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考熱點話題:關於延遲退休,需進一步細化“掛鉤”設計

2017高考熱點話題:關於延遲退休,需進一步細化“掛鉤”設計

  導語:12月2日社科院釋出一份報告建議,延遲退休可分“兩步走”: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相關寫作素材,歡迎查閱,謝謝。

  2017高考熱點話題:關於延遲退休,需進一步細化“掛鉤”設計

  12月2日社科院釋出一份報告建議,延遲退休可分“兩步走”: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報告還建議,在退休年齡改革中引入彈性機制,規定人們可提前或延遲5年退休。(中新網 12月2日)

  上述社科院提出延遲退休方案,從基本的輪廓和方向來看,應該說還是大致靠譜、合理的。不僅符合此前人社部提出的“小步慢走”的“漸進”要求,而且也符合目前我國男女退休年齡存在明顯差距的現實,體現了“女先男後、女快男慢”原則,同時,方案建議的“引入彈性機制”,也很有現實針對性,呼應了此前輿論對於“彈性退休機制”的普遍呼籲。

  但進一步現實操作的角度,上述延遲退休方案,尤其其中的“彈性退休機制”,仍顯得過於粗略籠統,還需進一步的全面細化公平設計。這主要體現在,如何在“延遲退休”與“彈性退休”之間實現更加公平合理的結合,筆者以為,除了強調“養老金待遇與退休年齡掛鉤”,還需進一步考慮其他一些更加全面細化的“掛鉤”設計。

  比如,按照“多繳多得、長繳長得”公平原則,“彈性延遲退休”應與“繳費年限”實現更緊密掛鉤。很明顯,一個職工究竟在什麼時候退休才更加合理,簡單機械的“一刀切”退休年齡,並不應該是唯一和最重要標準,而真正更重要的.標準實際上應該是:其累計的社保繳費年限。如一個農民工15歲外出打工參加社保,到65歲時已累計繳費已50年;而另一個職工40多歲才迦納社保,65歲時才累計繳費20多年,讓我們按同樣的標準延遲退休,顯然非常不公平,既無法充分體現“多繳多得、長繳長得”原則,也無法激勵職工積極參加社保。因此,“累計社保繳費年限”理應成為“彈性延遲退休”最重要的衡量標準,如不妨規定:一個職工只要累計繳費達到40年,無論其當時具體年齡是多少,均可以選擇退休;累計繳費達到35年、且同時年滿60歲,也可自主選擇退休;而只有累計繳費不足35年,才需延遲退休至65歲。

  同時,除了“繳費年限”,考慮到我國不同職工群體工作狀況、勞動強度和風險的巨大差距,筆者以為,“彈性延遲退休”也應與不同的職業特徵、工種之間實現掛鉤。如一個主要從事高強度體力勞動且勞動風險很大的建築工人,與一個主要從事腦力勞動、長年坐辦公室的機關工作人員,均一刀切地“延遲退休至65歲”,就並不公平合理。

  當然,要想更好實現上述這些“彈性延遲退休”設計,除了“延遲退休”本身,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角度,還需要其他一些進一步的配套細化公平設計。比如,進一步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儘快改變現行嚴重缺乏激勵性的“大社會統籌+小個人賬戶”社保賬戶模式。眾所周知,依據該模式,職工養老繳費(工資的28%)中的絕大部分(20%)都是要透過社會統籌“充公”的,只有8%的個人賬戶部分,才真正屬於是個人。這也就是說,一個職工如果不到退休年齡便去世,其繳納的社保費只有少部分可退還個人。這樣的社保賬戶設計顯然無法激勵人們“多繳長繳”,也很難說服人們主動接受“延遲退休”。這誠如有專家指出的,“去世後養老金‘充公’,會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勵性,對於早逝的人也不公平”,而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也曾強調,“這個制度負激勵效應太大。不改成一個正激勵的制度……就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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