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調研報告

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調研報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與我們愈發關係密切,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那麼一般報告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調研報告1

  建築市場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來已久,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勢,此問題的蔓延不僅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還導致了企業拖欠農民工資的加劇,影響了社會的穩定。這個問題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09年11月,國務院在全國範圍開展了大規模的清理整頓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活動。XXX地區根據上級安排與部署,也在全地區範圍內開展了工作,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地區的建築市場趨於規範。在開展工作的同時,地區建設部門對全地區八縣一市的工程款拖欠問題進行了調研,獲取了翔實的資料和具體的情況。

  一、地區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況

  建築領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發包單位(業主)在報告期未按合同約定向建築企業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後應支付的工程款項。

  經過調查,截止2009年6月30日,全地區共拖欠工程款達1.567億元,拖欠2009年以前的農民工工資244.9萬元。其中,XXX市2760.85萬元、庫車縣4282.03萬元、拜城縣2229.9萬元、新和縣880.09萬元、沙雅縣63萬元、溫宿縣1093.5萬元、阿瓦提縣763.09萬元、烏什縣371.21萬元、柯坪縣351.81萬元、地直單位2899.2萬元。透過調查,我們發現近幾年來拖欠工程款呈如下一些特點:

  1、拖欠工程款的數額逐年增加,許多建設專案工程款久拖不結。最為突出的是房地產開發專案。許多公司由於工程款久拖不還,部分已成為呆死帳。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

  2、政府投資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問題相當突出。主要表現為許多政府部門在未落實資金情況下,先行建設或擅自變更設計,擴大建設規模而導致資金不到位形成拖欠款。

  3、債務鏈拉長,形成了大量“三角債”。目前,一方面是建築總承包企業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築總承包企業又拖欠分包企業的工程款,材料裝置供應廠商的購貨款,農民工工資和國家稅款、銀行貸款。大量“三角債”的產生,引發了多頭的債務糾紛,造成了社會信用關係的極大扭曲,還掩蓋了因建設資金不足,而盲目建設的問題,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4、引發了大量拖欠農民工資,造成群聚上訪等事件的發生。近年來,因拖欠工程款進而拖欠農民工資的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逐年增加。其原因既有少數企業和包工頭惡意拖欠或剋扣,更多的則是由於嚴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許多企業無力支付。

  5、嚴重影響了建築業的改革與發展,同時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許多企業反映,由於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只能依靠增加貸款組織生產,企業揹負了沉重的貸款利息,使企業資金週轉困難,嚴重影響了企業生產裝置的更新與技術進步,並造成企業骨幹技術人才大量流失。同時有的建築企業為轉嫁風險,將工程層層分包給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的企業甚至是包工頭,結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使工程質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隱患。

  二、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分析

  (一)建築市場供求失衡是工程拖欠問題的產生直接原因

  目前,地區具有各類等級資質建築企業共55家。另外建築市場開放,全國各地建築企業都能進入地區的建築市場,建築行業的競爭十分激烈。許多建設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建築市場僧多粥少的競爭激烈機會,要求建築企業墊資建設。即業主在不給預付款的情況下,要求施工企業帶資施工達到一定進度,或者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預繳一定數額的`工程抵押金後,再支付工程款。現在,墊資已成為專案主管降低資本成本、轉嫁經營風險、榨取施工企業利潤的重要途徑和手段。許多業主即使專案資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因此,墊資實際上已成為眾多施工企業承攬專案的先決條件和難以迴避的經營“陷阱”。

  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調研報告2

  建設領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發包單位(業主)在報告期末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建築業企業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項,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後應支付的工程款項。長期以來,在我國建設事業全面快速發展的同時,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工程款拖欠問題愈演愈烈。不僅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惡化了企業交易信用環境,導致了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加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敗壞了社會風氣。因此,作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思考這一問題。

  一、拖欠工程款的危害

  工程款拖欠問題由來已久,國家有關部門也曾採取了嚴厲的措施,對當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的拖欠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於多種原因,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根治。由於拖欠工程款的日益加劇,給整個建築行業乃至社會的經濟秩序及穩定都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1、債務鏈拉長,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債”。目前,一方面是建築業企業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築業企業又拖欠分包企業的工程款、材料裝置供應廠商的購貨款、農民工工資和國家稅款、銀行貸款。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年底,我縣拖欠建設工程款總額近1000餘萬元,其中黨政機關和部門拖欠工程款約520餘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210餘萬元,二者合計佔拖欠工程款70%以上,由此引發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約160萬元。大量“三角債”的產生,引發了多頭的債務糾紛,造成了社會信用關係的極大扭曲,還掩蓋了因建設資金不足而盲目建設的問題,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同時,引發了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等性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危及到了社會穩定。

  2、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影響建築業的改革與發展。許多企業,由於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只能依靠增加貸款組織生產,揹負沉重的貸款利息,使企業資金週轉困難,嚴重影響了企業生產裝置的更新和技術進步,並造成企業骨幹和技術人才大量流失,效益連年滑坡。

  3、層層轉嫁工程風險,給工程質量埋下隱患。有的建築業企業為轉嫁拖欠工程款的風險,將工程分包給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的企業甚至是包工頭,結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使工程質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隱患。此外,由於拖欠工程款,致使許多專案難以順利進行,出現了大量的“爛尾樓”和“鬍子工程”,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正常發揮。

  4、增加了企業壞賬的風險,容易滋生腐敗現象。有的拖欠款幾乎不能收回,遇有欠債單位倒閉、破產或經辦人變更、機構解散等其他情況,欠款就更難收回,造成大量的壞賬損失。因此,有的企業為了早日回收投資成本,就千方百計拉籠建設業主,投其所好,甚至進行賄賂。

