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精選15篇)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精選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校舍管理、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使校園校舍定期安全檢查規範化,把責任、防範、落實到實處,特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校舍檢查的領導機構和職能部門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任組長的學校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總務處、學生處為校舍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對校舍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

  二、校舍安全檢查要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嚴格化、要做到每月一次不定時的抽查,每月對校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三、在風、汛、雨、季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排查。

  四、校舍安全檢查每次均應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檔案儲存備查。

  五、檢查專案:

  (一)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牆、大門等設施是否有隱患。

  (二)校舍牆體、梁、柱子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三)校舍內外牆皮有無空鼓、脫落的危險。

  (四)學校電器裝置、設施、供水裝置、設施,採暖裝置、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五)要注意發現是否還有其他隱患、險情等現象。

  六、對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他重大險情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學校,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簽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並及早採取斷然措施,消除禍患。凡大限校舍重大險情均應及時上報。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2

  1、明確燃氣和電氣裝置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定設施登記、職業資格、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式、情況記錄等要點。

  2、燃氣、電氣裝置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採購燃氣、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燃氣和電氣線路敷設、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應安裝防雷、防靜電系統;

  (4)不得隨意亂接燃氣線路、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燃氣和電氣裝置;

  (5)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6)對燃氣、電氣線路、裝置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執行;

  3、防雷、防靜電系統的自檢自測應每半年不少於一次,並填寫《防雷、防靜電檢測登記表》。

  4、防雷、防靜電系統的檢查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年雨季之前,應對防雷、防靜電裝置和接地裝置進行檢查、維護;

  (2)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限期維修,保證防雷、防靜電系統的完好有效;

  (3)對符合報廢標準的裝置,應及時報廢和更新。

  (4)自檢結果應及時上報單位主管安全部門存檔備查。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3

  一、電氣裝置實行統一安裝、定期檢查制度。

  二、電氣裝置的檢查由部門負責,具體由電工負責實施。

  三、每年對建築物防雷設施、電氣接地裝置在雷雨季節前進行防雷接地檢測。

  四、每年對所有電氣設施進行兩次消防安全檢測,及時發現和消除電氣安全隱患。

  五、電氣日常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故障,管理使用人要立即報告部,嚴禁帶病執行和私自修理。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4

  1.使用燃氣、電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各種電氣裝置要安全使用,維修保養,要符合技術操作規範和規程的要求,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電力操作規程和電工防火制度;

  3.施工現場凡使用液化石油氣前,必須提出申請,經專案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批准後,發給使用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氣應有專用房間存放,燃氣灶與鋼瓶連線必須使用硬管,嚴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設,鋼瓶應與用氣房間分開單獨存放,並要保持通風。嚴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內使用燃氣;

  5.檢查液化氣裝置是否漏氣應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測試,若發現鋼瓶角閥、減壓閥漏氣,應送供應單位更換,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氣時應有專人看管,防止湯水沸出或吹風使火焰熄滅。嚴禁將鋼瓶臥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開水燙或在陽光下暴曬。使用完畢應先關閉角閥。

  7.液化石油氣裝置周圍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發現火情應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撲救,做好滅火工作。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5

  一、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三、電氣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四、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五、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六、電氣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七、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八、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6

  為了使加油站、倉庫各部位電氣裝置正常運營,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定期檢查電氣裝置接地是否完好、可靠,電纜溝有無積水,是否密封。

  2、定期測試庫區內的所有避雷裝置及靜電導地裝置。

  3、配電室專人管理,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入。

  4、庫區內的用電裝置及線路走向必須合理,導體選擇及敷設符合安全規定。

  5、庫區內的電纜或絕緣導線,必須穿鋼管敷設。

  6、庫區內的所有電氣開關、燈頭、接線盒,及其他電器裝置,必須使用防爆電器裝置。

  7、每季度全面檢查庫區內的電氣裝置一次,做好檢查記錄。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7

