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論文

  母親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執行者。《列女傳》中講述的“孟母三遷”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的論文;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
 

  我國古代女子在社會中的地位,是隨著時代的不同而有多樣變化的。“玉主沉浮,源於母系;峰迴路轉,始於奴隸;深淵難躍,在於封建。”女性地位經歷幾千年的沉浮變化,有過短暫的輝煌,更多是壓抑的無奈。

  婚姻地位;政治地位;社會權利;經濟地位;家庭角色

  女性作為兩性世界的重要組成部分,曾經在人類歷史長河中處於主導和支配地位。在男權制度確立後,女子地位隨著社會體制的不同不斷髮生改變,女子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隨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一個階級或階層的社會發展如何,通常能從其女子在社會中的政治、經濟、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會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來尋找出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時,主要從其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進行探究。

 

  一、上古時期女子社會地位的黃金時期

  “結繩記事之初,茹毛飲血之始”,沒有男人和女人的勞動分工,過的是原始公有制的生活。原始人為了生存,只能群聚一起,合力互助、相互依賴、共同勞動、共同消費,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原始的自然平等的關係。這也證明了女性地位並非是先天低下的,相反,還出現過一個曾經屬於婦女的時代即母系氏族時期。

  在母系氏族時期,主要從事採集果實,及簡單的生活工具製做。女性天生的優勢就充分發揮出來。從女性使用紡綸、骨針及蚌刀隨葬,說明婦女擔任主要的紡織、縫紉和農業活動。而從男子缺乏農業工具等隨葬品來看,也可以說明婦女在農業生產中佔據主要地位。由於女性在這些活動中表現突出,因而在經濟活動中佔據了主要位置,成為社會活動的主角。特別是女性作為人類之母,在人類本身的生產活動即繁衍後代這一意義上更是備受尊崇。在人類之初,人們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統僅維持在母親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稱聖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書·堯典》說堯是其母慶都感龍而生;王充《論衡·詰術篇》說禹的祖先之母吞薏苡而生,商朝祖先契是其母簡狄吞燕卵所生,周朝祖先稷是其母姜嫄履天帝足跡而生;《史記》載伏羲是其母“履大人跡於雷澤,而生庖犧於成紀”等等。種族的繁衍、氏族的維繫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一定地位。在《說文解字》中,尚有“嬴”、“姒”、“妘”、“媯”等古姓,也均從女。姓乃是人的本源,自古及今人們都把姓氏看得極其珍貴。這些古姓的存在是女性為氏族之長的旁證,也是反映女性曾經有較高社會地位的佐證。

 

  二、女子社會地位的轉折

  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也隨之而生,隨著私有制的產生,剩餘產品的掠奪,出現戰爭,這時男子先天的優勢就顯現出來。男子成了戰爭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戰爭中獲得的俘虜變成奴隸,使自己逐漸走上奴隸主的寶座,擁有了大量的財富和人力***包括軍隊***,經濟大權在握,婦女在社會中的支配地位被逐漸替代,從而進入了父權時期。到了奴隸社會後期。特別是商周二朝為華夏制度文明確立的關鍵時期,為了鞏固和強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倫理的信條,既以規範社會,更以桎梏女性。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因此,這段時期成為婦女地位發展史的分水嶺,在這之後,婦女地位一落千丈,淪為男子的附庸。

  1.女子的婚姻地位

  《詩經》中曾描寫到:“乃生男子,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男女從出生時便被定義為“璋”“瓦”之別,可看出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同。女子生來就註定無法與男子享同等的權力,也沒有同等的期望和責任。在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貫穿於史書和人們的思想中。

  女子家庭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嫁者,家也,婦女外成,以出適為家”。周代已經完全實行從夫方居的居處原則,成婚後女子脫離父宗,加入夫族。顧炎武《日知錄》雲:“已嫁也,於國君則稱姓,冠之以國;於大夫則稱姓,冠之以大夫之氏。”已婚婦女稱謂隨夫改變,深深打上了妻隸屬依附於夫的烙印。《詩經》中《邶風·穀風》、《衛風氓》表達了棄婦的悲慼之聲,說明了夫妻間存在不平等的婚姻關係。

  到了秦漢時期,女子的婚姻地位有了提高。秦朝夫妻地位幾乎相等,“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婁吉。以奎,夫愛妻;以婁,妻愛夫。”此處說明,秦時夫妻雙方已有追求相親、相愛、白頭偕老的觀念,在這裡,看不到一點絕對夫權制的影子。同時,秦律規定,婦女有婚姻自主權,並保護合法的婚姻。漢初女子地位也並不低,館陶公主隨母姓為“竇太主”,漢武帝太子劉據隨母姓為“衛太子”等。但在漢朝後期,儒家思想加強,從劉向的《列女傳》到班昭的《女誡》開始要求女子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規範,造成女子地位的下降。

