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9篇)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生活中燃氣安全常識

  一、勿動管道

  室內燃氣管道的用材、敷設是嚴格按照國家規範要求的並經層層檢測、驗收確保了安全可靠,如果自行改動戶內管道及設施往往為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如果確需改動,必須透過燃氣公司正規渠道進行施工。

  二、切忌封閉

  燃氣洩漏易造成爆炸、起火,因此進行戶內裝修時,切忌封閉燃氣管道及戶內設施,整體櫥櫃安裝時應預設通風口,確保通風良好,避免形成密閉空間造成事故隱患。

  三、有人照看

  使用燃氣時要有人照看,防止乾燒、溢水等原因造成漏氣或起火。使用後及時關閉灶前閥,間歇使用或長期不使用燃氣時要關閉總閥。

  四、開窗通風

  燃燒時會消耗大量空氣,因此使用燃氣時不要緊閉門窗,要注意保持空氣流通,特別是幾個人連續使用熱水器洗澡時,應保持一定的時間間隔,保持室內外通風換氣。

  五、更新淘汰

  無論是何種燃氣器具都有正常的使用年限,家用燃氣熱水器和灶具的使用年限通常為8年,陳舊的燃氣具由於零部件的磨損、老化等因素,不僅會影響正常的執行,而且會發生漏氣、燃燒不完全或廢氣等問題。因此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器具必須及時更換。

  六、定期檢查

  要經常檢查燃氣設施閥門是否啟閉到位,熱水器煙道管、介面處是否發生損壞或脫落,煙道是否堵塞,專用燃氣灶具連線膠管是否出現老化和開裂,燃氣膠管介面是否緊固等。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燃氣膠管。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9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應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並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稽核實施HSE管理體系執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十條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幹部定點聯絡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資訊,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彙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彙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定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徵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諮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裝置、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諮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定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按專業設定物探、鑽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專案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鑽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專案,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專案,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置,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裝置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2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屬各單位應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認真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統一協調指導施工與生產、環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所屬各單位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定期召開由主管安全工作領導主持的安全形勢分析會。分析安全形勢,查詢存在不足和薄弱環節,研究解決安全問題。

  第七條所屬各單位應設定相對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基層站、隊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徵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同意。

  第九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1、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3、在對員工年度綜合考核時,要把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作為主要考核內容,並作為獎懲依據。

  第十條安全監督

  1、所屬各單位設定相應崗位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2、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安全技術

  1、所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置,提高本質安全。

  2、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3、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裝置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4、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十二條安全投入

  1、所屬各單位要保證用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專案經費。

  2、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3、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主管安全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彙總,需要報請公司投資的整改專案,經公司相關部門核實彙總報公司hse管理委員審定或領導研究同意後,計劃財務部門單獨編制計劃下達。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專案的主要範圍包括:

  (1)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裝置的防護、保險、訊號、報警裝置;安全啟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誌;採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2)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採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淨化設施;生產場所為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聲、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3)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4)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複製、錄影帶、有關安全網路維護費等。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

  1、所屬各單位應加強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2、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4、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5、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6、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四條交通安全管理

  1、所屬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2、對駕駛人員的管理,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3、建立完善的用車申請、派車單制度。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4、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準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5、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6、行車中必須保證安全,司乘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遵守交通法規,重視季節和環境變化,按規定限速標誌行駛。

  7、冬季行車,遇冰雪路,複雜地形的山路,多轉彎路,駕駛車輛要正確運用方向與判斷,避免急打方向急剎車,行駛中最高車速不得超過30km/小時。

  8、夏季天氣炎熱,駕駛人員易睏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雨天行車能見度在20米以下時,各種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km/小時,能見度不足5米時,必須停駛。

  9、霧天能見度低,視覺差,易造成判斷失誤,行車中必須保持低速行駛。能見度不足5米時,各種車輛必須停駛。

  10、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並定期更換,確保安全。堅持行車安全檢查,每次行車前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排除,確保車輛執行。

  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通知車輛主管部門,並視事故輕重程度決定是否上報保險公司。

