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地址承諾書五篇

經營地址承諾書五篇

  篇一:地址承諾書

  承 諾 書 福州市倉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單位)承諾:我(單位)於20xx年8月提交的位於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首山路7號4層249室的住所使用證明真實、合法、有效,且該住所(經營場所)不違反《福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若干意見》的規定,如因提交材料實質內容虛假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我(單位)及全體股東承擔。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8月28日

  篇二:守法經營承諾書

  守法經營承諾書

  為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繁榮、有序、發展,配合政府部門管理,特作出如下承諾:

  1、未經文化部門許可,不擅自變動場所佈局和主要設施,不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不擅自歇業停業。

  2、定期檢查場所狀況,維護更新消防設施,確保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3、設定明顯的禁止“黃賭毒”活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核定人數、營業時間等警示標誌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公佈監督舉報電話。

  4、守法經營。娛樂場所應自覺遠離“黃、賭、毒、黑”活動,不準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從業,不設定具有功能的遊戲設施;演出場所不擅自舉辦、接納演出活動;音像零售、播映經營單位不銷售、播放翻版音像製品;網咖不接納未成年人。

  5、不得違反憲法精神、損害國家榮譽、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教唆違法犯罪、違背社會公德。

  6、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文化市場的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上述承諾如有違反,將視同自願放棄經營資格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篇三: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

  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

  廈門榮邦興工貿有限公司 (商事主體名稱)擬以位於 廈門市同安區新民圳南七路45號主車間左側之一(地址)的房屋(面積: 648 平方米)登記作為本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本商事主體及全體投資人鄭重承諾如下:

  1、本商事主體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如真實情況如與陳述不符,視為提交虛假材料,願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糾正及行政處罰,並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2、本商事主體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

  3、如所申報的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於住宅的,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

  4、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商事主體在該地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規劃、環保、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和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批准的,本商事主體將依法向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才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5、如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將自行承擔所有經濟損失,並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變更或登出登記,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本商事主體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及營業執照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若該場所涉及政府依法徵用或拆遷,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的變更或登出登記。 承諾人:

  20xx年05 月06 日 備註:

  1、本文書適用於商事主體辦理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及經營場所備案。

  2、商事主體為法人商事主體、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全體投資人簽署(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投資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投資人為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並經有權簽字人簽字);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由商事主體加蓋公章。

  3、商事主體為個體工商戶的,申請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字。

  4、商事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隸屬企業加蓋公章,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由商事主體加蓋公章。

  篇四:地址承諾書

  承 諾 書 福州市鼓樓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單位(福州銀宇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我單位於20xx年3月18日提交的位於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89號置地廣場10層02室-07的住所使用證明真實、合法、有效,且該經營場所不違反《福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若干意見》的規定,如因提交材料內容身虛假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我(單位)及全體股東承擔。

  股東簽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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