  二、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工程拖欠款問題的產生和惡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點。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

  1、建築市場的法制不健全,解決拖欠工程款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但該法中對這類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卻沒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20*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釋。但目前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加之建築業企業不願意打官司。許多企業擔心打官司,不但會得罪當事人,還會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映,影響今後在建築市場上承接工程業務。其次,打官司的時間長、成本高,不僅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等,即使勝訴在法院執行時也有很大難度。如某市*房地產開發專案,業主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2542萬元,施工單位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後仍拿不到工程款,但預售房的客戶多次到市政府集會反映,市政府有關部門為穩定社會而責令施工單位無條件復工。某市*公司被另外一個市

  的區政府和縣交通局分別拖欠工程款7500萬元、772萬元,法院判決已兩三年但迄今仍未得到執行。另外,政府投資工程中的公益性(非經營性)專案,按其性質不宜折價或拍賣,不適用於《合同法》第286條,目前對這部分工程如何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尚無法律依據。再次,現行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工程竣工決算的期限、方式等規定,使施工合同有關條款的訂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糾紛難以判定。同時,《刑法》也缺少對債務人的刑事追究條款。個別業主不講信用甚至鑽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建築業企業怕打官司的怯懦心理,故意以拖延結算時間或苛求質量有問題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2、建築市場供求關係嚴重失衡,企業自我保護和行業自律能力較弱。

  建築業企業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生產領域廣闊,在大規模的經濟建設中容納了大量的就業人員。但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村建築隊異軍突起,致使全國建築業勞動隊伍迅速擴大,隊伍出現嚴重膨脹,直接導致了建築領域的不良競爭。許多建設專案,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的機會,要求施工企業墊資建設。同時,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條款,甚至簽訂“陰陽合同”,致使建築業企業在承接工程初期即處於非常不利的弱勢地位,甚至陷入難以迴避的合同“陷阱”。此外,一些建築業企業合同意識不強,往往因工程質量、工期等問題造成雙方扯皮,致使工程款遲遲不能結算。行業協會的自律和保護企業的能力較弱。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和法制經濟,社會執行的基礎之一是信用體系。我國由於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加上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導致社會上信用缺失行為盛行,反映在建設領域,加劇了拖欠款問題的惡化。

  4、監督不到位,執法不夠嚴格。

  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有關職能部門沒有按雙向負責的原則對市場主體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督。如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的資質、工程質量、安全、現場管理等實施了較為嚴格的監督,而對業主的資金到位情況缺乏有效的控制;有關審查、監督部門,對撥款不及時和拖欠工程款沒有采取監控措施,只注重保護業主的利益而忽視了施工企業的利益,其監督顯失公平。甚至在實際操作中,不依法辦事,資金來源不落實照樣審批立項。不按合同及時撥付工程款以致拖欠工程款,也沒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為一些不法開發商和不具備資金支付能力的業主大開方便之門。

  三、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對策和措施

  工程拖欠款問題的解決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現階段,我們應當結合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工作,採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對其實施綜合整治。

  一、在全社會加強誠信教育,大力發展資信評估業。一方面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的要求,加強對公民進行持久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帶動和促進社會風氣的進一步好轉。另一方面,對企業、個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促進它們在經營活動中始終堅持講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約,保持良好的信用狀況。建立和加快資信評估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對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的監督、促進作用。

  二、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我國的《刑法》、《民法》對惡意拖欠、逃廢債務缺乏嚴格的懲罰措施,應該儘快進行修改,增加強制性懲罰措施,使失信者受到法律嚴懲,以充分發揮法律對信用關係的剛性保障作用。同時,各職能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嚴格執法的力度。對於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建設部門要向社會公佈,並通知工商、計劃、財政、國土、房產、銀行等部門和機構。對不能在限期內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其新建和在建的建設專案,建設部門不能為其辦理規劃審批、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產部門不能為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凡存在剋扣和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其市場準入資格;計劃部門停止其工程審批立項;國土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銀行要將其列入信用不良單位,依法減少授信額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要強化監控,杜絕資金不到位工程進入建築市場。計劃、建設部門要嚴格專案審批管理,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專案,要嚴格執行專案資本金制度,專案資本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且後續資金來源應有保障。專案資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項,不頒發施工許可證。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蓋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工商、建設部門要依法查處抽逃專案資本金的行為。要強化監控力度(尤其要強化銀行在工程建設中的監控力度)、實施審批工程責任追究制度,杜絕資金不到位工程進入建築市場,從根本上遏制“拖欠、墊資”等現象的蔓延擴大,從源頭上防止發生新的拖欠。

  四、要提高建築市場“准入”門檻。建設部門要加強建築市場的監管,嚴格執行建築業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建築業企業數量和從業人員總數,遏制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要按照新的市場準入原則,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人員從事建築業,從源頭上控制隊伍總量;清理、整頓和考核、培訓現有的建築隊伍,對沒有實力、不能適應現代化競爭的隊伍清理分流;同時實行嚴格的內部行業管理體系,形成在不同層次各自進行競爭與協作的市場格局,避免資質趨同,使建築業真正做大做強。

  五、要規範企業行為,增強企業的工程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建築業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企業改革步伐,轉化企業經營機制,在市場競爭中不斷提升其競爭力和工程風險防範意識。在承攬工程時要進行充分的工程專案風險評估,對於資金不落實或可能不落實的專案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強合同管理能力,在合同中載明撥付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的程式、期限、方式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和違約責任等。要敢於運用《合同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要加強工程質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質量、工期等糾紛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同時要杜絕透過打通業主,送紅包、給回扣等非法手段爭奪工程,進行工程結算。只有如此才能標本兼治,遏制拖欠,才能真正把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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