  12、駕駛員要衣著整潔、禮貌待人、熱情服務。執行任務後,車輛必須歸場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13、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輛常年整潔和車況良好。嚴格車輛例保制度,按照行駛里程進行逐級保養。

  14、做到小故障不過夜,嚴禁帶“病”行車。

  15、駕駛員“十不準”原則

  (1)不準駕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2)不準酒後或服用帶鎮靜劑的藥物後駕車。

  (3)不準開英雄車、賭氣車。

  (4)不準違章拉運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

  (5)不準下坡熄火空擋滑行。

  (6)不準強超、搶會。

  (7)不準私拉私運假公濟私。

  (8)不準擅自繞道回家探親訪友。

  (9)不準私自將本車交於他人駕駛。

  (10)不準持無效駕駛證件駕駛車輛。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1、所屬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專案和週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4、加強對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施工單位應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5、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定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7、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採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汙均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求設定衛生輔助設施。

  8、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統一效能、款式、顏色、標識)的要求。

  9、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10、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六條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1、所屬各單位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裝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3、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4、建設專案有多個承包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並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5、生產經營專案、場所由多個承租單位的發包方應於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出租方必須為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裝置的相關資料,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安全生產要求的同時,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應急管理

  1、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及搶維修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3、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並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4、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條事故管理

  1、所屬各單位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應及時、如實報告並按照規定統計。

  2、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3、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各單位必須立即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並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燬有關證據。

  4、發生事故後,應按照分管許可權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追究不到位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詢設施裝置、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事故單位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委員辦公室彙報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彙報。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禁止事項

  1、嚴禁在站內吸菸。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加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裝置、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行人、腳踏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加氣機作業。

  10、嚴禁駕駛員遠離加氣車輛。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3

  加強裝置管理,採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執行效率,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行上級裝置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裝置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裝置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裝置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裝置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裝置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除錯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裝置執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裝置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後,列印下發並組織學習。

  第七條裝置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裝置的效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裝置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准的各項技改、技革專案,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並有計劃地管理實施,專案完成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裝置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專案(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裝置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並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裝置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並糾正。

  第十二條裝置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裝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裝置執行狀況應詳細瞭解、掌握。站長對裝置執行的各種資料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裝置執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並存檔。裝置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裝置的各種技術引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後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裝置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裝置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裝置使用規程,掌握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裝置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裝置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汙:按時排放乾燥器汙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汙乾淨;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執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裝置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汙;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範、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裝置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後,於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範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並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採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裝置要檢驗並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後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並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裝置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裝置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裝置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裝置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裝置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裝置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裝置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裝置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防範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範》、《聯合迴圈機組燃氣輪機施工及質量驗收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施工、執行維護和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燃氣電站,是指利用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或液化天然氣(LNG)作為燃料生產電能的發電企業。天然氣系統,是指燃氣電站產權邊界內發電生產用的天然氣裝置設施,包括過濾、調壓、調溫、輸送、計量、貯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緊急切斷、防雷防靜電等)裝置設施。

  第三條燃氣發電企業是燃氣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全面履行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條燃氣發電工程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和標準規範中的強制性條文。

  第五條進入燃氣電站的天然氣氣質應符合《天然氣》(GB17820)中的相關要求,同時還應滿足《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50251)等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天然氣在電站內經過濾、加熱及調壓後,最終應滿足燃氣輪機制造廠對天然氣氣質各項指標的要求。

  第六條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和防火間距應符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的規定。

  第七條調壓站與調(增)壓裝置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調壓站應獨立佈置,應設計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響交通的位置,周邊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圍牆或護欄;

  (二)調壓站或調(增)壓裝置與其他建、構築物的水平淨距和調(增)壓裝置的安裝高度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相關要求;

  (三)設有調(增)壓裝置的專用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物門、窗向外開啟,頂部應採取通風措施;

  (四)調(增)壓裝置的進出口管道和閥門的設定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GB50251)的相關要求;調(增)壓裝置前應設有過濾裝置。