  隋朝時,文帝曾下詔:“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然而在唐代,這種情況又略有改觀,法律上為離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女性離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難。在改嫁觀念上,往往認為守節是理想,但也不反對再嫁,這顯示了唐代社會在再嫁問題上所持的態度是理性的和具有一定彈性的。例如,上層婦女中,唐太宗時期有五個公主都曾改嫁。總體上來說,唐朝是女子社會地位較高的時期,

  中國封建禮教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時期是宋朝,禁錮婦女思想、殘害婦女身心的纏足惡習、禁止再婚改嫁等都是從宋代發展流傳下來的,因此是女子社會地位又一轉折時期。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秦漢時期雖然出現了貞節觀念,但是人們對於女子的貞節要求遠遠淡薄於世,到唐代仍是如此。當時婦女改嫁與再嫁現象廣泛存在,廣大婦女並不以此為恥。南北朝開始出現“離婚”二字,到唐代已被廣泛使用,並規定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不能相互和諧生活,雙方商量離婚,政府不予處罰。只有到宋時才真正開始了禁止婦女再嫁。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在丈夫病死後改嫁,但是,李清照後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不為世代人所接受。

  到了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明清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範》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民間那密佈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誌中守節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湧現。

  2.女子的社會權利

  自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女人們就一直為爭得自身的權利而不斷抗爭,雖聲音弱小,又勢單力薄,終就還是有所表現的。《漢書》記載了“桑間濮上”之現象:衛地有桑間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會,聲色生焉。向禮教進行抗爭、要求重視女權的例子在中國古代史上出現過很多:如西晉曾有綠珠為報石崇知遇之恩,不惜墜樓明志的佳話;梁祝化蝶的傳說;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等等。

  古代女子並未有參政的權利,《大雅·蕩之什·瞻卬》的結論“哲夫成城,哲婦傾城”,明白指出有智慧、善言辭的女性,都具有危險性,只有男子才能建國,女子參政只會亡國,“夏亡以妹喜,商亡以妲己,周亡以褒姒”,每一個朝代滅亡時,都把髒水潑到女子身上。政治的舞臺一直開放給男性,但歷朝都有閃光的女子出現在舞臺上。

  西漢中前期,人們對女子社會權利的認識並不狹窄。漢高祖的呂后,首次由女子隱居幕後執掌實權,司馬遷為之立《呂后本紀》,對其政績諸多讚美。到了西漢中後期,女子的社會權利特別是政治權利受到質疑,漢儒提出,“后妃當國,未有不亂者”,女子應從事家庭事務,而不是從事社會事務。宣帝時的王吉,哀帝時的李尋都上書皇帝反對女子專權。東漢漢和帝的皇后鄧綏是一位賢后,在和帝病故後執掌大權,本有治理天下的才華,卻深信女子不能幹政的言論,最終導致昏庸之輩即位,國衰家破。可見儒家對女子的約束思想害人不淺。

  唐朝是女子社會權利最多的時期。尤其是出現了第一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之後。武則天第一次從幕後站到朝堂之上,以女子的身份治理偌大的帝國。由於武則天重視女權,當時還出現了著名的才女女官上官婉兒。唐玄宗有一個女兒萬春公主,在當時是一個著名的外交官,專門和國外貴婦打交道。唐朝是文化繁榮中外交流的鼎盛時期,對外族人限制都少,相應來說對女子權利有了更多的認同,減少了各種束縛。唐朝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女道士盛行。有了這個身份,女子有更多的社會權利。

  到了宋朝之後,對女子貞節觀的強烈推行,同時***業的繁榮卻把對婦女的玩弄合法化,使婦女地位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業的發展也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商朝時就有***的產生,當時名為女巫。但當時妓女地位並不低,權利也有,屈原還為之寫過諸如“疏緩節兮安歌,陳竿瑟兮皓娼”之類的詩。秦始皇的母親趙姬就是歌妓出身。李大釗曾說,***制是婦女界最大的恥辱。宋朝時已嚴重危害到女子的人格和生命,就談不上什麼社會權利了。

  3.女子的經濟地位

  馬克思哲學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經濟如果沒有獨立,一個人就會處在受壓制的地位,甚至侮辱人格。女子經濟地位的不獨立是導致“男尊女卑”現象的根源,也是社會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社會中,受“男主外,女主內”思想與男女本身生理特性差異的影響。男子的活動空間大大超過了婦女,男子活躍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等社會的各個方面,而女子幾乎只禁錮在家庭這個小小的範圍中。男子在成年後大多都能擁有獨立的經濟地位,而女子則“在家從父,既嫁從夫”,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必須依附於男人生存。衡量一個人的經濟地位,一般是將其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以及在家庭中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繼承權作為判斷尺度。

