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裝卸車安全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安全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事故頻發,是因為它的生產、儲存及運輸過程中都需要嚴謹系統的操作,一旦不按規範操作就會造成化工事故的發生,嚴重影響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危險化學品裝卸車安全注意事項,希望有所幫助。

  一、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型別、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採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取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訊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五、罐(槽)車散裝液體裝卸要求

  1、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洩漏。

  2、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3、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5、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汙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於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8、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9、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10、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12、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1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14、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15、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6、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17、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18、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19、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20、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紮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21、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22、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23、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後,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24、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25、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線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洩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26、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採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27、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28、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瞭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29、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後取樣卸料。

  30、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31、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32、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後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33、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罐(槽)車裝卸地點的儲槽口應標有明顯的貨名牌;儲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應能適合運輸車輛裝卸的要求。

  34、裝卸前應對罐(槽)進行檢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罐(槽)體無滲漏現象;

  (2)罐(槽)內應無與待裝貨物相牴觸的殘留物;

  (3)閥門必須關緊;

  (4)罐(槽)與車身必須緊固,罐(槽)蓋必須嚴密;

  (5)卸料導管必須良好,無破損;

  (6)導除靜電裝置必須良好;

  (7)裝卸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側,密切注視進料情況,防止溢位。

  35、認真核對貨物品名後,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並留有規定的膨脹餘位。裝貨後關緊罐(槽)進料口蓋,嚴禁超載。

  36、卸貨時,貯罐(槽)所標貨名應與所卸貨物相符,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處應緊固牢靠,閥門要逐漸開啟。

  37、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崗位,卸貨時罐(懵)內貨物必須卸淨,然後關緊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38、禁止將產品槽抽空。

  39、承運車輛排放的汙水禁止進入下水溝。

  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一、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包括壓縮氣體、爆炸品和易燃的液體和固體、液化氣體、自燃物品、遇溼也易燃的物品、有機過氧化物、氧化劑及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

  (一)從事儲存、保管和使用的物質部門和處置廢棄化學品的單位要履行自己的職責

  主要負責人要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符合有關法規、法律、規章中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責。對安全知識、法律和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防護知識和應急救援知識進行培訓。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和使用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保管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統一實行規劃和審批,並形成制度,區市級在編制總體規劃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進行規劃用於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儲存,物質部門在儲存和保管危害化學品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區市級的規劃,要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許可,要建立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劇毒化學品儲存的物質部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儲存和保管。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保管要有專用場地,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要符合國家標準,並有專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的領取要經過有關部門核准後方可進入市場

  物質部門在領取化學品前,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獲得許可檔案後方可進行儲存和保管,並時刻接受監督和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活動。

  物質部門在危險化學品沒有出庫之前,要看生產企業有沒有生產許可證,看危險化學品有沒有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包裝物。

  因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經公安部門監督檢查後,可獲得劇毒化學品的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有了這些證件以後,物質部門才能經營、保管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在運輸時,無論採取鐵路、公路、水路或是民航方式,其相應的部門都要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公路和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都要有資質認定,並負責運輸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如採取郵寄方式運輸危險化學品時,郵政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據其種類、特性,作業場所設定監測的設施和裝置,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保證處於正常適用狀態;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對其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採取保安措施。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在使用前,應檢查並記錄,記錄至少儲存2年。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停業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不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報在地有關管理部門,由其負責,並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再交由環保部門進行認定。

  三、發生事故時的應急預案

  事故發生前,應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查問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瞭解危害化學品的特性,建立相應的營救、撤離預案。

  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營救、撤離,採取措施對人員進行保護;迅速地控制危害源,檢驗、監測危險化學品所造成的危害,測定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監測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並進行處置,直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為止。

  四、小結

  危害化學品在人們的生活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強其預防措施,做出合理應急預案,才能使危害化學品不再有危害。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透過實施三年行動,完善和落實重在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的責任體系、制度成果、管理辦法、重點工程、工作機制和預防控制體系,紮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落實,消除監管盲區漏洞;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建立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到20xx年底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自動化系統裝備投用率達到100%、涉及重大危險源企業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率達到100%、化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等考核達標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達到在職人員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足和城鎮人口密集區的企業搬遷改造任務如期完成,危險化學品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事故總量和較大事故持續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提升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1、嚴格商風險化工專案准入條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源頭管控,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科學審慎引進化工專案。涉及化工行業的省級、市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化工園區要結合現有化工產業特點、資源優勢、專業人才基礎和安全監管能力等情況,進一步明確產業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20xx年底前制定出臺新建化工專案准入條件;20xx年底前,設區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對涉及光氣、氯氣、氨氣等有毒氣體(以下簡稱有毒氣體),硝酸銨、硝基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要嚴格控制,嚴禁已淘汰的落後產能異地落戶和進園入區;支援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升級,依法淘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產能。

  2、提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管控水平。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要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含化工集中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工作,20xx年10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工園區進行認定並公佈名單,在認定基礎上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團區,原則上不得批准新、政、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並納入重點治理和監管範圍,限期整改提升,20xx年底前仍為A級的化工園區要予以頭閉退出;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化工日區,原則上要限制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20xx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區區要予以關閉退出。

  3、深入開展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在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工作並制定整改方案,對於重大隱患要依法上報地方有關監管部門並實施掛牌督辦,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實現規範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回頭看”,20xx年底前要對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紅、橙”的企業對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再次逐一進行核查,從源頭提開發證企業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運用資訊化手段實現企業、化工園區、監管部門資訊共享、上下貫通,20xx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4、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安全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嚴格行業准入,嚴禁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經營性運輸。強化託運、承運、裝卸、車輛執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防撞報警系統相關標準貫徹實施,20xx年底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全部強制安裝遠端提醒監控系統,實行運輸過程實時定位及路徑記錄。嚴格執行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樑、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車站以及與鐵路接軌的專用線、專用鐵路等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進行清理整頓。鼓勵化工園區內具有上下游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運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範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加強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組織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排查,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安全。

