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1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訊號工、司索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訊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4、每班作業前,應按規定日檢、試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塔式起重機定期進行保養。

  5、施工現場兩臺及以上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應制定防碰撞專項方案。

  6、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7、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時應綁紮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9、鋼絲繩規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gb/t5972)的規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霧、風沙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後,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11、應確保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工況時臂架能隨風轉動。

  12、行走式塔機必須設定有效的捲線器。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執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效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穩妥,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保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裝置的限過載重量,不準長時間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裝置電源。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3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定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線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開啟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4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透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訊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開啟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