  1、安裝和維修電氣裝置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裝置必須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2、電氣裝置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4、保衛部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5、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有關人員,單位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6、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8

  1、裝置管理中心根據《XXXX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裝置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裝置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裝置現場執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裝置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裝置,是否對裝置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裝置的防爆效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裝置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裝置執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裝置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裝置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裝置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執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裝置現場執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裝置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裝置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裝置編制《裝置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為裝置更新、裝置項修、裝置大修理及裝置報廢的主要依據。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9

  第一條所有裝置屬國有資產,全校職工人人有責任愛護保管。

  第二條新購裝置必須經過驗收,嚴把質量關。裝置到貨後,及時組織安裝、除錯、驗收,經檢驗人員簽署驗收報告的儀器裝置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條裝置維護責任到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維修和保養,確保裝置安全正常使用。每個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格交接手續。非使用保管人員使用裝置,必須經過培訓。(裝置借用登記表見附件1)

  第五條如儀器裝置發生故障或損壞,要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並認真查清原因。凡屬使用者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排除或修復,並承擔所需的費用,如不能修復,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第六條建立裝置檔案(裝置檔案表見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裝置名稱、生產廠家及型號、序列號、收到日期與啟用日期、保管人員、儀器操作說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損壞和故障記錄、維修及校驗報告等。由各裝置管理人員進行登記,由中心指定專人管理檔案。每臺裝置建立專門檔案。

  第七條對多年不用或已損壞並無修復價值的裝置要主動通報,經確認後,按積壓或報廢裝置處理。

  第八條對丟失的裝置,一經發現要立即彙報,認真查詢。如不能找到,應說明原因,並追查有關責任者。

  第九條定期(3個月——半年)對裝置的使用、管理及保養進行檢查。對於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精心維護保養,在裝置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表揚或獎勵。對由於責任心不強,違反操作規程或管理不善、翫忽職守而使儀器裝置發生嚴重故障、損壞、丟失、提前報廢者,按其情節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0

  一、設定目的

  為了加強對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下屬各車間的特種裝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細則》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

  四、職責

  4.1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4.2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裝置(設施)的安裝、投產、註冊登記,建立特種裝置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並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裝置(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裝置(設施)的安裝、執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裝置(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設施)安全執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五、管理程式

  5.1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並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汙裝置無洩漏。在檢驗週期使用。

  5.1.3按規定合理設定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給水裝置完好、配備合理。採用機械供水時應設定兩套給水裝置。

  5.1.5爐牆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洩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裝置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鍋爐、壓力容器執行間,應有防爆措施,並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執行記錄詳實、認真,並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操作執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後上班。

  ⑹安全閥、水位表、壓力錶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執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註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介面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洩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錶在檢驗週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線牢固。

  5.2.4疏水器、排汙(水)閥無洩漏,佈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汙染。

  5.2.5執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迴檢查記錄。

  5.2.5工業管道。

  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

  應有全廠管網平面佈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洩漏(3點/1OOOm),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2.6工業氣瓶

  氣瓶狀況

  ⑴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⑵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⑶漆色及標誌正確、明顯;

  ⑷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儲存要求

  ⑴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誌完善;

  ⑵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⑶標記明顯,間距合理;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並保持間距1.5m以上;

  ⑷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安全使用

  ⑴防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定二級瓶庫。

  ⑶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於10米,氣瓶壁溫應小於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5.3起重機械(電梯、電動葫蘆)安全要求

  5.3.1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

  5.3.2滑輪與護罩完好,轉動靈活

  5.3.3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

  5.3.4制動器工作可靠,磨損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

  5.3.5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

  5.3.6緊停開關、緩衝器和終端止檔器等停車保護裝置有效使用。

  5.3.7各種訊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規定。

  5.3.8 PE連線可靠,電器裝置完好有效。

  5.3.9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5.3.10露天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鉗或錨定裝置有效使用。

