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精選5篇)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露天礦場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開辦的露天礦山、採石場(以下簡稱露天礦場),均應遵守本規定,中央和省直屬大中型國營礦山仍執行國家有關法規。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廣東省各級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要求,加強對本轄區內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檢查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露天礦場主管部門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講效益必須講安全”的安全生產基本原則,把露天礦場的安全生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佈置、檢查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佈置、檢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礦場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督促礦場進行整改。

  (三)設定安全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所在地區的露天礦場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露天礦場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五)幫助露天礦場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六)對違章開採的露天礦場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 礦(場)長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其職責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勞動場所,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據生產崗位的特點,確定每個工種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並每月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三)建立幫坡、爆破、危石等檢查制度,並及時落實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獨立從事本職工作。

  第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依法對露天礦場的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權。

  第七條 露天礦場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礦場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搶救,並按國家規定報告勞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書和處理意見,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程式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延期。

  第八條 露天礦場必須建立下列規章制度:採剝工作面作業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獎罰制度;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等制度。

  第九條 礦(場)長安全資格審查與任職條件:

  (一)礦(場)長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僱用無《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人擔任礦(場)長職務。

  (二)勞動部門對礦(場)長安全資格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條 露天礦場不管採用何種形式的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對礦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負有責任。

  第十一條 露天礦場應具備礦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準採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上述兩證頒發的《營業執照》,才準進行採礦採石作業。

  第十二條 申請頒發《安全準採證》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床的水文、地質和礦體情況。

  (二)安全設施和技術力量情況。

  (三)辦礦負責人或礦(場)長持有的《礦長安全資格證》。

  (四)反映礦山開拓、生產基本情況的地形地質圖和開拓系統圖等圖紙資料。

  (五)礦場的地理位置、礦石型別、品位、工業儲量、年產量、服務年限,以及與居民區、重要建築物、交通幹線的距離。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露天礦場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要求審查《安全準採證》的申請報告,按照一礦一證的原則核發,不得違章濫發證照。

  《安全準採證》由省勞動部門統一印製,每證有效期一年,期滿可申請換髮新證。

  露天礦場開採完畢,應將《安全準採證》上繳發證機關,並辦理登出手續。

  《安全準採證》不準買賣、租賃、抵押、轉讓。

  第十四條 露天礦場採剝作業必須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臺階開採”的原則,並且做到“採剝並舉、剝離先行,貧富兼採”,嚴禁由下而上不分臺階的掏採或峒採。

  第十五條 採場構成要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械化開採的礦場,臺階高度不得超過15米,在特殊情況下可按裝載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確定,人工開採的礦場,臺階高度為:土砂岩不得超過1.8米,鬆軟岩石不得超過3米,堅硬岩石不得超過6米。

  (二)臺階坡面角:鬆軟岩石不得大於45度,較穩固岩石不得大於55度,堅固岩石不得大於75度。

  (三)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以保證採礦的安全為原則,機械化開採的最小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最小不得小於30米,人工開採的最小不得小於5米。

  第十六條 深凹型露天礦場的幫坡角按設計規定執行,在開採深度不超過50米時,鬆軟岩石不超過40度,較穩固岩石不超過50度,堅硬岩石不超過60度。

  第十七條 露天礦場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和噪聲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大於10%時,不得超過2毫克/立方米,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小於10%時,不得超過10毫克/立方米。

  (二)噪聲(A級)不得超過85分貝,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95分貝。

  第十八條 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臺階坡面上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尾繩長度不得大於1米。

  第十九條 露天礦場必須建立工作面和幫坡檢查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並有檢查記錄。當發現有危石、裂隙或滑坡危險時,應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到安全地帶。

  露天礦場的安全技術條件和重要技術引數每年由礦山安全監測站進行1~2次的測定,其測定的專案和辦法由省勞動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礦場爆破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進行爆破。

  (二)使用導火索起爆,應採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如果採用單個點火,必須使用計時導火索點火,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點火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

  (三)一人一次點炮個數不得超過10個。

  (四)在任何情況下,導火索長度不得短於1.2米。

  (五)爆破地點與居民區、工業區、重要建築物或交通幹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0米,複雜地形條件下不得小於300米。

  露天礦場爆破作業的具體規定,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執行。

  第二十一條 露天礦場應參照國家有關產業部(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的規定,從噸礦中提取不少於2至3元的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簡稱維簡費),其中用於安全措施的費用(簡稱安措費)應占維簡費的20%至25%。

