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最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歡迎大家分享。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為了提高辦公裝置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裝置效能,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辦公裝置包括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攝像機、照相機、行動式計算機、行動硬碟、u盤、手機等。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確需購買的辦公裝置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批後再購買,所購辦公裝置要經公司機關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條、新購辦公裝置採取公司與個人按照一定出資比例購買,在規定使用年限後歸個人所有。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一般情況是公司所有,個人使用。

  第五條、原購辦公裝置由所在單位登記後統一在公司綜合工作部備案,原則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再重複購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後,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後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裝置毀損、滅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七條、在辦公裝置規定使用年限期間,配備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調動的,公司範圍內調動辦公裝置採取“機隨人走”,公司範圍外調動辦公裝置上交公司,由公司返還其剩餘年份的出資額。所交辦公裝置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後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辦公裝置的維修與保養由使用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年限費用遞增辦法包乾使用,據實報銷。

  第九條、辦公裝置購買費用按照崗位不同採取不同的出資比例。

  1、公司經理、書記的辦公裝置購買費用據實報銷。

  2、公司副職領導的辦公裝置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50%。

  3、公司部門負責人、專案領導班子成員的辦公裝置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25%。

  4、其他崗位人員的辦公裝置購買費用按照基礎出資比例。

  第十條、辦公裝置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賬戶,發生的費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資比例辦理報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綜合工作部負責解釋。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2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裝置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程,搞好裝置的綜合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2、本礦所有機電裝置一律由機電科裝置組統一分類打號,建帳、建卡,予以管理。裝置管理應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

  3、礦屬各機電班,應指定一名兼職裝置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裝置的領取、使用、維修、回收、建帳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領取裝置時,予先辦理好建帳手續。上井裝置要及時委託銷帳。對裝置損壞和丟失的要追查責任人,並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

  4、每臺裝置應有領用、發放、回收制度。裝置組對全礦機電裝置有權調整使用。使用單位無權外借、互借、轉讓、轉售裝置。更不準隨意改裝,拆套裝置。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轉讓時,應予先與裝置組聯絡查清數量,辦理好手續,方可進行。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固定資產和租賃的機電裝置,不準借出和出售,易耗機電裝置經礦、科領導簽字批准,並辦理財務手續,方可出售;

  6、各使用單位需要裝置和其他部件時,必須提前做出月計劃報裝置組,裝置組積級組織貨源,保證生產需要。使用單位新增裝置時,必須持電管組批發的裝置用電申請單;

  7、使用中的裝置,不準隨意倒裝。機電裝置改變安裝地點,應先同裝置組聯絡好,否則裝置組有權停發該單位的機電裝置。

  8、新地區機電裝置的安裝,應由機電科畫出機電裝置安裝示意圖,裝置組按圖準備裝置。安裝隊辦理領用手續,裝置安裝結束後,由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裝置組到現場清點手續,辦理裝置移交手續。

  9、各單位不準存放閒置裝置。井下閒置裝置必須在5天內回收上交,停產工作面裝置回收時間不超過10天。回收上交的裝置,裝置組應抽專人檢查,零部件要保持齊全,無損,否則按價值賠損。

  10、各單位要加強裝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裝置要實行包機制,分片包乾,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牌一致,防爆裝置不準失爆,完好率必須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礦和新進的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維修工和防爆員檢查,發放合格證後,方準投入使用,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維護工處理,確係大修質量和製造廠家的問題,由裝置組與有關單位聯絡解決。

  12、裝置庫房的裝置要分類擺設,庫房要清潔,裝置要完好。檢修過的裝置憑合格證方可入庫。庫內裝置不準拆套,確因生產急需,應有領導批准。不經裝置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在庫房拉運,拆用裝置和配件,否則按丟失論處。

  13、裝置管理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務,保證裝置的合理使用。若因裝置人員失職造成損失者,應追查責任。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3

  (1)業務室負責人為機房內儀器裝置的負責人,對儀器裝置的安全使用負有領導責任。

  (2)每臺儀器須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制定嚴格的“裝置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新購置的儀器,須經嚴格驗收,由業務室負責人統一簽收。

  (3)儀器裝置的操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所用裝置的技術規程及注意事項,凡屬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將追究其責任。

  (4)裝置管理人員應認真填寫《裝置使用記錄》,若發生重大故障或損失,及時報告裝置負責人,寫明事故報告,由業務室負責人組織調查,並做出處理。

  (5)工作人員應愛護公物,精心維護儀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挪用、外借,不得擅自拆卸、更換。

