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精選10篇)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精選10篇),歡迎大家分享。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1

  一、學校安全關係師生終身,關係家家幸福,關係社會穩定,系學校根本之一,應引起學校全員關注。特定此制度,確保師生安全。

  二、學生安全款項:

  1、學校對學生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抓住重大節假日,重點加強教育,防止各項傷害事故發生。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培養自律自護能力,確保校內外安全。

  2、加強學生在校一日生活的安全管理。

  ①放學後堅持路隊護送制,佩帶安全標誌。

  ②學生在校期間不得擅自出校,傳達室要對出校學生進行詢問或制止。

  ③校內嚴禁學生追跑打逗,課間開展有意活動,班任、值勤行政和值勤學生共同負責監督。

  3、群體活動要組織有序,按要求進行,責任到人,出現問題,追究責任人。

  4、各種競賽及外出活動,組織者要安全先行,確保學生安全;全體教職工要精心組織,合理分工,責任到人;聽從統一指揮,一旦違規造成事故,追究責任人。

  5、體衛教師要加強安全防範。體育教師嚴格執行《體育課堂常規》防患於未然。衛生教師要利用廣播、板報、授課加強飲食衛生、防病治病安全習慣。及時處理意外傷害。

  6、禁止教職工讓學生做有不安全隱患的事情。

  7、學校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杜絕各方面隱患。

  8、學前班堅持家長接送制,必須把孩子親自交給家長。

  9、積極動員學生參加以外傷害保險,以防不測。

  10、學生在校發生各類事故傷害,有關人員必須及時上報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三、教職工安全款項:

  1、學校要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識。

  2、教職工要注意用電、防火,禁止使用電爐,確保安全。

  3、教職工要保管好在校的貴重物品。

  4、下班要注意鎖好門窗,關閉各種電源,確定無遺漏方可離校,由於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追究責任人。

  5、學校要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確保教職工在校安全。

  6、學校夜間值班人員到崗後要巡視學校情況,及時排除隱患,加強夜間巡視,出現情況及時報警。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2

  為更好貫徹落實關於學校"綜合治理"、"平安學校"建立活動實施意見精神,確保學校安全、穩定,保證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牢固樹立學校教育"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切實承擔教學管理和保護師生平安的責任,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有效的開展,制定學校安全工作巡查檢查制度。

  一、學校成立安全工作巡查檢查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和切實可行的措施。

  二、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傳媒體,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排查校園安全隱患,並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校園安全和校園周邊環境秩序良好。

  四、學校總務處定期對食堂、商店進行檢查,嚴格進貨渠道,保證商品質量,確保師生的飲食安全,嚴格餐具消毒制度,預防各類傳染病的發生,阻截病從口入。

  五、學校每學期全面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在自查的基礎上,強化整改措施,提高師生安全防範意識。

  六、各班級每學期進行一至二次班級安全隱患的排查,舉行一次安全主題班會,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七、學校設立安全督查隊,每天加強校園內部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

  八、學校成立以各班級生活委員為主的`安全員,重點加強班級內部安全督導工作,營造安全的小環境。

  九、體育教師加強體育課的安全教育,認真檢查場地器材,加強保護工作,平安的上好每節課。

  十、學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損壞和過期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和更換,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用得上。

  十一、教務處加強實驗室的安全檢查工作,嚴格實驗操作規程,加強危險藥品管理,保證學生實驗課不出現意外傷害事故。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3

  1、安全檢查制度是加強對校園內所有部位、設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加強安全防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的安全檢查要實行定點、定員、定崗制度,確保日常安全檢查無空白、無死角;學校所有教職工每週要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崗位進行認真檢查,並形成安全檢查記錄,填寫在統一制定的《學校安全工作記錄本》上,及時報分管領導。

  3、學校要建立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做到安全檢查有計劃、有安排、有檢查和整改記錄;各責任崗位責任人必須每日開展認真、仔細的安全檢查,做到無盲點、無漏洞、無空白、無死角;檢查情況要認真填寫在《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記錄本》上,發現安全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或校長,並果斷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詳細記錄在案。

