完善的日常監護登記制度,大型裝置日常監護管理措施的執行力度較差,大型裝置的日常監護管理資訊完整性極差;另一方面,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較多,只有建立完善的日常監護制度,將安全監護工作深入到危險作業的各個環節和全過程中,才能有效避免安全監護漏洞的存在,沒有建立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監護制度體系是我國石油化工企業作業安全監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想要確保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的安全性,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監護制度。其一,在新時期的發展背景下,技術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創新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監護工作人員選拔制度,加強安全監護工作人才儲備,只有組建高素質的安全監護管理團隊,掌握紮實的安全監護技術,才能有效降低石油化工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率;其二,必須建立完善的日常監護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大型裝置日常監護制度和責任資訊登記制度,安全監護人員應該注重日常監護工作,定期對作業裝置進行安全監護,及時發現並排除各種安全隱患。以日常監護為主、事後處理為輔的安全監護制度才能符合新時期的安全監護工作需求。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監護責任分配製度。只有各安全監護管理人員都明確自己的責任分配,才能確保各項安全監護措施落實到位。

  4、結束語

  石油化工企業危險作業過程中極易發生各種安全事故,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威脅,不僅不利於與石油化工企業的正常執行,還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力、財力浪費。因此,採用先進的安全監護措施,及時發現危險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結合實踐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改進安全監護措施,才能符合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確保各項危險作業安全、順利地完成。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裝置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裝置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裝置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裝置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裝置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裝置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裝置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稽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稽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裝置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裝置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裝置、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訊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稽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專案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許可權。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裝置、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專案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專案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專案安全辦審查,專案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1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1、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型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範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型別;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並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並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5.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准,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5.1.1.2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批覆。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5.1.2.1作業單位接到經批覆的作業方案並履行告知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並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5.1.2.2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5.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5.1.3.2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並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物件、範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於本規程。

  第三條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稽核確認後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後,簽署意見,並上報總經理批准。《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

  第五條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

  第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裝置、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現場應配臵充足的消防裝置、器材。

  第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第十條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範圍。

  第十一條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

  第十二條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裝置、管線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完成後,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並將裝置器材歸位。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瞭解哪些型別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並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理範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範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准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託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範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櫃、配電箱、電源幹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裝置、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範危險作業的許可範圍、程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專案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專案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專案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塗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後)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裝置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專案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專案,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式執行。

  4、審批程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稽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專案負責人負責稽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後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專案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並簽字確認。

  4.2.2稽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後,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後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專案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採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專案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並瞭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後,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後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專案,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儘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於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註明原因,並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塗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後,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專案開工前,由專案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專案由企業專案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並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

  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準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專案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 )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專案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定體現公司形象的標誌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裝置必須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佈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築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所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並做好警示標誌。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定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誌,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險,並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影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檔案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範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 裝置)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並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並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並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裝置內和特別潮溼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效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後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並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裝置 ,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後,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專案、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並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鬆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範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誌,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蔽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佈置圖。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專案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執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後方准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後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資訊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並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後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後,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後,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後,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範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章制度及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對違反規定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6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後,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於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製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錶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新增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並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線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裝置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乾淨,並將所有的孔、口開啟。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乾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開啟,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塗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後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7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種作業的概念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

  1、電工(執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衝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週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複審與培訓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執行電工每年複審一次,未按期複審和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複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複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五、複審內容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六、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複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後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後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8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x廠。

  4、內容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製品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專案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9

  (1)建築工地成立以專案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施工現場輪流安全值班制,落實安全責任制。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執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裝置、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佈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必須設定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佈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築物牆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4)組織職工管理人員和工人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班組每週一為安全活動日。利用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新工人進場,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安全技術規範,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並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於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並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後,經專案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並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裝置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於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並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准後才能施工。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0

  1、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2、開工前,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有詳細的施工平面佈置圖,運輸道路,臨時用電線路佈置等工作的安排,均在符合安全要求。

  3、現場四周應有與外界隔離的圍護設定,入口處應設定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安全生產記錄牌、工程概況牌等有關安全的裝置。

  4、現場排水在的全面規劃,排水溝應經常清理疏通,保持流暢。

  5、道路運輸應平坦,並保持暢通。

  6、現場內材料堆放必須按現場布圖規定的地點分類堆放整齊穩固。作業中留置的木材、鋼管等剩餘材料應及時清理。

  7、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網、護杆、各種限制保險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

