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模板(精選20篇)

關於行政複議的申請書模板

  行政複議申請書模板(精選20篇)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應用範圍廣泛,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模板(精選2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

  責令xx縣房產管侷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託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於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託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xx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資訊屬於個人保密資訊以及害怕承擔洩露業主資訊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並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於“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同時,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託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稽核準立項,程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透過適當方式告知專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專案用地進行審查。專案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專案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透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專案。”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城市規劃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向xx市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事實及理由:

  xxx於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13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車間幹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後,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型別來講,很明顯屬於證人證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採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機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侷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採信。據此,申請人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申請人(公章):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5

  申請人:

  性別: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x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於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複議申請。

  撤回複議申請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錶為理由,以xxxx工字第xxxx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請行政複議。在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xxx縣工商局委託xx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錶作了抽樣鑑定,鑑定結果證明該批電錶為質量合格的真表。xx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於xxxx年xx月xx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鑑於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並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複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6

  申請人:

  家庭住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行政複議請求:

  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

  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四)繼承、受遺贈;該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後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生後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覆》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也就是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歸檔保留。

  四、《答覆》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麼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覆》中強調《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章”都稱不上的檔案,我們並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房屋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辦法並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部門規章無權設定,何況連部門規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定前置許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此致

諸城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時間:

  行政複議申請書7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請人於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均能證明涉案建設專案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專案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xx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同一個專案,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專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專案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建設專案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汙染環境的專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專案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

  本案中的離子膜燒鹼及pvc樹脂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情形,而被申請人忽略審批應有的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行政複議。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8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申請複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為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於xx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並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xx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徵收土地審批檔案,其土地徵收行為是違法的

  20xx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專案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徵收總面積1742畝,徵收範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為該專案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託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專案徵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准並取得附屬建築物拆遷許可證,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徵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遷工作啟動後,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檔案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為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xx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檔案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並未回覆。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徵收的審批檔案,其徵收行為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於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為二類住房用地,不屬於公益性用地範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xx—20xx),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為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專案規定的公共用地範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應該是屬於商業化行為,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徵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檔案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徵收的決定已屬於違法。而且,在違法徵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並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於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徵補【20xx】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9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

  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xx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xxx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xxx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絡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xx366495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10

  申請人: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1

  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嶽市勞工傷認字[xxxx]516《工傷認定決定書》,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市勞工傷認字[xxxx]51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xx不屬工傷。

  事實及理由:

  x、xx兩人在20xx年11月掛靠申請人的名下在嶽化05廠接了個小工程,申請人並沒有收取任何的管理費用。他們於該月的22日將沒有技術含量的SBS車間變壓站土建工程交由陳xx施工隊承包施工,簽訂《工程包工合同》。該《工程包工合同》約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概由施工方自己承擔。李xx不是xx、xx兩人請來的民工,更不是申請人的職工,與xx、xx兩人及申請人都不存在勞動關係。李xx是由施工方陳xx請來臨時做事的.民工。李xx的受傷,應屬僱員工傷,而非勞動法範疇的工傷。

  申請人認為,李xx只是被臨時受陳xx的僱傭,為陳xx工作,在工作中受傷應屬僱員工傷,屬人身損害賠償範疇,並非屬於勞動法範疇的工傷。其受傷只能向僱傭者主張權利,與xx、xx並無關係,更與申請人無任何關係。到目前為此,申請人也從未收到過相關職能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雖然在20xx年6月24日在xx市仲裁委出庭時向該委提出過此事,但並未得到該委的說明。直到20xx年9月17日該委向申請人送達《仲裁裁決書》後,我們到被申請人處查閱複製相關資料時才發現xx、xx兩人在《xx市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一欄內,冒充申請人名義簽署“同意申報工傷認定”意見,並加蓋偽造的申請人印章。並在毫無申請人任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簽收《工傷認定決定書》。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之規定,特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市勞工傷認字[xxxx]51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xx不屬工傷的決定。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2

  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xx勞社傷險認決字[xxxx]803號),向xx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勞社傷險認決字[xxxx]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xx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xx受申請人指派於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參加xx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xx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xx行xx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xx勞社傷險認決字[xxxx]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xx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xx受申請人指派於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參加xx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xx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xx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xx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xx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xx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xx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xx行xx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xx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xx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勞社傷險認決字[xxxx]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xx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3

  申請人: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與20xx年4月3日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鄞人工認[20xx]59號),向鄞州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消被申請人做出的關於蔣興如鄞人工認[20xx]59號工傷認定書決定並重新認定不屬於工傷。