  4、學校每月組織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形成安全檢查記錄,確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5、學校要認真分析本學校各責任區域內安全工作的各種情況,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做到及時排查;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在第一時間內立即整改。

  6、學校安全檢查要堅持有章可循、違章必糾、有患必改,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7、日常安全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圖書室、微機室、語音室、實驗室、會議室、食堂、消防裝置、高壓鍋爐、供電設施、運動設施、危險地段、校內外住宿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以及校內人群集中場所和建築工地作為檢查重點。

  8、班主任加強對學生早、午、晚到校時間的按時“三查”,任課教師課前對本節上課學生進行檢查,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要立即報告班主任或學校,以便通知家長或追蹤去向。

  9、校外住宿生宿舍實行^領`導包片、教師包人、定期檢查、及時將校方難以解決的隱患報告當地派出所,請求解決。

  10、對基建工程檢查,要審察甲乙雙方安全管理責任是否明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簽定安全管理責任書是否規範。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4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室、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木工房、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學校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並且教育家屬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食堂人員使用煤氣,要掌握正確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後要關好氣閥,確保安全。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5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消防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作好檢查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設施,違者要嚴肅處理。

  三、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四、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必須做到專門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室內必須有沙包,按規定配置滅火器。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要提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圖書館、實驗室、電化教室等場所要按規定配齊配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室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閘刀開關。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閉電源,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八、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熱的快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吸菸、點蠟燭和蚊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九、校內居住的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並且要教育家屬及子女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十一、學校舉辦大型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式向教育局和消防部門提前申報,獲得批准後方可舉辦。室內集會,電工要固守崗位。

  十二、對無視消防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6

  一、學校建立安全防範領導組:(略)

  二、任務:

  1.保護學校校舍裝置、財產和師生的安全。

  2.防火、防盜、防毒、防汙染、防事故。

  3.與有關部門聯絡配合,安排值勤、值班。制訂安全防範公約,檢查安全設施政現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三、措施:

  1.堅持值日製度:每天由兩名領導帶班,各年級部兩名教師和治安室人員值日。

  2.堅持星期日和節假日值班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由校領導輪流值日,節假日由領導帶班,每天安排兩名保安值班。

  3.每年定期對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四次檢查,每學期開學初和期末各進行一次。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四、制度和公約:

  1.防火制度:

  (1)任何人不準隨意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學校。特殊情況確需帶入的,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並採取確實可行的措施妥善保管,嚴防事故發生。

  (2)任何人不準隨意拆裝電器設施,玩弄電線,嚴防觸電和引起火災。

  (3)任何人不準使用電爐取暖、煮飯等,嚴防火災、浪費電力。

  2.防盜制度:

  (l)各教室、辦公室都須有防盜門鎖,要隨手關門、鎖門。

  (2)各室、各班都必須負責保管室內財產和個人錢物。貴重物品不得隨意帶入學校存放。

  (3)財務室、會計室、重要庫房,都必須具備有效的防盜措施。現金、票據、賬簿都必須按規定存入保險櫃,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送銀行保管。

  (4)進取現金。必須有兩人以上財務人員共同去銀行辦理。絕不允許單人送取千元以上現金。否則,一旦丟失或發生意外。由承辦人自己負責。

  (5)校內住宿的職工要負責學校夜間的安全,嚴防盜竊事故的發生。

  3.防事故制度:

  (1)全校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貢,嚴防各種事故發生。

  (2)全校工作人員,要通力合作,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援、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定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定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設定條件

  第五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於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裝置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裝置總值應不少於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於10000冊。按照不低於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定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申辦者向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凡申請舉辦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教育機構,須先經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裝置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檔案。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影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檔案及檔案關係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覆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影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治安、衛生合格證明檔案。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透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及理事(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及影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九)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學裝置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十一)聯合出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並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並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 教育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 評議審批