  (6)移動式、搬移式監測裝置應定期開機檢查,確保裝置正常執行。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工作,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裝置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職能的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從事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活動、具有事業法人地位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裝置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等工作。

  在特定領域或者範圍內從事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裝置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定期檢驗工作。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一定範圍內的特種裝置定期檢驗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取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以下簡稱《核准證》)後,方可在核準的專案範圍內從事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活動。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裝置數量及分佈情況,按照合理佈局、最佳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設定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按照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重組,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採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向社會提供優質、可靠、便捷的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其規模、性質、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為A級、B級、C級,具體級別核定條件等按《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驗檢測機構核准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除外),能夠獨立公正地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二)單位負責人應當是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檢驗師(或者工程師)及以上持證資格,熟悉業務,具有適應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

  (三)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專案相適應的技術力量,持證檢驗檢測人員、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相應規定要求;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專案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裝置和設施;

  (五)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專案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試驗、辦公場地和環境條件;

  (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七)具有檢驗檢測工作所需的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從事特種裝置定期檢驗時,其申請專案對應的在用裝置數量(已落實任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核准專案規定的最低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核准規則》、《特種裝置無損檢測機構核准規則》、《特種裝置型式試驗機構核准規則》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核准程式為: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一條 申請資格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核準申請書,並附有關資料,經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並告知申請機構。

  其中氣瓶檢驗機構申請資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述程式分別做出資料確認和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資格核准申請被受理後,申請機構應當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佈的鑑定評審機構實施鑑定評審。鑑定評審工作程式、內容、要求按照《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鑑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批(其中氣瓶檢驗機構鑑定評審報告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核准證》。審批和發證工作應當在接到鑑定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核准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複核準申請(其中氣瓶檢驗機構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複核準申請)。複核準具體程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變更核准檢驗檢測專案,其變更核准程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持有《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係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並辦理變更換證,同時告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取得《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檢驗檢測活動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安排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報檢的檢驗檢測工作,落實檢驗檢測任務計劃,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為特種裝置的安全、經濟執行提供技術服務。保證檢驗檢測結論真實、可靠。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並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應經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署。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指派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對涉及的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中,不得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檢驗機構,不能如期完成本單位經核准的特定範圍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專案時,應當選擇經核准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材料檢測、金屬監督等未設立專項檢測核准要求的除外),並對檢驗檢測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在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檢驗檢測結果報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被檢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裝置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填報檢驗案例。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檢測資料檔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裝置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檢驗檢測與安全監察之間的網路資料傳輸和共享。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核準的檢驗檢測專案內開展的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裝置的生產、銷售,不得進行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裝置等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執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檢測專案、週期、方法、程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等檢查制約制度。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場檢驗檢測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檢測,保證檢驗檢測人員自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性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於檢驗檢測機構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檢驗檢測機構抽查1次。同時將監督抽查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考核。

  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監督考核規則》執行。

  國家質檢總局將定期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常規性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常規性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國家質檢總局暫停其核準專案的檢驗檢測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准證》。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暫停其核準專案的檢驗檢測工作:

  (一)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未在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並辦理變更換證,並告知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單位報檢,或者未完成已落實任務範圍內特種裝置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專案時選擇未經核准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的;

  (五)跨地區檢驗檢測前,未書面告知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向其報告檢驗檢測結果的;

  (六)發現被檢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裝置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

  (七)違章操作,造成檢驗檢測人員人身或健康傷害的;

  (八)未按規定填報檢驗案例、有關材料的;

  (九)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的。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三條 暫停核准專案的檢驗檢測工作期限為30日。

  停檢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核准專案的檢驗檢測工作;其承擔的檢驗檢測任務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其他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完成。

  停檢期滿,由做出停檢決定的部門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整改合格的,恢復檢驗檢測;整改不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准證》。

  第三十四條 被吊銷《核准證》的檢驗檢測機構,2年內其重新申請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鑑定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或者相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關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與支援。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強人員素質、推動改革創新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核准、鑑定評審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試行)》(勞人鍋[1985]3號)、原勞動部《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勞鍋字[1988]4號)、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特種裝置檢驗機構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質檢辦[20xx]137號)同時廢止。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站管理辦法》(勞安字[1990]12號)有關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規定不再執行。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5

