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通用21篇)

治安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治安管理制度 篇1

  一、治安聯防大隊各門崗實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當班警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到大隊點名,檢查警容風紀,參加班前會,遲到一次罰款5元。

  未經請假批准,缺一次罰10元。

  二、當班時要認真檢查各種機動車輛出入門崗情況,無車輛通行證或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頭盔的,堅決不讓其進入生活小區,違者罰款20元;

  三、值班警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段進行站崗,站崗時必須檢查警容風紀,統一跨立姿勢,見到公司高管、車輛和部裡領導必須敬禮,違者罰款20元;

  四、值班警員巡邏時,由當班班長帶隊,人員不得少於三人,統一著制式服裝,戴大沿帽、白手套,持橡皮警棍,縱隊排列,做到重點時間段巡邏與平時相結合,每班巡邏不得少於四次,注意在巡邏中發現問題,抓獲現行,並認真填寫好當班的巡邏記錄,每項不規範罰款5元;

  五、警員在門崗值班時,必須精神飽滿,接打電話要語言文明,簡明扼要,口齒清楚,不得用電話閒談。用值班電話辦私事,或閒談超過2分鐘的,罰款10元;

  六、門崗值班人員不準打瞌睡、躺臥、打鬧、聊天,違者罰款10元;出現脫崗、漏崗、睡崗的和視而不見崗出現問題的,扣除當月效益工資的30%;

  七、保持門崗區域內(10米以內)室內外衛生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雜物,違者罰款10元;

  八、夜間值班時,必須保持室內照明正常,否則按睡崗處理。晚11點必須關閉大門,留小門,違者罰款20元;

  九、早班、中班值班人員必須在門口能觀察到周圍情況,否則,在值班室內值班的,罰款20元;

  十、大客車非特殊情況下,嚴禁進入生活小區,否則罰款20元。

  注:以上各項制度,除處罰當班責任人外,追究帶班人員連帶責任,處罰額度同當班責任人相同。

  治安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物業小區內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證內部工作正常執行及各施工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如下:

  1、在各物業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包括短期、臨時裝修隊),均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查日常施工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施工單位進場時須到小區物業處辦理申請手續,並交納相應的押金,退場時需到小區物業處退還出入證及出示物品清單。

  3、裝修施工申請進場,需交納20xx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裝修管理費(按3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待施工隊完工清場、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退還剩餘保證金。

  4、施工人員出入小區或在施工區內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及出入證,違者發現一次支付違約金10元,經常未帶者從重處理或清除出場。

  5、施工人員施工不準帶違禁品(易燃易爆物)進入樓層,特殊情況經保安部同意後可少量帶進,做到一日一清,並必須設專人管理。違者賠償150元,屢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門從重處理。

  6、施工人員之間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本公共財物者,除加倍賠償外,肇事者雙方需支付賠償金200元,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7、施工人員工作中不準飲酒,發現醉酒狀態中有威脅他人安全的本物業公司有權將其約束到酒醒以後,並賠償150元;施工人員須文明施工,不得赤背、著短褲、穿拖鞋在小區公共區域行走。

  8、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本公司有權將其送至公安部門處理。

  9、對於施工的樓層部位,存在不安全隱患和不衛生狀況,經小區保安部人員書面通知後,不按期整改,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令該施工單位(施工隊)主管領導或負責人賠償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員不經小區物業處批准,任何人不準在施工現場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發現一次賠償50元,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經批准可在現場留宿的人員,晚10

  治安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服務區應積極配合協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門做好服務區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條 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熟悉服務區各種安全消防設施並會熟練使用;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當班情況作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已處理的向接班人員通報,未處理的說明原因移交下一班處理;

  第四條 熱情主動地為客人服務,維護服務區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損害服務區利益、危害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維護服務區廣場的停車秩序,做好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現有橫穿高速、鬧事及不文明顧客時,要及時加以勸阻、制止,方式方法要靈活,對嚴重擾亂服務區營業秩序、損壞服務區財物的現象,要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服務區利益;

  第七條 執勤時不準吸菸、看書、打私人電話、幹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竄崗、換班;

  第八條 工作人員端莊穩重,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紀律嚴明,講究禮儀。

  治安管理制度 篇4

  1、各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檔案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區衛生局、教育局局批准,並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市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市衛生防疫站學校衛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區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制度 篇5

  聯防隊隊員職責:

  1、每天晚上開展值班、巡邏,督促檢查各組戶戶聯防工作的開展情況。

  2、作好外來進村人員的詢問、登記工作。

  3、作好值班巡邏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發現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5、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解工作。

  6、向群眾作好防火、防盜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範意識和積極性

  聯防隊員紀律: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值班巡邏時間不得脫崗、睡崗,不準喝酒、賭博及開展娛樂活動。