  安措費由市或縣礦場主管部門統一提取和審批,其中70%返回礦場作為安全衛生工作治理,30%留給礦場主管部門作為安全獎勵和搶險救災之用。

  維簡費和安措費的提取和使用要單立帳冊,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對在露天礦場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勞動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露天礦場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事故,對未盡職盡責的`政府安全生產責任人及該礦場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由勞動部門提請上級政府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無《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人擔任礦(場)長職務者,責令其停止任職並根據條件另行補辦手續。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無《安全準採證》而擅自開採的礦場,除責令其停產,並限期辦理《安全準採證》外,同時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四)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超過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責令其停產整頓外,並對違章礦場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五)對無操作證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除責令停止作業和補辦操作證外,對礦場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六)因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對事故發生礦場,每重傷一人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每死亡一人,處以5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年產量5萬噸以上(含5萬噸)的露天礦場,在新建、擴建、改建時,其安全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程設計和竣工投產需經勞動部門審查、驗收同意後方能施工、投產。違者應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總概算1‰至5‰的罰款,對施工、設計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行政處罰許可權:

  (一)外商投資企業、省屬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部隊駐粵單位開辦的小型或集體性質礦場違反本規定的,由省勞動部門處罰。

  (二)市屬企事業單位開辦的礦場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勞動部門處罰。

  (三)縣屬企事業單位及鄉鎮、集體、個人開辦的礦場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勞動部門處罰。

  第二十六條 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處罰決定提出複議申請或提起訴訟的,在複議或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繼續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複議申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行政處罰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頒佈前已開辦,但未辦理《安全準採證》的露天礦場,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領證手續,不符合領證條件的,限期整改,經驗收合格者,發給《安全準採證》,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條 本規定對露天礦場其他作業沒有規定的,應參照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有關礦山安全規程執行。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2

  在露天礦山中,安全檢查是整個礦山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礦山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國內大多露天礦山都已進入了生產非常時期,特別是進入深凹露天生產的礦山。所以說露天礦山安全檢查志在必行。

  在露天礦山的開採過程中,穿爆、鏟裝、運輸、排土、供電、給排水、選礦系統、外部運輸等主要生產工藝的工作管理和採礦綜合成本反映出一個礦山生產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管理的質量也同樣反映出一個礦山生產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安全檢查。總的來說,露天礦山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查思想

  即檢查露天礦山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的理解和貫徹的情況。

  2、查管理

  即檢查露天礦山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術措施、傷亡事故管理的實施情況。

  3、查隱患

  透過檢查露天礦山的勞動條件、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職工在生產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為等,發現事故隱患。

  4、查整改

  即檢查對已經發現的隱患,是否已經採取了措施,效果如何。

  總的來說,我國的各大露夭礦山都應注意生產安全工作。一方面保證正常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則要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專案部領導帶班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領導帶班入坑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領導現場帶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

  第三條本制度中帶班領導範圍為: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

  第二章領導帶班

  第四條帶班規定:

  (一)經理每月帶班不得少於5次,其它帶班領導每人每月帶班不得少於8次。

  (二)每月對帶班領導的姓名和班次在專案部會議室公示,並接受員工對其帶班情況的監督。

  (三)領導帶班按照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員工倒班方式,執行三個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帶班,做到班班見領導。

  (四)帶班領導因公出差、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時,須提前聯絡其他帶班領導換班,並彙報專案部,帶班領導需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載明換班原因。

  (五)凡帶一班的領導,在帶班結束後,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專案部辦公室編制下月領導帶班表,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報送專案部備案。

  第五條帶班領導職責

  (一)帶班領導必須掌握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責任,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並要對生產現場中的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掌握本班應該注意安全生產重點部位,並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接班欄裡簽字。當班領導帶班結束時,應對採坑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記錄。

  (三)三班和一班的帶班領導每班需參加一個隊的班前會,督查當班職工的出勤情況和班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佈置情況。

  (四)深入生產現場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隱患排除後方可繼續工作。

  (五)發生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領導帶班檔案管理:

  (一)帶班領導及時將帶班的時間、巡視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相關情況的具體內容詳細地登記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中。

  (二)專案部檢視上班領導帶班記錄,對記錄中尚未處理的問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對帶班記錄和處理結果進行梳理,摘錄於《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領導帶班檔案》中。

  (三)排程指揮中心設專人管理《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專案部領導帶班檔案》,存檔。

  第三章考核獎懲

  第七條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對領導帶班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安委會在每月安全例會中通報。

  第八條根據考核結果對帶班領導進行獎懲:

  (一)未按規定帶班、缺班者,處5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履行好帶班職責,帶班記錄填寫不規範者,處以3000元罰款。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4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工程,是實現神寶公司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露天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1、露天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委員會,負責對礦所屬單位及考核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獎罰。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協調評比各單位質量標準化工作,日常業務由具體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安排。

  2、露天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小組。專業組組長負責組織本專業質量標準化檢查。

  3、礦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執行《新疆露天礦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的有關標準。

