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1

  全面掌握裝置健康狀況,及時發現裝置缺陷,認真分析裝置缺陷產生的原因,積極摸索裝置執行規律,是妥善安排裝置檢修、校驗和測試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裝置缺陷是指:裝置本體磨損,劣化、自然老化,或由於裝置不當,外力影響等使裝置執行發生不安全情況。

  二、按照缺陷性質可分為以下二類:

  1、緊急缺陷,性質嚴重,情況危急,必須立即處理,否則會發生人身傷亡和裝置損壞及停電事故。

  2、一般缺陷,性質一般,情況輕微,對安全執行影響不大。

  三、發現缺陷的處理與彙報

  1、緊急缺陷從發現後24小時內處理完畢,如無法停電處理的應採取緊急措施(轉移負荷或限制負荷)並立即通知電氣負責人或向上級領導彙報。

  四、緊急和重要缺陷未處理好前,應加強監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展成事故。

  五、任何缺陷均應記錄在缺陷記錄簿內,對於在操作、檢修、試驗等工作中發現的缺陷而未處理的均應登記。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2

  1、要保證電網安全執行,實現安全經濟供電,必須加強裝置執行管理,提高裝置健康水平。

  2、所有裝置必須按照銘牌和製造商的規定引數執行,嚴格執行相關執行、檢查規程。

  3、對所有電氣裝置,全部實行單位主任領導下的三種人管理責任制。

  4、裝置缺陷分類

  I類缺陷:裝置絕緣、強度、溫度上升等各方面超過執行引數的極限值,嚴重危害安全執行,不立即處理可能導致斷線、停電、裝置損壞,嚴重影響裝置壽命和穩定執行的缺陷。

  ⅱ類缺陷:未超過允許極限,但異常變化大,短期發展對安全、穩定、經濟執行構成威協缺陷。

  iii級缺陷:一般缺陷,裝置安全和經濟執行無明顯障礙,缺陷短期內不可能繼續惡化。

  5、裝置缺陷報告、處理和登出

  5.1I類裝置缺陷發現後立即報告。ⅱ、ⅱ類缺陷每月集中報告,報告時間為每月20日。

  5.2執行裝置有缺陷,執行班長應直接向值班長和單位值班領導報告。

  5.3消除不足機構應根據缺失通知要求及時組織缺失。I類缺陷從報告到登出不得超過24小時。

  ii、iii類缺陷的處理,缺陷的公司必須報告生產計劃和停電申請。

  ii、iii類缺陷的最長處理週期分別為1月和1季。

  5.4缺陷處理完畢後,應履行檢查制度,不經驗,嚴禁恢復送電。

  5.5消除缺陷和執行機構應嚴格執行缺陷登出制度。缺陷處理後,應以工作票的形式向值長報告缺陷情況,無此報告,未完成生產任務審查。

  6、各班組應按規程要求透過巡邏、檢查、試驗、分析等各種手段及時發現缺陷,按缺陷傳達程式報告,積極設法消除缺陷。在缺陷未消除之前,執行人員應根據缺陷性質採取監督措施,保證缺陷不再繼續發展。

  7、因人為因素延誤而擴大缺陷或發生事故,根據工廠有關規定,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人為因素主要發生在缺陷報告環節、缺陷傳遞環節、缺陷處理環節。

  8、裝置缺陷處理應嚴格辦理工單,按要求履行工單手續。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3

  1.0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約能源,規範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電力管理

  3.1公司的電力裝置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裝置、動力照明線路等。其執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並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

  3.2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後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安全環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排程和監督。如發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採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後向主管經理彙報。

  3.4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稽核後報主管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而私自設定的,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

  3.5地下電纜標誌是反映地下電纜佈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定者扣減當月獎勵XXXX元;因移動電纜標誌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會審後才能施工,對於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執行的工程專案,安全環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安全環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並且安裝電錶,按時交費。

  3.8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批准後方可架設。

  3.9廣大員工應節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動能管理

  4.1高低壓變配電、發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裝置能否正常執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裝置的執行進行監視,並對裝置實行定期檢查、保養。

  4.2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裝置的執行情況。當裝置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並對裝置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採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後報安全環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執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境動力科及時排除,並監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的正常執行。

  4.4廠區的供電網路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計工作。

  4.5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的動力裝置、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境動力科審批,並由安全環境動力科執行。

  4.7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由此造成的裝置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5.0相關檔案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4

  1.總則

  裝置缺陷是危及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及時準確地發現、消除缺陷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使裝置缺陷從發現到消除的全過程實現閉環管理,而制訂本制度。

  2.裝置缺陷定義: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稱有缺陷裝置。

  2.1裝置零部件損壞、老化、缺少,技術性能不良,以致不能在額定引數下執行或安全構成威脅者;

