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簡介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三、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1

  一、24小時值班制度

  1、安全管理員分早(7:00-19:00)、晚(19:00-第二天7:00)三班兩運轉,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制度。

  2、安全管理員上崗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帶規定裝備和工作牌。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裝置設施,認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意外)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確保小區安全。

  4、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式,執勤過程中要以敏銳的目光,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案件、事故的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5、愛護設施裝置和公共財物,對小區內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熟悉小區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臵,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6、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並且做好記錄,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堅決設法抓獲。

  7、遇有緊急突發性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班長或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9、積極向客戶宣傳遵紀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範知識。

  二、車輛管理

  1、在小區內有停車位的車主,必須持有管理處發放的停車卡,並憑卡出入小區。

  2、凡無私家車位停車證的車輛,一律不得在私家車位泊車。

  3、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內。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4、外來車輛,按零停收取停車費。

  5、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或有汙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住宅區。

  6、車輛停放後,駕駛員必須自覺鎖好車門,關好車窗,並保持車位清潔衛生。

  7、車管員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出入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並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三、消防管理

  2、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指導、督促轄區內全體人員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月至少全面檢查消防設施裝置一次。

  3、貫徹消防法規,落實消防措施,加強消防監督,宣傳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習,管好消防設施(備),增強全體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轄區內的防火建築結構和人員工作、生活環境及人員疏散通道等基本情況,掌握各種消防設施(備)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確使用方法、滅火應急措施等知識。

  5、制定重大工作計劃,開展大型活動,必須擬定相應的滅火應急方案。

  6、定期檢查轄區內的消防設施,組織討論、修訂、完善滅火應急方案,確保萬無一失。

  7、及時消除並處理火險隱患、火警投訴及有關事宜。

  8、發生火災時,在專業消防人員趕到現場之前,擔任現場總指揮,協調滅火工作。

  四、應急管理

  (一)發生火警時的應急措施詳見《滅火應急規程》。

  (二)執勤中遇到搶劫的處理在執勤中遇到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打、砸、搶)手段,強行掠奪或毀壞公司和客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設法制服罪犯,並應立即發出訊號,召集附近的安全管理員或群眾支援。

  2、若在小區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關閉大門。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時,要看清人數和衣著、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徵,所用交通工具及其他標誌等,並及時報告管理處和公安機關,可撥“110”報警。

  3、有固定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若在運動過程中作案,沒有固定現場的,對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當用鉗子、鑷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後放在白紙內妥善儲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安全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等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4、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在公安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5、事主或在場群眾如有受傷的,要儘快送醫院救治,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客戶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闖入安全管理目標的處臵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處於不能自控的狀態,很容易造成傷害,當班安全管理員的處臵方法是:

  1、勸說或阻攔,讓其儘快離開安全管理目標範圍。

  2、採取控制和監護措施的同時,及時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讓他們派人領回。

  (四)執勤中發現可疑分子的處臵安全管理員在執勤中如發現有神色慌張、行動詭秘的可疑人員時,應採取如下措施:

  1、報告當班班長和管理處,並向其他區域執勤安全管理員發出訊號。特殊情況還需向公安部門報告。

  2、嚴密跟蹤觀察,暗中監視,防止其進行破壞或犯罪活動。

  3、發現與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體貌特徵相似者,或經盤詢漏洞百出、形跡可疑者,可採取措施將其帶往公安機關查處。

  (五)執勤中發現客戶鬥毆時的處臵當班安全管理員在安全管理區域內發現客戶打架、鬥毆事件時必須採取如下措施:

  1、心勸導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確能認定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之機進行破壞或偷竊活動。

  3、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確保安全管理區域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協助公安人員勘察打鬥現場,收繳鬥毆器械,辨認為首分子。

  (六)客戶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時的處臵

  1、值班安全管理員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班長和管理處,管理處應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報告公司安全部,客戶投購保險的還應(提醒客戶)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

  2、當班安全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方法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現場,影響證據的收集。

  3、抓緊時機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瞭解案件和事故發生、發現的經過,收叢集眾的反映和議論,瞭解更多的情況並認真做好記錄。

  4、向到達現場的公安人員認真彙報案件發生情況,協助破案。

  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2

  為加強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及我物業管理公司的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物業管理人員及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均自覺遵守。

  (一)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

  (1)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任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2、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管委會認可;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二)業主會的權利和義務

  1、管委會的權利

  (1)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3)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4)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2、管委會的義務

