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企業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公司範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監察管理。

  3.2各部門或車間負責本部門或車間範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公司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各部門或車間每季度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使職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

  4.2公司應編制含有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

  4.3公司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體職工進行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4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並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公司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公司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火源。

  4.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配備的固定式或移動式電氣裝置應採用防爆型。非防爆型電氣裝置嚴禁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包括非防爆型的機動車輛。

  4.7所有金屬裝置、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透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

  4.8所有金屬管道連線處(如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

  4.9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前,應觸控靜電導除裝置。

  4.10作業人員不應穿著化纖製品衣褲。

  4.1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儘量不進行動火作業。若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審批,辦理動火作業證後方可作業。

  4.12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裝置設施,未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4.13牆體、梁、支架、地面和裝置等表面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從裝置和管道中溢位或堵塞的物料應及時清掃,防止粉塵積聚。清掃時,應避免二次揚塵,不能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粉塵。

  4.14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逆工藝流程開車

  (2)順工藝流程停車

  (3)故障時,故障點前的裝置順工藝流程瞬時停車,停止進料;故障點後的裝置順工藝流程依次停車,排盡物料。

  4.15作業前,應對流程中的關鍵部位和裝置進行認真檢查,並對機電控制系統進行全面除錯。長時間停用的裝置的和維修後投入使用的裝置,使用前應進行單機除錯,並經安全生產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投入作業。

  4.16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裝置啟動前開啟,作業停止後停機。

  4.17作業後,應按規定進行清掃。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企業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證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訂粉塵爆炸管理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企業範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檢查管理。

  3.2現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程式及要求

  1、建築結構:生產場所不得設定在危房或違章建築內;生產場所有兩個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門向外開啟,通道確保暢通;兩層以上(含兩層)不得設定防盜窗;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宜設定在相對獨立的單層建築中,屋頂宜用輕型結構,如設定在多層建築中,多層建築物宜為框架結構,牆面處應多開門窗或開口,其中作業面積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於兩對門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於3對門窗,且門窗開啟方向應向外。

  2、通風除塵:採用機械式通風除塵,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裝置和設定收塵設施(嚴禁直排,推薦採用布袋收塵或溼式收塵裝置),收塵設施宜設定在建築物外露天場所,離明火產生處不少於6米,回收的粉塵應儲存在獨立的堆放場所。

  3、清潔制度:每天對生產車間進行清理,視塵量及時對收塵裝置進行清理,使作業場所積累的粉塵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清潔時必須停止拋光等產生粉塵的作業。

  4、禁火措施: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各類明火,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停止拋光作業,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敲擊各金屬部件。

  5、器材配備: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塵燃燒時必須使用消防沙滅火,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雲。嚴禁使用普通滅火器滅火。

  6、電氣電路: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的電器線路採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裝置、電源開關應採用防爆防靜電措施,嚴禁亂拉私接臨時電線。電氣線路符合行業標準。

  7、培訓教育: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企業負責人、員工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應做好粉塵爆炸安全生產教育,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8、安全檢查:制定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安全管理員每週進行一次粉塵防爆檢查,並做好記錄。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二、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粉塵車間(崗位)。

  三、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XX)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XX)

  四、職責和許可權:

  4.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範要求設定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並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範,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裝置,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專案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裝置,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誌,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築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定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製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乾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誌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裝置、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洩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裝置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製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並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後方可作業。

  5.7粉塵作業車間處於建築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於廠房建築的,應有防雷裝置。

  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並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裝置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每週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裝置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作業完畢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裝置,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裝置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後貯存,並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六、粉塵檢測和監控

  6.1乾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裝置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線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於0.03Ω。

  6.3裝置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於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採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七、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徵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後,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並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乾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八、附則

  8.1本制度由公司(工廠)總經理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2安全主任負責解釋、監督執行。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加強粉塵防爆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3、職責

  3.1 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公司範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監督管理。

  3.2 安全部門及粉塵所在車間負責粉塵爆炸場所的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粉塵防爆專項教育。

