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病假工資如何規定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定: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