  3、不準侵害群眾的利益。

  4、不準有特權思想,隨意打人、罵人、陷害好人。

  5、不準私設公堂,刑訊逼供。

  6、不準擅自開展抓賭、掃黃、打狗、檢查旅店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工作。

  戶戶聯防:

  1、村民要辦一切手續都必須由組長簽字才能辦理

  2、村組幹部抓治安防範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罰款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理。

  3、把參加治安防範工作的積極程度用為入黨積極分子考核的重要條件之一。

  4、凡不參加戶戶聯防的,在其家有紅白喜事時,村裡及村民將不予幫助,並且鎮、村不給予辦理宅基地審批,結婚證等手續,不安排民政救濟等。

  5、建立賠償制度。凡是因當班人員值班時脫崗、睡崗造成牛馬丟失的,其必須賠償損失的30%,村級聯防隊員必須賠償損失的10%。

  6、因家裡確實無人有能力參加治安聯防的,可請人代值。

  優先優惠政策:

  凡是參加村或寨治安聯防時間達一年以上的隊員,在同等條件下均享受優先辦理小額信貸,優先安排民政救濟、農發專案,優先辦理工商、稅務手續,優先審批宅地手續。

  治安管理制度 篇6

  一、治安保衛制度

  1、與當地派出所和業主做好協調,搞好工地上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2、當班人員嚴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閒聊,按時交接班,工作中注意觀察情況,掌握動態。

  3、值班人員要了解施工現場內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及所屬部門。

  4、對進入施工場所內的人員,值班人員有權問清來由並做為登記工作,如來訪者無理取鬧、不聽勸解,值班人員有權將其送主管部門或當地派出所處理。

  5、嚴禁各類非生產人員(包括買賣、乞討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對可疑人員,值班人員要詳細詢問。如發生盜竊案件,視其責任大小,將給予當班人相應的處罰。

  6、加強值班的責任心,嚴禁酒後上崗。

  7、任何人員及車輛拉材料,必須在有關領導簽發出門證明,否則不準放行。

  二、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應根據“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工地的防火工作。

  2、工地的專案經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地的消防工作負總責。

  3、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組,並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語、標誌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實。

  4、編制消防工作計劃,每項施工環節必須有消防要求,在生產排程會上同時佈置,並定期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5、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倉庫區、生活區、材料存放等區域,各區域之間要留有防火間距。

  6、食堂要單獨搭建,不應與其他用房設在同一棟建築內。施工用火時,要清理現場可燃物,備有消防器材。

  7、施工現場生活區、倉庫區、材料存放等區域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車道要暢通。

  8、工棚、建築物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隨意增加電熱裝置,嚴禁使用“三爐”。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1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10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裝置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線牢固,並在現場設定多處測量點。

  採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並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採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治安管理制度 篇7

  一、社群治安義務巡邏隊,在居委會的領導下社群民警指導下開展工作。隊員應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工作安排,盡職盡責完成任務。

  二、巡邏隊員在執勤期間,必須著裝、佩戴統一的執勤袖標,切實做到嚴格執勤、文明執勤,維護巡邏隊的形象,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堅持每天按規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巡邏,要敢於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形跡可疑人員要進行盤問並將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部門處理。

  四、居委會幹部和社群民警不定期地檢查巡邏情況,發現無顧離崗、逃崗,上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監守自盜等違規行為,將取消巡邏隊員資格。

  五、巡邏工作每週一次講評;半月一次政治思想、業務技能培訓;全月一次經驗交流和小結;年終評選優秀隊員,不斷提高隊員整體綜合素質。

  六、社群治安義務巡邏隊還將擔負應急搶險隊、便民公益服務隊、人民調解隊的職能,為維護一方和諧與穩定做貢獻。

  七、對巡邏中表現突出和失職的隊員實行獎懲,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隨時接受上級交辦的各項使命。

  治安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規範本企業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業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核。

  2、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職責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檢部、銷售安裝部生供部、安全員負責共同實施。

  2、公司安全員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監督;

  3、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企管部擔任,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擔任。成員由行政辦公室、各部門、各生產管理有關人員組成。

  5、消防工作計劃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⑵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電力裝置防火技術措施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⑶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下發執行。

  6、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生產技術科及各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繪製全公司消防設施佈置及滅火器材配置圖,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安監科組織實施。

  ⑵購進的消防器材,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否則應退貨。更不準安裝使用。

  ⑶對變電站、油庫、倉庫、檔案、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以及其他的生產場所、建築物(包括辦公室、職工宿舍)應按消防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變電站控制室的電纜層應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室外開關站應設立滅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DL5027—93《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第5.0.1、5.0.2、5.0.3、5.0.4條款規定執行。

