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

民政局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民政局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政局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救助資金扶助社會困難群體、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作用,根據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資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安排或接收的,用於救急、救助、扶弱、幫困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各項救助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在年初預算中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二)各項社會捐贈資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接收的捐款等;

  (三)從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殘疾人就業保障中每年適當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四)各項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設立的專項救助資金。

  第三條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便民原則;

  (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三)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原則。

  第四條成立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財政、勞動保障、殘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各項救助工作。

  第五條社會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醫療救助;

  (二)就學資助;

  (三)扶老助幼;

  (四)針對某一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

  (五)捐贈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專案;

  (六)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救助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設立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應按規定對不同型別的社會救助資金進行明細分項核算,專項收支,專款專用,實行封閉式執行,年末若有結餘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接收各項社會捐贈資金時,應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編碼、印製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並透過“票款分離”方式直接上繳社會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救助資金不得用於支付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等非救急救助性質的支出。

  第九條每年11月30日前,相關部門和單位將下一年度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領導小組稽核同意後執行,並報財政部門備案。救助資金收支計劃一經稽核確定,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對未列入計劃的應急救助專案,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救助資金收支計劃,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申請進行稽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遇突發事件需要社會救助資金救助,應根據領導小組的意見於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上月救助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和本月社會救助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報表。

  第十二條建立嚴格的社會救助資金財政核算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擴大救助資金的發放範圍。對列入計劃的救助專案應實行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三條捐贈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專案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與捐贈人簽訂社會救助意向書,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直接進行救助。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社群登記管理機關及社會的監督。

  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財務審計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社會救助活動。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社會救助職能,會同財政部門分別制定具體的專項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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