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承諾書

畜禽養殖承諾書

  XX區畜牧獸醫局:

  本養殖場 在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經貴單位工作人員宣傳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農業部20xx年第7號令《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本人已知曉了興辦養殖場所應具備的動物防疫條件,明白了自己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的法律義務,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現承諾如下:

  1、保證投入生產使用的畜禽來自非疫區並經過檢疫,並有檢疫合格證明備查,每批畜禽入場前提前24小時報檢。

  2、保證養殖過程按照《畜牧法》及《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認真開展(積極接受畜牧部門)強制免疫,保證畜禽出欄(離開飼養地)向當地的畜牧獸醫部門報檢。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藥物,不銷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產品,不新增非物質新增劑和濫用食品新增劑,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新增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發生畜禽死亡及時上報,保證養殖過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隨意扔棄,嚴格按照畜牧部門要求進行焚燒、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5、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按規定自覺堅持依法養殖經營,加強畜禽養殖汙染治理。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自願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養殖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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