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通用10篇)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大連,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動物屍體的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標準分類。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目標,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統籌設施規劃、建設,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具體落實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同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本行政區域其他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農村生活垃圾。

  第七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資訊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宣傳、動員,指導、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倡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經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後,制定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透過多種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組織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三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目標任務,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的佈局、建設規模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進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支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場以及產生廚餘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援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中轉站和集散場等設施、場所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和促進措施

  第十九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於清潔生產的工藝和裝置,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迴圈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選擇與內裝產品相適應的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包裝物源頭減量的監督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採用可以重複使用、便於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使用。

  鼓勵消費者使用可迴圈利用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透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託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組織淨菜上市。

  第二十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裝置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公共機構應當推行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迴圈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迴圈利用的產品,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定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鼓勵、支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行的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鼓勵透過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督導員制度。

  社會督導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等具體工作,有權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社會督導員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透過面向社會公開選聘、招募志願者、發動黨員幹部進社群等形式產生。

  第三十條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立活動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建立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一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三十二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以及分類投放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瀝乾水分後投放;

  (二)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廚餘垃圾(以下稱為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或者油水分離,且不得混入竹木類、廢棄餐具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後投放;

  (三)有害垃圾採取防止破損或滲漏的處理措施後投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的辦公和生產經營等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行政村所轄區域,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碼頭、車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管理責任人無法落實管理責任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

  (二)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及日常維護工作,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汙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準確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應當配置專業駁運車輛,並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等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投放點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其他公共區域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定;

  (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還應當設定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五)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六)行政村應當根據本地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點、收集運輸交付點設定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依法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服務正常進行。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專用車輛、船舶明顯標示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做到密閉整潔,並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作業完畢後,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及時保潔、復位,並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三)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轉運場所;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五)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處理;

  (六)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七)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

  (九)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提供的收集、運輸作業服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發現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同時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第六章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二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並依法簽訂處置經營協議。

  第四十三條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服務正常進行。

  第四十四條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同時向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

  (二)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置方式及其他工藝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屬於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技術標準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防治汙染處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管理臺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將統計資料和報表報送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餘垃圾採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對廚餘垃圾實行就地就近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環境汙染防治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規定,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編制併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體系。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訊平臺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資訊平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發展。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援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九條鼓勵、支援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援符合國家標準的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

  第五十條其他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透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結果納入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實績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汙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汙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資訊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全過程監控和資訊化追溯。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和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處罰資訊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市及區(市)人民政府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整潔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理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汙染的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廚餘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家庭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他廚餘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條以下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傢俱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並拆分再處理後,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二)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樹木、枝葉、雜草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並由綠化養護單位及時清運至指定的投放地點,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2

  一、幼兒園垃圾分為四大類:

  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恆。

  1、可回收垃圾(指:玻金塑紙,廢舊傢俱,廢舊織物)。

  2、廚餘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制的生活垃圾:剩飯剩菜、菜葉、果皮、茶渣等)。

  3、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舊光燈管等)。

  4、其它垃圾(指:被汙染的紙巾,一次性快餐盒,菸頭等)。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幼兒園操場設定四大類垃圾箱,全園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定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小區的大垃圾桶裡,由小區物業統一處理。

  4、廚餘垃圾:剩飯剩菜等由簽訂協議的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每日清運。由廚房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登記臺帳。

  5、有害垃圾由保安每日下班後投放至小區的大分類箱裡,由物業統一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校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3

  為了減少汙染,提高保潔水平,特針對垃圾管理與清運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照我校:“一日三小掃,一週一大掃”的打掃制度,各班在打掃時收集的垃圾不得積存於教室、樓道、樓梯、校園清潔區域,必須及時運往垃圾臺,安全投放到垃圾臺內。違者,扣除班級衛生積分,周內不得評為衛生先進班級。

  二、各處室、年級組應安排衛生值日人員,每次上班以前打掃本辦公室內外衛生,垃圾及時運到垃圾臺,完全投放到垃圾臺內。違者,扣除考核成績,期內不得評為衛生先進單位。

  三、各教職工要堅持打掃宿辦室內外衛生。如在檢查中有積存垃圾,本人所任年級組不得評為衛生先進單位。

  四、教師灶、學生灶、開水灶等“三灶”產生的爐灰,必須隨產生隨清運,投放到垃圾臺後要用其他垃圾覆蓋,防止隨風飄灑。師生灶產生的蔬菜下腳料及剩飯、剩菜等食品垃圾必須在室外袋裝(或桶裝)暫存,每餐之後運往垃圾臺。違者,一次罰款20元。

