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精選5篇)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1

  為規範管理,強化安全防範意識,建立有效的安全預防機制,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結合我園實際,經園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制定《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一、各年級不得利用節假日組織幼兒進行大型的春遊、郊遊等活動。

  二、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確需組織幼兒開展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義務幫扶等活動,在有可靠的安全保衛措施的前提下,在幼兒園園長批准,安全防範方案報幼兒園備案的情況下,上報鎮幼教中心批准。

  三、在舉行大型活動之前一月,由主辦人向幼兒園提交詳細的活動申請表,其中要說明活動舉辦的時間、場地、參加人數,及活動具體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動結束後,由主辦者交書面活動總結交幼兒園存檔(一式一份)。

  四、幼兒園組織的文藝匯演等大型活動由園長寫出申請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由一名校級領導主抓安全防範工作。

  五、在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人要處理及時,並及時上報園主要領導,未及時上報或延誤事故處理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2

  為增強幼兒園新冠腦炎疫情預防與控制力度,提高師生家長的防疫意識,保障師生身體健康,防止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師生要嚴格落實離天返天報備審批。

  二、教職員工離天返天均要填寫《離天返天資訊登記表》,經幼兒園同意後,報教育輔導站進行審批,待審批同意後,方可離天返天。

  三、學生離天返天要第一時間向班主任報告,班主任再向幼兒園主管領導報告,幼兒園及時報備輔導站,審批通過後再同意其外出或者返回。未審批或審批未同意的,一律不得離開或返回天祝;對擅自離開或返回的師生要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所有師生返回後,必須向所在村組(社群)報到。學生應同時報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報告幼兒園主管領導;教師應自覺報告所在單位,同時,要向幼兒園如實彙報外出行蹤軌跡。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3

  為了加強對幼兒園的申辦審批管理,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13號)等檔案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行統一的幼兒園申辦審批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範圍內舉辦各類幼兒園均應進行申辦和審批。

  二、審批機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三、舉辦幼兒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舉辦的,舉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必須是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中外合作辦園,華僑或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有穩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4、具備幼兒園設定的基本條件(見《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中的相關條款)。

  5、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不得使用易產生誤導的詞彙。已辦幼兒園的園名中如有此類字樣,在重新稽核時應予以更正。幼兒園對外用名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名稱一致。

  四、申請籌辦幼兒園,申辦者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原件),舉辦者的簽字、印籤,以及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蓋章。

  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兒園名稱與地址、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質證明(交影印件,驗原件)。

  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地址、聯絡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交影印件,驗原件)。

  3、經費來源、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檔案(原件)。

  由銀行出具的舉辦者存款證明,各縣(市、區)可根據申辦幼兒園的規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的資金數額標準。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證明。

  4、園產來源證明材料(交影印件,驗原件)。

  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意向書(原件);屬捐贈性質的園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

  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檔案(原件)。

  5、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意向書(原件)。

  其中要有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五、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時,申辦者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覆意見書(影印件)。

  2、籌設情況報告(原件),由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並蓋章。

  3、符合法規的擬辦幼兒園的章程。

  內容應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辦園宗旨、規模、形式等;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幼兒園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式等事項。民辦幼兒園需首屆董事會全體成員簽名。

  4、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資格證、健康證明、工資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影印件(驗原件)。

  5、擬辦幼兒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證”:

  1)房產證或租賃合同(驗原件、交影印件)

  2)建築質量檢測合格證(原件)

  3)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驗原件、交影印件)

  4)食堂衛生許可證和衛生保健合格意見(驗原件、交影印件)

  7、合作辦園的需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議書(原件)。

  1)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

  2)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3)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8、幼兒園設施裝置清單(原件)

  9、審批部門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請籌設幼兒園的審批程式

  1、籌設申請

  申請設立幼兒園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辦者)必須按照要求,提交有關籌設材料,經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蓋章後,將申請報告及籌設申請所需材料報送縣(市、區)教育局。

  2、籌設受理

  1)縣(市、區)教育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提出受理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請報告被正式受理2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教育局進行材料稽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批覆。

