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瓶液化氣使用常識

鋼瓶液化氣使用常識

  安全是人們的資本,只有安全了我們才可以玩的安心,玩的盡興!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鋼瓶液化氣使用常識,希望有所幫助!

  1.什麼是液化石油氣?

  答:液化石油氣是從煉油廠生產出來的石油經分餾後,其中一部分主要由碳三、碳四組成的碳氫化合物經加壓後變成液態。這種經加壓後變為液態的石油氣,就叫液化石油氣。

  2.液化石油氣有什麼特徵?

  答:液化石油氣呈氣體時其比重比空氣重,呈液體時比水輕。在空氣中液化石油氣只要達到2%至10%左右,遇明火或靜電火花,就會爆炸燃燒。液化石油氣無毒,但在空氣中濃度較高時,對人體的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

  3.使用液化石油氣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1)要有一個安全的使用環境。廚房裡使用液化石油氣,就不能同時使用煤爐,煤油爐等灶具;禁止在密閉的房間裡使用液化氣。

  (2)嚴禁自己修理液化氣裝置,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

  (3)要時刻想著安全用氣,必須嚴格遵守液化氣裝置的操作使用要求,做到:

  1.先點火、後開氣;

  2.點火後、不離人;

  3.用完後,先關緊鋼瓶角閥,再關灶具氣閥;

  4.鋼瓶必須遠離熱源,鋼瓶和灶具要保持0.5米以上的距離。

  4.為什麼液化石油氣容易爆炸起火?

  答:(1)爆炸極限低。可燃氣體若與空氣混合後,就成為具有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上火源即能燃燒爆炸。

  (2)著火溫度低。液化氣的閃點為73.5℃,自燃點426℃至527.8℃,比汽油還要容易著火。因此,當液化氣遇到香菸頭、金屬撞擊產生的火星時,就能立即引起爆炸燃燒。

  (3)氣體比重大。在常溫常壓下,液化氣的比重為1.5至2.0。也就是說比空氣要重1.5至2.0倍。所以,液化氣從鋼瓶中洩漏出來後,不是向空中飛散消失,而是象水那樣從高處往低處“流動”,並沉積在最低凹處,遇到火源,就會猛烈的爆炸或燃燒。

  5.液化石油氣火災有什麼特點?

  答:(1)燃燒速度快;

  (2)火焰溫度高;

  (3)爆炸破壞性大。

  6.為什麼液化石油氣帶有臭味?

  答:液化石油氣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並比空氣重1.5倍。洩漏後會沉積在低窪處,不易被風吹散。精煉加工的液化石油氣無色無味,洩漏時難以發覺,容易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為此,一般都對商品液化石油氣進行加臭,即加入一些使人能明顯嗅到臭味的硫化物,以便漏氣時,就能及時被人聞到臭味,及時處置。

  7.為什麼不能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答:液化氣殘液是指在使用過程中鋼瓶裡餘下的少量液體。通常在冬季鋼瓶裡殘液較多。殘液並不是不可燃燒的渣子,它的氣化揮發性比汽油還要大得多。如果隨意把殘液倒出來,它的體積會立即擴大250倍,又由於它的比重大於空氣,總是沉積滯留在低窪處,其火災危險性非常大。因此,切不可隨意傾倒殘液,應當將鋼瓶送到液化氣供應站或液化氣充灌廠進行倒殘處理,否則釀成火災爆炸事故,既害自己又害他人。

  8.如何正確使用減壓閥?

  答:(1)減壓閥與角閥是以反扣連線的。上減壓閥時先要對正,然後按反扣方向(逆時針)旋轉手輪,直至不漏氣為止。

  (2)使用減壓閥時,嚴禁亂擰亂動、自行拆卸。否則減壓閥的嚴密效能和降壓效能都有會遭到破壞。這不但影響正常供氣,而且會造成以高壓氣體直接送氣或漏氣發生火災的危險。

  (3)減壓閥不但起降壓作用而且起穩壓作用。因此,使用時,禁止將減壓閥的“出氣孔”堵住。

  9.如何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

  答:每次用氣前,先開角閥,再開灶具開關;用完後,應先關閉角閥,再關閉灶具開關。開、閉角閥的方法是:反時針方向旋開,順時針方向關閉,切記不可強行開閉角閥,即當開或閉旋不動時,應反方向旋一下,以免過頭開或閉,造成閥芯扭斷、損壞角閥。如果角閥關閉不掉,絕對不可拆下減壓閥,只要將皮管連線處具的那頭拆下,然後折轉,用繩子掛牢,即可送供應站處理。

  10.使用液化石油氣耐油膠管應注意什麼?