  (1)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2)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三)物業管理費用的收繳及管理

  1、物業管理費

  (1)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託,本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專案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的服務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定價。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

  凡屬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標準者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檔案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物業公司將定期(6個月)向廣大住戶公佈收費的收入和支出的帳目,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區管委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房屋及維修管理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

  2、小區內組團及棟號有明顯的.標誌及引路方向平面圖;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無違反規劃的私搭、亂建現象;

  5、封閉陽臺統一有序。陽臺(包括平臺和外廊)的使用不礙觀瞻。裝飾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結構與他人安全;

  6、房租、水、電、氣等各項費用,實行便民統一代收代繳,收繳率達98%以上;

  7、房屋維修及時率達98%以上,合格率達100%,並建立回訪制度和訪問記錄;

  8、房屋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並建立住房居住檔案,住房所在棟號、門號、房號清晰隨時可查。

  (五)裝置管理

  1、小區電梯按規定時間執行;

  2、居民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水箱等有嚴密的管理措施。並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水質化驗單、操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俱全;

  3、消防系統裝置安好無損,可隨時啟用;

  4、鍋爐供暖、煤氣,燃氣執行正常。北方地區冬季供暖,居室內溫度不低於16攝氏度。

  (六)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2、供水、供電、通訊、照明裝置實施齊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暢,路面平坦;

  4、汙水排放通暢;

  5、交通車輛管理執行有序,無亂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6、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裝置或其他業主設施裝置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七)綠化管理

  1、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的花壇、樹木合理分佈;

  2、本小區公共綠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綠地管理及養護實施落實,無破壞、踐踏及隨意佔用現象。

  (八)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備,設有垃圾箱、垃圾轉運站等保潔裝置;

  2、小區實行標準化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清;

  3、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4、房屋的公共樓梯、護欄、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潔,不得隨意堆放雜物和佔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無亂設攤點、廣告牌,亂貼、亂畫現象;

  6、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

  (九)秩序維護管理

  1、小區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

  2、小區實行24小時秩序維護制度;

  3、保安人員有明顯的標誌、工作規範、作風嚴謹;

  4、危及住戶安全處設有明顯的標誌;

  5、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十)社群文化

  1、小區訂立的居民精神文明建設公約,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居民能自覺的遵守住宅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2、小區居民鄰里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文明居住、關心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3、小區內有娛樂場所和設施,本物業管理公司將定期的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群文體活動;

  4、本物業管理公司將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開展的各項工作;

  5、小區居民應支援和配合物業公司搞好活動;

  6、物業公司將及時對活動進行反饋,做好評價,滿意率達95%以上。

  (十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腳踏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質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畫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省、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綜治委《關於加快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防範。

  第二章 物業安保服務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參照《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內容,做好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範等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前款規定外,還應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範和服務質量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包括日常防範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範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明確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範的範圍、責任、措施、效果評價、檢查考核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程式,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範工作方案,不斷檢查、調整、完善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健全規範安保隊伍管理制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其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聘用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招聘安保人員數量要符合小區治安狀況和居民對安全防範的需求;要嚴格審查被招錄人員身份等情況,不得私招濫僱。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暫時沒有條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員,但要向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員需提供本市的暫住證)等證件(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由公安派出所負責進行稽核並造冊備案。

  (二)安保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崗前集中培訓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委託具有保安專業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掌握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和職業規範,正確使用防護器械和正當防衛、現場保護等技能。個別新聘用安保人員崗前培訓可實行跟隊培訓或集中培訓的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保人員集中培訓。

  (三)安保人員實行統一著裝,上崗執勤,並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對講機、橡膠棍、手電等常用裝備。

  (四)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制度,加強小區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對發現的警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立即報警和報告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做好記錄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範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樓宇對講、電視監控、周界防範報警、電子巡更、家庭報警等技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有效運轉。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小區要劃定停車泊位,加強看護,有序停放。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公共區域安全防範重點部位及水(二次供水)、電、氣、電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並作好巡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搶險器材,加強物業養護和維修,接到業主報修或保修單,立即做好登記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及時報告相關責任單位消除隱患。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小區內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安全防範的`重點部位統一設定文明規範、用語簡潔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為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制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和陽臺扶手等部位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危險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明確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制止小區住戶安裝防盜護欄凸出牆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每年要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安全防範知識培訓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強化居民安全防範意識。