  3、其他事項

  同意籌設的,向申辦者發放《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超過籌設期的,應當重新申辦。

  (二)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的審批程式

  1、正式申請

  籌設工作基本完成後,申辦者向縣(市、區)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意見並蓋章),並填寫《浙江省幼兒園稽核登記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請相關材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教育局進行材料稽核和實地驗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設立的批覆,並在所在縣(市、區)教育網上公示7天。

  3、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市、區)教育局對批准正式設立的幼兒園頒發《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並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不予批准的,作出書面理由說明。

  4、公告

  將批准正式設立的幼兒園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七、舉辦者提出籌設和正式設立的申請,縣(市、區)教育局正式受理後,須派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八、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規範舉辦者的辦學行為,促進幼兒園保教質量的提高。

  九、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舉辦的幼兒園,應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或重新辦理申辦、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審批透過,並同時確定其相應的等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暫緩審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條件後再予以審批;暫緩審批期間應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停辦。

  十、在本辦法施行之後新開辦的幼兒園,必須按本辦法申辦,經審批後方可開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凡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十一、已透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停辦、更名、合併、遷址、變更單位或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登出或變更登記手續。省二級幼兒園因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一級幼兒園必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十二、《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幼兒園應在有效期滿前30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根據《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對幼兒園的辦園水平重新進行審查,換髮、緩發或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十三、幼兒園在取得《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以後,可根據辦園性質(舉辦者出資款的性質和比例),到所在縣(市、區)的編辦或民政局進行註冊。

  十四、《浙江省幼兒園稽核登記表》、《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由浙江省教育廳統一制發樣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幼兒園的管理,規範幼兒園審批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41號)和《海南省規範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瓊府辦〔20XX〕79號)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南省行政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舉辦的招收3-6歲適齡幼兒並對其進行保育與教育的幼兒園適用本辦法;中外合作舉辦幼兒園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幼兒園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標準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是幼兒園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幼兒園的辦園資格、頒發辦學許可證。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審批工作。

  第四條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五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的,舉辦者個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符合本地區辦學需求及幼兒園總體佈局要求。

  (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師。

  (五)有穩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的場所、設施裝置等。

  第六條申請籌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兒園(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和具有公辦性質(國有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提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報告)。

  2.政府有關部門或舉辦單位批准建立的檔案。

  (二)民辦幼兒園(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提交的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舉辦者的簽字、印鑑。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兒園名稱與地址、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質證明。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住址、聯絡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經費來源、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檔案。由銀行出具的舉辦者資信證明,各市縣(區)可根據申辦幼兒園的規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的資金數額標準。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證明。

  4.辦園資產來源證明材料。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意向書(租期至少6年以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檔案。

  5.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協議書。其中要有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6.經民政部門稽核批准的《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第七條申請籌設幼兒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申辦者必須按照要求,將籌設申請報告及籌設申請所需材料提交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1.申請報告被正式受理30個工作日內,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材料稽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批覆。

  2.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同意籌設批覆的,申辦者應依據《海南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籌設幼兒園,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籌設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超過籌設期的,應當重新申辦。

  第八條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時,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兒園應提交籌設批覆意見書、籌設情況報告和章程。

  (二)民辦幼兒園應提交:

  1.籌設批覆意見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幼兒園章程。

  4.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資格證、聘任合同、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等影印件。

  5.提供擬辦幼兒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有效證明檔案、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或衛生評價報告和幼兒園設施裝置清單。

  6.合作辦園的需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公辦幼兒園提交第六條(一)款所規定的材料和幼兒園章程;民辦幼兒園提交第六條(二)款和第八條(二)款第3、4、5、6項所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籌設工作完成後,申辦者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並填寫《海南省幼兒園審批登記表》。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自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專家小組進行材料稽核、實地驗收,並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送達申辦人。對不予批准設立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批准設立的幼兒園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為民辦幼兒園核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新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首次辦理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幼兒園舉辦者在幼兒園獲得審批後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程式碼、食品經營許可和收費許可等相關手續,手續完善後方可招生。

  第十一條已透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更名、合併、遷址、變更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幼兒園因故終止辦學時,舉辦者應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提交資產清算方案,經核准後,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實施,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並登出登記,併發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如因故終止辦學時,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法予以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第十三條幼兒園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舉辦的幼兒園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內容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縣(區)教育實際確定,年檢結果向社會公佈。對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幼兒園方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特別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辦學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並進行公告。拒絕年檢、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辦法取消辦園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的,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經當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託兒所、親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學前教育機構納入管理範圍,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具體程式等。

