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准。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准工作的稽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危險廢物的生產管理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誌。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危險廢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准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准,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准後,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並保單地環保局備案,並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2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範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註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註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洩漏的油汙,保持乾淨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並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3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範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洩漏。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資訊,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資料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後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透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資料、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並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專案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並於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後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範設定環境保護警示標誌,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貼上符合規定的標籤,並登記註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併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並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後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於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資訊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並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後,實施危險廢物轉移。並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資訊。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牆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並在進出口設定明顯的危險廢物標誌。

  18、公司安環部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並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汙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汙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汙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洩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紮、苫蓋,並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乾淨,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洩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後、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汙染道路。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司範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汙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 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並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 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 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汙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汙染事件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汙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誌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時,委託、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洩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並必須設定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八)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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