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該具備什麼特性?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築業企業的服務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根據《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築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冀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註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築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專案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專案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註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專案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設立進冀企業分公司,並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專案。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檔案後,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意見,由申請人持該意見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檔案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使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後,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領取《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 《進冀建築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築業企業服務指南;

  (二)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三)進冀建築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基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並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業企業基本執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築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並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資訊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於100%。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施工專案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 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佈,並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註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築業企業進冀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冀建建[20xxx]163號)同時廢止。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合同 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批准簽訂。

  本條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標的數額來確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2.2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示範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檔案管理;

  3.2.5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國家 、省、市有關合同示範文字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公司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3.3.2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洽談;

  3.3.4負責監督、檢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工合同、物資裝置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備案工作;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工作。

  3.5公司採購部負責材料裝置採購、裝置租賃合同的洽談工作。

  3.6專案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3.7專案經理部經理(或分管副經理)負責建設工程合同、材料裝置買賣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3.7.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專案的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及工程質量;

  3.7.3監督材料、裝置的驗收;

  3.7.4負責所在專案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所在專案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主體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專案立項檔案、招標檔案,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專案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字(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示範文字。

  4.3合同的內容

  4.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工程專案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和公司編制的操作指導書規定的內容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買賣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4.3.2.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2.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2.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2.10合同聯絡制度

  履地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4.4.1.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專案,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檔案、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4.4.1.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專案,按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字,附合同購合同會審表交相關部門(專案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後,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批准簽字。

  工程專案經理和營銷專案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的,由業務部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4.4.2.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4.4.2.2專案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在徵得業主同意(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約定)後,由專案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範文字的,採用該示範文字地方主管部門無示範文字的採用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

  4.4.2.4專案部在簽訂合同後,應將合同文字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由採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後,由採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後,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專案)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專案)經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批准,由

  部門(專案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專案)經理簽署意見後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准簽訂。

  4.4.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部門或領導稽核後,認為已出現了本制度5.2條規定的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查並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的範圍相同。

  5.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式也應5.3規定的程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後合同一部分。

  5.5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儲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

  6.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6.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透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

  當本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

  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專案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6.4.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4.3喪失商業信譽;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5.1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6.5.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及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處理意思,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

  7.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採購部、專案經理部設立的合同管理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專案經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並蓋章,合同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8.3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後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其餘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影印合同必須事先徵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編號受控,並加蓋專用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8.4已簽訂的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往來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帳單、合同臺帳等資料應集中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帳時可從合同管理員籤領相關材料。

  8.5對於合同履行和竣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同管理部審查後,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公司檔案室存檔儲存。

  8.6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

  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顧問某某律師事務所共同起草,從年月日起開始執行,試用6個月。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3

  技術管理制度是施工企業技術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它的作用是把整修企業的技術工作科學地組織起來,保證技術工作有目的、有計劃、有條理地開展,從而完成技術管理的任務。

  一、圖紙的熟悉、審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圖紙會審是施工前的一項重要技術準備工作。會審前要認真熟悉圖紙,瞭解設計意圖,對圖中的疑難問題和差錯,要分別作好記錄,準備好會審意見,對於較複雜的大型工程,會審前由技術部組織各專業進行預審,將問題彙總,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圖紙會審工作一般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參加。一般由公司工種部經理主持,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三)圖紙會審時決定的問題,由現場專案技術負責人填寫圖紙會審記錄和工程洽商單。圖紙會審記錄要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簽字。會審記錄填寫要詳細、準確,並註明參加會審的人員和時間。

  (四)必須提高圖紙會審工作質量,最大限度地發現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透過圖紙會審應著重解決的問題,掌握設計意圖和建設單位的要求,瞭解設計方案、技術措施貫徹國家規範標準情況;設計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的情況,有無改進方面;工程結構是否安全可靠,裝飾裝修施工有無困難;設計圖紙內容有無錯誤,各專業之間有無矛盾等。

  (五)圖紙會審記錄一式八份,分別如技術部、財務部、預算部等。

  二、技術交底制度

  (一)技術交底是施工技術管理的重要,按技術管理程式,技術交底必須在圖紙會審的基礎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進行;

  (二)技術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由公司經理主持,公司總工程師向有關專案經理部負責人進行交底。交底內容可以總工程師簽發的會議紀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發執行,專案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根據施工進度,按部位和操作專案,向各專業施工員及班組長進行交底。

  (三)交底內容:總工程師的技術交底一般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及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和施工注意事項;對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機具的要求;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配合;技術安全措施,規範性和特殊要求的施工技術措施等。專案技術負責人可按總工程師技術交底的內容辦理;專案技術負責人技術交底的內容包括: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的尺寸、標高、軸線、預留洞、預埋件等詳細情況;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工序措接;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成品保護措施、新用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要求;上級領導對某些技術問題的批示和技術決定;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四)技術交底主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統一的技術交底表格,並應由交底人、稽核人及接受交底人簽字。

