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精選7篇)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精選7篇),歡迎大家分享。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1

  為規範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縣教育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中心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二、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稅金和有關費用。

  四、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

  五、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開支。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等。

  六、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髮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嚴禁設立小金庫。

  七、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透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八、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管理制度《中心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九、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十、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學校行政討論決定。

  十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要求保管。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2

  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規範經費收支行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為財政工作服務,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審批

  1、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堅持“一支筆”審批的原則。

  2、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事由清楚,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經股長稽核後交由分管財務的局長審批。

  3、對先掛帳後結算,數額較大的或“定向”的開支,原則上經手的不結帳,結帳必須是兩人以上。

  4、會議費開支在20xx元以上的必須先預算,再按程式審批。

  5、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按有關集中採購辦法進行。

  6、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審批,1000元以內由使用部門出具報告或預算,由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後再由分管財務的局長審批;1000元以上,憑書面預算報告由黨組集體研究討論審定。

  7、嚴禁本局幹職工因私借支公款。因公務須借支公款的,要註明借款用途及歸還日期,報經分管財務局長,還款時限原則上不得跨月。

  二、內部監督制度

  1、為加強對全域性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本局成立經費內審小組。

  2、經費內審小組每半年對全域性的行政經費,進行一次審理。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經費管理制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3、經費內審小組對審理結果要寫出審理結論書,並透過適當方式向全域性幹部公開。

  4、經費內審小組要加強對全域性各項經費日常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國家教育部發《學校財務制度》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學校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人員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在統一財經政策、統一預算管理、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的前提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學校在校內部分單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條校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財務處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全校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辦法,擬定校內財經政策,參與學校經濟方面的決策。

  2.負責組織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負責完成決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配置學校資源。

  4.負責全校的財務收支和收費管理,負責事業性支出的校內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5.負責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清產核資工作。

  6.負責對二級財會機構的業務領導和監管工作。

  7.積極開展會計核算,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8.負責校內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校內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財經紀律。

  9.負責全校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10.其他財務與會計工作。

  第七條學校根據綜合管理和財會業務的需要,在校內相應單位和部門設立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為校財務處的派駐機構,其財會人員由財務處委派,其財會業務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管。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立由校財務處提出,經分管人事和財務的副校長會商同意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八條學校按照《會計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校財務處和二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學校財務處正職的任免應事先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副職的任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的財會人員歸口財務處統一管理。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考評、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校財務處會同人事處辦理。全校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獎懲、繼續教育等統一由校財務處組織實施。

  第九條全校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遵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會計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學校財會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學校財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程式、要求進行財會工作。對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財務處、二級財務機構、校科技產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校內財會人員的聘任實行迴避制度。各單位責任人、財會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工作,同一單位內的會計和出納也不得是親屬。需要回避的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三章學校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等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內、外一切財務收支均須納入預算範圍,由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由校財務處根據學校年度計劃和各單位收支計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的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江蘇省財政廳稽核批覆後執行。預算一經批准,即對學校財務收支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為了維護學校預算方案的嚴肅性,經批准的預算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區別情況進行辦理。其中:調減預算由財務處直接辦理;需要追加預算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由校長審批;金額在20萬元以上需報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財務處根據審批報告或決議辦理預算的調整。

  第四章學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學校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1、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收入。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縱向)、其他經費撥款(房改經費、醫療經費等)。

  2、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的收入,含學生學費、住宿費、培養費、各種辦班收入、實驗教學服務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專案、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其開展的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如:附屬中小學獨立核算單位上繳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學校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含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企業利潤等。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交由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校內各單位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學校收入。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處,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由校財務處稽核報經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立收費專案和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的發票、收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據,並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統一印製或監製校內結算、管理票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領購、印製、買賣、代開、轉借和銷燬票據。

  學校校辦企業其生產經營應使用稅務發票,其發票的購買、使用按照稅務部門規定辦理,按規定可使用行政事業收據和校內收據的除外。

  第五章學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學校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等。

  1、事業支出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支出、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2、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相互配比。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所發生的支出。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的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批,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自籌基本建設資金與國家撥給的基建投資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按專案進行核算。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單獨列支。

  4、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進行補助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有關部門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要求單獨核算,並定期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分級審批。

  學校的各類開支應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校各級財務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預算確定的專案、範圍、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對超出預算和無預算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校內各單位的財務支出審批,應指定一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實行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樹立勤儉辦學的觀念,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浪費現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實際發生數。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涉及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等方面的開支,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發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學校二級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經制度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向校財務處報告。

  第六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結餘指學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六條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併入學校結餘。