  (1)裝置大修管理制度

  目的

  制定裝置大修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使裝置大修管理更加規範。可充分利用公司的有限資源為公司最大限度地減少維修成本,消除裝置存在的缺陷,保證生產裝置恢復原有效能,延長裝置使用壽命,使公司處理汙水的計劃和目標順利完成。

  1、適用範圍

  1.1公司管轄範圍內,已投入執行併產生執行成本的汙水處理廠及提升泵站。

  2、裝置大修定義

  2.1對於主要裝置(如高壓開關櫃、變壓器、鼓風機、格柵機、進水泵房提升泵、汙泥泵房汙泥泵、脫水車間離心機、帶式壓濾機)的拆卸或主要部件拆卸分解、更換和修復主要部件,使裝置恢復原有效能。

  2.2清洗初沉池,或生物池,或者二沉池,或者消毒池及池內所有管道,並對池子內所有裝置進行檢查,對損壞的裝置進行更換和修復,還要對池子內所有裝置進行防腐、防鏽、防漏、潤滑等保養工作。

  2.3裝置檢修時間超過10天的。

  2.4按裝置說明書已到大修期限。

  3、裝置大修管理內容

  3.1裝置大修預算費用超過10000元,或者大修該裝置要影響生產超過8小時的,或者裝置檢修時間超過10天的,需向運管部提交裝置大修申請。大修申請方式有計劃性與突發性兩種。

  3.2計劃性的裝置大修是各汙水廠、泵管所在裝置大修實施前2個月將裝置大修申請表、裝置檢修材料計劃表、裝置檢修預算書提交運管部稽核,運管部經調查核實後報公司領導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時間約1個月。

  3.3突發性的裝置大修是指裝置突然發生故障,如不急時修復會直接影響生產,且要經過大修才能恢復正常的裝置。這時裝置單位可電話向運管部申報,運管部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後,經過運管部部長批准,裝置單位才可先組織人員實施搶修,然後寫出事故報告,連同裝置大修申請表、裝置檢修材料計劃表、裝置檢修預(結)算書提交運管部稽核,運管部經調查核實後報公司領導審批。不然不能結算。

  3.3對於需要外包的大修專案要由運管部牽頭,裝置使用單位參與,找幾家外包單位進行質價比選,根據其施工方案、施工完畢後達到的較果、預算書等找出一家好的外包單位。在施工前還必須把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送公司各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3.4大修施工過程,要實行科學檢修,文明施工。現場要清潔,拆下的零部件要擺放整齊,對檢修質量要一絲不苟,嚴格執行大修方案和檢修技術規程。要儲存與大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各種檢修資料記錄,大修結束後這些資料要歸類存檔。

  3.5對需要停電的裝置,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

  3.6對重要裝置的吊裝,必須辦理吊裝工作票。

  3.7對重要裝置的大修,由運管部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調派有經驗人員對大修裝置進行施工過程管理,協助檢修單位(班組)共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3.8對於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如登高、起重、毒氣以及可能會引起火災等,安全部應介入現場監督。

  3.9大修換下的零部件,不能丟失,把寫有編號和型號的面向上,擺放整齊,等驗收完畢後才能處理。

  3.10驗收小組在驗收表的“換下部件編號”欄寫下換下部件編號,如果型號與新部件型號不同,還要記下換下部件型號。

  3.11大修施工完畢後,要制定試機方案。要有執行操作人員參加試機。要有試機引數表格進行資料記錄。

  3.12大修施工完畢後,剩餘的材料和配件必須重新入庫,不得轉移其它使用。

  3.13大修施工完畢後,裝置單位要組成有裝置單位負責人、檢修負責人、執行負責人參加的驗收小組對大修裝置進行驗收。對於重要大修裝置的驗收,運管部要參加。驗收按公司統一的.驗收表格(附表7)程式驗收和填寫。

  3.14大修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大修裝置必須返修。

  3.15對驗收不合格的大修裝置,裝置使用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招開事故分析會,對於重要裝置,運管部要參加,找出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如屬人為責任,要找出責任人,並進行處罰。施工方屬外包單位的,按合同條款處罰。

  3.16大修裝置經驗收合格後,要儘快做結算工作,結算以預(結)算書為依據,另外要提交大修專案獲批檔案、驗收表、裝置檢修剩餘材料重新入庫表、材料採購發票等送運管部稽核,然後按財務制度結算。施工方屬外包單位的,按合同條款結算。