  4、各單位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正職負責人擔任,負責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礦對生產單位每月不少於三次動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生產單位包括:各段、排程室);生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自檢每月不少於三次。

  6、安全質量標準化專業檢查組檢查評分辦法是:生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檢查平均分為月得分。

  7、考核形式採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為主,礦考核領導小組與各考核職能部門採用平時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月底彙總並落實到責任人。各專業檢查組每月檢查的基礎表及得分,於當月26日前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各專業檢查組留一份存檔),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排程會上通報質量標準化檢查情況。

  8、礦對質量標準化工作採用獎罰辦法,獎勵分物質獎勵、表揚,處罰分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兩種。

  9、安全質量標準化組織機構

  主任:礦長

  副主任:安全副礦長

  成員: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科長、生產科長、綜合科科長及主管機電、採礦、水文地質、測量、工程管理技術員和煤場主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被檢查單位進行處罰

  10.1月評比得分沒有達到考核基準分90分的,取消該單位當月業績工資。

  10.2對檢查組檢查態度消極、弄虛作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對被檢查單位罰款1000元。

  10.3檢查組檢查時,被檢單位負責人必須參加陪檢,否則對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10.4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沒有按期整改的,對其單位罰款1000元,仍沒整改的加倍處罰。

  10.5被檢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自檢。罰單位負責人1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10.6檢查組在檢查中對特殊崗位(工種)作業人員應知應會現場考核不合格,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對被檢單位罰款500元,並勒令被檢單位當事人進行培訓。

  10.7檢查組對現場檢查存在下列問題除按檢查標準進行扣分外,並進行追加處罰。

  10.7.1辦公場所髒亂差處罰單位500元

  10.7.2物品、材料擺放無序,處罰單位200元

  10.7.3涉及到安全生產的其它情形,按照安全處罰細則進行處罰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檢查組進行處罰

  11.1沒有按規定次數進行檢查,對檢查組組長罰款200元,對檢查組成員每人罰款100元。

  11.2檢查中不認真負責,應付了事或打人情分的,罰檢查組組長200元,檢查組成員每人100元。

  11.3檢查結果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的,每遲報一天罰專業檢查組組長50元。

  11.4對本專業檢查內業沒有建立檔案或檔案不規範的,對其檢查組組長罰款100元,對其檢查組成員每人罰款50元。

  11.5各專業檢查組每次檢查的評分結果和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月終檢查結果不得超過當月26日。

  11.6礦對質量標準化達到獎勵條件的單位年終給予物質獎勵。

  11.6.1完成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11.6.2安全質量標準化年平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12、質量標準化標準執行新疆標準和礦自定標準。

  露天礦安全檢查制度5

  保護和改善礦區環境質量,維護草原生態平衡,防治汙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礦區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生產技術科為礦環境保護業務管理部門,對全礦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產技術科設一名專職人員負責礦環保管理。

  第二條礦環保部門的環境保護業務職責為: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上級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制定礦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負責編制礦年度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參與審定礦各類汙染物防治措施。

  2、監督與管理礦建設專案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落實情況。

  3、監督管理各基層單位汙染源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與汙染物的達標排放。

  4、組織開展采區表土回收及排土場復墾規劃。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做好汙染物治理技術改造。

  6、組織開展環保宣傳教育。

  第三條各基層單位環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1、各有關單位要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建設管理工作,要把環境保護做為日常工作的考核內容,確保汙染物達標排放。

  2、組織貫徹落實礦環保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環保及汙染物治理設施執行管理制度。

  3、各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汙染物排放與治理情況,協助礦環保部門加強對環保設施的執行、保養、操作的管理,確保環保設施的運轉率和完好率,使汙染物達標排放。

  4、及時向礦環保部門反映環境保護出現的問題。

  二、生產建設專案環境管理

  第四條礦新建、必建、擴建與技改工程,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汙染防治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貫徹落實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採區腐殖土要單採單放。

  第六條對達到設計高度的排土場逐步復田。

  第七條生產作業區粉塵做到灑水車定時灑水降塵,以減少揚塵對環境的危害。

  第八條加強廢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汙水質量,保證達標排放。

  第九條儘量爭取內排。

  三、環境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環境綜合治理是環保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礦環保部門與有關單位協作,做好綜合規劃與治理工作。

  1、合理規劃礦綠化、美化設施,建設清潔優美的現代化露天礦。

  2、垃圾定點排放,嚴禁在工業廣場內隨意排棄垃圾。禁止焚燒廢棄的橡膠、瀝青、廢紙等。

  四、獎罰

  第十二條在礦環保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礦環保部門在請示礦領導後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加倍處罰。

  1、造成汙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向環保部門和礦領導通報的給予加倍處罰;

  2、對限期治理的專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在工業廣場內焚燒廢棄的垃圾、瀝青、橡膠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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