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精選5篇)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1

  為促進社群文化建設,豐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合理利用有限資源,免費提供轄區居民學習、社交的場所,根據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活動室由社群派2-3名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其,打掃活動室內衛生,檢查活動器材損耗情況。

  二、活動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五9:00-17:00,節假日正常休息。活動人員必須遵守開放時間,不得隨意要求提前或延長,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三、凡來活動室參加活動者須自覺遵守活動室制度。要講究文明禮貌,禁止在室內吸菸、賭博、大聲喧譁,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和良好環境。

  四、活動人員請按照器材使用規則安全使用,愛護室內圖書、乒乓球桌等設施,如果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五、活動室內的書刊雜誌和活動器材不得私自帶出,也不向外借用。

  六、活動室內不存放個人衣物,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內。

  七、活動結束後須將活動器材歸放原位,關閉門窗、電源。

  八、凡來活動室參加活動人員必須遵守活動室管理制度,積極配合社群工作人員做好管理工作。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2

  順利開展我校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保障同學們安全有序地進行綜合實踐活動,根據學校實際,制定相關制度。

  一、綜合實踐活動室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熱愛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教學服務。

  二、貫徹執行實踐活動室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計劃、負責實踐室的管理、使用,確保實踐活動室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在學生活動前,管理人員必須為學生綜合實踐活動創設必要的條件,針對每次活動特點,開放實踐活動室,協助任課教師組織學生開展課外科技興趣小組活動,提出活動安全的要求,確保學生的安全。

  四、保持實踐活動室整潔有序,不準存放其他無關的物品。

  五、做好各類裝置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常用裝置完好無損。

  六、實踐活動室要採取防火、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實踐室,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功能室。做好實踐活動室的安全防護工作,掌握髮生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經常保持室內外的整潔。

  七、定期檢查漏電保護器、滅火器等安全裝置。下班前關閉電總開關和門窗。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裝置。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透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佈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專案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於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專案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定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專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專案、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專案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4

  1、學校所有電教裝置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購入後,經驗收後登記入帳,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2、學校各部門借用相關電教裝置時,履行相關借用手續方能借出,借出後的裝置由借用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電教員有跟蹤監督管理的責任。

  3、班級的投影機、影片展臺、計算機等電教裝置,以班級為單位進行管理,班主任負有主要管理職責,在班級變動時做好交接工作,電教員應定期對班級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在每學期教育教學活動中,電教員應定期檢查裝置的使用保管情況,發現裝置故障應及時組織維修,發現管理漏洞應及時督促改正。

  5、對電教裝置每學期應進行全面維護保養一次,保證裝置完好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6、電教員應幫助任課教師學習掌握各種電教裝置的使用常識和方法,保證裝置正常使用減少故障的出現。

  7、各班級應確定一名電教協管員,經電教部門培訓後,協助班主任管理電教裝置的日常使用,電教協管員還要在班級的電教裝置出現故障時,及時向試驗電教處報告。

  8、學校的電教裝置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由學校統一修理,對非正常使用出現的裝置損壞,根據情況有責任人負責賠償。

  綜合文化設施裝置使用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對文化館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文化館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館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動。

  第三條 文化館內部的文化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四條 依據有關部門規定的職責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文化館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佈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積極向縣政府申請,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

  第四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九條 文化館應不斷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動。

  第十條 文化館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文化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活動。

  第十一條 文化館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文化館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提供免費服務。

  第十三條 應當根據文化館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開放。

  第十四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五條 文化館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專案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設施內設定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專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要不斷投入資金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及時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專案、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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