  答:(1)使用的輸氣膠管不僅要求耐油,並且還要求耐壓、耐熱、耐寒、耐磨及耐老化。

  (2)膠管不要過長或過短,一般以1.4米為宜。

  (3)介面處緊密,可用細鐵絲或卡子紮緊,以防脫落漏氣。

  (4)嚴禁將膠管由一個房間拉到另一房間或穿過牆壁、樓板、地板,以防膠管弄破、脫落而造成事故。

  (5)膠管應放在經常能看到的地方,這樣容易檢漏。當每次換瓶後檢查膠管是否漏氣。

  (6)切勿用普通橡膠管代替耐油膠管。

  11.使用液化石油氣做到哪“五禁”?

  答:(1)嚴禁私自拆修角閥和減壓閥;

  (2)嚴禁將氣瓶臥放使用;

  (3)嚴禁私自傾倒殘液;

  (4)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對氣瓶加溫;

  (5)嚴禁將氣瓶放在臥室內使用。

  12.發現液化石油氣氣瓶洩漏著火怎麼辦?

  答:液化石油氣氣瓶漏氣時,應及時開啟門窗通風,用掃帚從地面扇趕液化氣並查明漏氣原因,採取相應的措施。嚴禁劃火及開關電器,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一旦著火了,首先不要驚慌,應立即用溼毛巾蓋住角閥,然後徒手關閉角閥,氣源會被切斷,火焰會很快熄滅。若有備用乾粉滅火器,則可用它滅火。

  如發生壓母脫落事故,要迅速消滅周圍火源,並用溼毛巾等用力堵在角閥上,把氣瓶移到室外。

  如當時有火種已經引燃,應立即報警,切不可把氣瓶碰倒,以免擴大災情。

  13.如何防止液化石油氣洩漏?

  答:一看:換氣回來安裝調壓閥時,要看調壓閥進氣管前面的密封圈是否套在上面,是否老化損壞。如果發現損壞或丟失了,要到液化氣站去買新的裝上。

  二緊:就是每次連線調壓閥時,要將調壓閥端平對準角閥,然後往左逆時針方向擰緊調壓手輪,直到擰不動為止。

  三試:調壓閥與角閥連線好後,應用小毛刷蘸肥皂水塗抹在連線處,檢查是否漏氣,不漏氣才能點火使用。

  14.怎樣檢查液化石油氣洩漏?

  答:通常液化石油氣出現漏氣的原因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因為灶具本身零部件長久使用出現老化磨損或質量有問題。另一方面是由於使用者沒有按要求安裝和使用灶具,人為的造成故障。液化氣灶具容易出現漏氣的部位主要有:調壓器、導氣管、鋼瓶角閥和灶具開關旋塞處。

  檢查漏氣的方法,按“鋼瓶角閥→調壓器→導氣管→灶具開關旋塞”的順序,依次塗抹肥皂水,當發現冒氣泡的地方即是漏氣點。

  15.怎樣排除液化石油氣漏氣故障?

  答:(1)調壓閥漏氣。調壓閥使用一段時間後,裡面的橡皮薄膜和密封墊會因老化而破裂損壞,彈簧也會疲勞失效。使用者不要自己修理,應把調壓閥拆卸下來送到液化氣灶具維修點檢修。

  (2)調壓閥與角閥連線處漏氣。主要有3種情況:

  ①調壓閥手輪(螺絲)沒擰緊;

  ②套在調壓閥進氣管前的小橡皮密封圈脫落或老化失效;

  ③調壓閥手輪(螺絲)與鋼瓶角閥螺紋不吻合。

  其中:若是沒擰緊,只要用手再逆時針擰幾下就不漏氣了。密封圍脫落或老化失效,則要買來新的換上。假如螺紋不吻合,那就要調換鋼瓶或者調壓閥。

  (3)耐油氣管漏氣。老化的導氣管出現細小的漏洞或裂紋,應到液化氣維修點購買專用的耐油導氣管換上。切不可圖省錢、省事,用普通橡膠管代替,否則,液化石油氣會很快將其腐蝕損壞。如果是導氣管與灶具或調壓閥接頭處漏氣,應用細鐵絲紮緊,但要防止用力過分勒壞導氣管。

  (4)開關旋塞漏氣。開關旋塞處用黃油封潤滑,使用長久,黃油耗幹就會漏氣,只要在此處抹上黃油即可。

  (5)鋼瓶和角閥漏氣。遇到這種情況,使用者千萬不可自行修理,必須立即把鋼瓶送到液化氣維修點,請專業技術人員修理或調換鋼瓶。

  16.如何使用、保養液化石油氣灶具?

