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權延長試用期嗎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也要約定試用期的期限,但單位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時間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更好地瞭解對方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只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也必須合法。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故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為限。

  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沒有法律依據。單位應當支付轉正工資,認為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行換崗或者培訓。也就是經換崗或培訓是必經程式,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內,仍應對該員工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因此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但有時用人單位提出延長試用期,員工也未提出異議,而是按試用期繼續履行合同,這也就被視為員工默認了延長其試用期。

  即使員工預設延長,也以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為限。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試用期經過雙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基於試用期的解除合同權當然也無權行使。因此,單位在試用期之後再辭退你的,必須按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來辦理了,而不能是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單位可以只籤試用期合同嗎

  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