  4、裝置大修驗收依據

  4.1裝置技術說明書內的各種引數、效能指標。

  4.2大修方案及質量要求,修後達到效果。

  4.3合同條款。

  5、附件

  5.1裝置大修申請表(附表4)。

  5.2裝置檢修材料計劃表(附表5)。

  5.3裝置檢修預算書(附表6)。

  5.4大修裝置驗收表(附表7)。

  5.5裝置檢修剩餘材料重新入庫表(附表8)。

  6、補充

  6.1本制度由公司執行管部負責制定和解釋。

  6.2本制度未盡內容由公司執行管部負責進行補充和完善。

  6.3本制度經公司領導簽字後生效。

  (2)裝置維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範生產裝置維護工作流程,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保證公司生產裝置的正常執行,提高裝置利用率,延長裝置使用壽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裝置的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

  三、責任

  機械動力部、生產技術部負責實施。

  四、裝置保養

  1.機械動力部負責編制裝置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後轉生產技術部。

  2.生產技術部部長稽核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報生產副總審批後,轉機械動力部執行裝置半年檢修保養計劃。

  3. 機械動力部根據裝置半年檢修保養計劃編制“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因檢修保養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應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後轉生產技術部。

  4. “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應與“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併上報生產技術部部長,生產技術部部長與生產副總和各部門溝通後,簽署意見,下達執行。

  5. 機械動力部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裝置一(二、三)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維修人員負責實施。

  6.裝置維護保養的任務是保持裝置清潔、整齊、潤滑良好、執行安全,包括及時緊固鬆動的零部件、調整活動部分的間隙等。維護保養依工作量大小和難易程度分為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等。

  7.每週機械動力部應組織檢修會,制定本次檢修專案,並形成檢修計劃,下達至班組及生產部,做好檢修準備。

  8.檢修結束後,應由生產技術部進行驗收,形成驗收卡片 。

  9.線上裝置均不新增狀態標識,使用人員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10.對於備用閒置裝置,應指定放置區域,並用標牌註明放置裝置的資訊。備用閒置裝置應註明完好狀態,未經檢修的裝置應註明“待檢”字樣。

  11. 機械動力部應形成全廠的裝置臺帳,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帳物相符,及時瞭解裝置使用和保養情況。

  五、裝置巡檢

  1.裝置維修人員應對主要生產裝置每天至少一次進行巡迴檢查。對於巡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採取積極措施,並應根據巡檢情況對裝置故障的部位、原因、週期等進行系統分析,為裝置維修保養提供依據。

  (1)裝置巡視必須做到細看、細嗅、細摸,並對裝置負荷溫度、周圍環境溫度做好記錄。

  (2)當天氣突然發生變化時,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巡視重點,增加巡視次數,加強儀表監視,並對室外高壓裝置進行遠距離觀察。

  (3)保證充分利用每次交接班的20分鐘進行檢查。

  (4)保證每月檢修時間達到36小時,不準擠佔或壓縮。

  2.裝置維修人員對巡檢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重大問題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機械動力部負責人彙報。對發現的影響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採取果斷措施,避免事故的蔓延,然後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3.應及時將巡迴檢查情況,包括具體時間、地點、裝置名稱及處理結果等內容進行記錄,填寫 “裝置巡迴檢查記錄”表。

  六、裝置故障修理

  1.裝置發生故障時,使用部門應填寫“維修申請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機械動力部。

  2.機械動力部接到通知後,應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薄”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填寫“維修通知單”),並在該記錄薄上登記派工時間。

  3.維修工作完畢,負責維修的人員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後,將該通知單交回本部門。

  4. 機械動力部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薄”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維修通知單”內。

  5.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日常維修工作記錄薄”的扉頁上。

  6.緊急的裝置維修,可由使用部門的主管電話通知機械動力部,由機械動力部先派人維修,同時由使用部門補交“維修申請單”,機械動力部補寫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相同。

  7.維修部門在接單後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機械動力部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並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8.裝置發生故障,崗位操作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9.未能及時排除的故障,必須在每天的生產排程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10.在安排處理每項故障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影響擴大。

  11.實行保質、保量文明檢修,檢修後達到“三滿意”:職能科室滿意,生產車間滿意,檢修者滿意。機械動力部組織總結講評,對有差錯的單位或部門提出批評和處罰意見,列入考核。