  5.3.11安全標誌與消防器材配備齊全。

  5.3.12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狀態完好。

  5.4廠內機動車輛

  5.4.1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且定期檢驗。

  5.4.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5.4.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訊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效能良好

  5.4.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4.5行駛系統連線緊固,輪胎無損傷

  5.4.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5.4.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5.5安全管理

  5.5.1特種裝置(工業氣瓶有供氣單位定期檢測外)均應按規定建立臺帳,法定資質單位定期檢測。儲存檢測報告。

  5.5.2裝置應進行定期自檢記錄。

  5.5.3裝置改造或大修理應存入裝置檔案。

  5.5.4裝置發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應有記錄。

  六、考核

  按裝置管理考核辦法或《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1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1、保證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2、保證公司裝置的正常執行,防範裝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2條、適用範圍

  1、適用於公司各類裝置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適用於操作人員對裝置的巡視、操作、檢查和維修等常規工作。

  第2章 操作裝置前的規定

  第3條、操作前的準備

  1、操作前,操作人員應認真閱讀操作說明,熟悉安全操作規範。

  2、操作人員必須瞭解裝置的效能和特點,對於危險環節,有關職能部門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安全防範裝置。

  第4條、操作人員的紀律。

  1、作業前,必須對裝置設施的傳動、電器部位的安全防護裝置、輔助材料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2、作業中,如果發現裝置設施的轉動、電器部位發生故障,應立即予以解除。

  3、作業中,如果發現輔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4、作業中,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操作完畢,應認真擦洗、注油、,保持裝置實施處於良好狀態,定期對裝置進行保養。

  第3章 操作裝置中的安全管理

  第5條、制定裝置安全操作規範

  1、生產操作的裝置,均應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

  2、各種機械裝置的除錯、安裝、使用和修理均須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裝、改裝、擴裝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裝置專案,必須以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勞動保護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

  4、裝置在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裝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規範。

  5、新安裝的裝置投入生產前必須進行空轉,合格後方能帶負荷試車。

  第6條、安裝安全裝置

  1、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有毒氣體或粉塵,應安裝安全裝置,確保裝置的密封性和機械性。

  2、因壓力的施壓以及其他部件執行使得人體可能產生傷害的裝置,都要為裝置設有安全裝置。

  第7條、其他安全裝置的設定。

  1、高於地面2米以上的開閉裝置、閘板和附屬裝置,應有寬度為0。6毫米以上的走臺,走臺上應有該1米以上的堅固、可靠地欄杆。

  2、電動機及動力轉動裝置中,人員可能會接觸的部分應安裝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

  3、機械裝置在停車進行掃除、加油、檢查、修理時,為防止他人啟動而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和明顯標誌。

  4、使用的閥門及其他所有計量儀器均應設定在照明充足的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

  5、使用的閥門及其他調整裝置要便於操縱管理,反扣閥門或經常關閉的閥門和閘板上應懸掛明顯標誌。

  6、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應上好盲板,並掛上明顯的標誌。

  第8條、操作中的應急措施。

  1、裝置拆卸、貯槽時,其頂部走臺、通道、樓梯及其他工作人員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構築堅固的圍柵和扶欄。

  2、發現操作的裝置有嚴重故障,並有發生事故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逐級報告,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氣體發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的嚴密程度應達到防止氣體洩漏的基本要求。

  ⑵帶有可燃性氣體管道的廠房內應保持充分的換氣,禁止動用明火。

  ⑶不允許可燃性氣體管道、裝置產生負壓。

  第4章 操作裝置後的維護

  第9條、操作後的維護。

  1、操作裝置後應立即進行日常維護工作,對裝置進行清洗,檢查各支架和個連結處是否有異常。

  2、裝置開始使用後,沒半年應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證裝置能夠靈活、正常開啟,排汙口乾淨。