  事實與理由:

  蔣興如,鄞州華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崗位職責為保安員,於20xx年2月10日進入公司,其於20xx年2月25日與公司另一員工水電工陳覺宏因發生口角上爭吵,繼而發展為相互毆打,後經小區業主拉開,當時雙方各有所傷,陳覺宏沒有到醫院去看,在20xx年2月28日,蔣興如提出身體不舒服,由我司陳國榮陪同到鄞州人民醫院去檢查,經查後除了有陳舊性骨折外,無其他傷害。

  20xx年3月3日,因蔣興如多次與陳覺宏爭吵,陳覺宏報警處理此事,在派出所處理期間,因蔣興如屬於無人照顧,相對屬於弱勢,在筆錄時為便於處理,由陳覺宏承認了先動手,而實際情況是蔣興如先動手,在20xx年3月3日的蔣興如提供的傷情照片上有其本人親寫的記錄為證。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4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事實及理由:

  XXX於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車間幹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後,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型別來講,很明顯屬於證人證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採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於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侷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採信。據此,申請人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5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xxx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為非因公死亡、不屬於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幾個字“經審定”就當然得出“xxx於20xx年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死者xxx的工亡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關於“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

  其次,xxx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時左右騎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時值冬日,凌晨5點天還未亮,五點鐘就去上班,時間也有點太早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於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xxx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5時,並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6

  申請人:____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李____

  聯絡電話: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被申請人:____區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____

  請求:

  責令被申請人退還金稅卡,發還發票,賠償違法行政導致的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___年4月對我公司進行納稅評估並提出評估處理建議,因與被申請人的評估建議存在較大分歧,我公司遞交了對評估建議的陳述材料,在等待結果期間,被申請人未下達任何文書,未預先通知我公司就於___年8月10日收繳了我公司的金稅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我公司合同違約,產生直接經濟損失。

  對此,我公司認為:

  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未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出具任何文書,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稅卡,嚴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令362號《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收繳金稅卡之日起、退還金稅卡之日止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__元給予賠償。

  為此請求貴局依法受理和處理,撤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____有限公司

  二O__年__月十五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7

  申請人: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電話

  被申請人:xx

  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複議請求: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x年x月x日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不服,現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一)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分期開發,應分期清算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專案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專案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申請人在建設過程中是分棟審批許可,統一規劃,陸續建設,如拆遷補償費、配套設施費等相當大的成本是難以準確分割,時至今日仍在發生。被申請人以xx年底的拆遷補償費等費用為基數,再按建築面積比例法在各期之間分攤,將會導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減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額。基於成本無法準確確定的原因,該專案完工之前採取預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符合稅法規定,並不影響最終的稅收清算,且被申請人的下級機關也是按此規定實行預徵的。被申請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級稅務機關的預徵行為,實行土地增值稅分期清算是錯誤的。

  (二)被申請人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顯失公正。

  被申請人認為一期工程已達到清算條件,並按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了清算,認定申請人應繳土地增值稅xx元,已繳xx元,應補繳xx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檔案,均只是說明開發專案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但對於混合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具體劃分,均無明確規定。在實踐工作中,各地不同的計稅方法,如平均單位成本法、層高係數法、銷售收入比例法等。其中層高係數法是一種更科學、更合理的方法,房屋層高不同,發生的成本差異較大。特別是商業用房,層高一般均是5、6米,是普通住宅層高的近2倍,單位面積成本肯定大大高於普通住宅。在此之前xx地方稅務局系統已普通採用層高係數法清算土地增值稅,並已將層高係數法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最基本方法。被申請人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導致申請人多補繳土地增值稅近xx萬元,對申請人顯失公平,嚴重增加了申請人的納稅負擔。因此即使應當清算也應採用層高係數法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

  (三)被申請人對還房土地增值稅清算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錯誤。

  被申請人在分別計算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時,將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分別計算,但未將還房視同銷售成本分別計算,而是將還房視同銷售成本總額計入總開發成本,再按平均成本法進行分攤。此方法非常不合理,導致實際計入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成本的金額只有xx元,與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同時確認的還房銷售成本xx元差異xx元,導致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畸高,應交土地增值稅畸高。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物件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物件,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物件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物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扣除專案金額應當準確地在各扣除專案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及第(五)款“納稅人分期開發專案或者同時開發多個專案的,或者同一專案中建造不同型別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物件,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的規定均說明只有無法區分的共同成本費用才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既然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收入單獨核算計入非普通住宅收入總額,非普通住宅還房視同銷售成本也應單獨核算計入非普通住宅成本總額,被申請人將能夠準確區分的還房成本計入總成本後採用平均單位成本法進行分攤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錯誤決定申請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顯失公正,計算申請人應納稅額錯誤。請xx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被申請人錯誤行政行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8

