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充實稅務稽查報告法律內涵的思考

稅務稽查報告是稅務檢查人員依據現行稅收法規及有關規章,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的納稅事項進行稅務稽查後,根據檢查出的問題、情況連同作出的處理意見寫出的書面報告。稅務稽查報告主要反映納稅人違反稅法的情況,它是納稅人稅收違法違規問題的文字記錄,是依法懲處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行為的重要依據。隨著《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正式實施,絕大部分稽查資訊的公開將成為依法行政、陽光稽查的一個必然趨勢,同時也必然對稽查工作質量包括稽查報告質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稽查人員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事求是地反映稽查結果,並依法作出經得起推敲的稽查意見,努力充實稽查報告的法律內涵,使其真正體現法律的價值和功能。

  一、稽查報告的法律內涵

  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客觀、公正。因此,稽查報告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事實清楚。稽查報告對稽查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被稽查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稽查報告要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這是稽查工作和稽查報告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支撐。

  二要證據確鑿。重證據是執法行為的一個基本準則,稽查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

  三要定性準確。對被稽查事項涉及的違法問題。稽查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以定性,是一項十分嚴肅的事情。定性的準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對稅款的查補與處罰,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了稅務稽查人員和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因此,對涉稅案件的問題定性一定要恰當,能夠經得起各方面的檢驗。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輕、大事化小,也不能無限上綱,任意戴帽子。我們常說要以理服人,定性準確與否是非常重要的。

  四要處理恰當。稽查報告對所述違法問題的處理意見,一定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這是最基本的,同時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處罰儘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輕畸重的情況的發生。

  五要行文規範。稽查報告既然是法律文書,就得講究一些法律文書的要求。要按照總局的統一格式要求,做到規範美觀,嚴肅權威。稽查報告行文要層次分明,條理清晰。語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簡明扼要,詳略得當。語言表達要準確,切忌誇張,並使用規範的文字等等。

  二、目前稽查報告存在的幾個缺陷

  目前稅務機關的稽查報告質量,由於稽查報告存在種種問題和不足,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缺陷:

  一是敘事有情無節。有的稽查報告對被查納稅人的違法事實表述過於簡單,常常以一句結論性的語言一帶而過,由於敘事有情無節,使人看不出違法問題的情節,性質及後果如何。事實上對於違法事實,不少稽查人員總是缺少對納稅人主客觀原因、當事人的認識態度的分析。有的稽查報告邏輯混亂,概括性差,甚至用工作底稿貼上,主次不分,雜亂無章,使人不能直觀地瞭解被查納稅人哪些問題較多,哪方面問題較嚴重。

  二是評價過於原則。稽查評價是稽查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稽查評價,可以基本反映被查納稅人的核算情況。目前稽查報告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過於原則,報告中的評價部分只就被查納稅人收入和支出不合理部分的簡單羅列,評價針對性不強,有時對各個被查納稅人的評價內容千篇一律,大同小異,往往是“一副面孔”或“一個病症”,由於評價過於原則,對納稅人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的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分辯不清,不便於向管理部門提出合理化的管理建議,同時也使管理部門無法運用稽查結果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

 三是引用法規不當。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對違反稅法的問題的定性沒有引用法律法規,或者引用有誤;二是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夠充足,或者適用法規針對性不強;三是引用過時失效的規定,或是引用會計事項發生時尚未施行的法規作為稽查依據;四是引用規定層次較低、沒有法律效率的“紅標頭檔案”作為依據。

  四是重點不夠突出。一個稽查專案查出的問題可能很多,稽查報告應就同一問題進行歸類,堅持重要性原則,有些稽查報告在披露違法問題時主次不分,重點不突出,事無鉅細羅列一大堆,或者將一些技術性的差錯寫入稽查報告;或是對歸集的稽查證明性材料不進行提煉,讓數字充斥整個稽查報告。

  五是語言拉雜不清。稽查報告的語言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有些稽查報告往往簡單地以會計核算過程或會計科目來反映事實,闡述問題沒有與整個業務操作過程相結合,財務會計類專業詞彙、會計憑證號和表示裝置名稱或工程專案名稱的英文字母過多,個別還使用比喻等修飾性語言,表述含糊累贅。也有的明顯帶有個人主觀意識的分析和推斷性語言。不規範的稽查報告增加了人們閱讀和理解的難度和困惑,降低它的可信度。

  三、充實稽查報告法律內涵的途徑

  稽查報告的法律內涵既是稽查業務問題,更是稅務機關執法能力問題,需要全體稽查機關和稽查人員共同努力解決好。

  第一,精研有關法律法規,為稽查工作進行知識儲備,做到言之有法。稽查工作不僅要求稽查人員精通稽查業務,更要求稽查人員知法懂法、嚴格執法。因此一定要認真學習,在開展稽查工作前,就要做好預案,收集與稽查專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適用法律時,一定要堅持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等原則。對不太有把握的法律適用問題,應及時請教上級或者相關業務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重視調查研究,為撰寫稽查報告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言之有物。稽查報告是一項實踐性、業務性都非常強的工作,其對稽查人員各方面能力和要求也非常高。稽查人員撰寫稽查報告的資料來源一方面是被查納稅人提高提供的書面會計資料,另一方面還要注重對被查納稅人內控制度情況進行剖析,做到有情有節,這樣將有助於防止表面性、片面性情況的發生。

  第三,及時收集稽查證據,為稽查評價和稽查處理提供有力的佐證,做到言之有據。稽查人員按照稽查預案確定的稽查事項,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有目的地收集與稽查事項相關的證據,稽查證據必須具有相關性、客觀性、充分性和合法法,要篩選有疑點的問題證據。有針對性地展開稽查證據的收集,為稽查評價及其後的工作早做準備。

  第四,站在管理角度,提出恰當的意見和建議,做到言之有理。稽查的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幫助被查納稅人規範行為,建章立制,因此稽查報告提出的定性和處理意見應當具有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應,並易於執行,這就要求稽查人員轉換思想觀念,使稽查工作服務於經濟發展,服務於和諧社會,為納稅人提出可操作的一些合理化建議,使納稅人對稽查結果心服口服,這樣才能真正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

  第五,增強綜合分析能力,逐步提高稽查報告的水平,做到言之有度。面對稽查查出的許多問題,稽查人員應當全面度量,去精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深入分析,從每個稽查專案梳理出較為突出的重點問題。文字表述上宜精不宜粗,還要注意透過表面現象抓住實質,這樣有利於擊中要害,嚴明稅法,嚴肅處理稅收違法行為,同時也保證了稽查報告的客觀、詳實、公正、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