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的意思

注音 ㄑ一ㄥ ㄇ一ㄠˊ ㄈㄚˇ

拼音 qīng miáo fǎ

基本釋義

⒈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國語辭典修訂本

青苗法「ㄑ一ㄥ ㄇ一ㄠˊ ㄈㄚˇ」

⒈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採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据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後,農民再將本息一併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引證解釋

⒈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宋史·食貨志四上》:“於 陝西 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 安石 意合。至是,請施行之 河北,於是 安石 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
《金瓶梅詞話》第七八回:“那時只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
亦省稱“青苗”。 宋 蘇軾 《司馬溫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為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
《宋史·食貨志四上》:“臺諫官 呂公奢、孫覺、李常 ……等皆以論青苗罷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