  第二十七條學校結餘除專項資金結餘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全部轉入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前或以後年度收支差額。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條修購基金可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在修繕費和裝置購置費中列支。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可轉入修購基金,專門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條職工福利基金可按事業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規定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支付學生獎學金、學生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是由學校按照國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於建設職工住宅、住房補貼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十四條專用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設帳戶、單獨核算”、“區別性質、專款專用”的原則。專用基金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八章學校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貨幣資金的管理

  1、現金是指學校及二級核算單位的庫存現金,主要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數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准的限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理》的規定,在規定的開支範圍內使用。

  2、銀行存款是指學校及各二級核算單位必須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銀行帳戶,學校銀行帳戶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對獨立核算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校辦企業,經校財務處稽核批准,可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的變動或撤消須報經校財務處批准。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的銀行存款戶應按不同帳號設立銀行帳,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及時、定期逐筆核對相符,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列明未達帳項。

  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錢、帳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現金。

  第三十八條應收及暫付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或暫時墊付,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滯在結算過程中的資產,體現為學校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

  學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必須及時、定期對應收及暫付款進行清理、結算,促使應收及暫付款及時收回和報銷,不得長期掛帳。對校內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佔用應收及暫付款,如差旅費借款返校超過半個月,匯出款項超過兩個月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部門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可在個人工資和單位預算指標中扣還。特別要加強對離校人員的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以免給學校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學校應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建立壞帳核銷制度,對於確實無法回收的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若屬個人原因應追究個人的責任,若屬非個人原因,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核銷手續。未經稽核批准,財會人員不得私自核銷壞帳損失。

  第三十九條借出款項是學校借給校內附屬單位(獨立核算單位和校辦產業)的各類週轉金性質的款項,一般借出期限為一年以內。

  借款單位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歸還學校借款。對逾期不還學校借款的單位,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學校將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從其相關經費中予以扣還。

  第四十條存貨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過程中而購置的各種器材物資,包括專用材料和物資、低值易耗品、文具辦公用品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正常進行,必須加強對材料的管理,物資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材料採購、驗收、保管、領發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學校材料物資的安全完整。

  各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並上報校財務處。

  第二節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學校財務部門會同有關分管部門制訂。

  房屋和建築物是指學校擁有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校辦產業用房、庫房、學生宿舍用房、職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運動場、停車場(庫)、紀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圍牆等;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水、通氣、通油管道、通訊、有線電視線路、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裝置等。

  專用裝置是指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效能和用途的裝置,如電教裝置、實驗室儀器裝置、醫療、體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裝置是指學校的各種通用性裝置。如辦公用傢俱、計算機、空氣調節器、一般文體裝置等。

  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學校擁有和接受捐贈的供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種文物、古物、字畫、紀念物品等。

  圖書是指學校圖書館及院系、單位、科研課題組儲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類書籍、期刊和雜誌。透過光碟、磁碟儲存的電子出版物亦作為圖書管理。

  其他固定資產是指沒有包含在以上五類中的固定資產。

  第四十三條學校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分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置審批制度。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做到資源共享、最佳化配置,要經過有效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複購置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成批次或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實行集中採購制度和進行招投標制度,以降低購置成本,減少浪費,防止學校權益受損。

  第四十五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經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裝置室與裝置管理處等有關部門鑑定後經相關校領導審批後報財務處、裝置處核銷固定資產帳。對單臺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儀器裝置的報廢、轉讓,需上報國防科工委批准,20萬元以上的需報財政部批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入校財務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費用後全部轉入學校修購基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及時處理。

  第三節無形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下由有關分管部門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分管部門應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益,保證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學校的利益,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

  第四十九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外購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計價;自研的無形資產須經過法定程式認定後按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計價;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捐贈方提供的反映其價值的資料入帳,若無資料可參照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入帳。

  第五十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和投資應當嚴格審批程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學校為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節學校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學校對外投資主要分為經營投資和債券投資兩種。經營投資是指學校出資興辦的校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債券投資是指學校透過購買債券方式進行的投資,包括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各類債券。

  第五十三條對外投資的原則,以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為前提,不得用國家財政撥款和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法定評估機構由校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校委託和聘請。

  第五十五條學校所有的對外投資專案都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學校重大對外投資行為(含對校內投資)應當經過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對外投資屬於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資產的劃轉手續。學校二級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本單位的對外投資,確需對外投資的,應先將方案報校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初審,認為確有必要或可行的,再報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五十六條學校必須明確自身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的產權關係和經濟關係,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各單位及被投資企業和單位不得使用學校的資產從事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學校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

  學校對校內各單位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用資產超出學校核定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第九章學校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五十八條借入款是指學校因借貸行為而形成的負債,指學校向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專案、科技開發、校辦產業週轉等。