  五、廁所糞便每月清運一次,垃圾臺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均由總務處負責。如果末能按時清運,一次扣發總務主任衛生獎20元,直至全部扣發。

  六、垃圾臺實行封閉管理,並由總務每月噴灑藥物,防止蚊、蠅、鼠等棲息繁殖,擴大汙染和危害。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4

  為規範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幫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採購合格的食用油脂,嚴禁採購散裝食用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由環衛工人轉送處置。潲水類垃圾,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潲水桶,按相關規定回收、登記。

  五、學校要與潲水類垃圾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確保潲水類垃圾不流入“地溝油”加工坊。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於廢油加工。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安排專人建立臺賬。

  八、學校要加強對食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和食堂餐廚垃圾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督促,對不按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食堂工作人員,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給予處罰。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5

  為了使學生有一個優雅、舒適的學習環境,讓學生能夠安心的學 習、生活、特制定一下管理制度。

  1、 將垃圾進行分類、 貯存、 管理 (教導學生將垃圾按照可回收, 不可回收處理)。

  2、 讓值日生每天將垃圾倒在垃圾臺內。

  3、 值日生負責將紙屑燒掉,以免到處亂飛。

  4、 垃圾臺管護實行衛生輪流管理制度,此制度打印發放到各個 班級和教師手中。

  5、廁所糞便每月清運一次,垃圾臺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均由政 教處負責。如果末能按時清運,一次扣發政教主任衛生獎 20 元,直 至全部扣發。

  6、垃圾臺實行封閉管理,並由政教每月噴灑藥物,防止蚊、蠅、 鼠等棲息繁殖,擴大汙染和危害。 全體師生必須遵守,如有違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6

  為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促進源頭減量工作,提高我園師生的環保意識,激發幼兒的創新能力,自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並以實際行動參與垃圾分類的宣傳,掌握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常識。確保垃圾分類工作更好的落實實施,集團特成立以園長為組長的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由後勤隊伍負責具體落實持續開展好垃圾分類工作。

  一、裝置配備

  園區固定配備垃圾房1個,專門集中放置園內垃圾。

  每個辦公室及教室設定雙色垃圾桶1個,分別為可回收和其他垃圾;一樓擺放一組可回收垃圾箱;食堂內要設定廚餘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房擺放垃圾收集箱,分別為其他、可回收、有害、易腐四種。

  二、定投規範

  生活垃圾由各班保育員做到“日產日清”,產生的垃圾分類後按規定時間投入垃圾收集箱;廢舊電池及廢墨等有害垃圾按規定時間放置在有害垃圾箱內;廚餘垃圾每天由食堂人員及保育員進行回收理。

  三、定投時間

  1.有害垃圾每週五下午15:30--16:00

  2.可回收垃圾每天下午15:30--16:00

  3.易腐和其他垃圾9:30--9:45;11:30--12:00;15:30--16:00

  四、管理人員及職責

  成立幼兒園專項垃圾分類工作小組。

  組長:園長鬚晶晶主要負責集團垃圾分類工作精神傳遞和指導。

  副組長:葉佳婷主要負責垃圾分類工作開展部署安排。

  園區主要管理人:王曉星和葉佳婷主要負責園區垃圾分類工作的管理督促。

  分類指導員:吳影、傅金麗主要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的培訓、宣教工作的開展,定期檢查園內可回收資料的存放,提醒園區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分類監督員:周玫燕、鄭小惠、胡杭梅、周莉莉、付田君、吳豔仙主要負責園區具體垃圾分類實施工作。

  日常管理員:須晶晶、王曉星、葉佳婷、鄭慧、金賢、盧玉蘭、江旭雯,根據安排在園區進行集中垃圾分類點和班級、辦公等區域,進行垃圾分類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

  幼兒園垃圾分類工作不僅僅是教工做好分類投遞,同時還要宣傳引導幼兒和家長一起參與該項工作。一起為杭城潔淨明亮的藍天一起做出貢獻。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7