  在周代,在自給自足的傳統生產方式下,妻子的勞動是家庭經濟中不可小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周代婦女主要從事桑織、採集、釀酒。未嫁時所受的女事教育早已為此打下基礎。操持家務還被視為婦女的天職。。但妻子雖承擔沉重的家庭勞作,卻沒有對家庭財產的自由支配權。《禮記·內則》:“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正是這種“男不言內,女不言外”嚴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婦女束縛在家庭之中,置於丈夫的支配之下,無法改變其被歧視被奴役的地位。在繼承權上,作為長姊的繼產份額不但不能與兄長相等,而且不能與名分低於自己的諸弟相比。

  秦由於商鞅變法推行分戶制以建立小型家庭政策,使一個個小家庭擺脫父家長的控制而自謀生業,這在一定程度使婦女獲得了極大的解放。秦代的婦女在婚後,擁有其獨立的財產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她們只有在犯罪的情況下,其財產才能為其丈夫所有。她們並不像後代的婦女那樣在經濟上依賴丈夫,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而標誌著女子地位的提高。

  魏晉南北朝時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勤勞善良的農婦辛苦稼穡,成為男子耕種的得力助手。她們用汗水和智慧創造了大量的社會財富,既是家庭物質生活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國家重要的勞動力,是政府財政收入的輸送者之一。其在農業領域的重要地位和傑出貢獻,既展現了此時女性生機勃勃、蓬勃向上的氣質,折射出相對獨立的光芒,又對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貢獻了力量。

  明代時江南的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社會風氣隨之發生很大變化,在這種社會變動中,婦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表現在家庭經濟方面,由於婚姻重財,婦女的嫁妝是家中經濟的重要部分。更為重要的是婦女以“女紅末業”加入商品經濟,她們的勞動成為家庭經濟的重要來源,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以婦持門戶”的風俗。在這一時期,由於女子的經濟地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家庭的地位也隨之提高。

  以上時期是女子經濟地位較高的時期,因此也導致自身在社會、家庭地位方面的提高。其餘時期,除了對女子約束較少時,女子仍是男子的附庸,無法改變被忽視,被奴役的地位。


 

  三、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

  婦女地位的一個重要衡量標誌是在家庭中角色的地位。而在家庭中,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為人母,為人妻,為人女三種角色上,各自所處的地位又是怎樣的呢?

  1.為人母

  在母系氏族時期,母親的地位是很高的。隨後伴著父系制的產生與發展,女子地位一落千丈,但在家庭中,為人母的地位仍是比較高的。母親受到尊敬,因為母親繁衍後代,後世儒家也提倡“百善孝為先”。母親的地位並未隨著女性地位的衰落而受到太大的影響,相反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母親仍然是備受尊崇的。在《說文解字》中有關母親的稱呼就有好幾個,如姑、姐、媼、妣、嫗等;《列女傳》把《母儀傳》列為傳首,既是尊重長輩的思想所致,同時也反映了尊母風氣的存在。我們經常說封建社會是男人的社會,但奇怪的是母親似乎經常性地佔據文學創作乃至現實生活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這與女性整體地位的下降形成鮮明的對比。

  母親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育子、教子是為母者的權利和義務,母親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執行者。《列女傳》中講述的“孟母三遷”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母親與父親共同作為家族的家長,對於子女的婚事有決定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對子女的婚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太平廣記》卷63“崔書生”條記載的一則故事說:有崔書生,在東州某地見到一美貌女子,遂向女子求婚,女從之,擇吉日成婚。當書生攜妻面見寡母時,母以子“不告而娶”大為惱怒,並以新婦“妖媚無雙”、“必是狐鬼之輩”為由,加以強行拆散。又如廣為人知的《孔雀東南飛中》,儘管焦仲卿深愛妻子,但仍不能違背母親的意願而休妻。

  但是,雖然母親在家庭中享有較高地位,《禮記》中有“夫妻一體”之說,但在實際生活中,丈夫在世時,一家之主只能例由丈夫一人擔任,身為人母的女性仍不得自專,她們在名分上首先必須是“從夫”。她們在丈夫面前則降格為“卑者”,地位明顯低於丈夫一等。

  2.為人妻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最低的。前面已詳細說明了女子的婚姻地位,而她們在家庭中,又受到怎樣的待遇呢?