  第五十九條學校因事業發展需要借入款項時,應堅持謹慎原則,嚴格控制借款規模,事先制訂詳細的借款計劃和還款計劃,必須經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同時要加強對借入款項的管理,確保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借入款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學校任何單位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機構和外單位借款,不得向社會公眾集資,不得給所屬企業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將銀行帳戶或營業執照轉借他人或變相轉借他人。

  第六十條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學校因未及時與對方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而形成的一種負債。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項的管理,指定專人管理,保證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六十一條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稅務及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應繳學校的款項,不得無故拖欠。

  第六十二條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代管款項主要內容包括黨費、團費、工會會費、掛靠學校管理的各類專業協會、會議費等。代管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屬於學校,但應將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報財務處備案,並作為核算的依據。學校財務因履行管理工作,徵得委託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第十章學校內部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學校內部機構經學校批准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內部財務清算。

  內部機構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應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對被清算單位的財務、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各項財產、債權和債務帳目,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等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被劃轉、撤併的內部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校財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查後呈報校長審批,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內部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撤消的內部機構,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裝置處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債權的追索原則上由原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負責。

  3、合併的內部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裝置處按規定進行調配。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六條學校財務部門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二級核算單位財務報告制度。對實行二級核算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和校財務處的要求,定期向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報送財務報告,並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財務、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真實性進行檢查,以保證真實、完整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情況。

  第六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的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支出增減率等。

  學校二級財務機構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由校財務處統一設定和修訂,以便於分析、考核校內各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

  第十二章學校內部財務監督

  第七十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全校各單位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的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具體要求: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對二級會計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審計。

  建立健全校各財務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對學校二級會計機構和學校投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

  對重要的財務會計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向金融機構借貸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均應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根據校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在有關會議上通報學校財務狀況和預、決算情況。

  對會計資料不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支援財會人員依法履行其職責和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維護其正當權益。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任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4

  一、預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幼兒園制訂出第二年財務開支預算,每學期開學再視其收入,具體修訂預算表。

  2.除常規開支以外的大額經費開支,應寫書面報告交教育局及縣採購中心審批,同意後,才能納入預算內開支。

  3.每年的開支,不得超出當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開支經費。

  二、統一審批制度

  1.實行園長“一隻筆”審批制度,先由經辦人簽字再由總務處主任稽核簽字,最後由園長簽字報銷。

  2.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未經審批的開支,會計不得付款不能入賬,並及時向園領導反映。職工不得無理糾纏會計。

  三、各類費用報銷制度

  1.食堂用品添置費的管理。

  食堂內確需添置炊具或其他用具,經夥管委會研究,需經分管領導擬出報告,經園長辦公研究同意並決定其總金額方能開支。先斬後奏者不予以報銷。

  2.食堂原材料的採購費用。

  採購人員到規定的地點採購食品原材料,經質檢員驗收合格後方能入庫,每天對原材料價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然後到會計那裡報銷。

  3.培訓及差旅費的管理

  食堂人員參加培訓學習費用按教代會制度執行

  4.辦公用品費用的管理。

  食堂辦公用品一律由總務處統一購買。不得私自購置,否則不予以報銷,購買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處造冊,再由食堂人員領走。

  四、財務公開制度

  由各班班主任每月預收幼兒伙食費,上交報賬員處管理,伙房班長每天根據需要支取採購需要的費用,月底根據實際開支與家長結算幼兒伙食費,多退少補,並向家長公佈,由家長簽字領取退回費用,學期末發放伙食費收支清單,公開收支情況,增強幼兒園食堂財務開支的透明度。

  幼兒園預決算管理制度5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任務:

  1、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法律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學校預算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二、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總務處為學校的單一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學校之外設定同級機構。

  3、學校總務處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制定會計人員崗位職責。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學校行政組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和撤換。

  三、預算及收入管理

  1、學校預算的依據是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入計劃。學校總務處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前按有關規定編制好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

  2、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3、學校收費按照國家政策標準並進行公示。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據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損失。

  2、學校支出包括:

  ⑴事業支出。事業支出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⑵專項資金支出。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必須按專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專案完成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3、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總務處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並報學校行政組審批,管理制度《學校預算管理制度》。

  五、資產管理

  1、資產是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過程中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性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4、固定資產分類:學校固定資產一般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5、學校總務處應配合有關部門,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存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六、財務監督和檢查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同時報告領導處理。

  2、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總務處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形式。

  3、學校總務處有權對學校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

  4、學校總務處應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1、財務報告是指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總務處應定期向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2、總務處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八、總務處應根據上述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制定出有關配套的規章制度。具體如下:

  (一)、學校一切開支必須建立專賬,專人管理,學校每學期至少要組織一次賬目清查並簽字。

  (二)、嚴格履行財務管理手續,即收支票有原始憑據或經辦人的印件,且由學校報賬員主管會計統一收繳,統一管理和使用,堅持批款一支筆,嚴禁亂收費,亂罰款。收費(含罰款或公物賠金)不入賬作挪用處理(除給予紀律處分和全部追回外,另罰金額的25%)

