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程式正義理念在偵查訊問制度中的要求論文

  程式正義是行政法的標誌性原則。該原則是在行政權急劇擴張的現代社會背景下,普通法院將起初用以規範司法權的自然正義原則適用於控制行政權,並根據行政行為的特點加以調整。避免偏私是程式正義原則的基本要求,而公平聽證則構成了程式正義原則的核心內容。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程式正義理念在偵查訊問制度中的要求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程式正義理念在偵查訊問制度中的要求全文如下:

  程式正義理念作為指導刑事訴訟程式的核心性原則之一蘊含著豐富的機理,在偵查訊問制度的完善與優化提出了諸多的要求,包括了犯罪嫌疑人權利應得到尊重與保障、偵查權力應當受到嚴格制約與監督、經由程式正義產生的結果應當具有廣泛可接受性,偵查訊問程式中的完善與優化應符合程式正義理念的基本原理,這也是偵查訊問程式實踐程式正義理念的必由之路。

  一、權利應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障

  程式正義的核心在於“權利”,“權利”這一概念將隨著具體的場合的不同而發生改變。程式正義可認定為權利的代名詞,是一系列基本權利的集合性稱謂。因此,權利得到尊重與保障是實現偵查訊問程式中程式正義理念的核心所在。權利作為一種本源存在,表現在偵查訊問程式中則是一種脆弱的存在,個人面臨著強大的國家機器的追訴,其權利受限的狀態已然形成,其基本的人格尊嚴和人權保障便顯得尤為重要與迫切。按照程式正義的基本理念,結合國際的刑事司法觀念共識,犯罪嫌疑人被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之後,仍然享有以下基本的最低限度保護:

  第一,酷刑以及殘忍、侮辱性的待遇不應加諸犯罪嫌疑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不應被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絡; 第三,應獲得律師的幫助; 第四,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刑訴法修正案在偵查訊問領域的變革,進一步落實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夠與外界有一定的聯絡與溝通,幫助犯罪嫌疑人做出理性的選擇; 另一方面,以物化或者人力的手段等監督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遭到不人道的待遇,使其能夠保證基本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

  二、權力應受到嚴厲的制約與監督

  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需要公權力的確認,而公權力的執行本身將對個人權利構成威脅。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共生、齟齬的關係背後隱藏著深厚的法理基礎。但是從程式正義的“權利”本源出發,權力受到嚴格的制約與監督是其必然衍生之物。權力受到制約監督的背面是權利得以伸張與實現。按照西方的法學思想,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可以概括為,“天賦”之權利的實現有所需求之時,權力才得以產生。權利的需要正是權力的邊界。權利授權之外的空間仍屬於權利的領地。

  因此,根據權利屬性的深刻認識,制約與監督權力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在刑事訴訟當中,偵查訊問隸屬於偵查權之中,由於追訴犯罪的需要,偵查訊問的權力行使更多地被賦予了強制性的色彩,使之變成了一種危險的權力。同時應注意的是,偵查訊問與其他訴訟活動相比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偵查訊問權的控制變得十分困難,因此應當引入更多的監督力量來強化制約機制。引入律師在場制度顯然十分必要,同時引入全程錄音錄影制度也可以藉助這一雙特殊的“眼睛”時刻關注著偵查訊問的過程,記錄下偵查訊問參與者的全部言行,從而使偵查訊問的制約與監督機制常態化。

  三、程式本身應當符合人性的要求

  非法訊問現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人性功利傾向動力源泉,從刑訴法條文可以看到,非法訊問手段被嚴厲禁止,違反之後要承擔相應的道德風險和法律責任,但並未規定完整的程式性制裁機制,人們對於訊問“非法”的判斷更多地基於一種邏輯上的推理,而很少能夠被證實,因此對非法訊問的道德職責更多處於巨集觀層面,無特定的指向。反觀非法訊問的收益卻十分豐厚,非正規手段的採取節省了時間,同時由此獲取的口供有利於更進一步偵破案件,從而使其個人和團隊獲取利益。因此可以得知,非法訊問是“理性人”的理性選擇結果。

  由此觀之,制度設計中的限制將成為“堵住”使用非法方式進行訊問的有效手段,在制度上使得非法訊問獲取“功利”可能性降低,嚴格規範訊問程式,當訊問程式越來越嚴格之時,非法訊問手段的負面效益和成本就越高,偵訊人員將避免使用非法訊問手段。引入律師在場制度、嚴格執行全程錄音錄影制度將極大地增加違法行為的追訴風險和獲得否定性道德評價的風險,減耗偵訊人員由使用非法訊問手段獲得的“功利”,從而實現偵查訊問程式中的程式正義。

  四、程式正義理念產生的結果應當具有廣泛的可接受性

  在偵查訊問程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就是結果。偵訊程式獲得的結果可接受性表現為,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認可其陳述; 第二,偵訊人員是否認可其供述與辯解; 第三,刑事訴訟接續程式中,被追訴人的該程式是否能夠被認定; 第四,社會公眾對於被追訴人的陳述是否能夠認可。其中犯罪嫌疑人不認可其供述的重要表現就是“翻供”現象,相當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推翻偵查階段的供述,翻供的理由基本可歸結為偵訊人員的違法訊問上,甚至指明自己曾遭到刑訊逼供。

  引入律師在場制度、執行全程錄音錄影制度等將使犯罪嫌疑人認為自身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由此保證了犯罪嫌疑人陳述的真實性和自願性。將偵訊程式置於陽光之下,將有效地防止非法訊問包括刑訊逼供,消除懷疑、誤導,還不給惡意中傷提供可乘之機。提高了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做陳述真實性、自願性的認可程度。