  第十七條《海南省幼兒園審批登記表》由省教育廳統一制發樣例,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印製。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經營範圍審批制度5

  為進一步加快我區學前教育規範化建設程序,構建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我區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釋出<幼兒園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XX】246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合理設定、科學規劃”、“高起點、嚴要求”的原則,結合本區實際,修改完善梅州市梅縣區規範化民辦幼兒園(以下稱幼兒園)的申辦審批制度。

  一、規範化幼兒園准入條件:

  規範化幼兒園辦園必須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規定及省、市和本區有關規定。

  (一)選點佈局要求:

  幼兒園規劃佈局應根據當地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同時應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選址的原則。

  新申辦幼兒園選點與原有(含已批准籌設的)幼兒園校門與校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少於300米(以國土或測繪部門測繪資料為準)。有以下情況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幹道、過境路分割的區域;

  (2)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即經發改部門立項,獨立規劃設計,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兒園,租用樓房、店鋪開辦的幼兒園不屬小區配套幼兒園)。

  (3)獨立報建的幼兒園(即經相關部門批准徵地、規劃設計並按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要求進行建設且服務半徑範圍內沒有此類幼兒園或省一級以上幼兒園的)。

  (二)規模要求:

  1、辦園規模:城區6-12個班,不少於6個班、不宜超過12個班;農村3-9個班,不少於3個班,不超過12個班。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按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設定班額。

  2、班額和年齡:小班(3-4週歲)25人;中班(4-5週歲)30人;大班(5-6週歲)35人;混合班30人。班額一般不超過標準5人。

  (三)面積要求:

  幼兒園各類用房人均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第十四條的規定。

  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達4㎡以上(含露臺、一樓架空層),其中,生均綠化面積不少於2㎡。(戶外必須配備30米直跑道)

  (四)園舍及周圍環境要求:

  1、園舍、場地要相對獨立,三層樓以下,不得建在高層建築內,有獨立的出入口,有圍牆、大門和保衛室,有完善的安保監控影片和足夠的安保器材。

  2、周圍環境要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不得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及汙水處理等喧鬧髒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如加油站、供氣站、煤氣店)毗鄰;不應與通訊發射塔(臺)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與化學、生物、物理等各類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規定。

  3、根據相關規定配置包括但不限於幼兒活動用房(班級活動單元、綜合活動室)、服務用房(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廳、隔離室、洗滌消毒用房)、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配電室、門衛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師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據實際情況和規模配備美工活動室、科學啟蒙室、圖書閱覽室等興趣活動室。

  (五)命名要求:

  幼兒園必須命名規範,不得以行政區域名稱命名,新建幼兒園命名不能與已開辦的幼兒園同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幼兒園不得冠以“實驗”、“中心”以及“藝術”、“中英文”、“雙語”、“外語”、“國際”等字樣。

  (六)校車配置:

  幼兒園確實需要購置校車的,須申請並經區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門同意後報區政府審批取得校車標牌後,方可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校車應按相關部門核定線路接送幼兒,不得擅自改變線路。

  (七)消防、防雷、衛生、食品經營、環境、房屋質量等需按職能部門要求取得相關許可、合格證或意見。

  (八)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中國公民,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具備如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辦學指導思想端正,不以營利為目的。

  2、符合梅縣區幼兒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範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5、幼兒園的師資、園舍、場地、裝置、人員配備必須分別達到《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及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標準,符合本審批制度各項要求。

  6、用作幼兒園的園舍必須有房產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要提供有關征地、規劃、報建等檔案,小區配套幼兒園還應提供承辦協議書。

  7、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

  8、法人代表原則上須由中國公民擔任,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9、有按《幼兒園工作規程》要求確定的園長人選,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配備合格的數量足夠的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及專職安保人員。

  二、申辦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包括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必須首先向所在地鎮中心小學和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提出申請獲准後,再向區教育局提出籌設申請。

  (二)區教育局應當在接到籌設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定條件的幼兒園,經區教育局依法審批准予籌設。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還應按規定做好規劃、設計、報建等工作。籌設期間應接受區教育局的業務指導,籌設完畢後,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設立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區教育局在接到申請的60個工作日內驗收有關材料,派出有關評估組考察認定,對已達到正式開辦條件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三、申辦、審批程式:

