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

關於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

  在現實社會中,用到承諾書的地方越來越多,承諾書如經合同認可,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範文,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 篇1

學生家長、同學們:

  你們好!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確保學生生命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省教育廳、公安廳、市教育局通知要求,學校要與學生逐一簽訂“無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保證書”。請各位家長配合教育、監督、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並承諾做到履行監護人職責,在日常學習和生活中,不讓孩子攜帶管制刀具、煙花爆竹、香菸、打火機等各種危險有害物品進入校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和煙花爆竹、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嚴重的會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學生吸菸對健康危害極大,是嚴重違紀行為,也容易誘使學生參與不正當交往,誤入歧途。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各類危險有害物品,禁止學生吸菸,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需要。

  一、管制刀具的種類: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棍棒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將不定期開展清繳管制刀具、攜帶香菸等工作,若查出有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將視情節進行處理或移交派出所處理。

  上述內容我已知情,保證做到:不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接受相關處罰。

  承諾人:(簽名):家長(簽名):

  班級:

  時間:

  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 篇2

  一、管制刀具的種類:

  1. 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 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 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是預防違法犯罪的需要。

  三、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棍棒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我已知情,以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本著對學生、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為了淨化校園治安環境,杜絕各類校園刀事件的發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共建和諧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承諾人:(簽名):家長(簽名):

  班級:

  時間:

  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香菸等危險有害品的承諾書 篇3

尊敬的家長、同學們

  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為確保我校學生生命安全,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請各位家長配合我校教育、監督、管理好你的孩子,履行監護人的責任,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不攜帶管制刀具、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各種危險、有害的物品進入校園或公共場所。我校將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嚴禁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有害物品進校園》的承諾書。

  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品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攜帶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可能誘發火災,造成人身、財產的傷害。因此,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或傷害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㈠管制刀具的種類:

  ⑴、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

  ⑵、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

  ⑶、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

  ⑷、其它非學習所需刀具,包括水果刀、工藝刀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刀具;

  ⑸、雙截棍、三節棍等棍棒、玩具槍等具有風險性的遊玩器具;

  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

  ⑴、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物,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後果的,依法處理。

  ⑵、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後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

  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本人已知情,已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本著對本人、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為了淨化校園治安環境,杜絕各類校園涉刀事件發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共建和諧校園。

  本人承諾:決不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進入校園;

  本監護人承諾: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決不允許被監護人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承諾人:(簽名):家長(簽名):

  班級: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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