  2.2由於外界原因,形成威脅裝置安全執行的現象;

  2.3按裝置定級不能評為一類裝置者。

  3.裝置缺陷的分類:

  3.1緊急缺陷(I類缺陷):己導致裝置退出執行或隨時可能導致事故需立即處理者;

  3.2重要缺陷(II類缺陷):缺陷比較嚴重,但在執行人員、試驗人員的監視下,在短期內尚不致造成事故者;

  3.3一般缺陷(III類缺陷):對安全威脅不大,允許在下一個月度季度檢修計劃中予以消除者。

  4.職責和分工:

  4.1變電所執行人員:

  4.1.1對當班發現的缺陷、其它專業人員發現並記錄在各專業記錄簿中的缺陷,都應錄入生產MIS網缺陷記錄。

  4.1.2對缺陷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定出缺陷的性質、類別。

  4.1.3對緊急缺陷、嚴重缺陷,應同時彙報變電工區和區調值班員。220kV裝置缺陷,如危及系統安全,需立即改變省調管轄裝置的執行方式等緊急情況,變電值班員可先直接回報省調。

  4.1.4對危及安全需做緊急處理的缺陷,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緊急處理,以防發展為事故。

  4.1.5缺陷消除前,負責執行監視,做好事故予想。

  4.1.6當檢修人員消缺完畢,應對消缺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工作負責人、值班負責人分別在缺陷記錄上簽名,作為該項缺陷己消除的依據。

  4.1.7每月末,將變電所未消缺的緊急缺陷、嚴重缺陷,彙總報變電工區。

  4.2值班排程員:

  4.2.1對緊急缺陷、重大缺陷,應立即回報生產安全部及公司領導。對危及系統執行需緊急處理的缺陷可直接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消缺。

  4.2.2對危及安全的缺陷,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保障系統的安全執行和防止裝置的進一步損壞。

  4.2.3瞭解系統裝置的健康狀況,合理地安排執行方式。

  4.3輸變電公司

  4.3.1對變電所彙報缺陷性質、類別及對系統的危害程度進行稽核。

  4.3.2對緊急缺陷、嚴重缺陷應立彙報生產安全部。

  4..3.3及時瞭解緊急缺陷、嚴重缺陷裝置的執行狀況。

  4.3.4每月5日前將各變電所急需處理的裝置缺陷彙總後報生產安全部。

  4.4生產安全部

  4.4.1負責全公司裝置缺陷的管理工作。

  4.4.2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消除裝置缺陷。

  4.4.3對急需處理的裝置缺陷,應立即通知、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消缺。

  4.4.4對危及安全的缺陷及時彙報分管副總經理。

  4.4.5每季度將全公司裝置缺陷的消缺情況進行一次統計、總結。對尚未消除的緊急缺陷、重大缺陷書面彙報分管副總經理。

  4.5管理裝置的生產單位:

  4.5.1每日查閱生產MIS網上的裝置缺陷。按裝置缺陷的性質類別及時組織消缺。

  4.5.2緊急缺陷要立即消缺;嚴重缺陷不超過一週,確因裝置問題不能處理的要安排大修改造;一般缺陷暫不危及裝置安全執行者,可安排在下個月度檢修計劃中予以消除。220kV裝置的一般缺陷消缺時間不超過15天。

  4.5.3如消缺需要兩個及以上的單位配合工作,則由生產安全部指定其中一個單位為主。具體施工事項由為主的單位與其它配合工作的單位協商。

  4.6檢修試驗人員:

  4.6.1缺陷消除後,將導致缺陷的原因、裝置損壞的程度、所更換的元件型號引數及變更情況、執行應注意的事項、消缺結論,在變電所現場錄入生產MIS網的缺陷記錄中。由執行值班負責人驗收簽名後,該項消缺工作方告結束。

  4.6.2在檢修試驗中所發現的裝置缺陷,又未能消除者,應對缺陷的性質、能否投放執行作出判斷,並回報公司領導和生產安全部。

  4.7線路班:

  4.7.1發現及消除線路裝置缺應錄入公司生產MIS網。

  4.7.2一般缺陷由輸變電公司線路班管理消缺。

  4.7.3緊急缺陷、嚴重缺陷由輸變電公司組織消缺的同時,還應報公司領導和生產安全部。

  工程電力裝置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裝置缺陷管理,保持裝置健康水平,及時跟蹤並消除裝置存在的缺陷,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裝置安全、穩定、經濟執行,特制定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第2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裝置缺陷管理的職責、管理要求,規範裝置缺陷定義與分類,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發、輸、變、配電裝置、設施缺陷管理工作。