  第10條、操作後的清洗。

  1、使用裝置後,應從裝置的外表開始,對錶面各部位可見的泥汙、灰垢、油汙正常清洗。

  2、確保裝置各部件的安裝位置,將裝置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進行清洗。

  3、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是否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要,應對其進行更換和修復。

  第11條、操作後的檢修。

  1、根據裝置的結構、生產執行特點及重要程度選擇線上修理或離線修理。

  2、根據檢修方案,備齊有關技術資料、工裝、夾具、機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則

  第12條、本規定由生產部負責制定並解釋。

  第13條、本規定經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2

  1.壓力容器定義:

  1.1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動式容器。

  2.壓力容器的操作

  2.1各壓力容器使用車間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與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2.2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操作人員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迴檢查,並保持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在執行中,發現操作條件不正常時應及時進行調整,要做到平穩操作和防止過載。

  3.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

  3.1工作介質有腐蝕性的容器,應根據容器內部工作介質對容壁材料的腐蝕作用,採取適當的防腐措施,保持完好的防腐層;消除產生腐蝕因素;消滅容器的“跑、冒、滴、漏”。

  3.2靠近噴淋裝置的壓力容器,應採用加蓋防護板等防護措施,以免因區域性腐蝕嚴重而縮短容器使用壽命。

  3.3加強對安全附件的維護,壓力錶應保持清潔,發現有故障時要及時處理,安全洩壓裝置要經常保持潔淨。防止閥體或彈簧及其排放管被汙垢堵塞或鏽蝕。

  3.4停用壓力容器將其內部介質排除乾淨,保持乾燥和潔淨,外壁塗刷油漆,防止大氣腐蝕。

  4.壓力容器的使用

  4.1《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壓力容器的製造、安裝、改造公司,“應當經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因此各單位不得私自制造或組焊壓力容器,不得私自進行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包括在用壓力容器的搬遷移址),如需進行安裝、改造,應提前書面告知公司主管領導及裝置部,並由取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4.2《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的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各單位嚴禁私自對壓力容器進行更換受壓元件、焊補、挖補、貼補等維修工作,如需維修,應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領導及裝置處,並由取得許可的公司進行。

  4.3對於已經報廢的壓力容器,各單位不得私自將其再作承壓容器用。

  4.4對於在用壓力容器需變更其技術條件,改作其它承壓容器使用,必須書面上報主管領導及裝置部、技術部,不得私自更改。

  5.相關法律責任

  5.《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製造、安裝、改造以及維修活動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3

  一、使用管理

  1、裝置操作人員均應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鍋爐工、空調工、電工均應持有專業操作證並定期年審、

  3、其他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工程部操作培訓。各部門的裝置、設施因損壞而修理,應向工程部報修,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維修。

  4、各工種裝置定期巡查內容:

  水電(含弱電)空調系統(末端)巡查內容及週期:變配電所、主樓低配房、樓層水電管井、機房的定期巡查,責任區域為:A區為維修一班,C區為維修二班、檢查週期為每週一次,外場燈光為維修班中班每晚檢查一次,冷庫及屋頂水箱為維修夜值每夜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如實記錄檢查與處理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或經理彙報。

  空調主機房當班人員須對飯店前臺區域的空調及熱水使用情況作跟蹤檢查,以便及時瞭解並掌握對主機和溫控的適度操作與調節,使其始終處於最佳狀態。每班還需對冷水機組、泵系統、熱交換器、地下泵房及屋頂冷卻塔系統按時履行巡查,實時如實填寫執行日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難度大的、向主管或經理彙報協調處理。

  鍋爐房:當班執行人員負責檢查本區域裝置狀況,保持使用裝置清潔、完好檢查所有加油部位,並及時加油。發現情況及時向領班彙報。工程部根據具體情況每年安排一次大修,鍋爐班對裝置每三個月小修一次。每月進行一次鍋爐附件、附件裝置大自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確定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