  第三章 小區自治管理

  第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佔、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佔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鎮開展社群管理、社群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社群居民委員會應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六位一體”的群防群治體系,做好社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推廣社群“四位一體”工作室制度。由社群綜治工委牽頭,社群民-警、社群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分別派人入駐,實行日常值班,協商議事,及時協調處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範事務,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與社群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星級平安物業小區”建立活動,整合小區群防群治力量,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協助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防火安全檢查、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登記服務”等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

  第四章 部門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應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小區及周邊日常治安巡邏。公安派出所將轄區開放式和半封閉物業管理小區納入治安巡邏警車夜間巡防區域範圍。

  社群民-警應加強對所駐社群或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走訪,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加強治安防範,及時解決有關治安問題。

  第十七條 街道、鎮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第十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鎮負責召集,由社群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年初應與所在街道、鎮綜治委簽訂“加強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建立”責任書,自覺接受街道、鎮綜治委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條 各區市綜治辦、房管局(處、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執法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範工作的檢查、監督、指導,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違法行為投訴登記、星級平安物業小區評選、業主安全評價、可防性案件發案通報以及責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治安防範責任。

  對防範措施不落實、管理不善,連續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要堅決行使一票否決和治安防範責任查究制度,並建議取消該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資質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未實施物業管理小區或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其他單位的公共區域安全防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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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公司保安人員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員的工作規範化、秩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管理處的所有保安人員。

  第三條 嚴格遵守執行保安工作條例,思想業務素質過硬,自覺維護物業轄區內業主或使用者以及設施的安全,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負責物業轄區門口及自己職責範圍內的秩序,發現有人進行危險活動要及時進行制止。

  第四條 嚴格遵守外來人員進出物業轄區登記制度。保安人員要詳細記錄來人因何事要見何人,登記其所攜帶物品、電話。

  第二章 保安人員內部管理規定

  第五條 保安人員每週應進行開會小結,總結本週工作,對下一週工作內容進行合理安排,並做好籤到記錄以及會議記錄。

  第六條 保安人員擔負著維護物業治安的義務,因此,工作安排上應有嚴格規定。保安人員請假1日以內,必須由所處崗位的負責人審批;請假1日以上,3日以內者,應報由保安主管批准;超過3日,須報經分管總經理批准。

  第七條 保安人員請假超過1日以上者,應事先與其他保全人員協商頂班,並上報批准。

  第八條 保安人員請假須續假時,應當及時告知並得到批准後方可續假,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照情節輕重作出處罰,並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 保安人員值班室、宿舍只准張貼公司統一制訂的崗位職責、工作程式、常用規範、值(排)表等檔案,張貼(懸掛)必須整齊劃一。

  第十條 桌面保持乾淨整齊,不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桌屜裡物品擺放有序。

  第十一條宿舍的地面、門、窗應保持乾淨、無塵、無明顯汙跡,床鋪上的被子、枕頭必須擺放統一。

  第三章 保安人員儀表規定

  第十二條 注意儀表,制服要勤洗勤換,保持整潔,待人接物有禮貌。

  第十三條 統一著裝,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飾物,留長髮、長指甲和蓄鬚;禁止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穿拖鞋。

  第十四條 言談舉止文明、大方、得體、態度和善、精神飽滿。

  第十五條 執勤過程中姿態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傾後仰、勾肩搭背、互相隨意攀談或使用手機、電話交談;不袖手、叉腰或將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條 保持值班室、住宿處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第十七條 執勤時不準喝酒。

  第十八條 不準在公司所管物業範圍內打麻將,不準利用娛樂之便賭博或變相賭博。

  第十九條 經常注意檢查和保持儀表整潔。

  第二十條 自覺接受業主(住戶)的監督和投訴。

  第二十一條 做到微笑服務,對待業主(住戶)友善、熱誠,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文明禮貌用語,對業主(住戶)反映的情況不推諉、不回絕。

  第二十二條 禁止其他有損保安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四章 保安人員交接班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接班保安人員要做好更換制服工作,按規定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在登記簿上記錄接班時間。上崗領班要召開班前會議,佈置當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接的保安人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記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員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條 交接時,先查明下崗人員的手持對講機是否損壞,如果損壞及時上報,然後進行崗位遺留問題的交接處理及記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條 接班保安人員驗收時發現的問題應由交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人員離開崗位後所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事項交待清楚後,交班保安人員在離開工作崗位前在登記簿上記錄下班時間並簽名。