  第八條天然氣系統管道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進、出調壓站管道應設定關斷閥,當站外管道採用陰極保護腐蝕控制措施時,其與站內管道應採用絕緣連線。天然氣管道不得與空氣管道固定相連;

  (二)天然氣管道宜採用支架敷設或直埋敷設;

  (三)天然氣管道應有良好的保護設施。地下天然氣管道應設定轉角樁、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誌。易於受到車輛碰撞和破壞的管段,應設定警示牌,並採取保護措施。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應有明顯警示標誌;

  (四)地下天然氣管道不得從建築物和大型構築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築物和大型構築物)的下面穿越。地下天然氣管道與建築物、構築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淨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第6。3。3條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和相鄰管道基礎的穩固性;

  (五)地下天然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頂)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第6。3。4條有關規定;

  (六)地下天然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淨距應不小於《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第6。7。5條有關規定;

  (七)除必須用法蘭連線部位外,天然氣管道管段應採用焊接連線;

  (八)連線管道的法蘭連線處,應設金屬跨接線(絕緣管道除外),當法蘭用5副以上的螺栓連線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如天然氣管道法蘭發生嚴重腐蝕,電阻值超過0。03歐姆時,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D0001)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天然氣系統洩壓和放空設施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系統中,兩個同時關閉的關斷閥之間的管道上,應安裝自動放空閥及放散管。為使管道系統放空而配置的連線管尺寸和排放通流能力,應滿足緊急情況下使管段儘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氣系統中存在超壓可能的承壓裝置,或與其直接相連的管道上,應設定安全閥。安全閥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有關規定;

  (三)天然氣系統應設定用於氣體置換的吹掃和取樣接頭及放散管等。放散管應設定在不致發生火災危險的地方,放散管口應佈置在室外,高度應比附近建(構)築物高出2米以上,且總高度不應小於10米。放散管口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

  第十條天然氣爆炸危險區域的範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執行經驗等現場實際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設施應採用防爆電器,其選型、安裝和電氣線路的佈置應按《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執行。

  第十一條天然氣系統裝置的防雷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及《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的有關規定。防靜電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20675)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天然氣系統消防及安全設施設計應執行《火力發電站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範》(GB50229)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天然氣工程設計完畢後,應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圖紙會審,會審時應對設計圖紙的規範性、安全合規性、實用性和經濟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天然氣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禁止施工單位將工程專案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等行為。

  第十五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工程建設質保體系並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對天然氣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設施裝置與管材、管件的提供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進場裝置和材料規格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場裝置和材料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及必要的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天然氣工程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並有書面交底記錄資料和履行簽字手續。燃氣發電企業和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針對天然氣工程建設特點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施工必須按設計檔案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天然氣設施的設定不能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時,施工單位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燃氣發電企業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承擔天然氣鋼質管道、裝置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範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應重新考試合格後方可再次上崗。

  第二十條天然氣系統施工中管道、裝置的裝卸運輸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設、調壓設施安裝,以及管道附件與裝置安裝應符合《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3)的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管道、裝置安裝完畢後應按《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3)的有關規定,依次進行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第二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批准的設計檔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許可檔案和本規定為依據。工程竣工驗收應由燃氣發電企業(建設單位)主持,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各部門簽署驗收紀要。燃氣發電企業及時將竣工資料、檔案歸檔,然後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應提出書面意見和整改內容,簽發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後重新驗收。整改書面意見、整改內容和整改通知編入竣工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三條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應與工程建設過程同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體工程竣工資料包括工程依據檔案、交工技術檔案和檢驗合格記錄等,具體可參照《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3)中12。5。3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執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天然氣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天然氣系統執行、維護規程,安全操作、巡迴檢查規定,並嚴格落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執行維護人員巡檢天然氣系統區域,必須穿著防止產生靜電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勞保防護用品。嚴禁攜帶非防爆無線通訊裝置和電子產品。進入調壓站前必須交出火種並釋放靜電,未經批准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操作。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的外來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帶鐵掌的鞋。機動車輛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應裝設阻火器。