  (三)、報賬員必須做到報賬及時,且賬據、錢相符,日清月結。對漏收的要負責追回,對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拒付,認真履行財務監督和增收節支的責任。

  (四)、行政經費不準借支和挪用,特殊情況,可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校長批准,但借支時間不得超一個月,否則按2%計算月息。

  (五)、學習輔導資料必須由學校統一徵訂,即備課組長、教研組長確定資料,教研處、勤辦談價,分管教學和後勤的校長審批,最後校長簽字付款。若有個人私自徵訂,學校拒付資料款。

  (六)、出公差的費用按有關檔案報銷,若有超出檔案規定範圍款項,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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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專案,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說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稽核,園長簽字同意後報支。

  二、票證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專案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後,存根聯繳交會計,並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後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後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並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5、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後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6、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於清查、保管。

  四、財務相關人員職責

  1、會計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緻,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2.、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3、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衛生、整潔,杜絕黴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裡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4、採購員職責

  (1)、按食譜要求有計劃地配合食堂,及時採購好所需物品,做到價廉物美。

  (2)、關心集體利益、儘量做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執行物品驗收制度,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訂好食譜。

  (4)、負責採購幼兒園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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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收入是保證全園工作順利進展的保證,全園教職工應齊心協力創收節支,努力為幼兒園經費收入出謀獻策,尤其是各班的老師,應密切配合幼兒園收費工作,使幼兒園的一切經費收入足額、及時的收取。

  一、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

  1.每學年初,根據本園自籌經費和上撥經費的實際財力,必須周密考慮、詳細分析、合理安排,認真編好切實可行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經園務會議通過後生效。

  2.年終會計根據全年經費開支情況,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工作編制財務決算表會計人員對經費開支情況要認真做好記錄,及時掌握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向園領導彙報,以便領導及時調劑控制。

  二、現金管理制度

  幼兒園一切經費收入應交行政出納員開具收據,屬幼兒園統一收入,集中管理,全部存入規定的銀行,不能公款私存。現金使用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除職工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出差及起算點(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外,其他一律透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出納員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限額。現金收付應逐日記清,不準坐支。支付現金時,嚴格按現金規定範圍辦理。領用現金和繳付現金,應當麵點清,事後出現差錯概由收款人負責。

  三、現金領用審批及報銷制度

  1.經費使用嚴格按預算計劃執行,對事先無計劃或超計劃的專案一般不予支付,確實需要,根據所需款項大小,經有關會議研究同意後,方能支付。凡自制原始憑證(包括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經手或製表人、驗收人及有關合同、協議書,經園領導審批後,才能支付。

  2、報銷的發票一般是正式發票,超月份的發票一般不報銷,超年度的發票作廢。

  3、教職工因公出差或辦公事借款,應填寫借款單,經園長簽字後方可領取。借用公款出差,必須在返校後的一週內辦好報銷結帳手續,否則所借的公款自下個月開始從工資中扣回,直至扣清為止。

  4、出差報銷:教職工參加各種會議和函授(函授住宿費實行包乾)應憑本單位介紹信和通知書(無通知書者由有關領導簽署會議時間、地點),按會議規定時間、地點填寫報銷單,經會計稽核,園長簽字後給予報銷。

  5、幼兒園需購置固定資產和材料,首先要填寫購物清單,由園長批准後,方能購買。購物報銷時,應有正式商家發票,反面應有經辦人、驗收人、用途說明,由園長簽字方能報銷。

  6、訂購教學資料、學生學習資料以及外出列印資料,須經園領導審批,方能辦理。

  四、健全會計檔案

  1、會計憑證按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對於各種帳簿、報表、年度終了歸檔保管。

  2、借閱會計檔案須經園長批准,並要辦理一定手續方能出借。

  3、年度會計報表永久儲存,各種帳簿和會計憑證至少儲存五年。

  4、財務印鑑及現金支票管理分開存取,現金支票、園長印鑑由出納管理,財務章由會計或後勤主任管理。

  五、收、退費制度

  1、按收費許可證、上級有關部門檔案或上級批准專案收費。

  2、收費前向家長髮出收費通知。

  3、交費人員每學期一次性交費。

  4、缺席的幼兒學期末由各班班主任填寫幼兒伙食費、代管費找補清單,再到財務室退還伙食、代管等費。

  5、每學期公佈代管費費用,多還少補。

  6、每月公佈伙食費費用。

  7、收費人員在辦理收費過程中,如遇差錯,由個人承擔責任。

  8、請家長妥善保管好交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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