  第十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後,對符合辦學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辦者,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和集中評議,並根據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結構佈局和教育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報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學院”,名稱前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准的章程,建立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程式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准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釋出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應當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專案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並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註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審批機關批准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准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影印件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檔案。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影印件。

  第二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併,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併後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並辦理登出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機構設定辦法(試行)》(京教社20xx〕5號)、《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定標準》(京教計〔20xx〕7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註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並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援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並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群、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願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資訊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群、鄉村廣播、影片裝置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築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築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影片裝置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物件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定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影片裝置、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製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遊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物件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併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製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於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築、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於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徵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裝置、器材等進行核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並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許可權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於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9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四川省民辦教育機構分類設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審批

  1、依法審批。縣級以下(含縣級)企業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在本縣轄區內舉辦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等學歷教育機構,或舉辦學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等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嚴格准入。堅持審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範審批程式,嚴把審批條件和准入關。舉辦者向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辦學申請,(在鄉鎮辦學的,中心小學要結合本鄉鎮教育整體發展規劃及佈局,組織相關人員實地檢視,並簽署意見後,報縣教育行政部門)。縣教育行政部門全面稽核申辦者的材料和資格,實地考察其辦學條件和辦學設施後依法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應及時到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縣民政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3、加強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中心小學負責本轄區內民辦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民辦教育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由舉辦者提出變更或終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要求和程式依法審批。民辦教育機構終止的,當地中心小學要積極配合,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中心小學要加強對本轄區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教學、學籍、師資、教育統計、德育、安全、穩定等工作進行常規業務指導和管理。

  4、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二、招生

  5、實行廣告備案制,杜絕虛假宣傳。民辦教育機構釋出的招生廣告或簡章須送辦學審批機關備案。民辦教育機構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應與實際辦學條件、教育教學內容相一致,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和誤導。

  6、禁止有償和超出業務範圍招生。民辦教育機構不得委託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有償招生,也不得擅自擴大業務範圍招生。民辦學歷教育機構應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數量應該與辦學條件相適應。

  三、教育教學

  7、課程設定。民辦學歷教育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開齊、開足各類課程,不得擅自刪減、增加課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認真履行辦學章程,嚴格執行教學計劃。

  8、教職員工管理。民辦教育機構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持證上崗。民辦教育機構應與教職員工依法簽訂聘用合同,並按要求組織教職員工參加相關培訓,接受繼續教育。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員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

  9、學生管理。民辦學歷教育機構應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應客觀真實地記錄學生的相關情況。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須按《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要重視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和體衛藝工作,加強法紀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為每名幼兒建立健康檔案,並使用幼兒在園報告冊。

  四、安全

  10、民辦教育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抓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舉辦者(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校舍設施、裝置要符合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要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範各類事故的應急預案,把安全管理落實到教育教學的每一個細小環節,要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11、民辦教育機構在放假期間,不得將校舍租借給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培訓班或其他用途。

  五、財務

  12、完善財務制度。民辦教育機構要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範財務工作,如實編制年度財務報表。納入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新機制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並作好相關報賬工作。民辦教育機構要委託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每年年底將審計結果報送辦學審批機關備案,並按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依法報送年檢。

  13、規範收費。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專案和標準必須報縣物價部門審批辦理收費許可證,在學校顯眼位置予以公示後方能收取,並使用規定票據。

  14、嚴禁非法集資,規範使用教育經費和資源。民辦教育機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專案,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贊助金、儲備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學年或跨學程收費。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不得虛假出資,不得抽逃辦學投入,不得將學校的裝置和資金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將辦學場所改作它用。

  六、監督與考核

  15、等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對縣內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等級管理。按辦學投入、辦學規模和辦學水平評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民辦教育機構在收費專案、收費標準上拉開差距。兩年一評,能上能下。

  16、年度評估和獎懲。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督導。每年組織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連續兩年評估為不合格的,依法登出其辦學資格。對評估為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法律責任

  17、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民辦教育機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將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10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裝置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裝置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洩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裝置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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