  我校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一嚴禁、兩分類、一鼓勵”(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類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幹、溼垃圾兩分類,鼓勵將可回收物透過售賣方式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內教職工、學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分類投放標準

  校園生活內垃圾按照規定的四種類別進行分類。校園內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綠化垃圾及實驗室廢棄物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膠、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迴圈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溼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幹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二、投放、收運工作

  (一)學生和教職工宿舍區

  宿舍內乾溼分離,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單獨放置。師生定時帶到集中垃圾箱房分類投放。房間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到操場、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二)教學、實驗及辦公樓宇

  生活垃圾分類小組指導師生分類投放,各室垃圾桶由各負責人及時收集,並定時放置到戶外指定位置,乾溼垃圾日產日清。

  (三)食堂

  師生用餐完畢後,應將餐具和垃圾統一帶至餐具回收處分類投放。外帶食物殘餘等溼垃圾也投至食堂廚餘垃圾桶統一處理。食堂廚餘垃圾對接負責人日產日清,其餘垃圾按規定投放。

  (四)實驗室

  實驗室的垃圾自產自清,實驗廢物分類收集後單獨妥善處理,無危險性垃圾放至垃圾站,不得將垃圾隨意傾倒、堆放。

  (五)校園道路和室外公共區域

  校園道路垃圾桶由負責人清運,並進行必要的二次分揀,對於垃圾易滿溢時間及區域,增加清運頻次。

  (六)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溼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幹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具體清運地點和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8

  為了提高我校的垃圾分類處理的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全校師生的環保意識,大力推進我校作為國家級“綠色學校”的建設工作,專門制定此項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垃圾處理是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處理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隨著社會的進步,垃圾分類處理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一般垃圾處理可分為三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機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質,如各類廢紙、廢舊鋼鐵、玻璃、易拉罐、舊塑膠紙等;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沒有利用價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質。如:超薄型塑膠紙,小於0.02毫米,如食品包裝袋,白色盒紙這類物質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有毒有害垃圾:如廢電池、此類物質含有大量重金屬,一節電池可汙染一畝地,實驗室的廢棄物,經過實驗化學反應後,能產生有害氣體或液體。有毒有害垃圾必須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包裝,送垃圾場專門處理。

  二、具體措施

  1.健全組織網路,各類垃圾實行專人管理,各班級、處室都要設立垃圾專管員。

  2.垃圾專管員負責對本班、本科室的垃圾進行一級分類。

  3.各班、各處室設立廢紙收集箱,校園內設定垃圾箱,並標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處室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並有明確標誌。

  5.學校總務處設定“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處室每天定時將相應垃圾統一放入相應垃圾桶內。

  6.學校與街道簽訂協議,每日定時來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處室每週二次將廢紙、廢塑膠瓶等可回收垃圾賣給廢品回收人員,充做班費等使用。

  8.各班、各處室、校園垃圾桶都配備相應垃圾袋。

  9.學校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處理方法另行規定。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9

  垃圾並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迴圈利用的自然資源。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恆。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保潔做細做好。

  一、目標:

  1、引導師生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知道一些環保法規、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養成保護環境的習慣,掌握基本的環境科學知識。

  2、培養師生對環境負責任的精神,樹立熱愛大自然和保護地球家園的高尚情操。

  3、使師生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關心校園環境做起,積極參與保護環境的行動,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環境保護工作。

  4、將環境意識和行動貫穿於學校的管理、教育、教學和校園建設。培養可持續發展人。環境保護教育是讓少年兒童從小懂得保護好人類生存的環境,讓社會可持續發展。

  5、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6、結合建立“節約型學校”工作,綠化、美化、淨化校園,加強學校環保硬體建設。

  二、校園垃圾的分類:

  1、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

  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恆。

  2、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膠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定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政教處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垃圾分類的管理辦法:

  (1)各班均設垃圾分類儲藏簍,每天把教室內的垃圾按要求分三類放好。一類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一類回收廢紙;另一類是剩餘垃圾。

  (2)收集廢電池,投放到廢電池回收點。

  (3)按要求將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學校各班設立專門垃圾回收點,設分類儲藏箱若干個(暫設儲藏箱2只,一隻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另一隻回收廢紙),廢電池回收桶一隻。

  (2)每天各班安排專人做環保衛士負責監督、檢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費有專人做好登記,並歸各班所有。