  (五)技術交底資料是施工技術資料的重要內容,各專業技術交底材料分別由單位工程專業技術負責人收集整理,並按日期先後編成冊,妥為保管。

  三、施工組織設計制度

  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作出施工組織的設計以指導施工的全過程,處理好人、物、空間、時間、施工工藝、質量與數量、專業與協作等施工要素及其樸素間的關係,以獲取好的經濟效益。

  (一)施工組織設計的分類及主要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按服務物件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種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1、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大中型建設專案,群體工種複雜的重要工種為物件,是全域性施工活動的綱領性指導檔案(略)

  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單位工程為物件,是單位工程施工具體的指導性檔案,內容包括:(略)

  3、施工方案有兩種形式:

  (1)凡套用定型設計、採用做法的建築工程和工期較短的簡單工程,可編制施工設計簡要,著重對工期控制、施工質量保證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設計。進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標準化程式;

  (2)對於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難度較大,技術較為複雜的分項工程,以及特殊部位和特殊條件下的單項工程,均需編制施工方案,這種方案則是施工技術實施性專題設計,其內容必須包括: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分析、論證結果;材料、機具、裝置、勞動力的投入計劃;作業程式、條件、標準;經濟技術指導的測算,質量等級和安全效能和預期評價,對不利影響因素的分析預測和相應的技術保證措施等。上述內容力求全面、詳盡、具體,並同時提出施工管理的各種保證體系建制。

  (二)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分工審批許可權

  施工組織設計、專題設計型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組織有關部、室、專案經理部參加,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彙編,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審批。

  (三)施工組織的編制時間要求

  單位施工組織設計與接制到圖紙後15天內提出;施工設計概要在接到圖紙後7天內提出;編制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視具體情況按期提交,原則不影響送標時間。

  (四)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管理

  1、所有工程都必須施工設計或方案,否則不準開工;

  2、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視為無效;

  3、工程開工前必須按編制分工逐級向下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交底,同時進行對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的橫向交底,並應有相應的交底記錄;

  4、加強實施全過程控制,分別對基礎施工、結構施工和裝修三個階段,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情況的中間檢查,並且需做施工組織中間檢查記錄;

  5、施工組織設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凡屬施工組織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都必須編制“施組調整(或補充)方案”,報原審批人批准後方可執行。

  6、工程完成時,必須及時原施工組織編制內容做出技術總結,並上報原審批人,做好施工組織設計評價和對編制人、實施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施工組織設計的考評(略)

  四、材料檢驗制度

  材料檢驗制度是對施工用材料、構件、配件和裝置等,必須由供應部門提出合格證明檔案,,並進行試驗、檢驗,對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並註明去向。對有關裝置進行調整和試運轉,以便正確、合理地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五、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

  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規定,必須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逐項檢查操作質量和產品質量,根據建築安裝工程的特點分別對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和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從而逐環節地保證工程質量,詳見質量管理制度。

  六、工程技術檔案制度

  工程技術檔案是指反映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技術狀況、質量狀況等有關技術檔案、圖片、圖紙、光碟等,這些都需要妥善保管,以備工種交付使用、維護管理,改建擴建時使用,並對工種歷史資料進行儲存和積累。

  1、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由公司檔案管理員負責;

  2、各專案工程的檔案資料必須按照單位工程技術資料規定的內容齊全,填寫準確無誤。

  3、檔案的收集整理嚴格按“檔案管理辦法”的標準執行。

  4、工程竣工驗收的統一交回公司存檔。

  七、技術責任制度

  是各級技術領導、技術管理機構、技術幹部及操作工人的技術分工和配合要求,建立這項制度有利於加強技術領導,明確職責,從而保證配合有力,功過分明,充分調動有關人員搞好技術管理工作的積極性。

  (一)技術管理機構

  公司經理

  總工程師

  工程部

  專案經理

  專案技術負責人

  技術人員

  專業施工員

  工人班組

  (二)各級技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在各自負責的範圍內,做好經常性的技術業務工作;

  2、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為順利進行施工創造條件;

  3、向各級領導提供技術分析資料、技術情報、技術諮詢、技術建議方案和技術措施,便於領導決策;

  4、檢查各級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貫徹有關技術規定、制度、規程的情況;

  (三)總工程師的主要職責

  1、全面領導企業的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政策、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驗收規範和技術管理制度;

  3、組織編制:貫徹企業的年度技術措施綱要和四項費用計劃,組織總結年度技術工作;

  4、開展技術革新活動,審定重大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方案和全理化建議,組織編制和實施科技發展規劃等;

  5、對重點工程組織編制和參加審批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技術交底,組織熟悉會審圖紙,參加竣工驗收;

  6、參加公司範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工程質量檢查,對重大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分析和處理,參與重點工程的投標決策,領導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7、領導培訓工作,審批技術培訓計劃;

