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6篇)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6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車輛裝置、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裝置、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對本公司車輛裝置、設施物及其它安全裝置、設施的配置、計劃、採購、領取、維護保養、使用及報廢更新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證其隨時處於完好的待用狀態。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經營、運輸的車輛及車輛裝置、設施。

  3、引用檔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名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

  4、定義與分類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本公司的裝置、設施主要是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車輛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

  5、管理職責

  5.1安全主任負責制定,更新車輛及車輛裝置、設施清單,並收集、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經總經理核准。

  5.2行政部負責車輛裝置、設施的採購、驗收和維護保養。

  5.3運輸部負責車輛裝置、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

  6、工作程式

  6.1選型及使用前期管理

  6.1.2選購車輛時,應對車輛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積極性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

  6.1.2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效能、安全要求。

  6.1.3接受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貨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並根據製造廠家的要求進行清潔、潤滑、調整,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6.1.4新車投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6.1.5嚴格按製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鑑定,屬製造廠責任,按規定程式向製造廠索賠。

  6.2車輛基礎管理

  6.2.1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準確。

  6.2.2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效能,執行使用情況,主要配件更換情況,檢測和使用記錄以及事故處理記錄。

  6.2.3按時參加年檢和車輛技術狀況的等級鑑定。

  6.2.4做好車輛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按規定上報各種資料。

  6.2.5折舊資金應用於車輛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6.3.裝置的使用、維護和檢修參見《車輛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6.4裝置的報廢

  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6.4.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6.4.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6.4.3大修理雖能恢復使用,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6.4.4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6.4.5有關部門頒佈不能繼續使用的。

  6.4.6其它應當淘汰的。

  6.4.7報廢的車輛或氣瓶及國家規定的淘汰裝置,不得轉售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2

  (一)車輛裝置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門、安全人員及駕駛員四級管理。

  (二)主要內容是監督落實車輛強制維護檢測、視情修理,設施裝置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車輛裝置的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周檢查、月檢查、二級維護和大修竣工出廠檢查、換季維護竣工檢查以及長途出車檢查。

  (四)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對車輛進行日程,車管人員每週按照《汽車日常維護作業專案規定》的要求,統一對車輛進行的一次檢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車一級維護作業專案和技術要求》等規定,統一對車輛裝置進行的一次檢查。

  (五)督促車輛按時到當地經確認的綜合性能監測站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達一級以上。

  (六)檢查車輛標誌牌燈是否有效,及時更換損毀的標誌牌燈,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確保處在正常的工作狀態。

  (七)建立車輛安全管理獎罰體系,對車輛裝置的維護、檢測、技術管理取得成效的給予獎勵;對車輛裝置管理混亂、車況降低安全效能的管理部門和人員給予處罰。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3

  一、認真做好本單位車輛、通訊裝置管理工作,落實專人保養、維護、確保器材完好。

  二、車輛、通訊裝置由專人管理,保持車容整潔,車輛完好,不帶病行駛,每半月對車輛檢測一次,保證警務用車始終處於良好執行狀態。

  三、車輛只能用於警務工作,不得出私車或借與非警務人員,經常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四、車輛每天存放在單位(除冬季存放車庫外),無特殊任務,每天17時前必須歸隊,如有情況請示領導批准。

  五、單位通訊裝置(電話、無線對講機等)應保持良好暢通狀態,發現出現故障,要及時向領導報告並立即維修。

  六、通訊裝置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為他用。

  七、通訊裝置的保管必須做到:

  防水、防火、防盜、防潮、防凍、防塵、防蛀。

  無丟失、無損壞、無變質、無鏽蝕、無鼠害。

  八、如有車輛、通訊裝置因保管或使用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4

  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不參與培訓,不得上車。

  5、適時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二、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貨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方可參加營運。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5

  1、做好消防裝置的定期檢查工作及維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裝置。

  2、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並及時消除隱患。

  4、每年5月集中開展車輛發動機、電源線系統油汙狀況排查,對存在易引起自燃隱患的車輛,應清除油汙,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車輛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隨意在車輛大功率使用電線範圍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電線存在,導致車輛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組織學習和演練應急預案。

  車載安全裝置管理制度6

  1.車輛維修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修”的原則,認真做好二次維修工作,不得超載、帶病作業。所有技術狀態和等級不符合車輛安全要求的車輛和裝置不得投入城源。應提前制定更新計劃,分階段淘汰併到位,以確保並持續改進良好的車況結構。

  (1)駕駛員應根據車輛操作手冊和駕駛員車輛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在使用新購車輛時,駕駛員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進行磨合保養。

  (2)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次保養、季度保養和年檢。

  (3)當車輛出現故障或技術狀況不良時,應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修,防止車輛帶病行駛。維修車輛時,駕駛員應解釋車輛故障的原因,並在主管人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指定的維修站進行維修。

  (4)當新購買的車輛或車輛的保險期限屆滿時,必須根據需要為車輛投保各種型別的車輛保險。

  2.為了全面掌握車輛在使用週期內的車輛安全管理,為每輛車輛建立一個反映車輛整體情況的檔案。主要材料應包括:

  (1)所有新車登記證原件。

  (2)投入使用後獲得的各種運輸資質資料。

  (3)各種強制保險和被保險險種的證明。

  (4)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確認資料。

  (5)車輛維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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