  二、缺陷定義與分類

  第3條、裝置缺陷系執行及備用裝置存在有影響安全、經濟執行或裝置健康水平的.一切異常現象。

  第4條、按裝置缺陷的性質和輕重程度可分為緊急缺陷、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三類。

  1、緊急缺陷:指裝置己不能繼續執行,隨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必須立即處理的缺陷。

  2、重大缺陷:缺陷比較重大,短期內仍可繼續執行,但應加強監視,需要積極組織力量在短期內消除者。

  3、一般缺陷:對近期安全執行影響不大,可列入年度或大、小修計劃消除的缺陷。

  第5條、重複缺陷是指同類裝置或設施在規程規定的檢修週期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性質相同的缺陷。

  三、缺陷管理職責

  第6條、執行單位職責

  1、負責及時發現裝置在執行和備用中發生的缺陷並彙報。

  2、如實做好裝置缺陷的記錄、統計、分析,每月5日前向生產技術部上報。

  3、配合檢修單位進行裝置消缺工作,對處理好的缺陷進行記錄驗收。

  4、對未按時消除的裝置缺陷監視執行。

  第7條、檢修單位職責

  1、負責公司主網的`裝置巡視檢查,發現缺陷並上報,每月5日前上報缺陷統計表和消缺記錄表。

  2、負責採取措施及時消除裝置存在的各類缺陷,並對消缺質量負責。

  3、負責做好裝置缺陷的統計、分析,按月向裝置管理歸口部門上報消缺情況(含缺陷情況、處理情況、形成原因、應對措施)。

  4、對未消除的裝置缺陷進行重點巡視檢查。

  5、按缺陷性質及時組織消缺工作,該工作列入考核目標。

  第8條、安全監察部職責

  1、負責監督檢修單位對裝置缺陷的消缺工作並進行考核。

  2、接到緊急缺陷報告應立即赴現場,檢查檢修單位消缺工作。

  第9條、生技部職責

  1、負責監督、落實裝置缺陷的處理,並對其消缺質量進行考核。

  2、負責檢查、督促檢修部門及時安排裝置缺陷處理,以及協調裝置缺陷處理的相關工作。

  3、組織制定複雜裝置缺陷處理的技術、組織措施,並負責稽核技術、組織措施。

  4、負責對裝置缺陷情況進行統計和技術分析。

  5、對未消除的裝置缺陷進行跟蹤、分析。

  6、稽核裝置停電消缺計劃。

  第10條、供應部職責

  1、負責備品、備件的採購、保管工作。

  2、在收到消缺材料審批單後,及時組織採購,保證在規定時間內材料到位。

  第11條、總工室職責

  1、掌握嚴重威脅安全執行和嚴重影響經濟性的缺陷,及時做出決策指令。

  2、及時組織督促各部門消除危急和嚴重缺陷。

  四、缺陷管理要求

  第12條、裝置缺陷管理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管理,歸口管理部門為生技部。

  第13條、在各生產部門設臵專職或兼職的裝置缺陷管理人員。

  第14條、裝置缺陷採取專管與群管、執行全員全過程的`管理。執行人員、檢修人員、各級工程技術人員都有責任發現、彙報裝置存在的缺陷。

  第15條、裝置缺陷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掌握裝置缺陷情況,及時安排消缺工作,並按月統計、分析裝置缺陷,找出缺陷形成原因,制定應對措施,搞好裝置消缺管理。

  第16條、各班組應定期巡迴檢查裝置,及時掌握所轄裝置的全部缺陷,建立健全班組裝置缺陷管理臺帳,規範裝置缺陷的管理工作。

  第17條、缺陷管理要嚴格按閉環管理流程執行,即:發現-記錄-審

  核(批)-彙報-處理-消除-驗收。

  1、發現缺陷

  (1)執行、檢修人員在裝置巡視中,透過巡視裝置發現的缺陷。

  (2)在進行裝置的操作過程中發現裝置存在的缺陷。

  (3)透過表計、訊號等監視裝臵發現的缺陷。

  (4)在裝置維護及定期修、試、校過程中發現的缺陷。

  (5)透過定期安全檢查發現的缺陷。

  (6)各級領導、技術人員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的缺陷。

  (7)新建、擴建、改建、驗收時發現的缺陷。

  (8)透過其他途徑發現的缺陷。

  2、缺陷記錄

  (1)在執行、檢修班組建立裝置缺陷記錄薄,記錄格式應統一,使用規範化語言。

  (2)在管理部門建立裝置缺陷報表,實行電子化,按時在集團公司資訊網上釋出。

  (3)凡在巡視、試驗、檢查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執行和檢修人員應及時記錄到裝置缺陷記錄簿中。