  (二)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xx)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xx)等標準規範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經評估具備就地整改條件的,整改工作必須在20xx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實施搬遷的,在採取儘可能消減安全風險措能的基礎上於20xx年底前完成;已納入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要確保按期完成。嚴格落實化工園區空間規劃和土地規劃,保護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禁止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佈局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資集場所;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企業要保持足夠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嚴禁超設計量儲存,並儘可能減少儲存量,防止安全風險外溢。

  2、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繼續推進“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洩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建設完善,20xx年底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上述系統裝備和使用率必須達到100%,未實現或未投用的,一律停產整改。推動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20xx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最大限度減少作業場所人數。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佈置在裝置區內,已建成投用的必須於20xx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佈置在裝置區內,確需佈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範》(GB50779—20xx),在20xx年底前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20xx年8月前必須予以拆除。

  3、深化精細化工企業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凡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範圍但未開展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不得生產。現有涉及確化、氧化、氯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必須於20xx年底前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按照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指導意見,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館、乾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強化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要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時審查和修訂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裝置設施滿足工藝安全要求,20xx年底前未落實有關評估建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停產盛頓。

  4、推動技術創新。積極推廣應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裝置設施,實現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降低高危崗位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加快新材料應用和新技術研發,研究生產過程危險化學品線上量減量技術路線和儲存數量減量方案,開發以低毒性、低反應活性的化學品替代高危險性化學品的工藝路線,開展緩和反應溫度、反應壓力等弱化反應條件的技術改造,積極推廣氣體洩漏微量快速檢測、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應器等先進技術方法的應用。聚氯乙烯生產企業按照《氯乙烯氣櫃安全執行規程》和《氯乙烯氣櫃安全保護措施改進方案》,進一步完善氯乙烯氣櫃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5、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推進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管理指導意見,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裝置建造、維護、監測標準,著力解決標準空白、滯後和標準執行不一致問題。制定出臺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標準等技術規範。

  (三)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能力。

  1、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每年至少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開展一次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事故教訓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對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開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補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實施意見,開展在崗員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並按照新上崗人員培訓標準離崗培訓,20xx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點崗位職工(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完成職業技能晉級培訓,20xx年底前從業人員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比例要達到30%以上;嚴格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學歷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20xx年底前,化工重點省份和設區的市至少扶持建設一所化工相關職業院校(舍技工院校),依託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成立實習實訓基地。

  2、提高從業人員准入門檻。自20xx年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裝置、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人員應在20xx年底前達到相應水平。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規定配備化工相關專業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嚴格精準監管執法。制定並公佈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計劃,進一步加大對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強化事故責任追究,經事故調查明確應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責。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建立企業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必須做出安全承諾並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不按規定作出安全承諾和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或安全承諾和報告失實的,要依法依規對有關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對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督扣或吊銷安全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2、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培植安全生產標準化示範企業,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專案立項、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並減少執法檢查頻次。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內容和日常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有機結合,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

  3、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結合本地區化工產業特點,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使用行為;全面整治違規違章問題,特別是強化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執法檢查;對發生過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對同類問題反覆出現的依法從重處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督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的註冊生產經營範圍與實際是否一致,對於發現的問題企業,要認真甄別其行業屬性和風險,逐一明確並落實監管責任,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五)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1、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根據本地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規模等情況,配齊配強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20xx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達到在職人員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新入職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在職人員每年複訓時間不少於2周。鼓勵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到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各省和有關市、縣要建立聘請專家指導服務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檢查,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監管效率效果。

  2、運用“網際網路十監管”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資訊共享平臺建設,推進監管資料歸集共享,綜合利用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高新技術,對危險化學品各環節進行全過程資訊化管理和監控。20xx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投用,依託國家資料共享交換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資訊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自動預警機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實現安全風險分類、分析、自動預警等功能。

  3、強化社會化技術服務能力。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清單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導一批有能力信譽好的行業協會、技木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水平。嚴格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對設計不合規、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第三方服務機構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應急教授能力建設。合理規劃佈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授基地。強化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教授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時間安排

  從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xx年4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細化實施方案,進一步明晰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辦法,並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對專項整治工作全面動員部署。

  (二)排查整治(20xx年5月至12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風險隱患,建立間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堅持邊查邊改,加快推進實施,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堅(20xx年)。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透過現場推進會、專項攻堅等措施,強力推進問題整改。對於問題嚴重且經整改後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要堅決依法予以關閉退出,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得到明顯提升。

  (四)鞏固提升(20xx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對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及時總結分析,大力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經驗做法,及時形成並推廣制度性成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對重點任務和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要實施評估,形成年度報告和三年行動報告並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專項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專項整治行動中出現的問題,定期聽取整治情況彙報,加強專項整治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結合實際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明確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壓實責任,協調推進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二)強化政策支援。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特點,突出重點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從專案准入、財稅、信貸、技術服務等方面加大支援力度,引導危險化學品企業積極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自動化控制系統建設、智慧化資訊化水平提升、先進安全科技成果運用等。

  (三)加強示範引領。各地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根據專項整治行動各階段重點任務的進展,及時宣傳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推動專項行動深入紮實有效開展。同時鼓勵和引導廣大群眾特別是企業職工舉報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支援,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導服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計劃和進度安排,適時組織進行督促、指導、檢查,確保按計劃完成各項重點任務。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組織專家深入基層一線,幫助相關中小企業解決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危險化工工藝自動化改造、重大危險源監控等重點任務推進過程中的難題,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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