  第二十八條 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員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下班,這期間發生的問題,兩人共同負責;即使沒有發生問題,也要分別扣發兩人的工資並通報批評。

  第五章 保安人員獎懲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下公司對保安人員給予獎勵。

  1、拾金不昧者。

  2、見義勇為,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成績顯著者。

  3、積極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4、為搞好物業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出謀劃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議實行後效果顯著者。

  5、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績顯著者。

  6、年終被評為“優秀員工”、“先進集體”。

  第三十條 下列情況下公司對保安人員給予懲罰。

  1、對公司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2、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3、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分配,不執行規章制度,並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

  4、未經部門領導批准私自頂班者。

  5、未經部門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6、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7、值班時收聽收音機、錄音機,收看電視或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情者。

  8、擅離職守,經常遲到、早退者。

  9、酒後執勤上崗,並造成一定後果者。

  10、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者。

  11、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12、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執勤中翫忽職守,疏於防範,致使在管轄範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

  13、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社會聚眾鬧事、賭博等與治安工作人員的應有素質極不相稱者。

  14、思想不純,見利忘義,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

  第三十一條 根據第二十四條中所列情節的輕重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對於一些性質惡劣者,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保安人員巡邏簽到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巡邏路線的制定。巡邏路線及巡邏工作職責由經理制訂,巡邏工作由保安主管安排巡邏力量和人員,並對巡邏人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巡邏人員要做好各處角落的檢查工作,做好籤到記錄,為下一批巡邏人員有據可循。

  第三十四條 巡邏力量的組織。保安主管根據巡邏路線、巡邏密度、巡邏的內容確定巡邏組的配合、巡邏人員的搭配、巡邏人員的編組,分白班,夜班兩班。夜班每組必須兩人以上。

  第三十五條 日常巡邏路線

  1、整治亂停亂放,確保停車秩序,保持道路順暢。

  2、認真檢視各條巷道的公共設施是否完整。

  3、細緻檢查各處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 巡邏要求

  1、上崗前檢查和配帶對講機,夜間巡邏根據需要還須配帶械具。確保器材完好,接受領班工作安排,瞭解巡邏路線和當天工作要求。

  2、根據工作要求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巡邏,作好巡邏記錄和到位點簽到記錄。

  3、發現可疑的人、事、物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時用對講機與監控室報告,並採取措施嚴密監視。

  4、夜間巡邏發現安全防範漏洞既要及時處理,採取臨時性措施,又要作好記錄,及時報告,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和落實。

  5、巡邏時有禮有節,規範服務,文明執勤。

  6、下崗前檢查器械使用情況,寫好工作記錄和交接。

  第三十七條 檢查

  1、保安主管在每個巡邏班次時間內檢查不少於一次,每責任區提查一次,班長會面檢查不少於兩次,保安主管對夜間崗必須進行抽查。

  2、保安主管每週必須檢查各管理處巡邏隊員巡邏棒的使用情況以及巡邏棒的資料。

  3、凡檢查巡邏棒資料發現漏檢情況的,依照班次檢查按漏檢一次罰款兩元。

  第三十八條 收發、保管。由保安主管負責每週收發簽到表或者巡邏棒一次上交到行政部門處理並且打印出有關巡邏資料進行查核。

  第三十九條 責任。隊員如果丟失或損壞公司財物一律按原價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物業服務中心安全管理制度5

  一、秩序維護理規定

  (一)物業小區組成安全管理部,負責管轄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的職責和權力是:

  1、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條例,密切配合公安機關,維護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2、實行24小時全天候巡邏值班制度,對管轄區域進行固定崗、巡邏流動崗,發現治安隱患及時排除、制止。

  3、負責管轄區域的機動車輛、摩托車、腳踏車的管理和保管,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管轄區域內車輛安全。

  4、嚴禁擺攤、乞討、推銷、散發廣告等閒雜人員進入管理區域。

  5、在管轄區域發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要挺身而出,依法維護使用者的權益,及時採取搶救措施。

  6、維護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管理人員可進行勸阻、制止,直到移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7、受公安機關委託,有權核查有關車輛、人員的證件及其他情況。

  (三)維護治安,人人有責。使用者應積極主動參與治秩序維護理工作,做到:

  1、遵守國家的有關治秩序維護理規定。

  2、遵守小區公佈的旨在維護管轄區域秩序和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3、密切配合安全管理部的治秩序維護理工作,在安全管理員因故查詢時,給予主動協作。

