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辦理業務承諾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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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和《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現我單位 (單位名稱)由於 原因,未在 (用工/退工) (30日/15日)內辦理 (就業登記/退工備案)手續,如由此引起在規定時限內不能退檔至戶籍地、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能在戶籍地辦理失業登記、不能在戶籍地個人繳費、不能享受失業期間相關促進就業政策等後果,由我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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