  4.2 公司組織編制“粉塵爆炸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3公司定期對具有爆炸危險的粉塵場所(崗位)按規定進行濃度檢測;安全部門負責制定《粉塵安全檢查表》,公司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檢查一次。在其附近應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等。

  5、安全管理規定

  5.1 粉塵場所杜絕各種火源。

  5.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採用防爆型。所有金屬裝置、裝置外殼、金屬構、部件等,應採用防靜電接地。 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

  5.3粉爆場所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符合技術要求的防塵口罩、防塵面具、防塵頭盔、防護服等防護用品,禁止穿戴化纖製品服裝。 進入粉塵場所前,應觸控靜電導除裝置。

  5.4在粉爆場所進行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完全停止生產系統,禁止邊生產,邊維修。嚴禁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動火作業。若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經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並派專人監護。動火現場應配置足夠的滅火器材,檢維修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防止產生撞擊火花。

  5.5粉塵場所的通風、除塵及粉塵爆炸預防、控制等安全裝置設施,未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5.6裝置及場所的所有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清掃時,不能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粉塵。

  5.7開停機 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逆工藝流程開車 (2)順工藝流程停車(3)故障時,故障點前的裝置順工藝流程瞬時停車,停止進料;故障點後的裝置順工藝流程依次停車,排盡物料。

  5.8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裝置啟動前開啟,作業停止後停機. 5.9 作業後,應按規定進行清掃。

  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預防粉塵爆炸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和財產的安 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粉塵防爆安全管理、粉塵檢測、監控管理工作。

  3、職責

  3.1 本制度由環安組制定、修訂、解釋,執行副總經理稽核,總經理核准。

  3.2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範要求設定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 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並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3.3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環安組)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火 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3.4 車間主管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3.5 公司技術部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範,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裝置,敷設電 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專案實施檢測。

  3.6 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裝置,檢查本崗 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誌,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4、定義

  4.1 粉塵:粒徑小於 75μm 的固體懸浮物。

  4.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5、流程

  略

  6、作業內容

  6.1 粉塵防爆安全管理

  6.1.1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裝置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築物,應與其它建(構) 築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 GBJ16 的相關規定。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持 暢通。

  6.1.2 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的電器線路採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 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裝置、電源開關應採用防爆防靜電措施,建築照明、裝置 照明應達到防爆要求。所有金屬裝置、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 件等,一般應採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透過導 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

  6.1.3 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誌應由崗位作業人員每月 定期檢查、維護,實施管理。

  6.1.4 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各用人單位組織專門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 業。

  6.1.5 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並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的, 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有安全負責人批准並取得動火證; 2)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3)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4)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後的冷卻期間, 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1.6 粉塵作業車間處於建築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於廠房建築的,應有防雷裝置。

  6.1.7 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風管中不應有粉塵 沉降。

  6.1.8 安全、通風除塵、粉塵防爆預防、防塵密封等裝置設施,未經公司環安組允許, 不準更換或停止使用。

  6.1.9 牆體、梁、支架、地面、裝置、管道表面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除塵裝置、 管道中的粉塵應及時清理,防止粉塵積聚,清掃時,防止二次揚塵,不得使用 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裝置。

  6.2 粉塵檢測和監控

  6.2.1 公司環安組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生產場所粉塵檢測、監控機制, 對車間粉塵採取有效監控,採取合理措施降低空氣中粉塵含量,使之達到相關 標準要求。

  6.2.2 公司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安全教育訓練,各生產部門每季度 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安全教育訓練,使員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 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

  6.2.3 公司環安組應加強與生產製造處、技術部、研發中心等有關部門間的溝通協作, 不斷改進生產技術和生產裝置水平,從根源上減少甚至消除粉塵危害。

  6.2.4 公司環安組應加強對生產場所的日常監測活動,認真記錄監測結果。及時發現 和上報明顯超過相關規定標準的生產場所, 並積極配合相關人員採取防止措施。 

  6.2.5 公司環安組針對粉塵驗證的生產場所,為工作人員配備適當的防塵裝備,用以 儘量避免粉塵對生產人員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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