  申請人:

  性別

  通訊地址址:

  聯絡方式: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政複議請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資訊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覆並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資訊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儘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19

  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

  責令XX縣房產管侷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託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 “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於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託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XX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資訊屬於個人保密資訊以及害怕承擔洩露業主資訊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並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於“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同時,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託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15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20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於20xx年8月17日收到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我司下達的安工商處字(20xx)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稱:我公司從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價格購進五糧液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價格購進水晶包裝的“聖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價格銷售22瓶,計銷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價格銷售水晶包裝的聖酒33瓶,計銷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裝上貼上了“五糧液”三個字涉及商標侵權,而作出沒收全部貨物,處以49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由於處罰明顯太重,我公司無法接受,特向貴局提出複議申請,其事實理由如下:

  一、我們公司並無有意侵權行為: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白酒單品有數百個,五糧液“聖牌”白酒和貼上了五糧液字樣的“聖牌”白酒系同一個生產單位,貼上標鑑並未隱藏原聖牌標識,僅僅在外包裝上加貼了五糧液三個字,並且由於該標鑑不是我公司貼上,所以我們難以甄別,還有一個客觀的查對困難是,聖牌白酒外包裝註明有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裝上是否單獨有五糧液三個字,我們無法查驗,如果說侵權那也是廠方自己的產品侵了自己產品的權。當然是由於我們工作的失誤,未對該酒的資料進行細緻的查對,才導致了這一問題的發生。

  二、貼上了五糧液三個字的聖牌白酒,給廠方商標帶來了影響,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損方屬於同一個商標權所有者,其受益和損害程度難以裁量,我們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工商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從宣傳食品安全法到各種培訓,快速檢測儀器的配臵等,我們都作了積極的努力和忠誠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門查出五糧液有限公司生產的“聖牌”白酒貼上有五糧液標示問題,我們才知道有貼五糧液三個字的情況,存在商標侵權的事實。

  三、我們公司並未因為經營貼上了“五糧液”標識的聖酒而額外獲取了高額利潤,消費者也並沒有因為購買貼上有五糧液字樣的聖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糧液售價600多元,而我們出售的貼有“五糧液”標識的水晶包裝聖酒進價388元,售價只有488元,貼有五糧液字樣的紙包裝聖酒進價328元,售價418元,明顯低於五糧液的價格,我們經營五糧液的經營差價與經營貼上有五糧液標識的聖酒差價率基本相等,並無欺矇顧客的主觀意識,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損害。

  四、處罰決定書認定我們所銷售的聖酒全部侵權與事實有出入,聖酒在湖南上市時間並不長,最初並無“五糧液”標識,後來在包裝上增加了“五糧液”三個字,我們只是認為廠方改變了包裝好像變漂亮了,並不知道貼標及存在侵權行為,因此,首先幾次進的酒並沒有貼上“五糧液”三個字,全部銷售量認定侵權存在事實上的出入。

  五、我們法人代表劉燕系市人大代表,給企業提出的經營宗旨是守法經營,顧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來,公司始終堅持守法經營,為安化縣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也獲得了安化縣當地民眾的普遍好評,成為了安化縣掛牌重點保護企業之一,此次經營貼上了“五糧液”字樣的聖酒,純屬工作人員業務不精,工作失誤,未詳細查驗供貨方的有關資料,又未與廠家核對,才導致這一問題的發生,所幸在社會上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當然,不管導致這一問題發生的原因有多麼客觀,但畢竟在我公司存在,我們誠懇接受工商部門的批評教育,保證將被查扣的聖酒貼上了五糧液標識的全部撕掉,恢復聖酒包裝的本來面目,吸取教訓,在今後的經營業務中做好細緻的工作,加強對業務人員政策和業務技能培訓,把今後的工作做好做細。

  鑑於我公司始終堅持顧客至上、守法經營,積極配合和支援工商部門的工作,又是無意識的過失經營行為,且無前科,此次侵權行為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極小,請求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裁量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退還被扣貨物,免於行政處罰,特此報告,當否,請稽核。

  此致

敬禮!

  xxx市xxx商業貿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