  二、新增裝置管理

  1、凡需新增裝置的部門,首先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簽字後,報送工程部。

  2、工程部按裝置電氣負荷,建築物承載允許值、安全、環保、通風、水暖核實後,報請總經理室批准後方可進行購置。

  3、工程部應向採供部提供產品資訊和提出產品質量、尺寸等要求。

  4、根據安裝要求,並視工程大小,工程部決定內部或委託專業施工單位施工。

  5、新裝裝置應由工程部的相關專業人員當場開箱檢查:

  (1)規格型號是否相同,質量是否達到要求;

  (2)收集有關技術說明資料,並交內勤存檔。

  (3)收集有關備品備件、隨機工具等,交工程部儲存。

  6、裝置安裝後應由工程部技術人員在場指導除錯後,方可投入執行。

  7、裝置一經安裝固定,使用部門不得任意移動位置,另接電源等,若因經營需要,按改移裝制度辦理。

  8、裝置正常運轉後,應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交付投入使用。

  三、裝置改、移裝管理

  1、酒店裝置需改、移裝時,應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工程部根據施工技術要求及動力提供等其他技術因素論證後進行計劃安排。

  3、對改裝工程較大,技術複雜性和價格較高或需對原結構、裝潢做較大面積破壞的,由使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擬定方案,報請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4、裝置改裝的材料及審批檔案應由工程部存檔。隱蔽工程設施的改裝、移裝資料及裝置改動原因除存檔外,應對相應的施工圖紙作改動或標註有關說明備案。

  5、部門移裝、改裝時,應按裝置轉讓制度處理,並辦理有關撤消、登記手續。

  6、凡未經賓館許可,私自移動、改裝拆除裝置或破壞建築結構、裝潢效果者,將追究有關部門責任。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4

  為了確保施工裝置滿足生產需要,更好地為整個施工過程提供使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一、責任分工

  1、總經濟師:主管物資裝置部的工作,協調、指導、督促本系統職能人員行使職權,並對本系統有關問題及時做出決策。

  2、部長

  (1)對施工機械及零配件的採購、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租賃及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履行公司《質量手冊》中本部門的職責。

  (2)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等進行技術、業務指導、監督其合理使用、安全生產。

  (3)建立裝置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建立機械裝置臺帳。

  (5)對機械裝置固定資產負責管理並清核。

  (6)搞好本部職責範圍內的其它工作。

  3、物資裝置部

  (1)負責對大型裝置的安裝、拆卸進行跟蹤檢查。

  (2)做好其它有關工作。

  4、維修車間

  (1)負責機械裝置入庫後、出庫前的維修、保養,負責機械裝置的大、中修理和檢驗。

  (2)檢驗員經過公司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5、裝置庫:辦理機械裝置出入庫手續,保管好庫存裝置。

  6、專案部:

  (1)主管經理職責:監督指導本專案部施工機械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證施工過程中裝置能力的需求。

  (2)裝置員職責

  1)負責公司制定的機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在本部六組織實施,並把本公司有關機械裝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反饋到物資裝置部。

  2)工程開工前,向物資裝置部遞交該專案的“裝置需用量計劃”並簽字,負責領用與交回裝置。

  3)監督檢查本單位機械裝置操作工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

  4)帶領機修班對本單位在用施工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修理。裝置員必須取得有效的“上崗證”,持證上崗。

  (3)機械操作職責

  1)嚴格執行機械裝置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作好日常的維護、保養。

  2)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施工機械管理辦法

  (1)機械裝置的採購必須執行公司《機械裝置採購制度》。新增裝置購入後,固定資產部分由物資裝置部填寫“入庫單”,與購貨發票一同交給財務部固定資產帳,並由財務部按期提取折舊費。物資裝置部建立臺帳,主要裝置建立技術檔案,並編號。

