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加強特種裝置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根據(以下簡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調整範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在特種裝置採購、安裝、改造、維修、維保、x作、檢驗檢測、報廢等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單位總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質監部門職責]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用特種裝置實施安全監察,重點對使用單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用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爭取x和部門支援]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積極向本級xx彙報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情況,爭取將特種裝置安全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層x目標責任考核,對重大隱患實行x掛牌督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針對事故多發裝置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單位界定

  第六條[使用單位定義]使用特種裝置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

  個人或者家庭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裝置,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屬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範圍。

  第七條[出租裝置使用單位界定]出租特種裝置,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承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約定雙方分別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雙方均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出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共有產權裝置使用單位界定]住宅小區中的共有產權特種裝置,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單位作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未向物業管理單位交接前,由該住宅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產權共有人未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的,共有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共有人應當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關法定安全管理義務,但法律責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合同管理界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對特種裝置的使用實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單位的界定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

  第十條[使用單位總體義務]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x標準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三)採購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

  (四)選擇有特種裝置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特種裝置;

  (五)聘用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的人員作業,並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程式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七)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配備有效版本的相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八)做好日常執行檢查、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按期申報定期檢驗;

  (九)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十)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接受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

  (十二)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人員設定規定]下列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一)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裝置運營使用單位;

  (二)長輸管道運營單位;

  (三)使用2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石化、電力、冶金企業;

  (四)使用5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其他企業。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可以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責任工程師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應當任命1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工程師,並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其作為本單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職責。

  責任工程師可以從本單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師職稱並具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中選聘,也可以從為本單位實施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專門技術服務機構聘用。

  責任工程師應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管理類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書,持x上崗。

  第十三條[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並確保制度切實可行;

  (二)定期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協調解決或者提出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五)配合質檢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六)向質監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等。

  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由使用單位追究其責任;構成行政違法的,由質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制度建立規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採購、安裝、使用登記、x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重點x裝置安全管理、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安全會議、安全資金投入管理、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節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種裝置採購及安裝

  第十五條[採購要求]採購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型、技術引數、安全x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x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二)所採購特種裝置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三)所採購特種裝置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監督檢驗x書等出廠檔案。

  第十六條[採購舊裝置規定]採購舊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登出登記x;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經定期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採購進口裝置要求]採購進口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境外製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x;

  (二)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同類首臺產品,應當由該產品的國內代理商報請特種裝置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三)特種裝置安全質量x能和能效指標符合x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強制x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附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x書等中文出廠檔案。

  第x條[使用單位安裝改造維修裝置的義務]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裝置時,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

  (二)督促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手續、申報監督檢驗;

  (三)驗收特種裝置,並接收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移交的有關技術資料、出廠檔案和監督檢驗x書,將其存入該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五章作業人員配備及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作業人員配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出廠檔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本單位使用管理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按照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人員管理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下列管理:

  (一)確保作業人員持x上崗;

  (二)督促、檢查作業人員按照規程進行x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作業人員在x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發x部門提出複審申請。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x辦理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下列質監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登記標誌:

  (一)跨省長輸管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辦理登記,其他長輸管道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二)100mw及以上電站鍋爐、客運索道、a級大型遊樂設施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三)流動式特種裝置在產權單位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四)其他特種裝置由使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根據需要,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可以將登記事項委託下一級質監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辦理使用登記時的資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程式碼x(個體工商戶為業主x)原件及影印件;

  (二)完整的出廠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等。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相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的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x作用]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註明特種裝置所有人和第一責任人。使用單位取得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僅表明該特種裝置符合使用登記的條件,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還應當執行本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使用登記x或標誌的放置要求]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各類裝置具體放置位置見附件1、

  第二十五條[變更停用報廢規定]特種裝置移裝、過戶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行為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在停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停;恢復啟用前,應當向登記機關報告,並申請定期檢驗。特種裝置報廢,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產品質量合格x、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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