  ⑸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檢查管理

  a、現場消防器材應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築物中。

  b、消防滅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級以上消防認證單位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後,要在滅火器上貼上試驗合格、試驗日期的標籤。

  c、每年9月至10月,安全監察科共同組織檢查組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與監督。

  d、對檢查發現的缺陷,要及時組織維修處理或更換。特別是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場所。

  ⑹油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通訊室,電氣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分別按DL5027—93《電氣裝置典型消防規程》中的第6.3 、9.2,第8部分,

  7.3—7.6,第4部分,9.1、9.4、9.5條款規定執行。

  ⑺一般倉庫、各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消防管理

  a、下班前要檢查門窗,關閉電源,消除火災隱患。

  b、嚴禁亂接電源,燈炮不能超過六十瓦,電燈應距離貨櫃一米以上,烤火電爐要人走火滅。

  c、各種消防裝置,除救火外,嚴禁動用,要保持消防器材的乾淨,不損壞。;

  d、倉庫內嚴禁吸菸,倉庫外嚴禁亂扔菸頭;並設定“嚴禁吸菸”標牌。

  e、每輛車上至少要配備一隻滅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監督和驗收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負責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書。

  ⑶對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設施驗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裝及驗收投產管理規定》執行。

  ⑷防火重點部位和動火管理按《電力典型消防規程》第3部分各條款規定執行。

  8、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部門的消防責任及其實施細則見本公司《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9、消防培訓教育管理

  ⑴安監科、宣教科利用板報、專刊、宣傳欄會同工會對全公司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⑵安監科、宣教科會同人事勞資科每年舉辦2期消防培訓班。

  10、技術資料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臺賬。

  ⑵安監科應有消防設施及公司現場平臺佈置圖,佈置圖上應標出滅火裝置的型號、數量。 ⑶安監科應有完整的全公司現場滅火器材技術資料。過期及作廢的資料應消除,以免誤用。

  11、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機管理,實現防火微機遠端現場監控管理。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進行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由安監科提出並歸口管理、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不盡之處執行有關規定、規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一、引言

  為規範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以下簡稱治保)管理,保證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治保管理工作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核。

  四、職責

  治保管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實施。

  五、管理內容與方法

  b、治保領導小組職責

  Ⅰ負責提出治保、消防工作的目標。

  Ⅱ每半年召開一次治保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行政辦公室彙報,分析全公司治保的情況,提出治理、防範的方案,部署今後的工作。

  Ⅲ充分發揮行政辦公室履行治保職責,支援其查處本公司內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打擊犯罪,維護企業的安全。

  Ⅳ負責表彰和獎勵治保先進集體和個人。

  c、行政辦公室為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行政辦公室負責向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提出治保的計劃、方法和措施,經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批准後,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⑵各所、站治保工作小組

  a、各單位正職任組長,成員由各班(組)長組成。

  b、各所、站治保領導工作組職責

  Ⅰ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治保領導小組部署的治保、消防工作。

  Ⅱ每年進行一次對職工普法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發現職工有違法行為預兆除做好思想教育外,要及時向行政辦公室或公司領導彙報。

  Ⅲ要處理好職工內部發生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鬥毆等治安案件的發生,做到“四無”,即:無職工犯罪、無案件、無火災、無治安災害事故。

  c、班(組)治保員(兼職),由班(組)長指定。班(組)治保員職責:

  Ⅰ認真管理好本班組治保工作,宣傳國家法律和公司規定。

  Ⅱ管好本班組的裝置、器材和其他貴重物品,防止丟失和被竊。

  2、治保管理的原則

  ⑴堅持防範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⑵採取綜合治理的原則

  3、治保管理措施

  ⑴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治保管理法規和本公司的治保規章制度。

  ⑵開展“四防”宣傳,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⑶做好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⑷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預防犯罪活動。

  7、行政辦公室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治保工作,瞭解和收集治保情況,發現問題要採取措施予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領導及公司治保領導小組。

  8、行政辦公室負責編寫治保、年終工作總結,報公司治保委員會。

  六、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檢查與考核。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行政辦公室提出並歸口管理,負責解釋,不盡之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是切實做好供電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第二條 供電企業的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著企業的發生和經濟效益。是搞好企業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條 維護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創造良好、安定的環境,保障改革和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必須納入企業目標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與工作、生產同時佈置、考核,誰主管,誰負責。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執行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火災的發生。保障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條 經理是本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管理職能部門、科、室的主要行政領導人,為該單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人,但可以由行政副職、分管生產副職分管日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工作,責任制要落實到班組、崗位和個人。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經理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治安、保衛、消防條例、命令和上級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規定。