  第二十六條對天然氣系統裝置進行拆裝維護保養工作前,必須根據《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相關規定,進行惰性氣體置換工作。

  第二十七條天然氣系統區域的設施應有可靠的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每年應進行兩次監測(其中在雷雨季節前應監測一次),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姆。

  第二十八條天然氣系統區域應有防止靜電荷產生和集聚的措施,並設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系統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應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安全閥應做到啟閉靈敏,每年委託有資格的檢驗機構至少檢查校驗一次。壓力錶等其他安全附件應按其規定的檢驗週期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一條進入壓縮機房等封閉的天然氣設施場所作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進入前應先檢測有無天然氣洩漏,在確定安全後方可進入;

  (二)進行維護檢修,應採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第三十二條管道及其附件的執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執行和維護有關規定,對天然氣管道進行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記錄,巡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二)定期巡查應包括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有無影響管道安全情況、管道沿線滲漏檢查、天然氣管道和附件完整性檢查等內容;

  (三)在役管道防腐塗層和設定的陰極保護系統的檢查、維護週期和方法,應符合《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95)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執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後,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塗層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執行、維護方案。鋼製管道埋設二十年後,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週期,並應加強巡視和洩漏檢查;

  (五)應根據天然氣系統執行情況對燃氣閥門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三條調壓站裝置的執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調壓裝置的巡檢內容應包括壓縮機、調壓器、過濾器、閥門、安全設施、儀器、儀表等裝置的執行工況和嚴密性情況。當發現有燃氣洩漏及調壓裝置有喘息、壓力跳動等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二)新投入執行或保養修理後重新啟用的調壓裝置,必須經過除錯,達到技術標準後方可投入執行;

  (三)應定期進行過濾器前後壓差檢查,並及時排汙和清洗;

  (四)調壓器、洩壓閥、快速切斷閥及其它輔助設施應定期檢查,查驗裝置是否在設定的數值內執行;

  (五)壓縮機的檢修應嚴格按裝置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系統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系統應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二)天然氣爆炸危險區域,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範》(SY6503)的規定安裝、使用可燃氣體線上檢測報警器;

  (三)天然氣系統區域應設有“嚴禁煙火”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風險告知牌,消防通道的地面上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天然氣調壓站內壓縮機房、工藝區、站控樓、配電室等處均應配置專用消防器材,運維人員應定期檢查器材的完整性,專業人員定期對站內消防器材校驗和更換;

  (五)天然氣區域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動火,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氣體濃度進行連續檢測,保證動火作業安全。嚴禁對執行中的天然氣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四章安全及應急管理

  第三十五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天然氣系統的安全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六條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和天然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界定天然氣系統裝置設施產權和管理邊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十七條燃氣發電企業的天然氣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專案,其防火、防爆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三十八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天然氣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稽核、修訂,保持其有效性;同時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燃氣發電企業應制定天然氣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對每項措施計劃專案按程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每項措施計劃專案能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十九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預控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管理臺賬,積極開展隱患排查、統計、分析、上報、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有關規定要求,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培訓合格;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天然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合格後上崗;每年應組織開展有關天然氣安全知識、防護技能及應急措施的安全培訓;根據作業性質對外來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天然氣安全知識交底。

  第四十二條燃氣發電企業應配置志願消防員。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可建立專職的消防隊,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設施,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要求。

  第四十三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職工職業危害防護工作,嚴禁安排禁忌人員從事具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工作。燃氣發電企業應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T11651)的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燃氣發電企業應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和國家能源局《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xx〕508號)等相關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天然氣系統洩漏、著火、爆炸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每年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完好可用;

  (四)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全廠範圍的天然氣系統應急處置演練。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5

  1.目的

  燃氣的使用、安全管理是一個技術性、管理性非常強的綜合性工作,為規範涉及燃氣的崗位工作人員在進行各項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時的操作安全行為和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燃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方針:預防為主,安全第一。隱患大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預防不是針對出現火災,而是強化責任來保證無事故狀態的連續性。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新材料各天然氣使用部門、崗位的`安全管理。