  (4)缺陷記錄要求清楚、準確、詳細,記錄人員應對登記缺陷的正確性負責,登記裝置缺陷內容應清晰、明瞭,並填寫有關必要的引數。

  3、缺陷稽核(批)許可權

  (1)一般缺陷由排程執行部門的裝置缺陷管理專責人稽核。

  (2)難以確定的缺陷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的裝置缺陷管理專責人複核。

  (3)緊急和重大缺陷的定性應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稽核,並上報總工室審批。

  4、缺陷彙報

  (1)緊急缺陷一經發現,必須在現場採取有效措施後,首先向值班排程員彙報。由值班排程員向檢修單位、執行單位、生技部、安全監察部彙報,必要時向分管生產領導、總工室彙報。

  (2)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由值班排程員向檢修單位、執行單位彙報,必要時上報相關生產部門。

  (3)缺陷記錄和缺陷處理記錄,在每月5日前,檢修單位和執行單位以書面上報生技部。

  5、缺陷處理時限

  (1)緊急缺陷應立即安排消缺處理、缺陷消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

  (2)重大缺陷消除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3)一般缺陷消除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6、缺陷消除

  (1)凡屬於執行人員維護工作範圍內的裝置缺陷,執行人員應及時進行處理。如經過處理後仍未能消除或屬執行人員無法消除的裝置缺陷,執行人員除加強監視檢查外,應儘可能地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防止裝置缺陷擴大,並及時通知檢修人員處理。

  (2)檢修單位應嚴格按裝置檢修工藝規程的要求,及時消除裝置缺陷並保證檢修的質量。

  (3)裝置存在缺陷需停電而當時無條件處理的裝置缺陷,檢修人員必須積極採取必要的、並能保證裝置安全的臨時措施。對於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裝置缺陷,執行人員應加強巡查,當具備處理條件時,執行、檢修單位應及時安排處理。當裝置缺陷有擴大趨勢時,執行人員應立即彙報執行單位領導。

  (4)未能消除的裝置缺陷,各有關部門應負責跟蹤、監督、落實,必要時安監部可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5)缺陷處理後,檢修工作負責人要做詳細的處理記錄。緊急缺陷和重要缺陷情況應填入相應的檢修和執行技術臺帳。

  7、缺陷驗收

  (1)一般缺陷按照檢修班組自檢,執行班組複檢的辦法進行,線路部分由各工程隊或供電營業所依據所管轄範圍複檢。驗收合格,辦理消缺手續。

  (2)緊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的驗收,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驗收。

  (3)驗收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裝置驗收制度,當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裝置缺陷,有權拒絕辦理驗收手續,直至裝置缺陷消除。

  第18條、建立裝置缺陷分析記錄薄,認真開展緊急缺陷、重要缺陷和重複缺陷的技術分析。

  五、裝置缺陷的管理指標

  第19條、裝置缺陷消缺率

  1、裝置缺陷消缺率的定義在統計期間內已達到消缺週期並消除的裝置缺陷條數佔該期間達到消缺週期內的裝置缺陷總條數的百分數。

  2、裝置缺陷消缺率統計計算公式

  (1)缺陷消缺率按緊急缺陷消缺率、重大缺陷消缺率、一般缺陷消缺率共三類進行統計。

  (2)缺陷消缺率計算方法如下:

  某類缺陷消缺率=已消的該類缺陷條數/該類缺陷總條數×100%。

  3、裝置缺陷消缺率的考核指標

  (1)緊急裝置缺陷消缺率=100%。

  (2)重大裝置缺陷消缺率≥90%。

  (3)一般裝置缺陷消缺率≥85%。

  第20條、裝置消缺及時率及統計要求

  1、裝置消缺及時的定義

  (1)緊急裝置消缺及時的定義:檢修部門接到危急裝置缺陷報告後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在一天內處理完成裝置缺陷並經驗收合格視為及時。凡一時無法處理,視為不及時。

  (2)重大裝置消缺及時的定義:檢修部門從接到嚴重裝置缺陷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處理完成裝置缺陷並經驗收合格視為及時。若需結合檢修、停電或備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視為不及時。

  (3)一般裝置消缺及時的定義:檢修部門從接到一般裝置缺陷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成裝置缺陷並經驗收合格視為及時。若需結合停電或備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視為不及時。

  2、裝置消缺及時率

  (1)裝置消缺及時率的定義在統計期間內及時消除的裝置缺陷條數佔該期間內裝置缺陷總條數的百分數。

  (2)裝置消缺及時率統計計算公式某類消缺及時率=統計期間內及時消除的該類缺陷條數/統計期間內該類缺陷總條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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