  12.對檢修後八小時(一個班)出現的事故加倍處罰責任單位和班組。

  七、相關檔案與記錄

  1.相關檔案《裝置管理規定》。

  2.相關記錄《各維護、看守崗位的交接班記錄》。

  3.本制度解釋權在機械動力部。

  (3)生產裝置大修管理制度

  l.目的:為了保證生產裝置恢復原有效能,延長使用壽命,發揮應有能力。

  2.適用範圍:適用於生產裝置的大修。

  3.制度

  3.1生產裝置當其出現故障而不能正常工作並達到下列標誌之一時進行大修,使其重新達到正常工作狀態。

  3.1.1發動機:

  3.1.1.1發動機動力效能顯著下降,使用中比正常情況降低一檔。

  3.1.1.2嚴重燒機油,機油消耗量超過定額一倍。

  3.1.1.3發動機走熱後,測量氣缸壓力達不到標準的60%者。

  3.1.1.4發動機走熱後,運轉時有嚴重的異響。

  3.1.2電動機:

  3.1.2.1在額定負荷情況下測量線圈溫度超過規定者。

  3.1.2.2線圈損壞、短路、斷路,分繞組各接頭有燒焦脫焊現象或絕緣電阻不符合規定者。

  3.1.2.3轉子軸有彎曲、鬆動、裂紋,軸頭磨損到極限,滑環、整流子燒損腐蝕到極限,絕緣不良,鐵芯嵌槽內絕緣有粘、焦、脫出現象,以及碳刷架破損變形需徹底整修者。

  3.1.3機械部分:

  3.1.3.1傳動機構主要機件到極限磨損程度,運轉中有偏擺和異響以及撞擊、發抖現象。

  3.1.3.2轉向及操縱機構磨損過大,操作不靈。

  3.1.3.3變速箱齒輪及軸磨損松曠,換擋困難或跳檔。

  3.1.3.4機架主體嚴重變形或開裂。

  3.1.3.5行走機構嚴重磨損,不能正常工作。

  3.2公司對起重機械、砼攪拌站、砼泵機械、運輸機械、有內燃機的機械的大修實行管理和控制,計財部對起重機械、砼攪拌站、砼泵機械、運輸機械、有內燃機的機械提取大修費用(柴油空壓機、柴油發電機車除外),實行公司控制管理,其它機械不提取折舊費,由機械所屬單位管理控制。

  3.3公司直屬單位的機械管理負責人在每年的12月10前根據本單位的《裝置大修前技術性能鑑定表》(附表78),對本單位能夠承修的裝置,編制大修預算,外委大修裝置確定大修市場價格,確定下一年度的《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交至公司工程部。

  3.4工程部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對各單位的《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進行鑑定,初步提出公司的《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交計財部稽核,公司資金領導小組批准後,計財部下發公司年度《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後執行。

  3.5生產裝置的大修包括機械所屬單位的自修和外委大修。

  3.6 生產裝置的大修(計劃內)

  3.6.1生產裝置自修:工程部根據各專案部工程情況確定大修時間並下發大修單位《生產裝置大修任務單》(附表80),機械所屬單位接到《生產裝置大修任務單》(附表80)後負責大修整個過程的管理和實施,工程部監督執行情況。其中按照"作業指導書編制規定"編制大修措施、大修措施經稽核批准後,技術人員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填寫《裝置大修交底記錄表》(附表81),大修過程中大修人員填寫《裝置大修記錄》(附表82)及大修後的《裝置大修驗收單》(附表83)及《裝置大修結算單》(附表84)一併交工程部(起重機械還需要安裝、拆卸及負荷試驗等相應管理記錄),工程部會同計財部負責結算,工程部參加大修驗收工作。

  3.6.2生產裝置的外委大修:外委的大修由機械所屬單位確定具體大修專案及需要達到的標準,選擇裝置大修單位,並會同工程部對裝置大修單位的能力進行核查,確定大修單位,由工程部負責合同的洽談及條款的約定,合同簽定由公司工程部辦理,裝置所屬單位提交公司《裝置大修記錄》(附表82)及大修後的《裝置大修驗收單》(附表83)。

  3.7生產裝置的大修(計劃外):

  3.7.1由機械所屬單位提出《裝置大修前技術性能鑑定表》(附表78),編制大修預算,外委大修裝置確定大修市場價格,申請《裝置大修計劃》(附表79)交到公司工程部。3.7.2工程部根據工程情況及裝置情況提出《工作請示單》(附表86)交主管經理,經批准後實施。

  3.8工程部和裝置所屬單位按照《年度生產裝置大修管理臺帳》(附表85)按年整理大修記錄,年底歸單機檔案。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6