  3.內容

  3.1職業危害 天然氣生產及處理中常見的危害有爆炸、火災、中毒三類。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腐蝕、超壓、洩漏、違反操作規程等。如果天然氣中H2S超過一定的濃度,且在有水的環境中,就會對裝置和管道產生嚴重腐蝕。H2S溶於水形成弱酸,對金屬造成電化學失重腐蝕、氫脆和硫化物應力腐蝕開裂,嚴重時會引起管線和裝置爆炸。H2S是一種無色、劇毒、酸性氣體。低濃度的H2S氣體有臭雞蛋味,其相對密度為1.176,較空氣重,與空氣混合濃度達4.3%~46%時形成一種易爆炸混合物,H2S燃燒時呈藍色火焰,產生有毒的SO2。

  3.1.1爆炸。輸氣裝置(儀表)和管道長期處於受壓狀態,這些裝置和管道都有額定的工作壓力,其生產執行壓力必須低於額定工作壓力。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很可能會產生爆炸:

  (1)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裝置或管道超壓執行;

  (2)裝置或管道因腐蝕減薄;

  (3)裝置或管道發生洩漏,漏出的天然氣與空氣混合至一定比例並與明火接觸時;

  (4)用空氣壓縮機實施氣井排液時,空氣與天然氣混合在高溫高壓下流動;

  3.1.2火災。引起天然氣火災的主要原因有:

  (1)裝置和管道由於製造缺陷、腐蝕磨損、年久老化等洩漏天然氣,遇明火點燃;

  (2)放噴天然氣被雷擊點燃;

  (3)維修裝置和管道時違反操作規程引燃;

  3.1.3中毒。最常見的是H2S和CO引起的中毒,但H2S的毒性較CO大5~6倍。

  造成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原因有:

  (1)當含硫天然氣排放或大量洩漏在空氣中時,人、畜不慎呼吸後中毒,嚴重時會造成死亡;

  (2)當天然氣作燃料用於燒飯、取暖、淋浴時,若燃燒不完全或通風不良,會引起人中毒或窒息,嚴重時也會造成死亡。

  3.2預防措施 防爆、防火、防中毒具體措施如下:

  3.2.1防爆。

  (1)天然氣生產及處理用的裝置管道材質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2)裝置和管道啟用之前必須按照試壓規程進行試壓併合格;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保持裝置和管道上的安全閥良好;

  (5)嚴禁超壓執行;

  (6)做好裝置和管道的內外壁防腐;

  (7)消除洩漏,保持生產場所通風良好;

  (8)嚴禁用空氣作為氣井排液的氣源。

  3.2.2防火災。

  (1)消除天然氣洩漏。

  (2)對容易洩漏的裝置和管道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3)維修裝置(鍋爐、燃燒器、管道)要動火或人要進入裝置內檢修時,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天然氣,取樣分析合格後再進行。為防止與裝置相連的閥門內漏,應用盲板隔離開。

  (4)天然氣輸送及使用場所應嚴禁煙火。

  (5)易發生天然氣洩漏的場所採用防爆型電器。

  (6)採用避雷裝置避免雷擊引起火災。

  3.2.3防CO中毒的措施。隨著廠區內天然氣使用的逐漸常態化,防CO中毒的問題越來越顯得重要,防CO中毒的具體措施是。

  (1)普及天然氣安全使用知識,做到所有崗位人人皆知。

  (2)燃具的選用,所用燃具必須是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認證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

  (3) 長時間連續使用燃具的地方要加強通風,以降低CO的濃度,嚴禁將燃具安裝在不通風的地方使用。

  (4) 對於安裝在室內的天然氣動力機組,除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外,還應將燃燒尾氣引出室外,並定期檢查排氣管,檢視是否破損,以防止CO廢氣洩漏於室內。

  3.3工業燃氣使用者產權內管道及設施的安全使用。

  (1)對管道的各個介面、軟管的兩端介面處、閥門經常進行檢漏。(檢漏方法:用肥皂水塗刷檢漏,切忌用明火檢漏)