  2、統一領導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督促下屬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加強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組織制定和落實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制度。完善防範措施。

  3、部署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審定治安管理、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計劃並決定將重要事項提交職代會透過實施。

  4、按分工原則,向各分管副經理下達治安、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和近期要求,組織協調工作,並授權有關副經理主管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

  5、定期召開治安、保衛、消防工作會議,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決定對有關單位、人員的獎懲。

  6、主持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發生火災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力求降低損失。

  第八條 副經理職責

  1、分管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副經理責任

  ⑴主持本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分析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形勢、督促各級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人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⑵督促有關部門對本公司所屬人員及家屬進行經常性的法紀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防火宣傳教育,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

  ⑶領導各管理部門、所、站加強治安、保衛、消防人員思想、業務、裝備建設,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技術培訓,制定滅火預案。

  ⑷組織和督促行政辦公室查破各種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事故,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大檢查,落實整改隱患的措施。

  ⑸負責審定年度治安、消防管理規劃和經費開支計劃,總結治安、消防工作經驗,表揚先進、處罰違章行為。

  2、其他副經理職責

  ⑴負責做好職權範圍內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

  ⑵在安排生產工作過程中,把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⑶檢查各管理部門和所、站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執行情況,並負責解決和排除生產工作過程中的治安、火災、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⑷督促各管理部門、所、站現金、票證、重要物資、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加強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⑸落實周、月安全檢查活動和防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制止違章冒險作業,防止案件和事故發生。

  第九條 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全公司民事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故的發生。

  2、負責督促會議室、職工文化娛樂室(場所)的消防器材的保管,保持良好狀況。

  3、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文化器材的保管,加強現金、票證的管理。

  4、維護好公共秩序,在組織集體活動、集會時,要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條 行政辦公室職責

  1、行政辦公室是全公司治安、保衛管理的主管部門,在經理和分管副經理的指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全域性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和公司領導有關治安、消防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2、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治安、保衛、消防、遵紀守法教育,依靠群眾做好“四防”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措施,強化內部的治安秩序。

  3、加強對門衛、巡邏值班人員和治保小組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治安制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協助安監科搞好消防技術培訓。提高自救能力,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5、切實掌握違法犯罪人員的情況,協同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人員的教育疏導和控制工作;協同司法機關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和依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犯進行監督考察。

  6、偵破內部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破壞和破壞嫌疑事故,參與搶救和處理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7、認真貫徹宣傳《電力裝置保護條例》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查破電力設施被盜竊、破壞的案件。

  第十一條追究形式

  1、科級以下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街道紀工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電話:

  治安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案件的發生,保證企業財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採取技防、人防相結合的方法,杜絕各類案件的發生。

  第三條各單位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各級各崗安全責任人,明確逐級崗位治安保衛指責,逐級落實安全保衛責任。

  第二章逐級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各項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況,全面負責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將治安安全工作與本公司的各項工作統籌安排,為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組織安全檢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治安防範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建立健全治保會組織,對治保會的工作給與人、財、物的支援,稽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實際的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第五條公司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副職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對公司的治安保衛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1.擬定年度治安保衛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治安保衛管理工作。

  2.組織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衛規章制度和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組織公司的治安法規、防範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4.組織實施安全防範檢查和夜查及治安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對公司內重點防範部位的技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六條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職責: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由主要領導(行政正職)兼任,全面負責本車間、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向內部職工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治安保衛檔案、指示和有關會議精神,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修改本車間、本單位治安防範規章制度,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

  (三)對內部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

  (四)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治安防範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進行登記,並認真組織研究整改解決。本單位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公司治安保衛負責人或安全保衛部門報告,在未解決前採取有效的臨時性防範措施,確保不發生案件。

  (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衛部書面彙報一次本車間的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七條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職責

  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由工段、班組長兼任,全面負責本工段、班組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利用工段班組會、班前會隨時向職工進行治安防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二)制定各崗位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本工段班組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及預防治安突發事件的具體措施,並將治安防範責任制落實到每個職工。

  (三)每月對所管轄的區域進行安全防範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第八條職工的治安保衛職責

  (一)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治安防範制度。

  (二)每班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治安防範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主動進行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領導反映。

  (三)發現可疑人、可疑現象及時向保衛部門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衛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公司設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第十條治安保衛委員會職責:

  (一)組織和領導全公司職工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組織制定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二)將治安保衛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三)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治安保衛責任制,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使治安保衛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四)組織部署公司的安全防範教育和防範檢查,研究和提出解決重大治安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五)定期組織召開治保工作會,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檔案,研究佈置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向上級彙報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公司治安保衛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保衛部,(辦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長兼任)負責日常的治安管理、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制定貫徹落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制定修改公司各級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治安防範制度並督促檢查落實。