  幼兒園垃圾清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園生活垃圾精細化管理,強化源頭減量,提高師生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推進綠色生態校園的建設,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導則》《關於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以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校園生活垃圾按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迴圈利用,創造綠色、生態的校園環境。

  第三條本校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於本方案。本方案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三、分類標準

  第五條校生活內垃圾分類標準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四種類別進行分類。校園內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綠化垃圾及實驗室廢棄物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膠、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迴圈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溼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幹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三、職責分工

  第六條學校成立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秘書單位為後勤保衛處,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單位的主要任務職責如下:

  (一)後勤保衛處

  1、負責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制度檔案、工作機制及實施方案的擬定;

  2、對校內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開展面向校內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建垃圾分類工作督導隊伍;

  3、統籌校園垃圾分類收容器配置,負責校園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類運輸的管理;

  4. 負責與地方垃圾分類相關管理、業務部門的工作對接。

  (二)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面向師生的垃圾分類教育、動員,結合志願社團,協助該項工作的開展。對違反規定的師生進行教育及處理。

  (三)後勤保衛處,負責監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單位做好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的垃圾分類工作。

  (四)後勤保衛處,負責對違反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身份查詢、影片資料留檔。

  第七條學校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室外公共區域、學生宿舍、公共教學樓,物業公司、社會企業為直接責任人,食堂承包人為直接責任人,後勤保衛處相關監管辦公室為管理責任人。

  (二)教學、實驗、辦公樓宇,使用單位為直接責任人,物業公司為管理責任人。

  (三)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施工單位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校內商鋪等經營場所,物業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校內主辦方為直接責任人(如無校內主辦方,校內承辦方即為直接責任人),保衛處為管理責任人。

  四、收容器配置

  第八條學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校內各區域出現生活垃圾的類別,相應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學、辦公樓宇,一樓配置一組四分類垃圾收容器,定時開放,其餘各樓層配置幹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垃圾收容器。禁止帶入食物的樓宇(如公共教學樓、圖書館等)不配置溼垃圾桶。

  (二)宿舍樓宇,撤除樓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類垃圾收容器,由業務公司具體實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區配置幹垃圾、溼垃圾、可回收物三分類垃圾收容器。

  (四)經營性商鋪,根據垃圾產生類別,配置相應垃圾收容器。

  (五)校園道路、室外公共區域,利用現有垃圾桶,重新張貼幹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標籤。

  五、投放與收運

  第九條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一嚴禁、兩分類、一鼓勵”(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類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幹、溼垃圾兩分類,鼓勵將可回收物透過售賣方式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學生和教工宿舍區

  宿舍內乾溼分離,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單獨放置。師生定時帶到集中垃圾箱房分類投放。房間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到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二)教學、實驗及辦公樓宇

  物業公司指導師生分類投放,各樓層垃圾桶由物業公司及時收集,並定時放置到樓宇外指定位置,乾溼垃圾日產日清。

  (三)餐廳食堂

  師生用餐完畢後,應將餐具和垃圾統一帶至餐具回收處分類投放。外帶食物殘餘等溼垃圾也投至食堂溼垃圾桶統一處理。食堂溼垃圾對接上海疁域環衛公司日產日清,其餘垃圾按規定投放。

  (四)校內經營性單位

  校內經營性單位生活垃圾自產自清,分類收集後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將垃圾隨意傾倒、堆放。

  (五)校園道路和室外公共區域

  校園道路垃圾桶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並進行必要的二次分揀,對於垃圾易滿溢時間及區域,增加清運頻次。

  第十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溼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幹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具體清運地點和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六、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裝置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鼓勵到食堂用餐,鼓勵外帶時自帶餐具,校內食堂和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無償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條餐飲服務場所應張貼節儉標識,提醒師生按需取餐,減少浪費。校內快遞單位應鼓勵包裝迴圈使用,促進快遞包裝減量化。

  第十四條學校鼓勵各單位、個人積極探索垃圾源頭減量的新方式。

  七、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學校對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評,對於工作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廢舊傢俱和裝置等大件報廢物資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單獨堆放,由後勤保衛處報相關部門及時清運處理;大件裝置外包裝應由裝置採購單位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築垃圾由施工單位外運,須設立集中臨時垃圾堆放點,並做好標牌告知施工專案、時間、建築垃圾清運頻次等資訊,由後勤保衛處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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