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信用衍生品發展現狀及建議論文

淺析我國信用衍生品發展現狀及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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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InternationalSwapsandDerivativesAssociation,ISDA)將信用衍生品正式確定為一種特殊的金融衍生品,標誌著信用衍生品的發展進入起步階段。作為一種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在90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取得了令人震驚的發展,甚至在1995-2004年交易額增長超過480倍。但是,隨著次貸危機的爆發和金融危機的加深,信用衍生品也逐漸暴露出其背後的巨大風險。中國信用衍生品乃至整個金融衍生品市場相較於其他發達國家金融市場,一直都發展較為緩慢,濫用信用衍生品帶來的金融危機也在全世界敲響了風險管理的警鐘,前車之鑑下,本文就中國應當如何穩健地推進我國信用衍生品的發展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一方面充分發揮金融市場創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場風控體系和法律法規。

  一、信用衍生產品的本質和特點

  信用衍生產品實質上是一種用來分離和轉移信用風險的雙邊金融合約安排,它將證券、貸款等金融產品中的信用風險剝離出來,轉嫁給願意投資並承擔該風險的交易一方,但是不同於其他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本身最大的特點就是在整個過程中,不轉移標的的資產所有權。

  一般我們將發行證券、貸款等金融產品的經濟主體稱之為第三方參考實體,因為它通常不直接介入交易雙方的信用衍生品買賣。眾所周知,金融衍生品最大的特點在於槓桿化,即用更小的成本博取更大的收益,而信用衍生品同樣具備此類特質。同樣,正是基於金融衍生市場高槓杆的影響,以小博大的情況下,高風險也隨之而來。在這兩點最為基礎的特點下,金融衍生品還具有跨期性、全球化程度高以及定價複雜性和聯動性等特點。那麼,作為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信用衍生品當然也具備上述特質,因此本文不予贅述。本文將就信用衍生品的獨有特點進行分析,以區別於其他金融衍生品。

  (1)債務不變性

  由於信用衍生品並不轉移標的所有權,雙方契約物件僅為信用風險,因此並不會對貸款、證券等資產進行實質上的運作,即原債務的債權債務關係保持不變,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其法律程式要比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簡單得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金融管制強度。

  (2)保密性高

  信用衍生產品作為一種雙邊金融安排合約,大多是在交易雙方之間私下進行的,尤其是信用違約互換市場,交易所等公開平臺上的衍生品交易將大大削減交易雙方的利潤,因此大交易商偏愛雙方私下交易的形式。同時,由於交易雙方的實際交易物件是信用風險,並不直接接觸交易物件,因此對於投資客戶的保密性遠高於貸款證券化以及貸款等產品。

  (3)靈活性高

  信用衍生品可以根據交易雙方的意願,靈活處理交易物件、金額和期限等,以應對市場需求,因此較之傳統信用保險和擔保工具,它具有更為廣闊的市場和更加龐大的交易物件群體,更能夠根據需要,同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相結合形成新的有特定風險收益結構的金融產品。

  二、信用衍生產品的產生與發展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之後,美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受經濟衰退和大量商業按揭違約的衝擊,每況愈下。因此商業銀行急需透過一種特殊的金融產品對沖掉以往均由銀行承擔的信用風險,並降低融資成本,改善已經千瘡百孔的資產負債表。在此背景下,90年代紐約互換市場推出信用衍生品。98年金融危機中信用衍生品展現了非凡的對沖信用風險的能力,保護了銀行等商業機構,因此以CDS(信用違約互換)和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代表的信用衍生產品隨後得到了迅速發展。

  在此大背景下,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場逐步完善和發展,而我國也在2010年引入首箇中國銀行間信用風險衍生品CRM工具交易。根據《中國信用衍生產品創新與發展問題研究》的相關內容,我國設計了兩類場內金融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來啟動我國信用衍生品市場。

  由於我國傳統場內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都尚不成熟,為了控制金融風險,因此,我國信用衍生品市場開放晚,產品設計較為單一,產品結構也更加簡單。CRMA實質上就是國際通行的CDS,買方根據雙方金融合約向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而賣方則就標的債務為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當然,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成熟,在試行中,CRMA的標的債務必須明確,且僅限於貸款和證券兩種最簡單、最基礎的信貸資產,以規避複雜信用衍生品帶來的不可控風險。而CRMW略有區別,是一種提供信用風險擔保的有價憑證。中國目前信用衍生品剛剛起步,2010年末以來,由中債信用增進公司釋出了四款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選擇信用增進合約(中債Ⅰ號)、貸款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中債Ⅱ號)、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中債Ⅲ號)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中債Ⅳ號)。