  (三)採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確定公司的重點防範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負責組織全公司的治保會活動,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六)對公司內在治安防範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制定改進辦法和措施。

  (七)對在治安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在工作中瀆職、失職等嚴重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及個人提出考核處理意見。

  (八)負責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總結、評比和獎勵、定期向公司治保會報告工作情況。

  治安管理制度 篇10

  一、安排責任心強並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會所內所有工作人員要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學習,提高消防意識,會使用消防器材。

  三、經常檢查用電裝置是否老化,損壞,液化氣是否外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當維修的維修,當更換的要及時更換。

  四、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會所內不得使用電爐,電熱毯。

  五、電視機,空調使用後一定要關閉電源開關,不得長時間處於待機狀態。

  六、及時檢查滅火器是否過期,對過期的滅火器及時更換。

  七、時刻提醒顧客不得隨意亂丟菸頭。

  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雜物,經常保持暢通。

  治安管理制度 篇11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核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治安管理制度 篇12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檔案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縣衛生防疫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部門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縣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制度 篇13

  一、安全防範管理方案

  園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物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司將透過配置的智慧化系統和成熟的安保措施,採取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施全天候安保管理,維護園區及工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常規防範

  採取24小時門崗執勤與巡邏執勤相結合的方式,並設定專職車管員進行車輛停放管理,以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園區內公共秩序,防止和制止任何危及或影響園區安全的行為。

  技術防範

  運用園區報警監控系統,對園區內的安全情況實施全天候監控。

  管理措施

  (一)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制定各項安保管理制度和獎懲措施。

  (二)做好培訓工作,開展系統化軍事素質培訓。

  (三)加強對安保人員法制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要求服裝統一,佩證上崗,言語文明,舉止得當。

  (四)嚴格執行安保巡邏制度,確保安全防範質量。

  二、園區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引導車輛安全行駛和停放,確保地面、停車庫和消防通道暢通,制止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或隨意鳴喇叭。

  (二)巡視車輛停放情況,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及時通知車主,以防車內物品失竊。

  (三)車輛管理員對園區內部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對臨時在地面泊位停放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和登記工作,併發放臨時出入證。

  管理措施

  (一)建立人、車、物分流方案。

  (二)制訂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三)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

  (四)做好園區交通管理宣傳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車輛管理檔案。

  三、地面及地下停車場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保持良好的秩序,明確車輛停放區域;

  (二)地面及地下停車庫設立完善的車輛行駛標識和警示牌(含: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菸火標識等);

  (三)對地下停車庫中業主專用的車位,車輛管理員應做好相關標識,阻止和勸誡其它車輛不得佔用此車位。

  管理措施

  (一)建立地面、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二)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

  (三)做好園區車輛停放管理宣傳工作。

  四、各種警示標誌及標牌管理措施

  管理內容

  根據園區設計的交通組織和流向,在入口及主要道路、地下停車場地制定和完善各種交通標識、提示及指示標識,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及更新。

  管理措施

  (一)完善園區各類警示、提示、指示標識系統。

  (二)根據園區實際情況,配置各類標誌及標牌。

  (三)物業管理人員和安保員在每日巡查工作中,若發現警示標識等有破損、丟失等,應立即上報並及時維修或更換。

  (四)工程部人員做好園區標識維護保養工作,及時進行油漆粉刷及更新。

  五、突發事件的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根據以往的物業管理經驗,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遇到突發事件保持鎮定,並處理好各類突發事件:如打架鬥毆、盜竊、火災、颱風、停電、電梯困人、水浸等。

  管理措施

  (一)詳細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根據處理預案,對管理處員工進行培訓詳細瞭解並掌握處理流程,員工根據工作內容不同應熟練掌握操作程式;

  (三)定期對預防措施進行演練,如消防演習等。

  治安管理制度 篇1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的方針和原則,防止火災發生,保障我專案管理的順利進行、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做好施工場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專案部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防火部門頒佈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針、政策、規章、法令等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

  2、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督促、檢查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本部門的防火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本專案的防火安全自檢。

  3、經常向本專案職工及暫住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4、積極組織和參加本專案義務消防隊的學習和訓練。

  5、負責向上級報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況。

  6、負責召集本專案部有關人員研究解決隱患漏洞。

  7、制止一切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8、提出對獎懲人員的處理意見。

  二、各類防火安全制度

  (一)、全體職工人員防火守則

  1、提高防火認識,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

  2、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彙報,並有權制止違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為。

