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大家分享。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管理,規範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個人資訊保安,學校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事關學生財產甚至生命安全,務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強化教育宣傳,加強管理。

  二、建立分級責任制,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全校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學院黨總支副書記是本學院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學院負責資助工作的輔導員是本學院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二責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三責任人。

  三、嚴禁將學生資助資訊對外提供,必須提供的須報學校批准。

  四、嚴禁倒賣學生個人資訊。

  五、學生資助資訊實行專人管理,儲存學生資助資訊的電腦、移動儲存裝置必須專人專用,紙質檔案要有專門的檔案櫃獨立使用,以保證學生資助資訊保安。

  六、在學生申報各級各類資助到最終材料的歸檔建檔過程中,各評審環節所涉部門和經辦人要規範管理學生個人資訊的匯出、查閱、影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學生個人資訊外洩。

  七、學生資助資訊公示要規範,原則上僅公示學生所在學院班級、學生姓名以及評審結果等資訊,嚴禁公示學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銀行卡號和聯絡方式等資訊。禁止將同一表格內含有完整的學生戶籍資訊、學籍資訊以及銀行資訊的材料進行網際網路或上牆公示。所有公公示內容超過公示期限應及時撤回。

  八、認真做好學生資助資訊資料的管理,做到及時建檔、歸檔,對不需要歸檔的紙質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銷燬,嚴禁當作廢紙出售。資助專用電腦必須安裝防毒軟體和網路防護軟體,並適時升級更新。禁止將涉及學生完整戶籍資訊、學籍資訊和資助資訊的彙總資料共享在各類QQ(微信)工作群中,如需網路傳輸,僅限於點對點發送至經辦人。

  九、收取學生身份證影印件時要求學生在身份證影印件上註明“辦理學生資助用”字樣。

  十、對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學生個人資訊外洩的按照校規校紀律追究個人責任,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試行,最終解釋權歸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僻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物件

  資助物件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僻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僻單親家庭子女、家庭僻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僻戶子女是重點資助物件。僻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專案

  僻生資助專案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僻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僻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物件時,根據僻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物件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物件。

  三、資助程式

  資助物件按下列程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僻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稽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資訊公開。學校透過召開學生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資訊,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稽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會(社群)、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稽核、確認、簽字蓋章後,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物件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於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僻程度確定資助物件。資助物件確定後,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籤署明確的稽核意見並加斧章,然後將資助物件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群)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彙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後,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物件彙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物件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髮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僻生資助工作。併成立僻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僻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僻生登記、核實及資助物件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僻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範、有序地做好僻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僻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式、資助物件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佈,接受廣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僻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於最急需的僻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僻學生資助工作納入,並佔一定權重。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3

  一、 總則

  1、 為了規範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2、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圈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3、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及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初步稽核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

  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並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

  教育資助評審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物件認定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由教師代表、學校領導組成。教育資助評審小組負責稽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為助學金物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不得降低條件及標準,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隨意擴資助範圍,不得將財政供養家庭和非困難家庭子女列為照顧物件。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的學生和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資訊。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透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資訊。

  3、教育資助物件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於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並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會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學生提出申請後,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稽核,按學生家庭經濟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稽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稽核通過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認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在學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將上報區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 資金管理

  1、 資助經費來源於財政預算安排。

  2、 學校要嚴格按照個資助專案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3、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制定資助專案和用途並且要求立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專案完成後,應當做好資金髮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 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專案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5、 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專案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6、 學校必須嚴格 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 檔案管理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檔案、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包括:

  一、僻生建檔

  (一)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二)困難學生彙總表

  (三)困難學生統計表

  二、僻生申請

  (一)僻生申請表

  (二)受助學生明細表

  (三)匯計表

  (四)資助物件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五)銀行回執單

  (六)學生籤領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的管理,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年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透過電話、實地走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助學金資格。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認定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廣泛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並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規範資助工作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個人資訊保安和人身安全,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於切實加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等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教助中心〔2016〕122號)檔案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事關學生財產甚至生命安全,務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強化教育宣傳,加強管理。