  4、敢於制止、舉報破壞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隱患的人和事,並協助安全管理部處理。

  5、愛護管轄區域的秩序維護設施。

  二、安全管理員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秩序維護員按規定著裝後,提前十五分鐘列隊上崗接班,交接班秩序維護員必須相互敬禮進行交接班。

  (二)接班秩序維護員到達後,應由交班秩序維護員在《秩序維護交接班記錄表》上記錄交班內容和交、接班時間並簽名。

  (三)交接班時,交班秩序維護員必須將需要接班秩序維護員繼續觀察或處理的問題,裝備器材和其他物品的狀況,以及電梯、監控、道閘等重要裝置(施)的執行情況向接班秩序維護員移交清楚,且做好記錄備查。

  (四)交班秩序維護員須在接班秩序維護員對各崗位巡查、驗收並在《秩序維護交接班記錄表》簽字確認後才能下班。

  (五)接班秩序維護員驗收時發現(包括交班秩序維護員當班時發生而未發現)的問題,由交班秩序維護員承擔責任;

  交接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並承擔責任,接班人員協助處理。

  交接完畢,接班人簽字認可後發生的問題,由接班秩序維護員承擔責任。

  (六)秩序維護員交接班時應在《秩序維護交接班記錄表》上認真填寫各欄目。監控室崗秩序維護員交接班時應在《秩序維護交接班記錄表》上認真填寫各欄目。

  (七)接班秩序維護員未到崗或雖已到崗,但未辦畢交接手續並簽名確認時,交班秩序維護員不得下班。否則,其間發生的問題,由交班秩序維護員負責。

  三、秩序維護員巡邏簽到制度

  (一)實行24小時巡邏簽到制,簽到人員必須如實填寫《巡邏記錄表》。

  (二)填寫表格之前,必須先檢查裝置或部位情況是否正常。簽到不是目的,而是檢查監督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巡查力度。

  (三)秩序維護領班每班不得少於兩次巡邏簽到,巡邏安全員按規定進行巡邏簽到。

  (四)在本班巡邏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情,當班巡邏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安全主管不定期對巡樓簽到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應即時處理。

  四、安全防範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範圍

  1、凡在小區內發生的,並與秩序維護工作相關聯,造成的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較大的事項,均屬報告的範圍。

  2、小區內發生的打架、鬥毆、流氓滋事等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中心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治安案件。

  3、小區內發生(現)的火災、重大事故隱患、人員非正常死亡情況等。

  4、小區內發生(現)的兇殺、顧客被綁架、敲詐,家庭財產(車輛)和公共財物被盜(搶)等惡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線索。

  (二)報告內容

  1、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以及過程、結果等等。

  2、案(事)件處理的方法與進度,下一步的計劃,需要提請公司協助解決的具體問題等等。

  (三)報告程式

  1、正常情況下的報告程式應該是逐級上報,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越級直接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

  2、安全管理部內部的一般報告程式是秩序維護員向領班報告,再由領班向安全部主管和經理彙報。

  3、服務中心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的一般程式是,由服務中心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四)報告時限

  1、凡接到發生重大事項的報告,無論哪一級都必須全力以赴,爭分奪秒,按規定予以正確處置,同時要迅速採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擴充套件,務必將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2、一般的治安案件發生後,在兩小時內必須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3、一般的刑事案件發生後,在一小時內必須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4、火災或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後,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5、事件發生後填寫《緊急事件登記表》存檔,並於事件發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填寫《緊急情況處理報告》交秩序維護部。

  五、消防監控中心工作制度

  (一)消防監控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輪班值守。

  (二)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三)未經上級同意,不得擅自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四)未經批准,消防控制室禁止參觀。

  (五)上班時間禁止在消防控制室內接待客人或與無關人員閒談。

  (六)嚴禁非專業人員觸動,使用消防控制室內的設施裝置。

  (七)確保消防控制室的通訊裝置暢通。

  (八)保持消防控制室內整潔,溫度適宜。

  (九)非本室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要進行登記。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車場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由秩序維護部負責管理,車輛隨時可以進出。

  (二)臨時車進出必須進行登記,登記資訊除公司相關人員外,任何人無權查閱相關記錄或資料。

  (三)車場內不得試剎車、練習車、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四)駕駛者必須關好車門窗,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有效證件及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攜帶,否則所產生的一切後果自負。

