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檢測物資管理制度

核酸檢測物資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核酸檢測物資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核酸檢測物資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規範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保障檢測效率和質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是指轄區內區域性或全部人群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量超過轄區內單體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最大檢測能力,需調動轄區內更多或轄區外檢測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檢測工作。

  第三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包括具備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實驗室(含醫學檢驗實驗室,下同)和疾控機構實驗室。

  第四條根據交通條件、人口及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分佈等因素,對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及縣域內開展大規模檢測的實驗室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疾控機構;

  (二)醫療機構實驗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規範開展室內質控,並參加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臨床檢驗中心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評,且最近兩次質評結果合格;

  (四)具備經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稽核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或以上實驗室條件;

  (五)近兩年內未受行政處罰,信譽良好;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檢測時效要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承擔設區的地市級以上城市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擔縣域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實驗室,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每天檢測至少1000管的能力。縣域內的最大檢測能力不足時,可委託其他大規模檢測實驗室開展檢測。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檢測工作需要,對不具備大規模核酸檢測能力的實驗室統籌分派檢測任務。

  第七條按照《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建設的公共檢測實驗室和城市檢測基地,應當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

  第八條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排程前往支援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援地應當為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場地、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等條件,保障檢測及時順利安全開展。

  第九條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裝置、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稽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資訊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透過臨時增加人員、裝置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稽核申請。稽核透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的證明檔案中,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透過證明檔案、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並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後,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透過稽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並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接到檢測任務後,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立即啟用應急管理體系,確保在短時間內人員到位、裝置到位、物資到位,樣本送達後即刻開展檢測。

  第十八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批次檢測時,隨機進行弱陽性和陰性室內質控,並定期參加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室間質評。

  第十九條鼓勵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在每個分割槽的核心工作區域安裝攝像裝置,安裝位置能清楚記錄檢測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和操作,實時錄製加樣、抽取、擴增和報告等關鍵環節全過程。影像資料至少儲存一個月。

  第二十條在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期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派駐質量監督員,對實驗室室內質控等工作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出現問題時,派駐的質量監督員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允許其承擔檢測任務,廢止加註“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稽核合格證明檔案:

  (一)實驗室條件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大規模檢測實驗室規定條件時;

  (二)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檢測不規範,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

  (三)擅自將樣本轉包給其他實驗室的;

  (四)樣本積壓超過樣本儲存有效期的;

  (五)在檢測過程中未開展室內質控,未參加室間質評的;

  (六)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混採、混檢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的;

  (八)未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核酸檢測任務的。

  第二十二條室間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其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業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未經專業培訓、無核酸檢測培訓證明的人員從事核酸檢驗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確定檢測單位的,各地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酸檢測物資管理制度2

  為滿足全市人民群眾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生活物資需求,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我市重點工業企業正常生產執行,保障市場供需穩定,防止疫情發生和傳播,現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管理的車輛為疫情防控期間重點工業企業生產物資、農業生產物資、生活物資、醫療物資、能源物資等重要物資運輸車輛。

  二、企業是疫情防控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企業所在地及車輛目的地的相關防控要求。企業要建立物資運輸疫情防控機制,確定專門領導和專職人員負責貨物運輸的協調工作。選派專職聯絡員與屬地發改、工信、商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建委等部門對接企業物資運輸工作。生活物資運輸工作由發改、商務部門負責;生產物資和防疫物資運輸工作由工信、衛建部門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物資運輸工作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燃氣運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三、進入遼源市的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輛,企業要提前12小時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企業承諾書、填報遼源市物資運輸車輛登記備案表、對司機及隨車人員資訊登記造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車牌號、到遼時間、離遼時間、運輸物資種類、車輛執行路線、行程碼、健康碼、核酸檢測報告等。核酸檢測報告時效為省內24小時、省外48小時。

  四、屬地發改、工信、商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建等部門要及時將備案資訊彙總,分別上報市級部門,市級部門稽核確認後,由市發改委統一彙總,及時提供給公安、交通及卡點屬地政府。

  五、獲准通行的車輛實行進出遼源市全程點對點閉環管理。運輸車輛到達遼源市指定高速口後,車輛熄火,由專業人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消殺,消殺完畢後,由卡口工作人員及企業屬地行管部門工作人員、企業派出的工作人員核對來遼車輛人員資訊、檢驗行程碼、健康碼、核酸檢測報告,對符合備案資訊的車輛車窗、車門貼封條,由屬地行管部門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員簽字確認。

  六、無備案資訊的非保障物資運輸車輛由交警部門引導勸返。

  七、低風險地區來遼車輛,備案資訊核驗通過後,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及企業工作人員引導車輛按申報路線進入企業固定裝卸地點,司乘人員不得離車,不得接觸遼源人員,車輛裝卸完畢後要監督原車原人原路返回。

  八、針對中、高風險地區來遼車輛可以倒運的,車輛及人員均不允許進入遼源城區。車輛出高速口消殺後,在指定地點倒運物資。司乘人員不得離車,不得接觸遼源人員。裝卸物資完畢再次消殺後,來遼車輛立即按原路返回。遼源企業負責做好裝卸物資人員的防護,並對裝卸區域按防疫要求進行消殺,接貨車輛按申報路線返回企業固定裝卸點。針對中、高風險地區來遼車輛所載貨物確不能倒運的(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成品油等),可在晚上10時至12時之間,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及企業工作人員全程監督,駕駛室、車窗玻璃貼封條,司乘人員車內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下車、開窗,不得接觸遼源本地人員,車輛裝卸完畢後要監督原車原人原路返回,企業裝卸人員要相對固定,並在企業內部實行隔離管理,安裝攝像頭,對過程進行錄影。

  九、中、高風險地區來遼物資進廠後,需對車輛和物資再次消殺。在開啟外包裝正式使用前,需向屬地工信部門提出申請,由專業檢測團隊對物資表面進行抽樣核酸檢測,確認合格後再投入使用。

  十、不離遼車輛的司乘人員,屬地行管部門和企業對接社群,社群對司乘人員按照市防控要求進行管控。重點工業企業往返中、高風險區域的司乘人員,實行企業廠內封閉管理,由屬地和企業落實監管責任。

  十一、建立日報告制度,各部門及時將接車、送車及不離遼司乘人員對接社群等情況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將每日車輛報備資訊及相關情況彙總,形成日報告。

  十二、省外運輸如有困難,企業可提出申請,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向上級部門溝通幫助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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