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範文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範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新時代,承諾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在寫作上,承諾書有一定的書寫規範。那麼,怎麼去寫承諾書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1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依據與部門規章、行業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二、申請人應達到的條件、標準與要求

  1適用範圍

  本條件適用於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員管理

  2.1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與申請材料一致。

  2.2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

  3場地要求

  3.1經營場所周圍無有毒、有害場所、汙染源,或與有毒、有害場所和汙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3.2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

  3.3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整潔。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並形成書面材料。規章制度應明示。

  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設施要求

  5.1具有與食品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5.2裝置空間佈局和操作工藝流程合理。

  5.3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安全、無害,能夠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5.4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須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6食品准入

  6.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透過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6.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票據。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銷售票據或清單作為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或清單應當裝訂或者貼上成冊。

  6.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4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資訊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6.5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食品經營者應當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進銷貨記錄或者票據進行管理。

  6.6以電視購物、郵購、電子商務、直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驗食品及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儲存相關交易憑證和交易記錄。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對食品流通安全,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七)加強市場衛生環境管理,保障場內衛生環境良好;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7食品銷售

  7.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貯存、保管、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並按照有關要求貯存、保管、運輸。

  食品經營者委託他人提供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應當對被委託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食品貯存、保管、運輸條件進行審查,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7.2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7.3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汙染。

  7.4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裝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在顯著位置上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五)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

  (六)偽造或者變造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許可標誌、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品。

  7.5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廣告製作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核查廣告主的經營資質和食品安全資訊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釋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廣告、通知、宣告、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標籤、包裝、說明等,不得宣稱或者標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推薦。

  7.6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食品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7.7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8.2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在履行查驗和記錄制度後,可以繼續銷售。

  8.3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三、辦事程式

  1、申請:申請人到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或轄區工商所領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申報材料。

  2、受理: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當場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補正通知書,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方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現場核查。轄區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或個人)的人員管理、場地要求、制度建立、設施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和指導,5日內進行反饋;需要整改的,經轄區工商所領導批准,現場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業主告知經營該專案應當符合或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發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告知書》。

  4、承諾:申請人認真領會告知承諾書內容,願意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由全體申請人或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承諾書上簽字或蓋章後附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員。

  5、核准發證。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裝置、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檔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專案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五、監督管理要求與法律責任

  1、申請人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於許可證核發後二個月內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告知和承諾的許可條件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銷許可。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裝置;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其他

  申請人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當及時與市行政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視窗和轄區工商所聯絡。市行政服務中心地址:衢州市區荷花西路107號,聯絡電話:3890289,郵編:324002。

  承諾人:

  20xx年xx月xx日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2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戶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建立食品進貨檢驗制度及檢驗記錄制度,確保食品安全放心。採購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質期限不少於二年。在條件成熟時儘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賬。

  七、建立健全食品檢查、存放、運輸制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檢查、貯存、運輸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建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退市制度。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一、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人:

  20xx年xx月xx日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承諾書3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名):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共同營造老實取信、安全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我特向xx縣工商局分局(所)和廣大消費者做出以下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xx》、《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將食品安全和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置於首位,爭當依法經營、老實取信經營的楷模,帶動和促進我縣食品經營者規範經營。

  二、增強食品安全自律意識,加強內部治理,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食品批發商、供貨配送商和食品零售戶100%使用“三合一”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目、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認真實,儲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三、經銷食品不得有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劑行為;不得銷售有毒、有害、失效變質食品;不得銷售“三無”食品和國家規定需進行QS認證而未認證的食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食品。

  四、經銷食品若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主動下架或退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五、服從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主動配合有關部分依法開展對經營場所內的檢查。

  以上承諾,真誠地懇請工商部分、消費者和社會各界進行監視,如有違反,願接受法律、法規懲處,同時,我們倡議全體行業同仁踴躍加進我們行列,為我縣食品安全健康有序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承諾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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