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聘用單位:三臺縣石安法律服務所 簡稱甲方

  受聘人員: 簡稱乙方

  為大力發展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穩定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根據司法部、省司法廳、市司法局的有關檔案規定,乙方提出執業申請,經審查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條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甲乙雙方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14年5 月 12 日至2015年 5月11日止。

  二、聘用期間:乙方必須承認本所《章程》享有並履行本所《章程》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經濟上實行效益浮動工資制。即按乙方業務收入總額的60%計發,上不封頂,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終結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經濟費用。

  三、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按乙方業務收入的5%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自行購買養老保養,不足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服從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辦法,積極工作,完成年度崗位目標任務,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評,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給當事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確定的聘用關係,違反國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經上級選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學校脫產學習。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錄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標考核任務的。

  6、嚴格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法律,經教育不改或受黨紀政紀,刑罰處罰的。

  7、嚴重失誤,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主管單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並存主管單位備查。

  甲方:三臺縣石安法律服務法定代表人:乙方:簽訂時間: 年月日

  三臺縣石安中心法律服務所

  2010年工作總結

  在過去的一年裡,石安中心法律服務所全體工作人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職能,切實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幫助,為全鎮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重大貢獻。

  一、主要工作成績

  2010年,全所工作人員竭力為人民群眾,特別是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積極拓開法律服務市場,擔任企事業法律顧問3家,代理民事訴訟27件,代理非訴訟19件,代寫法律文書21件,提供法律援助5件,主持調解糾紛32件,辦理見證4件,協助司法行政工作30個工作日,全年完成業務收入2.7萬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強政治思想教育,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思想素質。法律服務工作,要服從和服務於黨委、政府工作中心,服務於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全體工作人員統一思想,堅持提供法律服務,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社會穩定。為此,我們制定了學習制度,堅持定期學習司法局和黨委、政府相關檔案精神,通過學習,使我們思想意識和黨委政府保持一致。

  2、加強業務學習,進一步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法律服務工作是利用法律專業知識,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當事人法律問題的工作。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須要熟知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為此,我們訂閱相關的法律書刊,定期對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學習,逐步提高我們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雖然在過去的一年,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1、人員較少。

  2、辦公場所較窄。

  2011年4月10日

  範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證編碼: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有關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期滿後,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乙方為甲方的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三、勞動報酬。乙方實行效益工資制,多勞多得,所得報酬從其從事法律服務收費中按照50%的比例執行。領取辦法:實行按件計酬制,即乙方在甲方處登記案件時,只繳納案件代理費的50%,同時簽署50%的工資表冊。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一、取得規定的報酬;

  二、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三、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六、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費。案件卷宗及時歸檔。

  七、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他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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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業務收入在2.5萬——3萬之間,其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由甲方全部承擔。

  二、本條中的約定事項的法律後果甲乙雙方均已經知曉,無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司法局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範文三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受 聘 者: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為本單位法律服務工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同期限為年。

  二、乙方的主要工作任務和職責。

  合同期間,乙方在法律服務所主任的領導下執業,遵守法律服務所的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1、依法辦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業。年辦結各類案件不少於 件;業務收費不低於 元。

  2、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工作條件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為乙方申領《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辦理年度註冊手續。

  四、勞動報酬、保險及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資分配形式有:乙方完成年度最低任務萬元,按業務收費的提取,超過之間,按超出部分業務收費的提取;超過 以上者,按超出部分業務收費的提取,年度內實際收費低於萬元的部分按處罰。甲方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2、乙方在合同期內的養老保險金,參照司法局人勞局2000年關於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執行。由甲方負責與保險事業處辦理有關事宜,養老保險金由乙方自行交納。

  3、乙方的福利及職業培訓依據國家規定和本所的實際情況商定。

  4、乙方的收入達到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標準的,由乙方自行申報納稅。五、執業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制度、規定和法律服務所的各項制度。

  2、乙方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制度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甲方可視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3、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在其他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諮詢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可以變更。

  2、乙方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合同期內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違法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要求辭職並符合辭職有關規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時,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在未經雙方協商並辦妥有關手續前,乙方不得擅自離開甲方安排的工作崗位或到其他用人單位就職。4、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正在履行中,所在法律服務所的工作確實不能離開的;

  2乙方系甲方出資聘用或培訓,且同甲方另訂有協議,不符合協議有關規定的。

  3一方擔任甲方的工作尚未完結。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除合同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外,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到期方可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解除合同時乙方應交回《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續訂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經協商同意後辦理續訂手續。

  八、1、甲方實行錯案追究制度:乙方因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工作中,私自收案、私自收費及多收少交者,經查證屬實的,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評通報,並且有權追回有關款項和損失,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九、違約責任本合同依法簽訂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有違約,按下列辦法承擔違約責任:

  1、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應付給對方違約金 元。

  2、乙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系甲方出資培訓或引進的,違約後還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培訓費按乙方培訓後的服務期五年內計算,每年遞減20%,服務期滿五年的不再收取。

  十、合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設立該所的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規定的雙方由雙方商定。 甲方 :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