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強制猥褻罪的定罪標準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頒佈實行了,其為適應當今社會的客觀實際,對於不少罪名進行了修改、刪減等,為刑法的注入新的生命力。刑法是萬法的保障法,其他部門法的等夠得到順利實施,換句話說能夠有效的處理其調整的法律關係,往往需要刑法做後盾。其他部門法如:《物權法》、《合同法》、《勞動法》、《行政法》等部門法調整的只是某一方面的法律關係,然而刑法則不同,上至國家安全,下至公民個人權利,刑法都要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部門法,其性質決定了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隨著經濟、文化的全球化,我國公民的觀念、思想等也隨著不斷髮生變化,緊隨而來的相關社會問題也是不斷的發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刑法也一樣。例如,我們經常看到新聞媒體頻繁報道女性***或者強制猥褻男性的違法行為,然而,面對這樣的行為刑法通常顯得蒼白無力。刑法修正案九的頒佈實施,使得前述違法傷害的行為在一定程度得以規制。本文著重以強制猥褻罪為核心來分析解讀。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主體

  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根據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頒佈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強制猥褻婦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其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受害物件只能是婦女,然而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頒佈施行,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也就是將“強制猥褻婦女罪”更改為“強制猥褻罪”,這也就意味著受害人不僅僅只是婦女,男性也可以成為受害主體。根據刑法的表述:“強制猥褻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應年滿14週歲,否則構成猥褻兒童罪***。對於本罪來說,行為人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均以對本罪承擔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強制猥褻行為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仍然為之。我認為,本罪的強制猥褻不應要求以滿足性慾、性刺激等為目的,行為人出於工作、感情等原因而以攜怨報復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強制猥褻的,也可構成本罪。

  三、侵犯客體

  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對公民人身、隱私權利的侵犯。

  四、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實施猥褻,非性交行為,如為性交,則構成***罪。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認定:

  ***1***暴力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的暴力手段不同於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本罪中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的人身強制手段,如:使用毆打、捆綁、傷害、掐脖子、堵嘴、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有形手段。

  ***2***脅迫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的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實施猥褻的手段。脅迫的核心就是以現在或者將來對被害人造成某種不利或者加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的恐懼,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施猥褻。實踐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手段多樣,主要有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加害威脅恐嚇,例如:故意傷害或者殺害等、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損害名譽相要挾以及利用職權、教養關係以及利用迷信進行恫嚇、欺騙等,以這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脅迫從而令被害人忍辱屈從而實施猥褻的,構成本罪。對於脅迫的沒有一個具體統一的標準,也不可能是一個標準全國或者說所有的案件一律適用。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行為人制造並且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之境,乘人之危而實施猥褻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本罪。

  ***3***其他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所謂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夫實施猥褻;假冒治病而實施猥褻;利用迷信猥褻亦或是利用被害人患病、熟睡或者醉酒、昏迷等實施猥褻等等。

  總的來說,本罪與***罪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認為,唯一的區別是本罪的客觀表現為猥褻行為,非性交行為,否則構成***罪。對於“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認定與***罪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認定可以說並無實質性區別。將“強制猥褻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罪”是當今社會現實的需要,也是法制與法治的進步,完全符合現代化發展的我國社會。

  猥褻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罪認定標準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物件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