  (2)定期巡視檢查戶外埋地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附近是否有異味、周圍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洩露發出聲響,以確定是否漏氣。

  (3)燃氣裝置關閉後,表如果走字,說明有漏氣的地方,如有此類情況,速與天然氣公司聯絡。

  (4)經常檢查沿線管道及附屬設施有無佔壓現象,調壓裝置、支線閘是否靈敏有效。用氣壓力是否穩定、正常。計量表、用氣設施是否正常執行。

  (5)有燃氣管道經過或安裝有燃氣用具、設施的房間禁止人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6)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用氣操作間保持通暢的通風和排煙條件。

  (7)嚴禁使用未經燃氣管理部門認定和已屬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及燃氣用具。

  (8)在使用燃氣時,應在各用氣操作間安裝可燃氣體洩露報警儀器以保證燃氣洩露時及時發現。

  (9)不得擅自安裝、拆除、拆修、改裝、遷移管道燃氣設施和計量器具。

  4.操作注意事項

  4.1點火前應先檢查煙囪抽力,引風機、鼓風機運轉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有效,閥門是否關閉、是否有燃氣洩露,若有洩露應先排除故障,再進行通風或開鼓風機吹掃,確定室內,爐膛內無燃氣再行點火。

  4.2在燃燒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調節燃氣與空氣的比例。發現回火、脫火等不正常現象應及時停氣並設法消除故障。

  4.3停火時,應先關閉燃氣閥門。長時間停氣還應關閉燃氣總閥門,並開啟放散閥放散。

  4.4嚴禁在燃氣調壓站(櫃)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菸,燃氣管道上不允許放置異物佔壓、不準用硬物敲打燃氣管道及管件,發現漏氣或其他不正常現象應立即向天然氣公司保修。

  4.5操作人員要嚴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在裝有燃氣管道及裝置的地方睡覺。做到“人走、火滅、閥關嚴”,操作間內嚴禁使用其他火源。

  5.附則

  5.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5.2 本制度由總公司安環科和新材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透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單位使用者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範、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淨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裝置,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佈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定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執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執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洩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裝置、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裝置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裝置的工藝引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使用者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範及消防技術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與使用者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使用者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諮詢等服務;居民使用者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使用者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定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裝置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儘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釋出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8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 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氣裝置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裝置周圍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4、 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裝置接地線使用;

  5、 不要弄鬆固定燃氣管道的牆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溼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鏽漏氣。使用者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鏽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2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0釐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裝置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釐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麵食等烹煮時容易溢位,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位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洩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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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範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洩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節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於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於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定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執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裝置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範,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裝置執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洩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裝置進行保養。

  第十三條天然氣裝置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於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於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裝置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於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於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裝置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定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於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線點及調壓器應每週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儲存原有裝置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佔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範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行《礦區服務事業部院區動土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櫃)、計量箱(櫃)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略)。

  第二十四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淨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略)。

  第二十五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淨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略)。

  第二十六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裝置間的平行淨距離,見表-4(略)。

  第二十七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裝置間的交叉淨距離,見表-5(略)。

  第二十八條院區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洩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於一次;

  (二)聚乙烯塑膠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於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條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洩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二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定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三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定天然氣洩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行動式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介面處進行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天然氣洩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1.0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於7.5米,室外不宜大於15米。

  第三十六條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錶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錶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七條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方案並辦理作業許可。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定洩爆裝置,洩爆裝置的洩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定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九條閥門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裝置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定手動閥門及燃氣洩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1.7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定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裝置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定閥門。

  第四十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線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於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於5根螺栓連線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洩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第四十二條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定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報警器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一次監測。

  第四十三條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線處應採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線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牆、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四條基地物業、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介面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臥室內嚴禁設定燃氣裝置、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淨高不宜低於2.2米,燃氣灶與牆面的淨距不小於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並不得有介面;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給排氣筒宜採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燃氣輸配系統,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控系統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櫃),是指調壓裝置放置於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於建築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築物。

  (六)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未規定的內容執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本規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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