  《中國信用衍生產品創新與發展問題研究》指出:歐美髮達國家金融市場監管不足、投機過度,而我國情況卻截然不同。我國金融市場的最大問題仍然是發展不足,金融市場現狀是市場規模過小、產品種類少且不全、缺乏合理的創新機制,因此很難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當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第一要義仍是發展,大力推動我國信用衍生產品創新和發展,對創新性地促進信用風險合理配置、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降低和分散宏觀經濟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及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均具有深遠意義”。

  近幾年來中債四項基本信用衍生產品推出可以看到我國金融市場正處於較為緩慢而穩健的發展過程中,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提升和市場機制與監管措施的不斷完善,我國信用衍生品必將進入高速發展期。

  三、信用衍生產品隱含的風險

  信用衍生產品的高速發展極大的影響了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的投資與資源配置。一方面,信用風險資產成為機構投資者眼中的一項剝離開的獨立資產,使信用風險也成為資產組合配置中可計算的重要一環,優化了原有的資源配置;另一方面,信用衍生品作為一種有效分散、轉移風險的工具,使商業銀行對沖高風險變得相對容易,擺脫了以往由商業銀行承擔全部信用風險的歷史,即商業銀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品“賣掉”自己不願意承擔的部分違約風險,但同時又能夠保持原有債務標的所有權。

  但是,所有上述的優點也帶來新的隱患和風險。高槓杆低風險高收益的完美產品絕不存在,只有承擔風險才有相應的收益,因此大量信用衍生品的'濫用背後仍有未被對沖掉的風險。

  (1)流動性風險。信用衍生產品必須基於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次級市場的高流動性。有些信用衍生產品在設計過程中對於次級市場流動性中斷的承受能力較差,因此儘管一級市場上信用衍生品表現出較強的流動性也不能掉以輕心,否則次級市場流動性中斷將給一些機構和信用衍生品持有者帶來巨大沖擊。

  (2)操作性風險。由於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槓杆的特點,有時極為微小的失誤也可能帶來風險的急劇放大。作為一種新型金融衍生產品,銀行或金融機構對於信用衍生品的操作業務流程並不完善和規範,從業人員規範風險的相關技能仍然有待提高。

  (3)信用風險。由於我國金融市場仍屬於新興市場,防範交易對手的不當套利手段方面欠缺經驗,因此如果對於交易對手的資訊瞭解與披露情況並不充分,則容易出現信用履約過程中的違約現象。

  四、我國信用衍生產品發展建議

  我國信用衍生品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決定了我國目前仍要以金融產品發展創新為主,但作為一個欠缺流動性、體制和監管均不完善的新興市場,我們仍要完善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更加穩健地推進中國化的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

  (1)大力推進信用衍生品發展和創新。正如《中國信用衍生產品創新與發展問題研究》中提到的,目前我國信用衍生品市場才剛剛起步,而市場上的信用衍生產品還僅有中債信用增進公司推出的四款極為基礎的信用衍生產品,商業銀行信用衍生產品尚未放開,因此在探索過程中,逐漸開發更為齊全的信用衍生產品型別和緩步放開商業銀行信用衍生品顯得尤為必要。同時,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現狀,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創新,開發適合我國的信用衍生品也是未來發展的大勢所趨。

  (2)加強風險管理。一方面,風險管理者應當引導金融行業參與者制定風險防範的具體措施,並透過及時交流和資訊分析發現潛在的市場風險,並對引發風險的源頭及時追蹤;另一方面,金融業從業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培訓和規避風險的職業技能水平也應當與時俱進,並進一步加強信用衍生品操作業務流程的規範性。

  (3)完善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較晚,且由於金融產品並未完全市場化,因此很多時候不能照搬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和法律法規。在摸索的過程中,應當根據國情儘快制定和完善信用衍生品市場的法律法規,提高信用衍生品市場交易的透明度。同時,應當加強監管合作,公開財務報告資訊,加強資訊公開和披露力度。

  信用衍生品的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信用衍生產品的濫用一度引發了金融危機,但其本質上是一種“中性產品”,仍然是金融領域的重大創新之一。為了加快中國金融市場的創新,引入並發展信用衍生產品勢在必行,但同時也要進一步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加強對信用衍生品的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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