  (五)載貨出場,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憑《搬運貨物登記表》出場。

  (六)車輛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上下行道、草坪等。

  (七)在住宅區的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共設施,應按價賠償。

  (八)不準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秩序維護員執行公務。

  (九)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並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事故的,追究交接班雙方責任。

  七、摩托車、電動車、腳踏車存放管理規定

  (一)凡在摩托車、電動車、腳踏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服從秩序維護員的管理。

  (二)外來摩托車、電動車、腳踏車進入管轄區域,必須按指定位。

  (三)秩序維護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八、消防管理規定

  (一)物業公司經理為本部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服務中心經理為公司服務中心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8、安全管理部主管為服務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11、制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1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13、督促相關人員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14、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15、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16、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17、貫徹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18、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和違章現象及時在《巡查情況記錄》上登記,並報工程裝置部填寫《整改通知單》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

  19、消防器材裝置,每月5日前進行檢查,填寫《消防箱裝置檢查表》,更換滅火器《檢查標籤》,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於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20、根據各小區的具體情況,消防措施,實施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21、火災報警後,到現場確認,自己能處理的及時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

  1、樓梯走道和出口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佔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2、不得損壞消防裝置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3、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生事故。

  4、各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須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如需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經批准後方可動工。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應採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准,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5、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服務中心或撥火警電話119,並關閉電閘、氣閥,及時撲救。

  6、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服務中心、工程裝置部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消防部門處理:

  1、佔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擅自挪用滅火器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6、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責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

  1、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

  3、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1、內容:

  a、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2、要求:

  a、公司各服務中心應當透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b、安全管理部的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習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和演習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c、公司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九、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一)一級檢查:一級檢查由各班組和秩序維護員組織實施

  1、每個員工每天應對本崗位、本地段進行一次火情安全檢查,排除本身能夠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防止本身能解決的火情隱患擴大為安全因素。

  2、發現問題應及時以《不合格/糾正/預防措施報告》的形式報告,及時處理,本崗位當班人員對本崗位發生的事故負有責任。

  3、值班的員工接班時必須提前進入崗位,向上班瞭解安全情況,必須親自巡視責任,對交班人員得出問題應及時檢查處理並作好記錄。

  4、巡邏秩序維護員每天至少三次對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進行:

  (1)檢查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檢查動火、用電現場是否攜帶被批准的動火證,施工人員是否持有操作證,施工現場有無配備滅火器材。

  (5)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6)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7)巡查人員應當填寫巡查記錄,當班領班及服務中心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二級檢查:二級檢查由服務中心領導實施

  1、服務中心經理(或經理助理)安全管理員每月應組織各班組長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2、檢查班組一級對防火安全工作的執行情況。

  3、火災報警器配置及有效情況。

  4、滅火器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維護、保養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防火巡查情況。

  10、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1、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對重點部位違章情況應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且要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三)三級檢查:三級檢查由公司實施

  1、每二個月由安全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在公司範圍內進行重點檢查。

  2、檢查各服務中心貫徹防火安全的執行情況,檢查各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對員工進行防火知識抽查。

  3、檢查各服務中心消防設施(裝置)的執行情況。

  4、發現問題以《不合格/糾正/預防措施報告》或《整改通知書》(質量保證體系範圍以外)的形式要求各服務中心限期整改。

  十、消防安全總結制度

  (一)每月以及重大節日之前對消防安全檢查存在的問題寫出書面總結上報公司發整改通知書。

  (二)對公司組織的消防安全檢查存在的問題寫出書面總結。

  (三)有安全月、半年及年終消防工作總結按時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四)對每次消防演習必須寫出書面總結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

  (五)對消防安全聯合大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寫出書面總結報公司安全管理部併發限期整改通知書。

  (六)年終必須對全年消防安全工作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

  十一、消防演習管理規定

  (一)每年年初由消防負責人擬製消防演習方案,經經理批准後,報公司安委會備案。

  (二)每次消防演習由消防主管制定演習計劃,報服務中心批准。

  (三)每年不得少於兩次消防演習,服務中心消防演習前必須將演習的內容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才能實施。

  (四)消防演習必須全員參加,任何人不得缺席,演習過程中必須精神飽滿,認真對待。

  (五)消防演習結束後,必須寫出書面總結報告。

  (六)消防演習當中必須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事故。

  (七)消防演習(應急疏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安全防護救護組、技術保障組)

  2、相關負責人職責。

  3、報警及接警程式。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及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及措施。

  6、所需器材。

  7、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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