  “嫁者,家也,婦女外成,以出適為家”。正所謂“出嫁隨夫”,已婚婦女稱謂隨夫改變,深深打上了妻隸屬依附於夫。這樣的附屬關係使得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必須服從於丈夫,妻子對於丈夫要恭行。在家庭經濟中,遵循男主外、女主內嚴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婦女束縛在家庭之中,置於丈夫的支配之下,無法改變其被歧視被奴役的地位。

  在婚姻上,更是遵循男尊女卑的觀念。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妾制。妻子地位低下暫且不談,妾的地位更是令人同情。按古代的規矩,《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夫妻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丈夫眼中姬妾只是可打可罵之物罷了。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當然就更不用客氣。南宋時的名將楊政,殺妾更是家常便飯:“姬妾數十人,皆有樂藝,但小不稱意,必杖殺之,而剝其皮,自首至足,釘於壁上,直俟乾硬,方舉而擲諸水。”直嚇得幕僚口不能言。還有“姬婢伎”,她們事實上就是妾,但是由於沒有法律地位,她們的遭遇連妾都不如。唐朝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於她身份低賤,身為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為妻,便甘願不婚。結果窈娘被武延嗣強奪,帶著喬知之的情詩投井自盡。武延嗣遷怒於喬知之,竟將他誣陷入獄,害得家破人亡。

  而妻子某些時候也和妾有了相同的命運。春秋戰國時,吳起為了自己的富貴,得到戰將的位子,為消除國君疑惑親手殺死了妻子。唐朝名將張巡誓死守城成為當時眼中的英雄,可誰又注意到城破時被他和部將親手殺死的妻子的血淚呢?還有李自成手下的劉宗敏,據明史記載,他表示忠心的方式就是殺死自己的妻子,“軍中壯士聞之,亦多殺妻子願從者。”平民如此,縱使女子身份尊貴,有時也依然逃脫不了這種命運。唐太宗與長孫皇后最小的女兒新城公主,由於被武則天排斥竟被為討好武則天的丈夫所殺。明朝崇禎皇帝自縊前,逼迫皇后妃子自盡,長平公主被砍傷。這些血一般的事實都說明,在丈夫眼中,妻妾不過是自己可以隨意處置的東西罷了。

  3.為人女

  除了開放的唐代對女子約束較少,其餘朝代裡,女兒毫無人身自由權可言,而是處處受制於封建家長的管束。至於處於卑弱地位的女子,且不說敢於在公開場合下“拋頭露面”,甚至連獨自外出行走的自由都沒有。而且即便有事出門,必須“擁蔽其面”,其結果必然嚴重束縛了女子的人身自由與個性解放。

  為人女的受教育權也與男子不能等同。私塾裡受教育的全是清一色的男子,為了“學而優則仕”,為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封建禮教下,有的竟認為“婦人識字多誨淫”。正是這種“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點,剝奪了婦女學習文化知識的權利與機會,不主張女子讀書做學問,即便是學習,也主要是學習諸如班昭的《女誡》,長孫皇后的《女則》之類的書罷了。封建社會的這些所謂女教、女學,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而是一種貨真價實的奴化教育。向女子灌輸奴性服從的禮教綱常,給她們套上精神枷鎖,束縛女子的言行,限制她們的發展,以使女子成為封建倫理道德的自覺遵行者和殉道士,使她們長期安於被壓迫,被奴役的地位。《孔雀東南飛》中描繪劉蘭芝“十三能織素,十四學裁衣”,但教育內容主要也是以“女紅”為主。

  女孩在身心上也受到了嚴重摧殘。南宋朱熹做官時就曾下令女子纏足,以疏遠男人。後發展為誰家女兒不纏足便不好嫁出去,這種陋習給女子造成了曠日持久的傷害。孔子主張“男女行者別於途”;孟子力倡“男女授受不親”。女兒被幽禁於深閨中,“大門不出,二門不邁”,而隨著宋代程朱理學的發展,女兒的貞節觀變得十分重要。宋朝以後,假如一個女孩嫁到夫家,20歲不到丈夫病故,就得守寡終生。有些訂下娃娃親的,女兒還未嫁,對方準丈夫病死,也提倡守寡,這叫“望門寡”,在當時被奉為剛強、烈女而大加讚賞。這是封建禮教強加給女子身上又一把沉重的枷鎖,毀了無數女子的幸福。
 

  四、結語

  通過以上對我國古代女子的經濟地位,社會權利及家庭地位等方面的分析,縱觀歷代女子地位沉浮變化。我認為,古代女子總體地位是極其低下的,其中包括偶爾夾雜著對女子約束較少的時期,以及女子所起作用較高的時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婦女地位相對較高的時期,是當時社會文明和物質財富高度發展的時期。這也充分說明了只有提高婦女的地位,發揮好婦女半邊天的作用,社會才能有更好的進步和發展。否則就會發展緩慢,或停滯不前。我們通過對她們的研究,不但可以加深對古代女子被壓迫、被奴役的認識,並且在物質文明飛速發展的今天,也可以從她們的這種種處境中悟出一些今天的女性該如何自立、自強、爭取平等權利的道理,實現“男女並駕,如日方東”,以便在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發揮婦女應有的作用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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