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

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院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式

  第二條 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院長及院長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主管院長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醫院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醫院可出具辭職人員在醫院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科室主任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瞭解醫院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醫院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並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科室主任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徵求對醫院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並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醫院會談,應透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醫院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碟;

  2. 醫院的專案資料;

  3. 醫院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醫院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醫院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於醫院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醫院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醫院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醫院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醫院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醫院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專案:

  1. 員工拖欠未付的`醫院借款、罰金;

  2. 員工對醫院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醫院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醫院脫離勞動關係,醫院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醫院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醫院院長批准頒行。

  醫院員工離職辭退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使醫院員工離職有所依據,工作不受影響,保持工作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離職分為以下4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醫院不景氣而裁員。

  3、開除:嚴重違反院規院紀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條 員工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內需提前10天)寫出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員工離職得到批准後,持《員工離職移交表》到各部門(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後再送到人力資源部稽核。

  第六條 移交手續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務移交。

  1、工作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辦理的財務資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2、事務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通訊裝置、器械、工具等。

  第七條 移交工作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離職員工辦理移交時,應由其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無人可指定,暫由直接上級自行接收。

  第九條 財務經理和採購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離職,要接受離職審計。其他員工離職需要審計的臨時決定。

  第十條 離職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接上級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後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醫院應收款項有虧欠不清的,應由直接上級負責追索。

  第十一條 各種離職手續辦妥後方可結算工資,凡是離職者,當期獎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即辭即走者,扣除當月工資,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第十三條 解聘者,結算正常工資。

  第十四條 違紀開除者,按醫院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後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則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院員工辦理跨部門或跨系統調動時,應進行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員移交工作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別原因而不能自辦理,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七條 接受醫院出資脫產培訓(或教育)一次連續一個月以上的員工離職,應返還醫院所出的培訓或教育費用。在本院工作不滿一年而離職,則應全額返還;工作1—2年而離職,則應返還全部費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離職,則不必返還。因違紀被開除而離職的員工亦照此辦理。若員工與醫院簽訂培訓(或教育)協議中有相關規定,則首先按協議中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掌握醫院核心技術、商業核心機密的員工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離職。否則要依法賠償由此給醫院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醫院在必要時會依法訴諸法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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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範醫院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式,堵塞漏洞,確保醫院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範圍

  醫院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醫院發生勞動關係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並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後,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儲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後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醫院將派人或透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後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稽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後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檔案、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醫院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後,經主管領導稽核簽字,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後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後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後。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稽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緻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核查完畢後,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並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醫院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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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正式任用的職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15 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醫院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籤具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單位作業。

  第二條 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後,由人事主管稽核無誤後,簽章並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三條 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1.登記於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2.登出人事單位制作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3.登記個人資料卡,登出個人資料檔案。

  第四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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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醫院全體員工。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執行。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分以下四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等自願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其它原因。

  3、開除:嚴重違反院紀院規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本院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本院和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處理的財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二)、事務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本院向員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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