  (一)舉辦者首先向所在地鎮中心小學及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提交書面申請獲准後,再向區教育局提出籌設申請。

  (二)由區教育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稽核(稽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後,寫出考察意見提交區教育局黨組會議討論。稽核時按規範化幼兒園准入條件,從區學前教育發展總體規劃上考慮,合理佈局。

  (三)區教育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籌設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以籌設通知書送達給舉辦者之日起計算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四)區教育局稽核批准籌設後將籌設通知書送達舉辦者。舉辦者接到同意籌設通知書後的6個月內需將有關幼兒園的報建資料及幼兒園外立面效果圖、鳥瞰圖、室內外平面佈局、裝修圖紙報區教育局審查、備案。

  (五)舉辦者收到經區教育局審查的圖紙方案同意批覆後,按要求完善幼兒園園舍建設,辦理《消防驗收合格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書》、《食品經營許可證》、《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報告》、《環評審批意見》、《衛生評價報告》等,填寫《申報審批材料》,然後到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網上服務視窗上傳相關資料,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六)區教育局對舉辦者上傳資料等進行稽核,合格者組織評估組進行實地察看、評估,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釋出<幼兒園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XX】246號)進行量化評分,寫出評估意見提交區教育局黨組會議討論,透過者由區教育局發出同意開辦幼兒園的批覆,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未透過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舉辦者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方可按有關規定招生。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報,並視為非法幼兒園予以取締。

  (八)幼兒園舉辦者憑區教育局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到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到梅州市梅縣區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到梅州市梅縣區發展和改革局辦理《收費備案表》等。

  (九)幼兒園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國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號令執行。

  (十)幼兒園的園牌及廣告上的名稱須與經區教育局核准的名稱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請籌設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設幼兒園的申請書原件一份,申請書需說明辦園的目的、宗旨、指導思想、幼兒園層次、學制、規模、師資來源、幼兒園場地、園舍面積、資金來源、幼兒園園址、擬用園名稱等)。法人申辦幼兒園要蓋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簽字,公民個人申辦幼兒園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

  2、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檔案(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明、專業職稱證明、法人執照的影印件等)。

  (1)單位舉辦:

  事業單位:批准單位成立批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企業:工商執照副本、企業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個人舉辦: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

  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還應提供聯辦或合作協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須提供有關征地、規劃及報建檔案,小區配套幼兒園還應提供承辦協議書。

  (3)臨時租借園舍、場地的協議書;園舍場地產權證及相關證件。

  3、取得同意籌設批覆後須提供:園舍場地平面圖和切實可行的籌建計劃;各項裝置的購置或租用計劃等。

  (二)申請正式設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兒園的章程;

  2、籌設通知書;

  3、啟動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驗資報告(稽核後出具);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作為風險擔保的財產數量及公證;

  4、教職工名單(含個人簡況),教職工的學歷、職稱、教師資格證書、待遇以及健康證;

  5、園長人選的身份證、職稱證書、上崗證書、擬聘幼兒園同意其任園長的證明,對其簡況、簡歷、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書面稽核材料;

  6、《消防驗收合格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書》、《食品經營許可證》、《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報告》、《環評審批意見》、《衛生評價報告》、《審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項: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後,本區行政區域內新申辦幼兒園,必須按本制度申辦,必須在接到區教育局發出同意開辦幼兒園的批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併到物價部門收費備案許可後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請籌設及申請正式設立期間同時招生,否則視為非法辦園,一律予以取締。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凡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二)已透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停辦、更名、合併、遷址、變更單位或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登出或變更登記手續。

  (三)為鼓勵民辦幼兒園積極改善辦學條件,最佳化育人環境。申請變更園址時,選點與原有(含已批准籌設的)幼兒園校門與校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少於200米(以國土或測繪部門測繪資料為準),且育人環境、裝置設施等要比原幼兒園有明顯的改善,原則上應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關准入條件,經所在中心小學和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同意後,向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變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印發的《梅州市梅縣區規範化民辦幼兒園申辦審批制度(試行)》(梅縣區教字[20XX]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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