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精選5篇)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新廟泡漁場、庫裡漁場和餘熱魚苗繁殖場。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 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裝置。

  第七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查干湖大水面三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新廟泡、庫裡泡水域四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

  第九條 嚴禁酒後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十條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漁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並層層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並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並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條 各漁場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隻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 封冰期間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 各種車輛、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 對居民區和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並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宣傳單、牆頭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做到不在大風天倒灰及在戶外吸菸動火,採取大風天升防火旗、傳防火牌、張貼消防標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 各漁場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訂防火場規民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漁場值班員及更夫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2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堅持“預防為主,養防結合,防重於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稽核、審批並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3、規模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6、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後,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二、衛生消毒制度:

  1、養殖場內禁止外界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養殖場大門口設消毒池,每週更換消毒藥物,飼料和排洩物運輸車輛進出必須走消毒池;

  2、養殖場消毒更衣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或其它消毒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紫外線燈等消毒15分鐘以上,更換鞋和衣帽,方可進入生產區。

  3、搞好場區內環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

  4、生產區每週應進行一次徹底消毒,特殊情況下增加消毒次數,選用燒鹼、複合酚、氯製劑等藥物進行噴霧消毒,每月更換一次消毒藥物。

  5、醫療器械(注射器、針頭、手術剪等)用後要及時清洗和消毒。

  6、飼養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勤換、勤洗工作服,膠鞋等。飼養用具要做到專欄專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動物均不準銷售和食用,必須深埋或焚燒處理。

  8、發生疫情時,按有關部門的技術要求做好無害化處理。

  三、免疫制度:

  1、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式進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類保管,合理儲存,保證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現破損或物理性狀改變的嚴禁使用。使用前,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按照規定劑量和使用方法進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嚴格消毒,更換針頭,以免交叉感染,出現免疫反應時要及時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記工作,註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疫苗生產期、有效期、免疫劑量等。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3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黴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汙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製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新增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新增劑使用規範》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於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汙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群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採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採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於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汙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割槽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准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其批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完善畜禽汙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汙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隻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型別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汙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汙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漁業養殖公司管理制度5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後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汙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範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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