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村*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採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裝置。實行規模採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採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採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後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路,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排程,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資訊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佈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採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排程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型別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物件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於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於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並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透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資訊、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餘,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餘時,分享盈餘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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