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死亡如何賠償湖北地區

  離退是每個人必須要經過的,現在我們來看看,有關的離退的一些法規變動,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關於離退休人員死亡賠償標準湖北地區,希望對大家有用!

  離退休人員死亡賠償標準湖北地區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卹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產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聽聽理賠立案。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業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準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準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於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準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準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準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檔案中,其生活補助費同於現行標準的,可繼續執行。待與此標準同步後,再按此標準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準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

  四、凡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死亡和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鎮職工,按上述一、二、三條標準享受有關待遇;連續工齡不滿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按上述一、二條標準享受有關待遇。

  五、職工死亡後的上述各項費用。

  各地及企業不斷反映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如何確定,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供養直系親屬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並在企業登記了勞動保險關係或事實上存在供養關係的下列人員: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父、母、妻年滿5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者或者殘疾經過勞動行政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4.子女雖超過16歲但仍在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軍隊院校和研究生***就讀者;

  5.職工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扶養人男年滿60歲,女年滿50歲無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須依靠職工供養且共同居住者。

  二、獨生子女其父母無論誰亡,凡子女符合供養條件的都可作為供養直系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

  三、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的,以後雖符合供養條件的也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不得享受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