  8、領導進行技術總結;

  9、對技術人員的工作安排、晉級、獎罰等方面提出意見;

  10、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負技術上的責任。

  (四)專案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公司技術決定,制度以及施工專案的技術管理制度;

  2、開展經常性的技術工作,主要有:

  (1)組織有關人員熟悉圖紙及招標檔案等技術檔案,對圖紙中及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以及監理部門協商解決,並及時辦理文字洽商手續;

  (2)參加施工組織審批;

  (3)負責專案工種技術交底工作;

  (4)根據專案部的技術計劃,組織編制度,保證質量、安全、節約的技術措施計劃並貫徹執行;

  (5)主持建築物的位置、軸線、標高等預栓、組織隱蔽工程驗收;

  (6)組織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設立預檢,參加竣工驗收;

  (7)組織質量檢查,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及時上報;

  (8)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負技術上的責任;

  (9)協助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10)領導材料檢驗工作 ;

  (11)負責技術革新、環保計劃的實施;

  (12)領導技術檔案的整理、原始資料的積累,組織繪製竣工圖,並定期移交和歸檔;

  (13)參加技術會議,組織技術業務學習和進行技術安全教育;

  八、技術複核及審批制度

  該制度規定對重要的且影響工程的技術物件進行復核,避免發生重大差錯,影響工種的質量和使用功能,複核的內容本般包括建築物的位置、標高和軸線、基礎、裝置基礎、模板、鋼筋磚、磚砌體、大梯圖、主要管道、電鍍,審批內容為合理化建議、技術措施、技術革新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對其它工種內容按質量標準規定,進行有計劃的複查和檢查,該制度實施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完成。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計劃和年度計劃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根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專案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計劃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責任制緊密掛勾。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專案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專案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後交流經驗。

  5、佈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發放有關檔案及材料:建築施工安全有關檔案、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6

  為使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必須對員工普遍、深入、經常地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技術知識、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的教育,特制訂本制度。

  一、三級教育:

  1、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從公司級到專案級到班組級的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

  2、新進員工必須接受的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內容有:建築業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本公司生產特點;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公司安全通則和消防、急救常識等。

  3、經一級教育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專案部進行二級教育(專案級)。內容有:本工程專案特點、裝置特點、事故預防方法;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4、經二級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分配到班組進行三級教育(班組級)。內容有:崗位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其教訓等。

  5、經三級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特殊工種教育:

  從事電工、起重、電氣焊、高空作業、腳手架作業等特殊工種工人,應參加專業強化訓練班,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強化學習。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級領導平時要自覺學習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五同時”,特別要加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教育,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2、各班組要根據工作性質、任務緩急、生產特點、氣候變化,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進行班前安全講話、班中安全喊話、班後安全講評,抓好典型,加強經驗交流,組織技術示範表演等。

  3、各專案部要堅持至少雙週一次安全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要不斷提高質量,防止流於形式。內容有:

  A、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通報及有關安全生產檔案。

  B、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C、分析研究事故發生情況,接受教育,提出防範措施。

  D、對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E、交流推廣先進的安全操作經驗,進行技術示範表演。

  F、開展反事故鬥爭,進行事故演習。

  G、參觀安全生產展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

  H、發動全員,討論提出解決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議。

  I、總結安全生產規律,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

  四、安全考試:

  1、員工每年度進行安全技術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樣,考核成績必須記錄存檔。

  2、凡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補考不合格,要離職進行專門安全生產學習,再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據情況調換工種及崗位。

  3、安全考試成績要作為員工晉級評獎和選拔幹部的標準之一。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7

  為了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於鬥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裝置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專案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彙總上報。

  B、專案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專案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彙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專案部參加,定期進行。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專案,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鑑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後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專案、定時間、定具體完成專案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8

  一、施工現場要有施工標誌,安全標牌和安全語口號;

  二、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掛好安全網和安全隔離裝置,以防高空落物傷人;

  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四、腳手架(包括卸料平臺)必須符合標準;

  五、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和物件應保持整潔;

  六、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要有禮貌、講文明,不準打架鬥毆和爭吵罵人;

  七、遵守建設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現場“四口”的安全防護;

  九、儘可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十、電氣裝置和電氣線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護。電源線要完好無裸露;

  十一、施工現場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業現場;

  十二、認真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內部人員的各項檢查。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檔案、材料。

  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築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徵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登出。

  第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採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專案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專案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建築施工企業規章管理制度10

  一、 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且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

  二、 施工現場的道路、上下水管線及材料堆放等平面佈置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火的要求,並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三、 各種機電裝置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裝置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

  四、 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必須經專案經理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驗收時以安全檢查標準為依據。

  五、 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六、 砼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採取相應措施,使塵、毒、濃度控制在標準及施工要求內。

  七、 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凍,雨雪後採取防滑措施。

  八、 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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