  (2)工程開工前,使用單位的裝置員要向物資裝置部提供“施工裝置需求計劃表”,並據此辦理機械裝置領用手續。

  (3)裝置員到裝置庫提取裝置,由機械裝置檢驗員填寫“機械裝置隨機檢驗合格證”,雙方簽字訂可後設備方可出庫。裝置檢驗不合格的達不到使用效能要求的不能出庫。

  (4)主要施工機械要隨機配置“操作規程”。

  (5)裝置進入工地後,要按《裝置安裝使用明書》要求進行安裝使用,使用中嚴格按規程實施。大型裝置如塔吊安裝應編寫“安拆方案”。機械裝置嚴禁帶病作業。

  (6)機械裝置操作工,必須經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發“操作證”,持證上崗,裝置員須經指定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取有效的“上崗證”。

  (7)機械裝置操作工,必須對在用機械裝置按《機械裝置維修保養制度》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裝置正常運轉,並及時準確地填寫《機械裝置運轉記錄》和《機械裝置維修保養記錄》。

  (8)機械裝置交回後,由裝置庫負責人填寫《機械裝置驗收單》,定明裝置的技術狀況,以便分清責任。交回的裝置除正常磨損外,其它裝置如裝置總成、構配件、儀表及附件等應齊全有效,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拆換,否則視情節由使用方做出賠償。

  (9)裝置入庫後,由機修車間檢驗裝置技術狀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修理類別(在、中、小修)或保養級別(一、二、三級保養)。

  (10)鋼模板出為前,必須對其進行修理,保證板面平整,無變形,筋骨板堵頭齊全,砼清理乾淨,保證良好的使用效果。對交回的鋼模板,庫管員要對其仔細檢查,發現有板面扭曲、變形、筋板缺損、板面有洞、砼清理不淨的要經領導批准酌情進行經濟處罰並做記錄。

  (11)各施工單位交回的鐵腳手管,按公司規定的尺寸驗收,長度允許誤差不大於十分分,對於焊接方式的補變長者拒收,彎曲的鐵管使用單位需校直。扣件的鑼絲要齊全,按動要輕鬆,活動部位要保證活動靈活自如,無鏽蝕,否則拒收,由使用單位做出賠償。

  (12)在年末施工淡季,物資裝置部對機械裝置操作工、裝置員組織專業培訓。

  (13)物資裝置部年末進行裝置清核,並提取報廢裝置,填寫“機械裝置報廢申請表”執行《機械裝置報廢制度》,已報廢的裝置不得重新使用。

  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局施工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防止裝置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條工程局所屬從事施工裝置執行、生產的各施工局、專案部、指揮部、分局、廠、處等(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適用於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水電建設施工裝置包含普通施工裝置和特種施工裝置兩大類。

  1、普通施工裝置主要指挖掘機械、剷土運輸機械、壓實機械、路面機械等。

  2、特種施工裝置主要指施工起重裝置,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儲氣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以及其它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特種裝置目錄中的施工裝置。

  第四條局屬各單位應根據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及ohsms18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開展裝置安全管理工作,使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第五條局安監辦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及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六條工程局要求各單位建立相應的裝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滿足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專職、兼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工具工程局裝置管理辦法,a、b類裝置的安全管理按本制度執行,c類裝置的安全管理,由局屬各單位參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也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工程局裝置安全管理目標

  1、不發生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機械安全事故。

  2、杜絕重大、特大裝置事故。

  第二章施工裝置的購置、外租、現場安全管理

  第九條裝置購置的安全要求:

  1、嚴禁採購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低劣、劣質、結構簡陋、沒有安全保障的機械產品。

  2、裝置採購前,按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對裝置的生產廠商資質及生產能力進行審查及評審,選出合格的裝置供應商,需採購的裝置必須在合格的裝置供應商中進行採購。

  3、裝置到貨驗收時,必須認真檢查裝置的安全效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還需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裝置設計的安全技術規範,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於特種施工裝置,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有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4、對於大中型普通裝置及特種裝置到貨驗收後,由局裝置管理部門建立裝置技術檔案,該檔案一式二份,裝置管理處留存一份,另一份隨裝置走。