  3、要教育全體職工,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施工區動用明火一律要經專案部審批。

  6、維護和管理好本單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損壞。

  7、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區域內吸菸。

  8、不準亂扔菸頭。

  9、全體職工人員都應達到三懂三會。(一懂得本崗位生產的火災危險性;二懂得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三懂得本崗位撲救火災的辦法。一會報火警;二會使用滅火器材;三會撲救初期火災)。

  (二)、宿舍防火制度:

  1、本專案部全體職工必須遵守宿舍的住宿規定。

  2、宿舍內任何人不準用電爐、煤氣爐等爐具,不準亂拉亂扯電線

  3、保持電門開關、照明裝置附近的清潔,及時清除廢紙、雜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將易燃品及雷 管、炸藥帶進教室、宿舍。

  5、嚴禁在寢室、走廊、廁所內焚燒廢紙等雜物。

  6、禁止在宿舍內鳴放鞭炮。

  7、不準隨意關拉電源總閘和分閘。

  (三)、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來職工要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2、發生火災後要開現場會,使領導和群眾受到教育。

  3、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春防、夏防、冬防全面教育。

  4、每半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識。

  5、以板報或其它形式大力宣傳防火工作的先進單位

  (四)、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堅持三級檢查制度。專案部每月安全檢查一次,安保部每週安全檢查一次,班組堅持每日安全檢查。

  2、四大節日必須進行全系防火安全大檢查。

  3、發生火災後要進行安全大檢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開展重點部位大檢查。

  (五)、防火安全獎懲制度: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專案部給予表彰、獎勵。受獎勵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條件:

  1、及時發現火險火情、報警、避免火災發生者。

  2、勇敢頑強、積極撲救火災者。

  3、發現重大火險隱患並積極建議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視防火工作,積極宣傳教育群眾,熟練掌握防、滅火知識,消防工作成績顯著者。

  5、敢於檢舉破壞消防設施的人和事者。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

  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將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和破壞裝置者要按價賠償,並視其情節和態度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條款的規定處理。

  2、不準隨便使用電熱器。

  3、違犯規定造成火災事故者,視其情節,按國家頒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條款的規定處理。

  4、隨便在禁止煙火的區域裡吸菸、動火者,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和通報批評, 態度不好者給予紀律處分。

  5、私自亂拉亂扯電線、破壞或私自增加電器裝置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6、較嚴重地違反消防規定,在有關部門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後而拒不執行者,除按章罰款外,還要通報批評,寫出書面檢查。

  7、對於違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處理。

  治安管理制度 篇15

  一、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為治安第一責任人,監院為治安直接責任人,對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負責。

  三、在寺院內建立治安隊伍,制訂治安工作方案,落實治安任務,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四、本寺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在重點部位安裝攝像頭,值班人員做好寺院治安監控,確保參加宗教活動信眾安全,防止破壞和被盜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五、非本寺人員留宿,必須經寺院領導同意並進行登記。

  六、本寺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必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經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後實施。

  七、本寺如有被盜及重大治安事故發生,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事後應認真檢查原因,總結教訓,及時整改。

  八、嚴禁任何人在寺院內進行不屬佛教範圍的迷信活動,更不得製造謠言,蠱惑人心,擾亂社會治安,情節嚴重者,送公安部門查處。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於未然,現制訂有關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無小事”和“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工作方針,以“水主管,水負責”為工作原則。

  二、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協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防止和消除火險隱患。對暫難以消除的火險隱患必須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組織,建立並不斷提高義務消防隊伍的整體素質。檢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滅火方案和應急疏散防範措施,定期組織滅火演習,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邏制度。值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較輕,責任心強,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時發現、處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裝置和器材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完善其應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臺帳工作。

  七、組織僧眾、職工、臨時工學習,討論有關消防安全條例規定、檔案及消防安全知識。

  八、為了安全起見,寺內禁止使用微波爐和電爐,嚴禁亂接亂拉電線。電工對老化電線應及時整改,以防發生火患。

  治安消防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巡查、檢查中發現可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立即當場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責任人採取措施整改,並做好臺帳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負責人及整改的期限。

  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對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的進行復查確認,並做好臺帳記錄。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立即將危險部位停止開放整改,嚴禁其它人員接近。

  治安消防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時應填寫巡查記錄表,巡查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應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責任人,並在記錄表上記錄存檔。

  三、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對外開放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萬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治安消防檢查制度

  一、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並做好臺帳工作。

  二、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應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負責人,並記錄存檔。

  三、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7、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8、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9、廚房所放置的煤氣瓶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10、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職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香蠟用火管理制度

  一、燃燈、點燭、燒香、焚紙。應規定地點和位置,並制定專人負責看管,宜以殿堂為單位,採用“眾佛一爐香”的辦法,集中一處,便於處理。

  二、佛像前的蠟燭、琉璃燈等火源,應固定設定,以防傾倒,發生意外。

  三、放置香、燭、燈的木製供桌上,應鋪蓋金屬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燭、燈火跌落在上面時,引燃可燃物。