  答:(1)必須認真掌握“火等氣”的點火原則。嚴禁先開氣,後引火種。

  (2)在點火時,如果突然發生“啪!啪!”的響聲或發生特殊噪音時,即說明燃燒器已發生回火,應立即將開關關閉,並調節風門,使空氣進入量減少,再點火。

  (3)要愛護灶具,經常保持清潔完好,灶具上的火眼易被粥湯,菜湯或雜物堵塞,應經常去汙擦掉水漬和用鐵絲、舊牙刷等疏通火眼。這既使燃氣暢通,又保持灶具清潔。

  17.液化石油氣滿瓶不著火怎麼辦?

  答:換回的滿瓶,由於瓶內可能留有氮氣,點不著火。這時,可將風門關掉再點,直到點著為止,開始可能火小,隨著時間延長,火也就大了。

  18.液化石油氣鋼瓶與灶具的安全距離為多少?

  答:為避免鋼瓶受液化氣灶具火焰的烘烤,二者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即自灶具頭至減壓閥出氣口的安全距離不低於0.5米。

  19.液化石油氣氣瓶為什麼不能臥放?

  答:因為鋼瓶的底部不是氣體而是液體,角閥開啟後,流出的液體會迅速氣化,氣體量大大增加,有爆炸的危險。

  20.為什麼嚴禁用明火、蒸氣對氣瓶直接加熱?

  答;氣瓶內的壓力是隨著溫度的升高而相應增加的,氣瓶最大允許溫度一般不超過60℃。因此,使用時應防止日光曝曬,不許靠近高溫熱源,更不得用明火、蒸氣對氣瓶直接加熱。

  壓強度,稍遇高溫、擠壓或碰撞就容易發生爆炸。因此應定期送專業檢測單位檢測,禁止使用超期鋼瓶。

  21.為什麼不得使用超期鋼瓶?

  答:液化石油氣鋼瓶是一種壓力容器,如果長期使用,缺乏檢查、保養和維修鋼瓶就會出現鏽蝕穿孔和裂紋,以致漏氣和喪失功能。

  22.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常見原因有哪些?

  答:(一)裝置不配套或者加工不合規格造成的事故有:

  (1)角閥加工精度不夠,造成漏氣。

  (2)減壓閥漏氣或壓力不穩。

  (3)灶具開關不嚴密或沒有密封酯漏氣。

  (4)減壓閥手輪與鋼瓶不配套,有時把減壓閥只旋上二、三扣,就誤認為擰緊了,一點火,高壓氣體跑出來會立即失火。

  (二)由於不合理使用,發生的事故:

  (1)違反操作規程,在使用之前,先打開了灶具開關,這樣形成“氣等火”的錯誤操作,會使大量的液化氣先跑出來,再點火就出事故。

  (2)當灶具點燃後,又去鬆動減壓閥或其它部件,使氣體漏出,甚至高壓氣體噴出發生火災。

  (3)對已經“用完”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沒有關閉好角閥就先卸下減壓閥。這樣,鋼瓶內的殘液就慢慢氣化流出,遇有火種,就會造成事故。

  (4)使用者不按規定辦事。如任意把瓶內殘液倒出來,隨便擰動部件以及用火、蒸氣、熱水等其它直接對鋼瓶加熱。

  (三)由於檢查不夠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

  (1)連線灶具上的膠管老化、變質,腐蝕等未能及時發現更換。

  (2)對新灶具沒有經過試壓,對新使用者沒有教會使用方法。

  23.如何防止燃氣中毒?

  答:在室內使用燃氣,要保持室內通風,嚴禁將氣瓶放在居室內,臨睡前要關閉所有氣閥,禁止在睡覺時使用燃氣取暖器。嚴禁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內。

  24.液化氣著火常用的滅火方法有哪些?

  答:(1)迅速切斷氣源。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火就會熄滅。

  (2)用溼抹布滅火。當鋼瓶角閥口處漏氣起火時,可立即用一塊溼抹布或溼毛巾蓋住角閥冒火處,並迅速關閉角閥。

  (3)用乾粉滅火。手抓一把乾粉滅火劑,對準火焰的根部擲去,將火撲滅後,迅速切斷氣源。當然,以上滅火方法適用於起火初期,當火災已蔓延開來,火勢猛烈時,應及時向消防隊報警。

  25.如何正確使用燃氣熱水器?