  第三條學生接受國境外組織提供的捐資助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實行分級責任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是本學院、部門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輔導員)是本班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一責任人,各班班長(資助資訊員)是本班學生資助個人資訊保安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學生資助資訊管理平臺的開發與使用,應向相關部門進行網路安全保護定級、備案。

  第六條嚴格規範學校學生資助資訊管理平臺的使用許可權,加強資助資訊管理平臺的外部防禦性能。

  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資訊管理平臺入口程式碼要嚴格保密,嚴禁將學生資助資訊對外提供,必須提供的須報學校批准。

  第八條嚴禁倒賣學生個人資訊,以學生個人資訊謀取私利。

  第九條學生資助資訊實行專人管理,涉及學生資助資訊的電腦、移動儲存裝置必須專人專用,紙質檔案要有專門檔案櫃獨立保管,以保證學生資助資訊保安。

  第十條在學生申報各級各類資助到最終材料的歸檔建檔過程中,各審評環節所涉部門和經辦人要規範管理學生個人資訊的匯出、查閱、影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學生個人資訊外洩。

  第十一條學生資助資訊公示要規範,原則上僅公示學生系別、班級、學生姓名以及評審結果等資訊,嚴禁公示學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銀行卡號和聯絡方式等資訊。禁止將同一表格內含有完整的學生戶籍資訊、學籍資訊以及銀行資訊的材料進行網際網路或上牆公示。

  第十二條認真做好學生資助資訊資料的管理,做到及時建檔、歸檔,對不需要歸檔的紙質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銷燬,嚴禁當作廢紙出售。

  第十三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資助專用電腦必須安裝防毒軟體和網路防護軟體,並適時升級更新。禁止將涉及學生完整戶籍資訊、學籍資訊和資助資訊的彙總資料共享在各類QQ、微信等工作群,如需網路傳輸,僅限於內網傳輸或點對點發送至經辦人。

  第十四條收取學生身份證影印件時要求學生在身份證影印件上註明“辦理學生資助用”字樣。

  第十五條學校應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相關部門和二級學院資助工作者、學生資助資訊員進行資訊保安專題培訓,各二級學院要專門對學生進行個人資訊保安管理教育,讓個人資訊保安教育進校園、進課堂,提高學生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學校要聯合家長、社群、媒體等力量,廣泛開展防欺騙、詐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辨別真偽的能力。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學生個人資訊外洩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追究個人責任,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試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援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各地稽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範圍、資助標準等基礎資料,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資訊管理,對提供的基礎資料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退役軍人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省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資料稽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6萬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範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援。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於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於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獎勵2萬名,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割槽域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割槽域確定。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西藏、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範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學生資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標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黨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黨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黨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山東、福建3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黨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黨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黨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60%;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部分中部市縣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中央財政按第一檔負擔8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黨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黨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黨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預算資金。

  中央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資料的稽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資料和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資訊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資訊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職責和財政部統一部署,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稽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透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透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援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同時廢止。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工作,切實保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於切實加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等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教助中心〔2016〕122號)的精神和學校有關的工作要求,結合學院資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嚴格落實資訊管理責任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是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和各專業班級輔導員是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資訊的匯出、查閱、影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學生資助資訊外洩。

  第四條嚴格限制資助資訊系統的使用許可權,學生資助資訊系統由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專人管理,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條涉及學生資助資訊的紙質檔案要用專門檔案櫃獨立保管、涉及學生資助資訊的電子檔案要用電腦、移動儲存裝置的必須專人專用。

  第六條規範學生資助資訊公示,原則上僅公示學生專業班級、學生姓名以及評審結果等資訊,嚴禁公示學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銀行卡號和聯絡方式等資訊。

  第七條學生資助資訊保安關係到學生財產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加強對學生的資助資訊保安管理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第八條加大國家和學校資助政策宣傳力度,切實保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紮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九條對造成學生資助資訊外洩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我校資助管理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條學生資助管理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學生資助專案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生活費)、國家普通初中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社會愛心團體和個人資助等。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學校資助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資助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學校資助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學校資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申學剛

  副組長:蘇守玉賀志興任明江

  組員:各班班主任老師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七條資助經費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