  四、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賬幔、幡帳、傘蓋等可燃物。

  五、佛前所供的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六、焚燒紙錢、錫箔爐須設在殿堂外,選擇靠牆角避風處,用非燃料製作。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明確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裝置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執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執行狀態;

  5、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透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利用張貼圖畫、板報等各種形式,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使教職人員及義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己能力。

  二、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滅火器材的效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三、消防宣傳填寫《消防宣傳記錄》;消防培訓應填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並存檔。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於每月第一週召開。會議主要的內容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為主。

  二、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記錄歸檔。

  三、會議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場所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佈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主管部門,並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五、本場所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後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詢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治安管理制度 篇16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核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治安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影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檯、安全監控裝置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範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佈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出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開辦的旅館,自批准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後,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資訊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透過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定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執行,不得中斷。

  錄影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資訊;

  (五)私自洩露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在旅館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稽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資訊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逐步實行資訊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影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訊,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不得中斷;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資訊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資訊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或者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准檔案;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檔案;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併、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定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並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儲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儲存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 篇18

  聯防隊隊員職責:

  1、每天晚上開展值班、巡邏,督促檢查各組戶戶聯防工作的開展情況。

  2、作好外來進村人員的詢問、登記工作。

  3、作好值班巡邏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發現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5、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解工作。

  6、向群眾作好防火、防盜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範意識和積極性

  聯防隊員紀律: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值班巡邏時間不得脫崗、睡崗,不準喝酒、賭博及開展娛樂活動。

  3、不準侵害群眾的利益。

  4、不準有特權思想,隨意打人、罵人、陷害好人。

  5、不準私設公堂,刑訊逼供。

  6、不準擅自開展抓賭、掃黃、打狗、檢查旅店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工作。

  戶戶聯防:

  1、村民要辦一切手續都必須由組長簽字才能辦理

  2、村組幹部抓治安防範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罰款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理。

  3、把參加治安防範工作的積極程度用為入黨積極分子考核的重要條件之一。

  4、凡不參加戶戶聯防的,在其家有紅白喜事時,村裡及村民將不予幫助,並且鎮、村不給予辦理宅基地審批,結婚證等手續,不安排民政救濟等。

  5、建立賠償制度。凡是因當班人員值班時脫崗、睡崗造成牛馬丟失的,其必須賠償損失的30%,村級聯防隊員必須賠償損失的10%。

  6、因家裡確實無人有能力參加治安聯防的,可請人代值。

  優先優惠政策:

  凡是參加村或寨治安聯防時間達一年以上的隊員,在同等條件下均享受優先辦理小額信貸,優先安排民政救濟、農發專案,優先辦理工商、稅務手續,優先審批宅地手續。

  治安管理制度 篇19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責任

  1、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對公司治安防範工作進行總體規劃。在公司下達各項任務、佈置各項工作時,負責審查安全防範的可靠性,以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2、主持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的工作,定期召開安全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各部門工作彙報,確定一個時期安全防範工作的重點,稽核、批准各項安全防範制度、措施的實施。

  3、在定期召開的部門經理工作會上,對安全防範工作不利或存在重大隱患的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檢查落實情況,對因翫忽職守、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事故的部門或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4、對各部門經過努力仍無法解決的治安隱患,向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負責及時協調,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提交保安部監督實施。

  5、定期組織職工安全防範教育,把安全防範工作與公司的工作、生產、經營、服務、同計劃、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部門經理責任

  1、理範圍的人、財、物負安全責任,要建立、建全本部門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責任制,分級實行目標管理,把安全責任逐級落實到人、落實到位。

  2、全面掌握本部門人、財、物安全防範狀況和易發案部位。定期組織部門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文字記錄,發現漏洞立即採取措施。

  3、組織部門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紀律教育,貫徹落實公司各項安全制度,在佈置各部門工作、生產、經營、服務過程中,要做到與安全工作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並有文字記錄。

  4、瞭解本部門重點防範部們及要害部門防範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可行性,掌握本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做到防範嚴密、人員可靠。

  5、管理好本部門的裝置、工具、儀器、儀表、原材料及各類物資,要指定專人建帳、定期檢查、核實,做到帳物相符、有手續、有記錄。存放的貴重器材和材料的位置要安全可靠,有防範措施。

  6、各部門凡不符合存放現金、支票及有價證券安全要求的不準存放過夜,部門經理要過問、把關。

  7、本部門使用的辦公室和負責管理的裝置、設施、控制室、房屋、倉庫、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堅持每天檢查門窗的安全可靠程度,出現損壞、失靈,要立即組織維修。