  答:禁止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洗澡間裡,因為用熱水洗澡時,洗澡間裡門窗緊閉,熱蒸汽會很快增多,由於燃氣燃燒時消耗大量的氧氣,新鮮空氣又得不到補充,同時還產生有毒的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使人頭暈、噁心、乏力以致中毒,甚至窒息死亡。

  26.為什麼煤爐與液化氣不能放在同室內使用?

  答:這是因為如果萬一發生液化氣在洩漏,室內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極限時,遇煤爐明火發生爆燃而引起火災、傷害事故。

  27、液化氣鋼瓶安全知識:

  一、使用前一定要注意看液化氣鋼瓶保護罩上的檢驗日期標記,過期是不能使用的。

  二、液化氣鋼瓶的放置位置不要靠近熱源和明火,不能在陽光下曝曬。禁止用火烤、澆熱水等方法加熱鋼瓶。

  三、液化氣鋼瓶必須直立使用,不得將鋼瓶臥放或倒置。

  四、點燃液化氣的`方法是“先點火,後開氣”,到火等氣,兒童不要單獨開關液化氣。

  五、如發現液化氣鋼瓶洩漏時,應立即開啟門窗通風散氣,千萬不可點火,也不要開關電器裝置,防止引起洩漏氣體爆炸著火。

  六、液化石油氣使用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否則極易產生洩漏,引發火災與爆炸事故。

  28、液化氣鋼瓶報廢規定: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規定,按GB5842-2006標準制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週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製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一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製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一律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一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鋼瓶安全使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穩定,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在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運輸和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液化石油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勞動部門負責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監察;

  公安、交通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充裝管理

  第五條充裝單位必須持有省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充裝註冊登記證》和省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燃氣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充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公用事業、勞動部門組織培訓,持證上崗。

  第七條充裝單位必須向其使用者提供《充裝液化石油氣登記卡》,鋼瓶充裝後應貼上準用證,實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證制,卡證相符。登記卡和準用證由市公用事業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分別發放。

  充裝單位憑登記卡供氣。每次充裝後,充裝單位應如實填寫登記卡與準用證上各項內容。

  第八條充裝單位要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各責任人員要按規定在充裝記錄上簽字。

  第九條充裝單位不得為不合格、超期使用、無登記卡和準用證的鋼瓶充氣。

  充裝單位負責將超檢驗期鋼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資格的檢驗單位檢驗。

  第十條換瓶點須經市公用事業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車輛須經市公用事業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併到勞動、交通和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準運手續後,方可從事運輸業務。

  第十二條運輸車輛應懸掛危險品標誌,並按要求配備與安全有關的滅火器材等工具。

  第十三條不得在交通高峰時間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

  應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區、重要辦公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停靠;

  中途停靠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

  裝載鋼瓶的運輸車輛不得在居民區、機關、停車場停放和存放;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嚴禁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第十四條鋼瓶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臥放和倒置。

  第十五條司機和押運員應經勞動和公用事業部門進行液化石油氣專項技術培訓、考核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運輸和押運工作。

  第十六條運輸前,運輸者應對照登記卡,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鋼瓶符合要求,並在登記卡上簽字後,方可運輸。運輸時,運輸者應攜帶所運輸鋼瓶的登記卡。

  嚴禁運輸裝有液化氣的不合格、超檢驗期、無登記卡和準用證的鋼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及企事業單位,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許可證》後,方準使用。

  街頭攤點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臨時使用許可證》。

  第十八條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及企事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鋼瓶安全工作,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第十九條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及企事業單位,應將鋼瓶存放於符合防火、防爆、洩壓要求的單獨房間,採用匯流排金屬管道供氣。

  第二十條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及企事業單位,應持有所使用鋼瓶的登記卡,並保持鋼瓶上準用證完好和鋼瓶衛生。

  嚴禁使用不合格、超檢驗期、無登記卡及準用證的鋼瓶。

  第二十一條不準自行修理瓶體、拆修瓶閥、改換檢驗標記和瓶體漆色;

  不準用明火及其它方式加熱鋼瓶;

  不準摔砸鋼瓶和倒置或橫臥使用鋼瓶;

  不準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鋼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應留有不少於0.5-1.0%的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高層及地下建築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五章、安全檢驗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鍋爐壓力容器法定檢驗單位負責公共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檢驗工作。檢驗單位應按規定對鋼瓶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使用外埠製造的鋼瓶,須經法定檢驗單位鑑定註冊後,方準使用。

  第二十四條鋼瓶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或有關單位應立即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公用事業部門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並觸犯《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的,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勞動行政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一款規定的,分別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分別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分別處以3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許可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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