  1、裝置的使用

  1.1工人在獨立使用裝置前,須經過對其進行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維護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理論教育及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過考試合格發給裝置操作證後,方可憑證獨立操作。

  1.2操作工人應掌握“三好”、“四會”、嚴格執行使用裝置的“四項要求”、“五項紀律”(見附錄)。

  1.3裝置的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對於多人操作的裝置、生產線,必須實行機長制,由機長負責。對多班制生產的裝置,操作工人必須執行裝置交接班制度。

  1.4裝置在執行中出現不正常現象,必須隨時記錄,記錄的資料要準確、清楚、完整。

  1.5對公司要求進行點檢的裝置。操作者必須要點檢要求進行檢查,並做好點檢記錄。

  1.6操作工人要嚴格遵守裝置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裝置,嚴禁精機粗用,超負荷,超規範拼裝置,如遇現場生產管理人員或上級強令操作工人超負荷、超規範使用裝置時,裝置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操作工人有權拒絕,並可越級上告,並對違章指揮者追究責任。

  1.7裝置在執行中發現故障,凡在本班可以處理的,不得交下一班處理,本班無法完全處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給下一班,接班人員應接著處理完成,並詳細檢查,一切正常後,方可開機。

  2、裝置的維護

  2.1操作工作實行裝置維護保養負責制:

  2.1.1單機、獨立使用的(如運輸車輛、金屬切削機床)裝置由操作工人當班檢查和維護保養。

  2.1.2連續生產線上集體操作的裝置,由機長負責組織當班檢查和維護保養。

  2.1.3無固定人員操作的公用裝置,由裝置所在班級長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2..1.4每臺裝置都要制訂和懸掛維護保養責任牌,要寫明維護保養者姓名。

  2.2維護保養責任者有下列職責:

  2.2.1嚴格按裝置使用規程的規定,正確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裝置,不超負荷使用。開車前15分鐘要仔細檢查裝置,連線螺栓鬆動,要及時緊固和檢查按車間規定須維護檢查的必檢部位,然後空負荷試車,檢查各控制開關是否失靈。發現問題和異常現象,要停車檢查,自己能處理的馬上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檢修責任者,立即處理。

  2.2.2正確地按公司制訂的潤滑表規定,定期新增潤滑油或潤滑脂,定期換油,做到潤滑裝置齊全完整可靠,油路暢通,油標醒目。

  2.2.3裝置的零部件、附件完整,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工、量、夾具及工件存放整齊,不零亂。

  2.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鐘停機,將裝置和工作場地擦拭和清掃乾淨,保持裝置內外清潔,無油垢、無髒物,做到漆見本色鐵見光。

  2.2.5認真執行裝置交接班制度,主要裝置每臺都應有“裝置運轉記錄本”,每班人員應認真寫清楚,交接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裝置在接班後發生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2.2.6操作工應按照公司計劃要求,定期在維修工配合下做裝置一級保養工作,並配合維修工做好裝置二級保養工作,並對二級保養工作進行驗收。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7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裝置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裝置、民用機場的專用裝置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並將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裝置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裝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裝置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九條 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裝置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裝置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裝置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專案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託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週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裝置製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製造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並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 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託有資質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託權進行限定。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檔案或者標識:

  (一)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鑑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採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裝置。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裝置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託下一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託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出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裝置,可以並處簡易裝置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裝置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燬;逾期未拆除、銷燬的,予以沒收,並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裝置構成特種裝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裝置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條辦公自動化裝置由局內統一購買,並建立臺帳。局技術人員負責辦公自動化裝置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處理涉密資訊的辦公自動化裝置不能與國際網際網路和其他公共資訊網路連線。

  第三條辦公自動化裝置投入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超大儲存量的國外品牌辦公自動化裝置不得作為涉密裝置使用。

  第四條用於處理國家秘密資訊的具有列印、影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不得與普通電話線連線。

  第五條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的資訊儲存、傳輸、電磁洩漏發射等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採集、儲存、處理、傳遞、輸出和銷燬的涉密資訊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程式必須符合國家的保密規定。

  第六條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應當放置在安全可控環境中,影印、列印涉密檔案資料應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第七條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需維修的,應請有保密資質的單位上門維修或送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複製其儲存的國家秘密資訊,單位技術人員現場監修。

  第八條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的銷燬應當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送至有保密資質的銷燬單位進行銷燬,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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