  8、管理好本部門使用和保管的各部位鑰匙,指定專人管理,建全領用手續和記錄,存放位置要安全可靠。

  9、職工向部門經理提出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解決,本部門經努力仍無法解決的隱患,要書面向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報告,同時,採取應急措施,不得延誤時間,以免造成事故。

  10、接受保安部的監督、檢查,對保安部發出的隱患通知書負責簽字,並按期限整改。

  11、及時瞭解部門職工的思想情況,妥善處理職工的思想問題,不得激化矛盾,對勞動紀律差、安全意識不強、易在崗位上造成事故的職工,要及時採取措施,不得任其發展,不準包庇。

  12、公司和保安部傳達的有關安全會議精神,提出的安全防範要求,要及時向本部門貫徹、落實,並做好記錄。

  13、部門經理在離任時要向新任經理或負責人辦好本部門人、財、物的交接手續,保證安全防範工作的連續性。新任部門經理或負責人,自交接之日起,對本部門安全負全部責任。

  三、職工責任

  1、職工在本崗位上,必須牢記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切實管好本崗位的裝置、工具、鑰匙和其它責任範圍的物品。在工作崗位無人的情況下,最後離崗職工負有隨手關窗、鎖門的責任。

  2、瞭解本崗位的安全防範重點和易發案部位,認真交接並做好記錄,夜間不準睡覺值班的崗位,要嚴格遵守紀律,不準離崗。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有人替班,在離崗時間該部位的安全由替班人負責。

  3、職工要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司的安全,在一切活動中,發現任何部位有不利於公司安全的問題,有責任立即向保安部報告,有權利立即制止,不準視而不見,知情不報。

  4、職工在為小區居住住戶服務或接觸時,一切言行必須維護公司利益,不準與住戶建立私人關係,不準私人交往,不準將公司的檔案及內部情況私自轉交、轉告給住戶。在接受住戶的委託或要求時必須事先請示部門經理,經同意後再辦理。

  5、在與居住住戶接觸中,不準私拿、借用、收受住戶的任何財物,不準搭乘住戶汽車辦理私事,不準在住戶家居住。

  6、指定職工專人保管和使用的器材、裝置、工具、材料,要存放在安全可靠的部位,未經批准,不得外借、轉讓或拿出公司。在調離崗位時,要辦理交接手續。

  7、職工個人的現金、貴重物品,不準在崗位上存放過夜,不準攜帶進入浴室。

  8、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職工,不準在崗位上接待來客,不準從事與本崗位工作無關的活動,前來參觀訪問必須經領導批准,專人陪同。

  9、職工不準私自留客在公司住宿過夜,需留宿的要事先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並在保安部備案。

  10、職工不準私自將外單位或個人資料拿到公司影印、列印,不準私自將公司內部資料複製、轉交給外單位和個人。

  11、職工在收到境外傳真、信件、刊物時,發現有違法內容,必須立即交保安部,不準擴散、傳播或私人留存。

  12、負責使用計算機、傳真機、影印機的職工,要對過機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作廢資料不準亂扔、亂放,應粉碎處理。

  13、嚴防計算機病毒,任何人不準將外單位軟盤在計算機上使用,不準將計算機作為遊戲機使用。

  14、在職工之間發生矛盾、職工與各級領導或部門發生矛盾時,應妥善解決,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斷尋釁滋事,不準干擾正常辦公秩序。

  治安管理制度 篇20

  1、認真學習並堅決貫徹執行《消防法》,對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防微杜漸。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2、財務室、檔案室、民用爆炸物品倉庫等重要場所,一律嚴禁煙火。

  3、不得私自接用電源線路,如確有需要,經請示單位領導批准後,請專業人員規劃、實施。

  4、安全科、選廠辦公室組織開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5、保衛人員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險隱患。

  6、定期對技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發生火災,公司治保委員會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保護職工,保護現場,配合消防部門查處火災事故。

  治安管理制度 篇21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報告工作落實到人,並制定出工作職責,做到資訊暢通,處臵及時,使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後,能得到及時處臵,把事故損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時:

  1、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及時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案件的查處工作。

  4、認真做好搶救、善後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報告”制度。公司各部門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後除按要求上報外,每個季度以廠、科室為單位上報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統計表,如未上報此表的,將視為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發生。各部門應將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彙總,於每年12月10日前上報治保會辦公室(安全科辦公室)。

  四、公司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報告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發現漏報、瞞報或不報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被省、市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追報的,造成負面影響的,直接追究責任者的相應責任。經查實後,做如下處理:

  1、廠、科室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年內不得評選為先進工作者,所在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2、酌情扣除年度經濟考核評估的安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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