  第八條學校要嚴格按照各資助專案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九條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資助專案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專案完成後,應當做好資金髮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專案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資助政策沒有統一規定的,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

  第十一條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十二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檔案、通知、制度、方案等。

  一、貧困生建檔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表、量化表、認定表。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彙總表。

  (三)資助物件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四)學生簽字及照片等。

  (五)資助物件受助後相關情況反饋。

  二、社會資助管理

  (一)資助團體和個人資料

  (二)資助團體和個人目標學生的篩選和確認工作

  (三)受助學生家庭情況統計

  (四)受助學生家長聯絡方式

  (五)資助方式的確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負責核定各資助專案的資助人數和資助標準,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批。每學期結束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教務處要將各資助專案的落實情況和資金的下達、發放等情況向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彙報,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資助工作的督查指導。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8

  根據省教育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閩教財〔2009〕176號)檔案的要求,為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規範收支,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學生資助資金執行規範有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實施的“獎、貸、助、勤、補、減、緩”等各項資助支出專案。

  第二條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資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建立資助資金專帳,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條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助資金收支業務,認真及時做好資金的收支餘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賬實相符。

  第五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人和部門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條對資助資金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同時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檔案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生資助資金(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落實高等教育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和學校財政安排用於資助政策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撥款部分)、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

  第四條學校財政安排的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勵志獎學金、校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勤工助學、“三助”崗位津貼等。

  第二章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中心分配名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分配名額,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資助面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範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其中: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於獎勵支援表現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中央財政每年給予一定比例資金的支援,其餘資金由學校統籌利用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資金予以補充。獎勵標準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我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九)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我校本專科學生,獎學金設一、二、三等及單項獎,獎學金金額分別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勵志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獎學金金額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困難補助。資助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發、臨時、特定的經濟困難時給予的一次性的幫助。困難補助包括綠色通道補助、畢業生求職補助、寒暑假返鄉車費補助、臨時困難補助、春節留校學生節日補助以及其它專項補助專案。

  (十三)學費減免。是對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符合國家學費減免政策的學生給予的學費減免。

  (十四)勤工助學。勤工助學活動是指本專科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透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勞務報酬為每崗每小時12元,每崗每月480元,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

  (十五)“三助”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簡稱,“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增強研究生創新實踐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參加“三助”時間,原則上每週不超過10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完成規定的40小時工作時間,“助管”崗位津貼標準為600元/月,“助教”崗位津貼標準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崗位津貼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貼由設崗導師和學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擔。

  (十六)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信用助學貸款,幫助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每人每學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

  第六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校內各類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勤工助學、“三助”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七條學生資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八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撥款部分)、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勵志獎學金、校助學金、困難補助、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學費減免、勤工助學、“三助”崗位津貼由學校財政承擔。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學校財務處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規範財務管理,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機制。

  第十條學生工作部(處)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資料的稽核工作,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加強學生資助資訊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按規定做好資訊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學校要結合實際,透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

  第十四條學校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十五條學校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我校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獎助專案具體管理辦法(見附件)執行。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開的順利開展,完善學生資助相關資料、文件的彙總和彙編,便於資助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細則

  第二條學生資助物件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學院根據學校設定的標準和規定的程式透過民主評議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申請認定時,需提交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的《高等學校學生家庭及其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第四條學生資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標準合理”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

  第五條學生資助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學院成立專門的學生資助評議小組,負責各種資助專案組織的組織評審、及過程指導、監督和協調;成員主要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輔導員以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七條學院成立專門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年級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評審、監督和協調工作;成員主要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幹部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八條學生資助工作程式::學生在網上申請貧困認定後,向學院提交資助申請表,透過班級、年級、學院三級評審小組審查;

  第九條受資助學生名單公示:經過三級認證後的受助學生的名單,必須在學院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建立受資助學生資訊檔案:每學年應定期對受資助學生進行資格複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時候資助學生透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考察;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加強誠信感恩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陷入變化情況,學院及時作出相關調整;透過思想引導做好事資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條落實暑期家訪制度,重點走訪經濟困難認定的A等特困生、孤兒、殘疾、學習困難以及獲得我校突發事件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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