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

  醫療過錯法醫學鑑定因能夠合法地對醫療過錯、因果關係、病歷真偽、損害結果等內容實施鑑定,因而成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中正確認定侵權要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方法,也是審查醫學會鑑定結論證據的一種客觀、全新的方法。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患者為女性,41歲。右肘部摔傷後腫痛。活動受限2h,以右橈骨小頭骨折人住某二級甲等醫院骨科病房。入院體格檢查:右前臂旋轉功能受限,右肘部腫脹、壓痛。X線攝片顯示右橈骨小頭骨折。尿常規示尿糖+++,隨機血糖為明顯高於正常值。術前ASA分級Ⅱ級。入院後在臂叢神經麻醉下行右橈骨小頭骨折切開復位克氏針內固定手術。手術結束返回病房後不久,家屬發現患者說話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繼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檢查頸動脈無搏動。給予心肺復甦、氣管插管接呼吸機治療。經心肺腦復甦處理後,心跳、呼吸恢復.但腦復甦效果欠佳.持續昏迷。後經市多家三級醫院會診並給予對症處理治療。目前,患者仍處於腦功能障礙植物生存狀態。

  篇2:

  案例1、患者為女性,20歲,經檢查確診“左側卵巢囊腫”,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鏡卵巢囊腫切除術.術中麻醉和手術過程順利,術畢患者清醒,生命體徵平穩,即送回病房,麻醉醫師未隨前往。5分鐘後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鐘後意識喪失,心跳驟停,經搶救呼吸、心跳恢復,患者未醒,呈去皮層狀態。經鑑定為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2、患者為女性,46歲,人院診斷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術,胃癌根治術”,手術進行到放置引流管時,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給予麻黃素、阿托品、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去甲腎上腺素約25分鐘後BP140/100mmHg、HR165次,分,術後患者未清醒,當日轉至ICU經脫水等對症治療,術後第四天清醒,出現不能獨立進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為、運動及智慧障礙。經鑑定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篇3:

  陳某因乳腺癌曾於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區某醫院以下稱被告做左乳癌根治術,術後作了兩個療程的化療;2006年3月,陳某感覺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診斷為肋間神經痛並多次實施鍼灸、推拿治療。5月初,陳某臥床不起,頸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沒有任何緩解。經江蘇省中醫院診斷後,陳某家屬獲知:陳某做乳癌手術後,癌症並沒有根治,2006年3月開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細胞轉移擴散所致。2006年7月,陳某因病於家中死亡。

  篇4:

  患者趙某因“左側結石,腰痛2個月”於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醫院就診,B超顯示:“左腎盂積水、左腎多髮結石”,醫院給予靜脈輸液抗炎、解痙治療,輸液後患者心慌、喘憋、腹脹、少尿、全身浮腫。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腫、腹部脹痛再次到被告醫院就診,被醫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腎結石、左側腎積水”。11月28日,患者因“異位心律,心房顫動”轉入心內科繼續治療,12月16日患者因“腦出血、腦水腫、腦疝形成”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