  5、裝置調動時,技術檔案應隨機轉移,使用單位或專案應及時、認真、如實填寫,妥善儲存。

  第十條需租用外部裝置資源時,必須由租用單位的裝置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門對裝置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後,方能租用。檢驗資料應報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嚴禁租用技術狀況差、存在嚴重故障隱患,或國家強制性及命令淘汰的施工裝置。

  第十二條對於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的特種施工裝置,必須要求租賃方提供有效的國家相關質量監督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施工裝置的現場安全管理:

  1、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裝置,禁止違規操作,裝置現場管理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監督操作人員,以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2、對於從事危險作業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裝置,應有明顯標誌和安全措施。

  3、施工裝置停放、檢修、安裝應有統一、固定的位置,場地應安全。對裝置進行轉移和檢修保養時,必須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裝置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雨棚等防雨裝置。

  4、大中型施工裝置必須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的人機一體化管理。

  5、特種施工裝置和大中型施工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進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和技術規程,並取得國家統一發放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6、按照施工裝置的維護保養規程,進行維護和保養,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7、定期進行裝置安全檢查和檢驗,切實加強裝置使用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裝置不得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裝置,必須立即停機整改,待故障排除後,方能重新工作。

  8、實行裝置出勤簽證制,必須由現場排程或裝置管理人員簽字後,裝置方可出勤或運轉。對於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場地及、路段,或裝置存在嚴重故障隱患時,現場指揮和裝置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使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

  9、實行裝置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裝置安全風險金,並落實到作業隊、班組、單機(組)及個人,做到責任分明,定期考核,並把考核結果同基層裝置管理人員、操作和修理人員的個人收入掛鉤。

  第十四條施工裝置的拆裝:

  1、大型專用和特種裝置的拆裝,要求必須具備拆裝能力、持有相關資質證書和單位,或邀請具有相關業務能力和資質的單位實施。

  2、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的拆裝,必須按照裝置製造廠的相關說明並結合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拆裝作業指導書,負責拆裝的工程人員和各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建立健全並實行崗位責任制,必須持證上崗。

  3、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的拆裝必須如實做好記錄。對在拆裝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缺陷和問題應詳盡說明。

  4、凡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重大缺陷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可行的補救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裝置使用安全。

  5、重大缺陷和問題經處理後,必須經過本單位檢驗部門並經安監部門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工序。

  6、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在拆裝後,必須進行檢測、驗收,並確認各項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後,方可正式執行。

  7、對於拆裝工作自行實施的,完成後必須由上一級部門組織驗收:送外實施的,必須雙方共同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裝置的大修或改造:

  1、裝置的大修和改造必須按工程局的裝置大修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2、裝置大修或改造完成後,必須進行檢測、試機、驗收,並做好相關記錄,裝置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對於有國家強制技術標準的特種施工裝置,必須由國家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檢驗後,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裝置的報廢:

  1、施工裝置經有關部門檢測後,到達報廢條件且已不具有改造價值的,須按正常報廢程式進行,任何單位或部門不能進行阻撓或延期使用。

  2、對於特種裝置的報廢,必須進行全面地檢測,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已無安全隱患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第三章施工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與檢查

  第十七條有計劃的增加施工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機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八條科級以上裝置管理人員由工程局統一進行安排培訓,對於普通裝置管理人員和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由各單位自行舉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機械裝置安全教育由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裝置管理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第二十條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裝置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裝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上機前安全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獨立上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機械裝置安全教育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並按規定進行存檔。

  第二十三條安全檢查的類別主要有: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第二十四條日常檢查由裝置操作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專項檢查,根據裝置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時期的工作需要進行,由各單位負責組織;綜合檢查由工程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裝置安全例會與安全生產例會同時進行。

  第三章裝置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裝置事故的處理按水電三局企業標準《事故事件調查和處理程式》及《施工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其它條款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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