  8、施工現場應設定安全宣傳牌、警示牌,還要在危險部位懸掛明顯的規定標誌,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9、施工現場的配電、保護裝置、避雷保護、用電安全措施等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規定行。

  10、用火用電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現場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度等應按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11、現場臨時搭設的倉庫、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標準。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1

  1、所有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所有員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增強安全意識,確保人身安全;

  3、員工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4、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選擇有安全保障的巡視線路;

  5、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與裝置及施工車輛、坑槽、洞口等位置保持安全距離;

  6、嚴禁在吊裝區域逗留;

  7、嚴禁飲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8、嚴禁在施工現場吸菸;

  9、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合理的指揮和建議;

  10、與施工人員溝通應文明友善,主動協調好雙方關係;

  11、所有員工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統一管理;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2

  一、出入口保衛制度

  1、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工作卡,憑卡出入工作現場;

  2、保安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檢查員工出入證,禁止閒雜人員隨便進入工地;

  3、攜帶材料和工具出工地時,必須出具專案負責人批准的材料、工具清單;

  4、與專案有關的供應商工作人員及車輛進入現場時,必須接受保安員檢查登記;

  5、謝絕未經邀請的單位、個人到施工現場參觀,與工程無關的車輛禁止在現場停放;

  6、口工作人員必須明確崗位責任,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不準違章作業和擅離職守,安全負責人應在班前班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7、非施工現場工作人員,不得無故進入施工現場,外來參觀學習和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說明來意並進行登記,經工作人員核查同意後,並由專人陪同,方可進行施工現場參觀學習;

  8、工作人員應保管好外來人員登記表,防止不安全人員的進入及進入後的可追溯性;

  9、出入口發生事故或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排除並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專案經理部報告,並積極做好協查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絕對安全;

  10、 嚴格執行專案經理部及公司體系檔案的規定,專案部應針對專案部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現場出入規定,嚴防盜竊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倉庫保衛制度

  1. 配備倉庫和倉庫中原材料的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查各種材料的安全情況及數量;

  2. 發現丟失事件要及時報告專案經理部並積極協助追查處理;

  3. 嚴格執行公司體系檔案中關於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警惕性,嚴格使用手續;

  4、對於需要露天儲存的物資,倉管人員應隨時檢查其安全性,如果發現盜竊者、搗亂者或者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專案經理部,由專案經理負責對事故進行處理,在不良天氣狀況下,應對材料採取保護措施以免不必要的材料損耗;

  5、倉管員必須檢視施工員填寫的《物資領用憑證》,並且領取物資人員必須由班組長帶領下領取;

  6、加強對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健全各級管理人員責任制、安全崗位責任制,嚴格獎懲制度;

  7、完善倉庫安全防範措施,加固庫房安全防範設施,對重點庫區(庫房)要加強值班巡邏;

  8、對劇毒物品、貴重金屬、放射性物質及炸藥等物資必須設專人負責,嚴加看管;

  三、保衛處的保衛職責

  1. 負責施工現場露天儲存的建築材料、裝置的安全性,嚴格控制來歷不明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 負責保安人員的管理,樹立良好的風氣。建立健全通行規章制度,配合專案經理部搞好施工現場治安防範工作尤其是施工現成容易發生事故的區域;

  3. 施工現場要設專人看管,晝夜值班。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3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准,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稽核,報總經理批准。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裝置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裝置。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4

  1. 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裝置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式

  4.1 特種作業的範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

  1 特種裝置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裝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3 特種裝置應根據其檢驗週期檢驗。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5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裝置必須和其他裝置、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裝置,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並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採取後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裝置,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並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範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瞭解介質的理化效能、毒性、中毒症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於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採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乾燥的罐內不大於36V,在潮溼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於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並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捲起,作業人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鹼、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繫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鹼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捲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並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採用吊梯。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區域性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大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稽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稽核,經審批後嚴格按批准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並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裝置、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使用者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使用者。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並將作業管段或裝置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範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採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執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並設定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裝置內的燃氣,並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採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後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線動火作業時,應先採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定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定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定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並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乾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使用者停氣後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後,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定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錶,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於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執行要求後,方可投入執行。

  公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7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裝置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裝置。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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