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通用6篇)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1

  1、室內外衛生分片包乾,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進行抽查檢查。

  2、幼兒玩教具每週消毒一次,一巾一杯天天消毒,餐具餐餐消毒,活動室寢室每日消毒,每月翻曬被褥一次,每月清洗床褥一次。

  3、要求幼兒飯前便後要洗手,飯後漱口,每週剪指甲。

  4、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午睡後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5、幼兒及工作人員患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所在班徹底消毒,患者待隔離期滿痊癒後,經醫生證明方可來園。

  3、對患兒專人護理,仔細觀察,按時服藥和餵飯。

  4、對患傳染病的幼兒所在班和傳染病患者接觸過的幼兒進行檢疫、隔離、觀察,檢疫期間不收新幼兒,幼兒不混班,不串班,檢疫期滿後無症狀者方可解除隔離。

  5、離開幼兒園滿一個月以上或外出(離本市)返回時,應向家長詢問有無傳染病接觸史。並要經過醫務人員重新檢查,未接觸傳染病的觀察兩週,有傳染病接觸史,應待檢疫期滿後方可回班。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2

  1、園長接受校長聘任,是校長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負責幼兒園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園工作,幼兒園管理制度大全。

  2、認真學習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全面貫徹《幼兒園工作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

  3、主持制定全園工作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確立分級管理目標,建立結構合理、協調靈活、反饋及時的科學管理機制。定期召開園務會,深入第一線檢查各項工作實施情況。

  4、負責全園教職工的聘任、調整園內工作人員結構,定期對保教工作人員進行考核並作出正確評估。

  5、全面瞭解教育、教研、衛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儘量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充分發揮黨團組織、工會及教代會的作用,發揚民主,尊重人格,加強“愛心、和諧、團結、向上”的園風建設。

  6、全面掌握教職員工的思想動態,開展經常性的政治、業務學習,提高修養。關心教職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環境,維護合法權益,增強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開家長會,展示教育成果,宣傳家教方法,聽取家長意見,提高辦園質量。

  8、及時瞭解國內外幼兒教育動態,研究幼兒教育新成果,關注幼兒教育發展的新動向。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3

  1、幼兒園成立創安領導小組,未保領導小組及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及護校隊。安全工作層層負責、落實到人。

  2、及時傳達、宣傳和學習上級領導有關安全檔案,提高老師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識。

  3、定期對全園教職工進行消防講座等培訓。

  4、建立和執行房屋、裝置、消防、防盜交通等各項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執行食品、藥物的管理制度。並落實安全工作每日巡查制度。

  5、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加強門衛管理,平時要關好門,對來訪者進行詢問登記,嚴防幼兒走失。

  6、食堂定點採購,並實行查證制度,四十八小時留樣制度。食堂對食物的操作與儲存應注意衛生,以免食物中毒。

  七、加強衛生防疫工作,嚴格執行消毒制度及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做好春、秋傳染病高發期的消毒工作。醫務室按時做好預防接種工作,並把好晨檢關,以免傳染病蔓延。

  八、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體檢。

  九、利用活動、遊戲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和自我防範的教育,防止發生觸電、走失、摔傷、燙傷、食物中毒、吞食異物等事故。

  十、定期檢查更換重點部門(財務室、電教室、檔案室、廣播室等)的消防器材。

  十一、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啟動預案。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4

  1、 成立專門的`課題研究指導小組,深入實際指導牽手園專題研究工作,做到班班有專題,人人都參與。

  2、 每學期定期帶領牽手園教師進行課題研究進展情況的交流,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注重研究過程的規範性,有相應的文字記載和作品積累。

  3、 幫助牽手園教師對課題的選定、研究的過程,給予指導,並督促教師按期總結。

  4、 定期邀請專家、本園教師進行講座,結合實踐進行理論學習,不斷提高牽手園教師的課題研究水平。

  5、 堅持每隔一週進行課題實驗活動觀摩或業務學習。

  6、 每學期初,根據牽手園的實際情況,幫助教師制訂好本學期的課題活動計劃,期末認真總結。

  7、 課題組教師應準時參加教研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活動,向園長事先請假。在活動時,應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努力形成爭鳴、探究、團結的氣氛。

  8、 每一次課題活動要做好書面記錄,記錄要規範化,有時間、有地點、有議程。

  9、 學期結束後,指導牽手園課題組教師把本學期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資料歸檔,並鼓勵教師及時總結自己在課題實施過程中的點滴經驗及時發表,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論文。

  10、 要發揮本園示範輻射作用,帶領牽手園共同進行幼兒美術課題的研究工作。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5

  (一)環境衛生

  1、建立室內外環境清潔制度,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星期三),分片包乾,定人定點,定期檢查。

  2、經常保持室內開窗通風,廁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綠化美、環境美。

  (二)個人衛生

  1、幼兒每人一巾一杯,飲水杯毛巾個人專用,每天清洗並消毒一次。

  2、幼兒飯前便後要洗手。

  3、飯後漱口,教育幼兒養成早晚刷牙的習慣。

  4、桌面餐前要清潔擦拭並消毒,餐後要擦拭乾淨。

  5、迴圈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後,分班級進行消毒。

  6、生吃瓜果要洗淨或削皮,並防止食用的汙染。

  7、接觸兒童飲食的工作人員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

  8、要求幼兒每週剪指甲一次,每天帶條幹淨的小手絹。

  9、要求幼兒服裝整潔,被褥勤曬,床單一月洗一次。

  10、保護視力,室內要注重採光,損壞燈具及時修理,看電視一次時間不宜過長,看時不能離得太近,電視機安放高度要適中。

  11、注意幼兒用眼衛生,保護幼兒視力,正常教學月中不能看電視,中大班每天堅持做眼保健操。

  12、注重幼兒的情緒,冷熱及時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醫院或通知家長。

  幼兒園園區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定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定的佈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一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三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定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的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汙染或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裝置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汙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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